㈠ 庫存現金管理和庫存現金收付的區別 會計人員為什麼不能經辦庫存現金管理業務
根據財務內部控制的要求,會計和出納必須是兩個人,會計不能經手現金收支,而出納不能接觸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外的工作。
㈡ 管理會計人員不得違反以下哪些標准( )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 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 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提供。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除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三十一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第三十四條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㈢ 如何加強銀行會計管理,防範風險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銀行的作用越大越明顯。同時,隨著商業銀行業務范圍的不斷擴大,其所具有的運營風險也是越來越多,越來越大。會計風險是商業銀行風險防範的關鍵。本文就商業銀行的會計風險的具體表現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的參考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會計風險;應對措施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發展迅速,這也帶動了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然而,隨著商業銀行規模以及涉及的范圍逐漸擴大,加之在管理制度以及經驗上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導致其潛在的經營風險加大。其中會計風險便是其中的重要存在。
一、商業銀行中會計風險的具體表現
(一) 人工操作風險
人工操作風險主要是指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由於會計、儲蓄以及經辦人員的粗心大意而引起的操作失誤所帶來的風險。這樣的風險主要是由於工作人員缺乏責任心或者缺乏相關的法律常識而導致的。銀行會計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票據的結算、開具憑證等內容,這些工作無疑都會和「錢」發生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因此,一旦出現操作問題,就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有些時候,出現會計風險,也很可能是因為會計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及法律「漏洞」,為自身或「他人」謀取「利益」。
(二) 會計監督管理風險
會計稽核制度在實際的執行的過程中,往往過於「形式化」,並沒有真正的起到多大的作用。稽核人員在稽查的過程中,常常敷衍了事,並沒有有效地實現會計工作的稽查目的。如此一來,不僅浪費了大量的工作成本,還是會計人員抱有「僥幸」心理,以至於出現會計風險的概率明顯增加。
(三) 內部控制風險
在商業銀行內部,不同層面的會計工作人員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風險意識淡薄等問題,並且,彼此之間的制約作用不明顯,以至於很多「營私舞弊」問題屢見不鮮。
(四) 會計網路化風險
會計電算化的廣泛應用,為會計人員提供了更為便捷的工作模式,並且,對銀行的會計業務進行有效地規范工作,但是,隨著會計人員計算機網路技術水平的不斷提升,智能化作案已經變得更為隱蔽,監管難度更大。
二、商業銀行會計風險防範措施
(一) 培養員工的法律意識
要降低商業銀行的會計風險,首先要培養員工的法律意識,健全銀行會計操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堅決做到依法辦事、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以建設法制型企業為目標。加強商業銀行的制度改革,就明確會計人員的崗位職責,嚴格修訂不同崗位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要具有可行性和針對性,在實施的過程中,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針對銀行會計制度的薄弱環節,要及時查找出問題的根源所在,並落實到相關的業務部門,讓會計核算與新業務、新產品保持同步。
(二) 加強銀行會計的內部控制
銀行會計內控制度需要不斷的改進和完善,要建立一個內控制度評價體系,對各個崗位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內控評價部門最好能獨立組織建設,運用科學、專業的方法進行內部評價,保證公開、公平、公正,提高商業銀行會計風險的防範能力。銀行內部控制機制制定要嚴謹規范,同時也要注意綜合風險防範方法的使用。具體操作辦法有:銀行可以通過授權控製法明確各級人員在其許可權范圍內完成自己的職責,採用崗位輪換法消除潛在的舞弊行為;將前台操作和後台管理進行分離,改進管理模式;加大監控和審查力度,完善內部稽審制度等。銀行內部控制要合理科學,要根據不同機構的特點進行分析,採取適用的辦法和制度,並認真執行,全體員工必須要維護內控制度的相關條款,任何人不得超越制度的約束。
(三) 建立適應經營要求會計管理體制
建立健全商業銀行的會計管理體制,就必須改變所有者主體虛擬的現狀。所有者主體虛擬產生的弊端就是使企業的利益難以在業務開展、風險防範中得到落實。要提高會計風險的防範能力,可以選擇在國家控股的環境下,通過市場的競爭壓力優化銀行的內部結構。其次,改革完善現行的會計制度,在統一會計信息的基礎上,採取大集中、管理型的三級核算新體制。這一制度的優點在於:第一,在這種體制的管理下,總行制定的考核指標直接面向基層分行實施,大區核算中心負責指標計算和數據加工,這樣可以有效防止銀行會計信息泄露或是被篡改,降低基層銀行經營中存在的風險。
