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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基金出資項目資本金

發布時間:2021-08-04 05:59:34

❶ 如何選擇基金投資項目

如何選擇基金投資項目?
1、根據風險和收益來選擇。
從風險的角度看,不同基金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是不同的,其中,股票基金風險最高,貨幣市場基金和保本基金風險最小,債券基金的風險居中。
相同品種的基金,由於投資風格和策略的不同,風險也會不同。比如在股票基金中,平衡型、穩健型、指數型,比成長型和增強型的風險要低。同時,收益和風險通常是相關聯的,風險大往往收益高,風險小則收益少。要想獲得高收益往往要承擔高風險。所以,投資者在期望獲取高收益時,千萬不要忘了首先權衡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
對於風險承受度低、投資在收入中所佔比重較大的投資者來說,貨幣市場基金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比如華夏現金增利、博時現金增利、銀華貨幣市場等。這類基金可以作為儲蓄的替代品種供自己選擇。
對於風險承受能力稍強的投資者,則可以選擇債券基金,如華夏債券、寶康債券等。對於承受風險能力有所增強,且希望有更好收益的投資者來說,選擇指數增強型基金比較合適,如博時裕富、銀華道瓊斯88等。
對於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投資者來說,選擇偏股型基金更好,如博時價值增長、華寶多策略增長、上投摩根中國優勢、東方龍等。

2、根據投資者年齡來選擇。
一般來說,年輕人事業處於起步階段,經濟能力尚可,家庭或子女的負擔較輕,收入大於支出,風險承受能力較高,投資期限相應要長些,股票型基金或者股票投資比重較高的平衡型基金都是不錯的選擇。
中年人家庭生活和收入比較穩定,已經成為開放式基金的投資主力軍,但由於中年人家庭責任比較重,風險承受能力處於中等,投資時應該在考慮投資回報率的同時堅持穩健的原則。可以結合自己的偏好和經濟基礎進行選擇,最好把風險分散化,嘗試多種基金組合。
老年階段一般沒有額外的收入來源,主要依靠養老金及前期投資收益生活,風險承受能力比較小,而且投資期限不會很長。這一階段的投資以穩健、安全、保值為目的,通常比較適合平衡型基金或債券型基金這些安全性較高的產品

3、根據投資期限來選擇
投資期限為5年以上的長期投資,可以投資於股票型基金這類風險系數比較大的產品。這樣既可以抵禦一些投資價值短期波動的風險,又可獲得長期增值的機會,預期收益率會比較高。保本基金也是在一定的投資期內(如三年或五年)為投資者提供一定比例的本金回報保證,不到期限就不能保本,因此,也適合長期投資。
投資期限二到五年的中期投資,除了股票類基金這類風險高的基金產品,還要加入一些收益比較穩定的債權型或平衡型基金,以獲得比較穩定的現金流入。但是,由於買進賣出環節都要交納手續費,一定要事先算好收益成本。
投資期限在兩年以下的短期投資,投資的重點就應該放在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這類低風險、收益穩定的基金產品上。特別是貨幣基金流動性幾乎等同於活期存款,又因其不收取申購、贖回費用,投資者在用款的時候可以隨時贖回變現,在有閑置資金的時候又可以隨時申購,堪稱短期投資者的首選。

❷ 資本公司投資項目如何募集資金

1、資本公司投資項目一般都通過成立基金的方式來募集資金
一、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2、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股東的條件:
一)持股5%以上
1)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2)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3)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4)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5)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6)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1)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業務;
2)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3)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二、
1、承諾函
股東對提交申請材料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合規性作出的承諾,以固有貨幣資金出資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的承諾。 主要股東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不少於3年的承諾。
2、確認書
同意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股東信貸記錄等社會信譽情況進行查核的確認書。
3、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稱、目的、設立方案、股東資格條件等,應由各股東法人代表簽字、單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確認。
4、商業計劃書
主要內容包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東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以及開業後3-5年財務預測等
5、股東情況
1)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表格見附件,如內容填寫不下,可另加附頁)
2)法人資格及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國家有關監管機構頒發的業務許可證或法人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注冊資本及經營狀況
A、股東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財務報告,注冊資本變動情況,相關納稅情況說明。
B、主要股東從事證券經營、信託資產管理業務情況說明。特別要說明證券自營、接受委託從事證券投資及管理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資金信託計劃等的投資規模、管理方式、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投資運作及收益情況等。
C、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機構股東的業務經營、主營業務收入、盈利等情況說明。存在證券自營、接受委託從事證券投資及管理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資金信託計劃等業務的,需要說明其投資規模、管理方式、決策程序、風險控制及收益情況等。
4)股東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情況說明
5)遵規守法和社會信譽情況
股東所在地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出具的最近三年沒有對其進行處罰及不存在不良記錄的證明文件,商業銀行出具的信貸記錄證明文件。
6)股東已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情況說明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是已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應就以下情況作出說明:已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稱、出資金額與比例、歷年投資收益情況、向基
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員情況、行使股東權利與履行股東義務的情況等,並說明再次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當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
7)股東與關聯方關系說明
各股東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與示意圖,逐層說明各股東股權結構直至最終權益持有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人關系。
8)股東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序同意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決定
持股5%以下境內股東只需提供上述1-2、7-8項材料,自然人股東還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6、發起協議/合資合同
主要內容包括各股東對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資金額與比例、股東在設立准備期間的權利與義務、股東對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的授權等。
7、設立准備情況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1)人員准備情況,主要包括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到位情況;
2)基金管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情況;
3)辦公場所購置、租賃及相關設備購置的方案。
8、公司章程
9、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能
10、內部管理制度
11、擬任從業人員資格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1)至少包括符合規定的董事長、總經理、督察長任職申請材料及董事報告材料;
2)現場檢查之前需提交基金經理及其他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的基本情況;
3)股東(大)會關於選舉董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聘用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12、擬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根據相關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13、法律意見書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對股東資格的確認,重點是股東遵規守法和社會信譽情況的確認;
(2)對股東是實際出資人,不存在通過信託合同、託管、秘密協議等形式進行出資的確認;
(3)對股東與關聯方關系說明的確認,重點是對實際控制人或者最終權益持有人的確認;
(4)對發起協議/合資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見;
(5)對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草案)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見;
(6)高級管理人員、董事任職資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的意見。

