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理賠案例舉例
2019年315期間,各地保險行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陸續揭曉。憑借在保險理賠、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優異表現,富德生命人壽多家分支機構理賠案例入選當地「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遼寧分公司:快賠自駕車意外保險百萬理賠金
2017年7月29日,曾投保了「富德生命安行無憂兩全保險」的遼寧分公司客戶王先生因車禍不幸身故。遼寧分公司得知消息後,立即啟動「重大事故理賠處理」應急機制,開通理賠綠色通道。在核定案件責任、收齊理賠資料後,遼寧分公司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了流程審批和賠款支付工作,依約賠付被保險人自駕車意外保險理賠金100萬元及身故利息335.34元,向王先生的親屬受益人送去最及時的慰問和保障。百萬理賠金為不幸身故的客戶延續了守護妻女的責任,入選遼寧保險業產壽險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杭州中支:海外特定醫療保險金理賠暖人心
2018年4月,年僅6個月大的小客戶因肝母細胞瘤接受肝移植手術,此前該小客戶的父母在富德生命人壽杭州中支為其投保「富德富貴金生年金保險(分紅型)」、「附加康悅人生費用補償醫療保險(A款)」、「富德生命附加金色一號海外特定疾病醫療保險(標准版)」等多款保險產品。接到報案後,杭州中支立即啟動理賠流程,密切跟蹤客戶的病情發展狀況,為客戶提供及時的保障和服務。因其病情復雜,杭州中支主動聯系客戶父母,積極對接海外醫院為其提供治療方案。客戶父母綜合考慮治療方案以及自身情況,前往上海、北京等地做進一步治療,多次提出理賠申請。截至2019年3月,杭州中支在此案中已累計賠付金額20萬余元。
此外,在2018年10月,杭州中支於2日內快速支付海外特定醫療保險金68000元,這是該產品在杭州中支推出以來的首例賠付。該案件入選2018年度浙江保險業十大理賠案例。
長沙中支: 防癌險3天快賠30萬元
2018年6月,年僅30歲的客戶李女士被確診為「乳腺癌」。此前,她在富德生命人壽長沙中支購買了「康愛星防癌疾病保險」。得知客戶出險的消息後,長沙中支第一時間前往慰問,積極協助客戶准備理賠所需資料。短短三天時間內,李女士就收到了長沙中支的30萬元理賠款。李女士對富德生命人壽的理賠服務表示高度認可,「富德生命人壽在我最需要的時刻給予了最快賠付,解了燃眉之急,讓人感動」。該案例入選2018年度湖南保險行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荊門中支:網上投保重疾險,出險也無憂
2016年12月,客戶徐女士在富德生命人壽官網在線投保了「富德生命愛健康A款重大疾病保險」。2018年11月10日,徐女士被確診為「顱內動脈瘤破裂伴蛛網膜下隙出血」,隨後在當地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待病情穩定以後,徐女士便回家休養。此時她想起了在網上投保的那份重疾險,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徐女士委託家人代其遞交了相關理賠資料。富德生命人壽荊門中支審核確認徐女士已達重疾賠付標准,依照條款約定向其支付30萬元理賠款。該案例入選荊門保險業2018年度典型賠付案例。
荊州中支:速賠防癌險 生命顯真情
2018年2月1日,在富德生命人壽荊州中支投保了「富德生命康愛星防癌疾病保險」的吳女士被確診為「角化型鱗癌」,經治療後康復出院。2018年5月中旬,吳女士向荊州中支提出了理賠申請。接到吳女士的理賠申請後,荊州中支第一時間前往探望,並積極協助吳女士辦理理賠事宜。不到5個工作日,吳女士便收到了60萬元理賠款。該案例入選2018年度荊州保險業典型賠付案例。
據悉,每年各地保險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需經過公司初選、協會復選、專家評審,從社會影響力、查勘理賠水平、特色服務、保險賠款金額和時效、消費者滿意度等多個指標綜合評選。上述「十大典型理賠案例」是富德生命人壽理賠服務的縮影。數據顯示,2018年富德生命人壽累計賠付15.12億元,較2017年同比增長58.99%,充分印證了公司踐行「保險姓保」、堅持「客戶利益至上」的決心和行動。
Ⅱ 建築工程一切險如何理賠
簡述EPC工程管理模式下,承包商的全過程工程保險管理任務-工保網
2、後期保險管理
作為一項重要的風險管理手段,工程保險在投保後的相應管理工作,直接影響著投保人最初風險保障目標能否實現,即業主方或EPC工程總承包商能否順利獲得保險理賠,或相應事故預防技術能否有效發揮作用。這里主要涉及兩方面的保險管理內容,即重視保後索賠管理與配合風險管理服務。
重視保後索賠管理
工程保險索賠管理,對於各類工程險種能否發揮、或能夠發揮多少實際理賠功能有著重要影響。由於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長期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情況,保險公司為防範道德風險發生,降低自身損失,其理賠處理過程與要求往往十分嚴格。如是否及時報險、是否報警、是否採取相應事故減損、是否提供各類理賠材料等,都直接影響著保險公司是否理賠,或最終承擔的賠償責任。