(四) 加強信息的安全管理
銀行業務的正常開展離不開計算機的運用,現代金融系統的運行同樣離不開計算機,因此商業銀行要注意加強計算機信息安全的管理。首先,在設計會計系統的過程中,要注重研發高質量、高性能的電算軟體,盡量擴大計算機使用范圍的同時,提高計算機信息的安全性;其次,在金融計算機系統中設立會計風險防範控制制度,充分發揮事前預測、事中控制、事後監督的作用;三是銀行會計部門和信息技術部門有效結合,在工作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溝通,想辦法及時給予解決;最後,要建立計算機密碼管理制度,每個操作人員都進行個人密碼的設置,並且定期更換,防止他人盜取信息。目前,建設銀行業已實現由密碼轉換
㈣ 財政部門 對會計的業務管理,資格管理分別是什麼
根據《會計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會計人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等。
業務管理包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
資格管理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
㈤ 我國商業銀行的會計結算業務中存在什麼問題
缺乏完善的會計管理制度。隨著電子計算機的普及應用,一些原有的會計規章制度明顯不適應,盡管已有關於使用計算機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但缺乏一套既符合會計業務部門工作需要,又適應電腦管理的規章制度。目前突出的問題是:(1)運用電腦處理業務缺乏規范化,如密碼管理,電腦記賬的控制操作管理、微機操作與櫃面業務的配合分工等制度不健全,對現有制度執行不嚴格;(2)微機機型的選用和統一應用的程序設計不明確,內部監控制度和業務操作的授權處理制度不健全等,這些都給商業銀行自身防範經營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帶來隱患。
2.現行會計業務管理滯後於電算化的發展。計算機技術在商業銀行的廣泛應用,使傳統的會計業務處理方式發生很大變化,通存通兌、電子匯兌和自助銀行等項金融創新應運而生。同時,計算機技術的使用,使突破傳統會計處理模式成為可能,如一些商業銀行實行的單櫃員制,每個櫃員都可以辦理出納、儲蓄、結算等業務,使會計業務管理很大程度上已不適用於計算機支持下的會計業務。
3.人員素質和崗位組合與電子化操作不相適應。計算機技術的應用,使會計業務流程和崗位設置發生變化。崗位的變化,有可能使櫃台人員在適應過程中發生差錯,同時各行業務發展水平和會計電子化程度不同,崗位重新組織也無統一的標准模式。如何根據經營規模、業務量大小及會計電子化程度,制定一套適合本行情況的組合方式,是便於會計日常核算和監督的重要課題。
㈥ 財務管理業務題
以上十筆業余中,2,3,4,7,9,10與銀行有關:
2.借:固定資產 60000
貸:銀行存款 60000
3.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短期借款 10000
4.借:銀行存款 500000
貸:實收資本 500000
7.借:庫存現金 3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
9.借:銷售費用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10.借:銀行存款 42000
貸:營業收入 42000
銀行存款期末借方余額為66萬
㈦ 信用社會計三十嚴禁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三十個嚴禁:
一、嚴禁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融資機構,充當資金掮客,參與或變相參與非法集資。
二、嚴禁個人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掛職。
三、嚴禁為關系人或協助他人違規獲取銀行信用。
四、嚴禁授信人員在調查、審查過程中弄虛作假,默認或協助客戶提供偽造的、虛假的授信資料。
五、嚴禁以個人或單位名義違規提供擔保、承諾或出具保函。
六、嚴禁違規辦理非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和貼現業務。
七、嚴禁獨自或夥同他人挪用、盜取銀行或客戶資金。
八、嚴禁出租出借個人賬戶,違規與客戶發生資金往來。
九、嚴禁未按規定查驗客戶身份,違反客戶意願辦理業務。
十、嚴禁冒充或代替客戶簽字,違規代理客戶辦理業務,以個人名義代客保管身份證、存單、印章、U盾等重要物品。
十一、嚴禁違規代客理財,誘導、誤導、超授權銷售理財產品。
十二、嚴禁違規辦理信用卡業務,利用信用卡套現。
十三、嚴禁違規查詢個人徵信或企業徵信。
十四、嚴禁違規為個人、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或開通電子銀行,違規辦理查詢、凍結、解凍、扣劃等業務。
十五、嚴禁復制、盜用、超許可權持有櫃員卡、授權卡、密碼,共用業務系統用戶。
十六、嚴禁違規管理庫存現金,白條抵庫,不在視頻監控下辦理現金業務。
十七、嚴禁違規使用印章、密押,私刻、盜用銀行或客戶印章,私自留存銀行廢止印章。
十八、嚴禁違規管理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私自留存作廢有價單證或重要空白憑證。
十九、嚴禁在會計結算、授信審批、費用管理等方面化整為零,規避授權控制。
二十、嚴禁偽造、篡改、擅自銷毀紙質或電子信息檔案。
二十一、嚴禁指使、授意、強迫他人違規辦理業務。
二十二、嚴禁違規操作危害銀行計算機系統安全。
二十三、嚴禁違規操作、行為失范,損害銀行業形象及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十四、嚴禁以散播負面信息或行賄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十五、嚴禁在存款、貸款、結算業務中逆程序、缺程序違規操作造成案件(風險)。
