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學院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贛科院字〔2010〕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規范和加強全院科技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完成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動我院科技創新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管理全院科技項目的依據,適用於院屬研究所(中心),和應用院(含所、中心)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研發設備、人力資源等申報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項目」的范圍包括:國家科技部及有關部委、國家基金委、省科技廳及省直有關廳局、市級科技局等部門下達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國際合作項目和橫向項目。院科研開發專項基金項目按其管理辦法施行。
第二章 項目申報管理
第四條 科研開發處根據各類項目申報通知的要求,及時通過召開會議、發出通知或者院網站等形式,發布申報指南和具體要求,各單位組織科研人員申報,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否則不予上報。
第五條 科研開發處進行審核後,經主管科研的院領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上報。有指標限制的項目,需經院學術委員會評議,報院領導審批。在審核過程中如發現申報項目重復或者不符合要求,科研開發處負責協調和篩選。
第六條 對不符合上述程序提交的申報項目和超過規定期限的申報項目,科研處不予受理。
第三章 項目管理與實施
第七條 科技項目任務(合同)書是項目管理的重要文件。實施項目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大力提高院人才建設、研發平台建設和科技產業化的水平,促進院科技創新能力。
第八條 科技項目實行院、所(中心)兩級業務管理,即由科研開發處負責協調和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所、中心)負責具體實施。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課題,以第一承擔單位為主開展工作。
第九條 科研開發處根據科技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計劃項目,編制年度科技計劃目錄發給院屬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各所(中心)及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年度科技計劃進度開展科技工作。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既要對項目進行具體實施管理,也要對項目的人員配備和實驗條件等給予保障。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如經費預算偏差大、主要人員變動等問題,經分管院領導批准,報請項目下達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在項目計劃實施過程中,鼓勵項目組對研究工作進行創新,但涉及到降低預定目標、減少研究內容、中止研究計劃、提前結題或延長年限等變動時,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所在單位簽署具體意見,報項目下達部門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換,遇有特殊情況(如出國、培訓、病休、調離等)離開項目組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安排合適的人選代理,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報科研開發處備查;離崗一年以上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更換合適的項目負責人,需報項目下達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項目組其他成員的排名以計劃任務合同書為准,其排名為成果鑒定登記和申報各類科技獎勵的依據,一般不予變動,確因工作需要發生的人員變動,須由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提出書面理由,經分管領導審核,報項目下達部門批准,並報科研開發處備案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須按項目下達部門的要求認真填寫各種報表,由科研開發處匯總審核後報項目下達部門。
第十五條 為保證項目的順利開展實施,科研開發處每年7月和12月對項目承擔單位的所有在研項目進行檢查或抽查,對重大項目進行不定期追蹤問效。項目所在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必須認真配合,匯報研究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並填寫項目進度檢查表。各所(中心)應於每年底對本單位科技項目的進展、成果及論文情況進行總結。
第四章 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編制項目預算。項目預算的編制要求如下: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項目預算編制時應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項目預算書應由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項目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項目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並針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條 在申報項目獲得科技主管部門批復後,項目預算書和任務(合同)書是項目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對於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項目承擔單位,將給予停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必須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按計劃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或強占;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的開支范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等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等。
第二十一條 院及院屬單位承擔的各類科技項目嚴格執行國家、省和院制定的有關財務規定。
(一) 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二) 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經費納入院財務中心統一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對申報上級科技主管部門帶有指標性的科技項目獲得立項資助後,其項目經費由院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下撥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的程序進行核批。