同時,在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免賠額等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與運用上,承包商天然處於弱勢地位。一些應由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往往被「除外責任」、「免賠額」等理由解除。這客觀上要求EPC總承包商重視工程保險的保後管理工作,通過委派專項人員或部門進行保後理賠管理,真正實現各類工程險種的保險保障作用。保後管理人員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即風險事故前的保險條款研究與風險事故後的索賠處理。
配合風險管理服務
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是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通過自身風險管理或第三方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力量,為投保項目工程提供的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理服務。其涉及的工程險種主要包括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
由於目前這兩大險種的風險管理服務主要通過第三方專業風險管理機構實現,而後者的工作內容往往涉及相應工程建設活動主體的工作規范、標准與質量安全責任,因此,在相應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服務的實施過程中,經常會遭遇來自如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工作不配合或其他阻力,嚴重影響著具體風險管理服務的實施質量。
EPC工程總承包商在投保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項目管理過程中,應尤其重視相應的保險風險管理服務,配合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完成相應檢測、檢查,通過其風險建議解決相應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風險問題。
Ⅲ 那些保險公司有工程保險給一些工程保險案例來看看吧!謝謝
財產保險公司一般都有這個險種。分好幾種有建築安裝保險、工程一切險、工程安裝一切險。我不清楚你想問什麼案例。保什麼險種要看你的工程是什麼,想保什麼,風險在什麼地方,要綜合考慮。
Ⅳ 建築工地工傷賠償案例
這個可以拿2分賠償。一份是公司給的工傷賠償 一份是駕駛員的賠償。這個不是明傷 需要專家才可以具體確定幾級的
Ⅳ 工程索賠案例分析
案例一:
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採用口頭形式是不妥當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一方事後不承認則很可能對另一方不利,即使訴諸法律也因無證據而不會予以支持;
本案中暫停施工和驗收質量引起的延期事實雙方均予承認,但對口頭約定有出入。因甲方原因的暫停施工,甲方認為乙方同意不順延工期不合乎常理又無證據支持,因此應當順延工期一個月並補償乙方因暫停施工產生的經濟損失;乙方驗收質量問題以搶工期為理由,依法、依合同均不予支持,應當承擔延期兩個月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此所謂,橋歸橋路歸路,什麼都得有證據支持才予以支持。
案例二:
1、本案為業主提供地質勘察報告與實際不符造成,屬於業主過錯事件,可以據此提出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
2、這個問題沒看懂,時間與內容是什麼邏輯關系呀,呵呵。具體一點說,本案包括因地質報告不符引起的工期提前(註:可能迫使承包商施工計劃方案被打亂,導致施工人員、施工機械、施工材料無法及時跟進,或者跟進後導致費用增加)、因地質報告引起的工期延誤(註:工期延誤導致出工期延長外,增加人工費及其漲價、機械費及其漲價、管理費、周轉材料費、材料漲價費、履約擔保費、保險費、現場經費、勞保費等一系列費用的額外增加)、因業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引起的不必要的雨季施工(註:除第二項事件索賠工期、費用外,還包括因雨季施工導致的增加費)等三項索賠事件。需要注意的是,你說的實際生產效率問題。該項損失是實際存在,也應當屬於索賠內容之一。但是,理論研究和索賠的實踐還是有相當的差距,關鍵在於該項損失費用索賠計算的往往是理論上的,很難拿出實際的證據,即使做得到也往往會花費很大的精力和費用,因為承包商的報價一般都採用不平衡報價或者清單綜合單價報價,實際測算非常困難,除非該項費用值得投入去做。當然了,索賠的時候肯定是要提出來的,白白放棄也太可惜了,至少可以當作討價還價的籌碼。
3、索賠的證據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事實證據:用以證明索賠事件,簽證聯系單、技術聯系單、會議紀要、照片、錄像、物證、地質報告、氣象記錄等等;
2)合同證據:用以證明索賠的合同依據,合同、中標書、招標文件、招標答疑、合同變更文件等,也包括由合同性質的其他文件;
3)法律證據:同意支持索賠,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標准規范、鑒定文書等;
4)經濟證據:用以支持費用索賠的依據,計價依據、合同報價、費用簽證、市場價格取證文件、其他證明經濟費用及其屬性的文件。
5)技術證據:用以支持索賠理由或費用的技術性證據,費用或造價鑒定報告、技術標准規范、專家證言等。
6)其他證據:上述未包括的,呵呵!