二十六、嚴禁弄虛作假向上級和監管機構提供不實信息或隱瞞案件(風險)信息。
二十七、嚴禁利用職務之便以收取中介或合作機構返佣等方式違規謀取個人利益。
二十八、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倒賣、泄露銀行或客戶信息。
二十九、嚴禁套取銀行信貸資金流入資本市場或從事高利轉貸。
三十、嚴禁參與涉黃、涉黑、涉恐、涉毒、涉賭等違法行為。
㈧ 財務紀律具體有哪幾點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
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職責由會計兼任承擔。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五條 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准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二)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准確無誤。
(四)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范公司的經濟行為。
(六)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財務工作管理
第九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並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做好內部審計。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七條 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
第十八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主管副總經理監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條 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總經理批准簽字,然後將支票按批准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第二十條 支票付款後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後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
第二十一條 財務人員月底清帳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後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帳手續後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於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凡一周內收入款項累計超過10000元或現金收入超過5000元時,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凡與公司業務無關款項,不分金額大小由承辦人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 凡1000元以上的款項進入銀行帳戶兩日內,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後可先付款後補簽。
現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總經理批准後支付現金。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採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八條 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九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准。
第三十條 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總經理批准後提取。
第三十一條 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准簽字後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三十二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總經理批准後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三十三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准後,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三十四條 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帳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主任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並報主管副總經理復核後,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六條 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須審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部主任、總經理簽字。會計審核有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九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四十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並分類填制目錄。