第二十四條 除院基金外,符合項目開支范圍、正常發生的單筆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科研費用,項目負責人可簽字辦理報銷手續。項目負責人事先通知並徵得所在所(中心)同意後,可審批本項目組人員出差。
第二十五條 重大專項經費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執行旅費的開支標准;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准和會期。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重大項目應事先報經科研開發處,由分管院領導審核同意。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項目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項目,當年可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制反映。項目決算報告由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編制。
第二十七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序經審核、匯總後報送科研開發處和計劃財務處,由計劃財務處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結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計劃財務處,由計劃財務處按照財政科技部門關於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可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科技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項目管理費和配套經費
第二十九條 院對獲資助的科技項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統一管理,對各類縱橫向科研項目提取項目管理費,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按照項目專項經費的8%核定收取(院5%,項目承擔單位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其他另有規定的項目按國家規定收取管理費。
第三十條 院科研管理費,用於與科研有關的管理性開支,如差旅、辦公、接待、項目的申請、評審和相關人員的獎勵等。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以院、所(中心)為第一承擔單位的科研項目經費到帳並按規定收取項目管理費後,院按有關規定對項目提供經費配套。
第七章 鑒定(驗收)和結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已到合同規定的完成期限,不論是否具備驗收鑒定條件,需遵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進行全面的檢查和驗收。符合科技主管部門要求的應申請鑒定(驗收),具體程序按有關鑒定(驗收)辦法辦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申請鑒定(驗收)時,必須提供完整齊全的裝訂成冊的全套鑒定(驗收)資料給科研開發處存檔,否則不同意向項目下達部門申請項目鑒定(驗收)。故意拖延或不進行檢查和驗收者,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將不支持其申請新的科研項目。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後,應根據項目下達部門規定的要求,填寫相應的結題報表並寫出研究總結報告和工作總結,並及時向科研開發處或項目下達部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驗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通過驗收後,應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在對重大項目進行研究經費驗收結算過程中,必須按照院重大項目內部審計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七條 為使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得到更好的保護,鼓勵科技人員將符合申請專利要求的科技成果積極申報專利,對獲得專利權的發明者給予資助性獎勵。
第三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妥善保存項目在研究過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包括:開題報告;可行性報告;申請書;任務(合同)書;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實驗、分析、測試等原始記錄;工作手冊及有關會議記錄;階段工作報告;專題總結、論文論著、設計、工藝、技術規程;典型實物、樣品照片;鑒定驗收或成果評價材料,有關獎勵材料等,在項目完成後,裝訂成冊,送科研開發處登記歸檔。
第三十九條 對於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除不支持其申請各級科技項目並予以公告外,屬違紀情況,按違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元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與上級科技管理部門的規定有差異時,以上級部門規定為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科研開發處解釋。
二○一○年元月十四日
⑵ 黨政機關是否可以設立科技發展基金用於自身的科技管理和創新
我個人認為,黨政機關屬於國家公務員范疇,隸屬於【授權法】規范行為,而法律若無明確規定其從事研究,則不得擅自行創新。關於經費來說,由於並非科研部門,要採取按需要申請,比如一定要提出某些課題,那按照流程比如在國家a類刊物發表了此類論文,以此申請經費進行課題研究。需要先拿出課題,國家撥款。而非,國家撥款去研究課題,因為其客觀水平不具備研究課題的能力,這筆錢很可能打水漂。
⑶ 科技管理研究 雜志 知網6.8% 會退稿嗎
你可以直接咨詢雜志編輯。每個雜志社要求都不一樣。科技管理研究雜志 官網現在只能查看到檢測規范。有的雜志社要求5%內,有的要求15%、有的30%。建議最好咨詢該雜志社編輯。
⑷ 科技管理研究怎麼樣
這個期刊不怎麼樣,科技管理研究一版300,科技管理研究命中率很高
⑸ 《關於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誰能簡單明了的給我講解下
近年來,「863」計劃、「973」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取得了大批成果,如天河系列高性能計算機、嫦娥登月工程、蛟龍號深海載人潛水器、超級水稻等,無不引人矚目。然而,隨著科技創新和產業變革的發展,國家科技計劃在體系布局、管理體制等方面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科技部和財政部共同起草了《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按程序報批後發布實施。根據方案安排,到2017年,現有的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費渠道將不再保留,所有的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將按照優化整合後的體系運行。此次改革涉及哪些科技計劃?改革後的管理體系將會是什麼樣?20日,記者就此專訪了科技部科研條件與財務司司長張曉原、財政部教科文司司長趙路。
此次改革主要針對哪些問題?