Ⅵ 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10天猶豫期是保險合同生效後的10天好不好? 一般這樣的情況責任是不在保險公司,主要責任是保險代理人李某身上,李某收到保費沒盡快交上公司,耽誤保險合同生效時間。
Ⅶ 工程索賠案例
建設工程「索賠」管理分析:工程索賠VS工程保險索賠-工保網
2、實務研究:工程索賠VS工程保險索賠
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兩者不僅在索賠關系、對象、原因、內容等理論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在實務應用管理中也同樣有著明顯區別。
索賠時效
工程索賠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在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提出工程索賠,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後,應於28天內給予答復,否則視為認可索賠。
工程保險索賠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索賠實務管理中,不同建設階段提出工程索賠要求會產生不同的索賠結果。通常來說,項目建設的前半期是解決各類工程索賠的有利時期,一旦拖到項目建設後期,索賠事項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才能解決。
差額處理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各類風險事故可能同時存在「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兩種風險索賠活動。工程索賠,主要是對索賠事件造成的直接費和間接費進行賠付,而工程保險索賠則是主要針對索賠事件的直接損失進行理賠。由此來看,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的費用賠償是存在一定重合和差額的。
實務中,項目造價管理對於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的差額問題,通常按「實際發生的一切合理成本費用」減去「保險理賠的費用金額」,最後的差額進入工程決算費用。也就是說,建設單位會在保險理賠過後,依據實際損失金額與保險理賠金額的差額,對承包商的工程索賠要求進行理賠。
作為工程建設活動中重要的風險保障措施,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對於建設單位、承包商有著重要意義。准確區分二者在理論與實務中不同,有利於加強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管理,提高項目工程的綜合抗風險能力。
Ⅷ 求建築工程保險的案例分析
案例1某工程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先後因下列原因導致關鍵線路中的工程延誤93天.
(1)2007.5.10-5.19日,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陰雨氣候影響施工質量,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設備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發生了合同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問題:1)承包商應要求工期延長索賠多少天?為什麼?
2)監理工程師應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為什麼?
3)如果業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內竣工,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答案
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總計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順延,在合同約定中,這屬於甲方(業主)的責任范圍;而承包商(乙方)由於自己設備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屬於乙方責任范圍,無工期順延理由。
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順延32天交工,否則,即為違約,應按合同約定中的處罰條款執行。
案例 2
徐某於2002年1月8日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認購書。雙方約定,徐某購買A房地產公司房屋一套,房價款為23.7萬元,同時,雙方在認購條件一款中作出約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認購定金3萬元,於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間,攜認購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到銷售中心與賣方簽約。如認購方未在認購期限內,與賣方就認購物業一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則賣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的履行,並將認購方已購物業另行處理,且認購方已交定金將不予退還。」後
徐某得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後,又提出待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後再簽訂預售合同並付首付款,被開發商拒絕。這種情況下,徐某將A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認購書是否有效;3萬元的性質;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沒有預售許可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預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而A房地產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認購書無效。認購書被確定無效後,定金即失去擔保效力,判決被告返還徐某定金3萬元,駁回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徵,應視為有效。該認購書中約定的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認購書的規定交納了定金,故該認購書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後即已存在,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執行認購書的過程中徐某並無違約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該責任應全部由A公司承擔。據此,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徐某的定金6萬元。
案例點評
簽訂預售商品房之前簽訂的認購書或訂購單,其性質有兩種:一是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或預售合同;二是如果認購書或訂購單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方已經按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則認購書、訂購書屬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或訂購單中約定認購金或定金,雙方並無約定如未能簽訂合同,要求雙倍返還或不退定金等約定的,則認購金或定金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如雙方未達成商品房買賣協議,定金或認購金應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產公司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因此,基於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按定金罰則處理,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Ⅸ 一個保險理賠的案例分析(急……用)
建議還是找個專業理賠師幫你解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