第四十一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
處罰辦法
第四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四)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五)未經批准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六)保留帳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
(六)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行政管理制度
員工辦公制度
為加強管理、嚴明紀律、發揮效益、創一流服務質量,特製定以下規定:
一、 堅守工作崗位,必須按質、按量達到管理處要求,完成各自職責,不能勝任工作,住戶反映較大意見者,管理處有權做出調離原崗位或辭退處理。
二、如損壞管理處及住戶財產,視損壞程度照價賠償並扣發工資。
三、 管理處的工具、機器、設備未經管理處或辦公室同意,不準外借。
四、上班時間不得看報、閑聊,不得用通迅設備聊天;業余時間應努力學習業務知識及相關知識。
五、不得在工作時間在本住宅區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有償勞務。
六、 嚴禁向業主、住戶索取財物、吃、拿等不良行為。
七、 熱情、周到、主動、高效服務住戶,依靠法規嚴格妥善管理,絕不可粗暴、冷漠、置之不理。
文明辦公制度
一、 員工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嚴謹務實的作風做好本職工作,辦公講求效率。
二、員工應自覺遵守管理處作息時間,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準中間私自離崗,外出辦公說明去向。有私事或生病不能上班須事先請假。
三、 講究禮貌,注重儀容。員工服裝莊重、大方、清潔。
四、各辦公室、會議室嚴禁吸煙。
五、保持辦公環境優美清潔,不得隨意丟棄雜物。
六、 愛護公共財物,節約用水用電。
七、重視防水、防盜和安全生產。
八、 辦公時間要保持肅靜,不準串崗聊天;嘻鬧、高聲喧嘩和爭吵。
九、嚴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十、以上規定,有違者將按管理處規定,予以經濟處罰。
辦公室值班制度
為及時處理突發事件,維護小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 值班人員:公司各部門經理以下人員,均應參加值班。
二、 值班地點:公司客戶服務中心。
三、 值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18:00—20:30。
四、 值班人員應填寫值班登記表,註明值班人、值班起止時間、值班情況等。
五、 值班人員必須及時處理各類突發事件。如遇重大事件,難以處理的,應及時報告公司經理,並請求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六、 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若因此而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七、 值班人同因事、因病無法參加值班的,應事先安排調班,並報辦公室。事先無法安排的,應找機動人員暫替,並在值班登記表上註明。
八、 國家法定節假日另做加強值班安排。
考勤規定
一、公司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簽到登記制度。
二、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簽到,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簽到,若有代簽情況發生,代簽人和被代簽人均予扣1分。
三、公司由前台文員監督員工上下班簽字,並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據此核發填寫全勤獎及填報員工考勤表。
四、所有人員先到公司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提前由主管領導批准,並告知前台,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五、員工外出辦理各項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並到前台做外出記錄,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發現一次扣2分。
六、上班時間開始後10分鍾到者,按遲到論處,扣1分;超過30分鍾以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因公外出或請假、主管證明者除外)。不辦理手續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每次扣除半日工資,扣發當月全勤獎,撥入福利金。提前15分鍾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扣1分,超過15分鍾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扣除半日工資,扣發當月全勤獎,撥入福利金。
七、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全勤獎,並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八、員工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全勤獎100%,超過5次者(含5次)給予一次警告處分,並折成一天事假,每增加3次折成一天事假。月全勤者,獲得全勤獎5分。