張曉原:首先要強調一點,我國科技計劃投入所取得效益還是相當不錯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這些年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產出與國家發展的要求相比還遠遠不夠,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在體系布局、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總體績效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問題。最主要的問題是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分類資助方式不夠完善,存在著重復、分散、封閉、低效等現象。這些問題反映出科技宏觀管理體制和政府部門的職能定位與科技創新和產業變革的趨勢不相適應。
趙路:國家科技計劃經費是財政科技資金最重要的一部分,在中央財政科技經費中佔到一多半。然而,現實情況是,這么多的經費分給諸多部門,每個部門都有資源,但都有限,這也就是所謂的資源配置碎片化。這種情況導致科研項目目標定位不清晰,管理邊界不明確。這既是科研項目聚焦不夠,做大事力量不夠的原因,也導致了多頭申報,重復資助,重復投入等問題。調整科技計劃結構布局和組織實施方式,就是希望能激活科研經費的存量資金,調動有限資金集中力量辦大事。
此次改革涉及哪些科技計劃?
張曉原:我們對中央財政支持科技創新的計劃(專項、基金等)進行了全面梳理,本次改革針對所有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根本目的就是通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使有限的中央財政民口科研經費更加聚焦國家戰略目標,集中力量辦大事。
趙路:民口科技研發經費包括基本支出,例如科研人員的工資,包括設備、科研用房等在內的科研條件建設支出,基本科研業務費以及公開競爭性研發經費。此次改革只涉及其中的公開競爭性研發經費。
改革後的管理體系將會是什麼樣?
張曉原:改革後,將形成科技部門牽頭,財政、發改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聯席會議制度。這是一個常設制度,在每個五年計劃的開局之年對本階段的重大科研任務進行布局,審議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在科技計劃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變動或補充,也會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另外,政府部門將不再管理具體項目,而是將這項工作交給規范化的專業機構負責,政府轉而抓戰略,抓規劃,抓監督,這也是本次改革的最大亮點。
同時,還會成立戰略咨詢和綜合評審委員會。由他們統一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提供決策咨詢,對項目評審提出指導意見,對特別重大的項目組織評審。此外,還會建立統一的評估和監管機制、動態調整和終止機制,並完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為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宏觀統籌和信息公開提供技術支撐,主動向社會公開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趙路:新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體系,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二是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三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四是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五是基地和人才專項。這五個方面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都要納入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中央財政加大支持。同時,中央財政會以專業機構的監督和評估結果作為財政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張曉原:在新的體系中,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是一項重大改革舉措。這個計劃將整合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有關部門管理的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等。新設立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將瞄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主要領域的重大、核心、關鍵科技問題,以重點專項的方式,從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應用示範進行全鏈條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使其中的基礎前沿研發活動具有更明確的需求導向和產業化方向,加速基礎前沿最新成果對創新下游的滲透和引領。
⑹ 請教《科技管理研究》終審後退修問題+排期問題
《科技管理研究》雜志創刊於1981年,是經國家科技部、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出版,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綜合性學術期刊,月刊。由廣東省科學學與科技管理研究會主辦,並與中國科技指標研究會合辦。國際標准刊號:ISSN 1000-7695 國內統一刊號:CN 44-1223/G3 郵發代號:46-120。到2004年,《科技管理研究》先後被國內五大核心期刊機構(北京大學圖書館、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作為收錄、統計或評價的源刊,入選2004年版與2008年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期刊》、《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資料庫統計源期刊》、《中國期刊網》、《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中文科技期刊資料庫》。
⑺ 急求:《科技管理研究》的2012年第6期什麼時候見刊現在《科技管理研究》是雙月刊還是半月刊
《科技管理研究》是半月刊,按照半月刊計算,第六期應該於2012年三月末4月初可以見刊。
⑻ 武漢理工大學自主創新研究基金本科生項目立項之後具體有哪些流程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的意見》(財教[2008]233號)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173號)文件精神,為規范其組織實施與項目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推動科技創新和人才與團隊建設,決定設立武漢理工大學自主創新研究基金,為規范基金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主創新研究基金來源於中央財政設立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我校優秀青年教師和具有較強科研潛質的在校學生開展自主選題的創新性科學研究工作。為此,各單位要結合學校學科發展布局、人才培養和科技發展規劃,在高起點上推進青年科技骨幹與團隊的培育;重點支持科研積累豐厚、發展潛力大、能顯著提高學科持續發展能力的基礎研究;積極鼓勵青年教師開展前瞻性、交叉性基礎研究。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校成立自主創新研究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由校主管領導兼任,成員由科技發展院、研究生院(籌)、計財處、人事處、教務處、團委、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人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自主創新研究基金的組織管理,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科技發展院。校學術委員會為自主創新研究基金的組織實施提供學術指導、監督和支持。
第四條 學校成立以院士、學術委員會委員、知名教授、業務骨乾和教師代表組成的評議組,負責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必要時,聘請校外專家參加評議組。
第五條 各有關二級單位(或專業學科)成立由知名教授和學術骨幹組成的自主創新研究基金管理指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或學科的青年教師和學生的項目申報資料、結題資料的初審和項目成果的評估。
第三章 資助對象與項目設置
第六條 申請人的基本條件:自主創新研究基金主要面向本校青年教師、在讀本科生和研究生。
青年教師:為本校正式在職、在崗教師,具有與項目研究內容相關的學術積累與必備的基本科研條件,無不端學術行為記錄,支持對象一般應在40周歲以下。國外知名大學(科研機構)畢業的博士(後)來校擔任全職教師人員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在讀本科生和研究生:政治表現良好,學習成績優良,特別是對創新研究興趣濃厚,能潛心鑽研並表現出良好科學素養。
第七條 我校自主創新研究基金設置以下六類項目,分別為:
1. 基礎學科和人文社會科學創新研究項目;
2. 重大研究計劃和交叉學科創新研究項目;
3. 創新團隊培育與建設項目;
4. 新教師科研啟動基金;
5. 在校學生創新研究項目;
6. 國際(地區)合作研究與交流項目。
第八條 基礎學科和人文社會科學創新研究項目由申請者根據學科的發展前沿,凝練出重要的科學問題,提出研究課題。本類項目旨在通過自由選題,激勵原始創新,夯實學科基礎,強化基礎學科對應用類學科的支撐作用。基礎學科和人文社會科學學科的青年教師參加工作一年(含)後可申報此類項目。
第九條 重大研究計劃和交叉學科創新研究項目要求申請者有較為深厚的研究基礎,在高起點上提出具有創新性、前瞻性、挑戰性的研究課題,鼓勵學科交叉。該類項目支持為爭取國家重大研究任務而開展的前期孵化性研究工作;支持學科交叉或能夠促進新興學科創建的開創性工作;支持其它具有前瞻性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工作。參加工作二年(含)以上的青年教師可申請此類項目。
第十條 創新團隊培育與建設項目支持基礎良好、方向明確,承擔國家和地方重要研究計劃且以青年教師為主體的科技創新團隊的建設,培育和推進一批科研團隊及早成為省部級創新團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群體等,使一批優秀青年科技骨幹成長為高層次傑出科技人才。
第十一條 新教師科研啟動基金用於支持新近引進的首次擔任高校教職的博士(後)人員開展自主選題研究活動。來我校任教的國內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畢業的博士(後)可申報該基金項目,從海外著名高等院校或研究機構引進的博士(後)新教師可優先獲得本基金項目的資助。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創新研究項目用於支持國家百篇優秀博士論文培育,支持研究生和本科生開展具有探索性、挑戰性的創新研究活動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優秀博士論文培育項目主要面向有良好基礎的碩博連讀學生和一部分能力突出的一年級博士生,研究生和本科生創新研究項目主要面向二、三年級本科生和一、二年級研究生。