九、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扣發當月全勤獎,加收¥100元罰金,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曠工1日或1日以上,按日工資的2倍從工資里扣除;每月累計3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並給予記過一次處分;無故曠工達1個星期以上者,給予除名處理。員工病假(需醫院出具病假單)、事假需提前與部門主管人員請示,並提交公司經理審批,請假1日或者2日以上,按員工日平均工資額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十、公司會議無故遲到者,扣5分,若因公不能按時到會者,要預先請示,經同意後方延時或非常特殊的情況下缺會。
廣告公司業務制度
一、業務呈報制度
1、員工應及時向領導匯報工作情況及進程,如遇難題或突發事件應馬上向主管領導匯報,因個人延誤造成不良後果,應予以處罰。
2、未經本人允許,不得動用他人微機,個人電腦有問題立即上報,未經許可不得私自拆卸電腦硬體。
3、無工作需要、工作期間不得上網看與工作無關的網站,嚴禁網上聊天,嚴禁電腦游戲、觀看影碟或做其他一切與工作無關的事。
4、當日值班員工應隨時查看電卡、電量。辦公耗材的使用情況,呈報負責人提前購買。
二、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1、辦公用品的申請、耗材(列印紙、墨、光碟、標簽)應提前記錄、隨時查看。
2、節約成本,養成好習慣(列印紙雙面使用),不得用公司耗材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三、資料管理制度
1、設計作品確認後,隨時歸類收存。需刻盤的,標注清楚。
2、定時刪除電腦中的垃圾文件。
3、定時查看公司電子郵件並及時處理。
㈨ 財務管理制度及流程
財務管理制度及報銷流程: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管理,規范公司財務報銷行為,倡導一切以業務為重的指導思想,合理控制費用支出,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根據相關的財務制度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將財務報銷分為日常辦公費用、工程相關支出及專項支出等,以下分別說明報銷相關的借款流程及各項支出具體的財務報銷制度和報銷流程。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公司全體員工。
財務管理:
1、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2、銀行帳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3、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4、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高收,也不準以收抵支記帳。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逐筆調節平衡。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財務管理制度
㈩ 銀行櫃台業務辦理過程中櫃員禁止行為有哪些
1、對櫃員現金箱,必須設置最高限額,超過限額的現金應及時上繳入庫。交接班時,櫃員現金箱應換人盤點。櫃員之間的現金調撥必須履行嚴密的手續。
營業終了,櫃員應按規定軋賬、碰庫;管庫員應清點實物現金、軋平庫存;主管人員應在網點平賬前對庫存現金余額和日間現金收付情況進行核對。
2、加強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營業網點的重要空白憑證應指定專人保管和領發,做到賬證分管。
櫃員領用重要空白憑證時必須經主管人員審批簽字;簽發重要空白憑證時必須順序使用,逐份銷號;出售重要空白憑證,必須核對客戶提供的預留銀行簽章;
重要空白憑證作廢時,必須加蓋「作廢」章,作為當日表外憑證附件。營業終了,主管人員必須對重要空白憑證進行賬、實、簿三核對。
3、櫃員應按規定及時裝訂憑證、賬簿和報表,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應序時裝訂,可按日分冊裝訂,也可合並裝訂,但合並最多不得超過五天;分戶賬賬頁、日計表應按月裝訂;
各種登記簿、月計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年終決算報表等按規定保管期限分類、合並裝訂。各類會計檔案應按照國家及總行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法規制度,嚴格履行會計檔案調閱、保管和銷毀的規定手續。
(10)嚴禁會計儲蓄業務管理人員擴展閱讀
職業風險
(一)員工執行規章制度,存在盲區風險
綜合櫃員制強調單人臨櫃,櫃員可以獨立為客戶辦理本外幣對公、儲蓄、信用卡等多種
金融業務,這就要求櫃員對這些業務的規章制度比較熟悉,能夠全面掌握並運用於工作實踐中。而商業銀行長期以來會計人員與儲蓄人員之間的崗位交流開展甚少,有的只熟悉本崗位業務,對其他崗位的業務知識缺乏實踐經驗,這勢必導致綜合櫃員由於規章制度不熟而產生操作風險。
(二)員工櫃面操作,存在系統流程風險
綜合櫃面系統取消了復核制度,這就要求櫃員對櫃面系統的交易和業務處理流程非常熟悉,知道什麼交易實現什麼功能,什麼業務適用什麼交易,該採取怎樣的業務處理方式。
如果對交易和業務處理流程不熟,勢必在工作中會出現用錯交易、走錯流程的現象。交易、流程一旦錯誤,會計分錄也跟著錯誤,資金流向也發生錯誤,由此帶來風險。
(三)員工崗位管理模式,存在道德和操作風險
與原來強調「人員分離」的風險控制觀念不同,綜合櫃員在風險控制方面注重強調「崗位分離」,即設置櫃員、綜合櫃員、業務主管三個崗位,通過同一業務在崗位之間的相互制約來達到風險控制目的。
如果在工作中不嚴格按照崗位制約的要求將二分管或三分管的業務在不同崗位之間進行分工,譬如將銀行匯票、匯票專用章、壓數機和密押器交於一人保管,就很難控制個別人乘機作案的風險,由此造成銀行資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