第十三條 境外合作研究與交流項目用於培養我校青年教師的國際化意識,支持他們與國外(境外)知名大學和機構開展面向前沿的高水平學術研究與交流。通過本項目的資助,使合作雙方建立起實質性合作關系,並能夠共同申報和承擔重點(重大)國際合作項目,共同舉辦國際學術活動,使一部分青年教師早日在國際學術界嶄露頭角。有國際合作基礎的青年教師可優先獲得本項目資助。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四條 自主創新研究基金項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請者須認真填寫《武漢理工大學自主創新研究基金項目申請表》,經所在院(系、所)推薦審查簽字後,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由所在單位統一報送項目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申請者應是項目實際主持人,每個申請者不得同時申請或承擔2個(含)以上自主創新研究基金項目。
第十六條 項目管理部門依據「依靠專家、科學評議、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則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提出資助項目建議,經專家評議組及管理委員會評議審定後,資助方案在校內公示,報校主管領導審批後下達。
第十七條 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性,評審專家應迴避與本人有利益關系的項目評審。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對有關項目評審情況和內容保密,切實保護申請人和評審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自主創新研究基金項目管理部門將建立項目庫,並按要求將項目資助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資助與管理
第十九條 自主創新研究基金各部分經費的額度,由科技發展院根據當年財政撥款情況和我校上年度基金執行情況的績效評估結果提出分配方案,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報校長辦公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實行嚴格的經費預算管理與課題制管理。獲批準的項目的負責人應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15日內,按通知書要求認真填寫《武漢理工大學自主創新研究基金項目計劃任務書》,經所在院(系、所)審核後報管理部門。逾期不報,作自動放棄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對經費使用和項目實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與項目負責人簽訂項目計劃任務書,並實行追蹤問效制度。
第二十二條 自主創新研究基金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
第二十三條 自主創新研究基金的開支標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科技經費管理的規定執行。自主創新研究基金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購置大型儀器設備,不得分攤學校公共管理和運行經費,不得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
第二十四條 承擔自主創新研究基金項目的青年教師和學生應根據經費使用要求合理安排使用項目經費,各單位(或課題組)不得挪用經費或干涉經費使用,承擔項目的學生報銷經費時應交由指導教師審核、簽字。年度結余經費按財政部財政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將組織專家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過程評估和結題評估。專家小組應按任務書的約定,對項目成果作出客觀評價,並給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級。結題資料和評價結論應一並送相關主管部門審定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績效評估為優秀的項目,可酌情予以連續滾動支持;對於績效評估為不合格的項目,將停止資助並收回經費。
第二十七條 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發表時需要註明「武漢理工大學自主創新研究基金資助」及項目編號字樣。英文統一標注為「Financially supported by self-determined and innovative research funds of WUT」。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自主創新研究基金所設六類項目分別由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後實施。其中,第一和第二類項目由科技發展院負責;第三和第四類項目由科技發展院和人事處負責;第五類項目中本科生部分由教務處和團委負責,研究生部分由研究生院(籌)負責;第六類項目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和科技發展院負責。
第二十九條 對於本基金項目和經費的其它要求,可參照學校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科技發展院負責解釋。
我朋友就是武漢理工大的,我請他發來的網頁資料~~呵呵
祝順利~
⑼ 科技部要求嚴查違背科研誠信行為,哪些行為算違背科研誠信
近日,有關部門下發了一則通知,為進一步落實嚴查違背科研誠信行為,明確提出:不將論文發表數量、影響因素等與獎勵獎金掛鉤,不能使用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專項資金獎勵論文的發表;對於學術關、誠信關要嚴格把關,確保發論文的嚴謹性和真實性;對違背科研誠信、科研倫理等行為,要進行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