希望可以幫到你!

❸ 如何成立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基金

  1. 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有三種:公司制、信託制(契約制)和有限合夥制;而根據基金的不同運作階段,又可為分為募集與設立階段、投資運作階段及退出階段。

  2. 私募股權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3.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❹ 有限合夥制PE基金LP有最低投資要求嗎

呵呵
好久沒回答問題了,您所說的有限合夥制PE基金是投資於pre-IPO呢,還是投資於固定項目啊?LP最低投資要求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但有限合夥制自然人不能超過50人,所以主要看募集資金規模,如果資金募集規模量較大,一般基金公司會對LP的准入門檻設限。我所接觸過的一些有限合夥基金最低門檻大概要30萬。
如果投資pre-IPO這種形式,初始投資額最起碼也要幾百萬吧。

❺ 私募股權投資一般都採取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所以就叫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資金主要怎麼募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私募基金),主要的募集資金方式非公開募集
1、人數,一般不超過200人
2、金額,一般100萬起步
3、渠道,目前金額機構無法代銷,因此更多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都是自建渠道
4、由於針對的是高凈值客服,所以需要較人性化的服務
5、有對賭的,年化10%左右的固定加浮動
6、需要關注運營團隊,合作的券商等
補充: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產品需要通過證券基金業協會的備案,這樣增加產品的透明性,對客服的說服力會增強,但是其標的資產與二級市場掛鉤,二級市場表現好,帶動創業板新三板,產品相對就好銷售點,但是目前股市低迷,私募基金的發展方向為穩健型的以債券作為標的,進攻型的與信託類似,直接投資實體項目。

❻ 如何判斷是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還是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肯定沒得說,要到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但是如何判斷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到底是單純的企業還是需要備案的私募基金呢?
如果我的這個有限合夥企業用於購買債權類資產,如果不被認定為私募基金,那麼是否意味著我就不需要到基金業協會備案,也就是說我的GP也不需要具備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

例如,滁州建成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就沒有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其LP是建信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滁州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明顯是城投+資管
GP是皖江產業轉移投資基金(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業協會備案過的私募基金管理

❼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分類有哪些

合夥制私募基金是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夥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資PE類投資,合夥制私募基金也能開設賬戶進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比如:
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將私募基金注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將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企業是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2007年6月1日,我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夥企業陸續組建,這些有限合夥企業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
信託制
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限制
私募股權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2、控制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分配及激勵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可以就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進行靈活約定;通常而言,在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按照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按照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為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獎勵,由此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利的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1)關於"優先收回投資機制"
所謂"優先收回投資機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屆滿,或某個投資項目進行清算時,合夥企業分配之前首先要確保有限合夥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夥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
其次,核算內部收益率(IRR),如內部收益率低於8%的,則全部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此時普通合夥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
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其中低於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內部收益率高於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於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餘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撥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例如,某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應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虧損或未能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優先回收投資機制"或是"回撥機制"均反應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募集資金方面的困境,為吸引資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協與讓步。
4、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伙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
為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穩定性,通常對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進行一定的約束。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託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由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委託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託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並普通合夥人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普通合夥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而且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手續費的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費率較低,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1%,委託轉讓的費率較高,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一定轉讓手續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的轉讓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所收取的手續費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收入,如普通合夥人提供居間服務的,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間報酬。

❽ 為什麼要用有限合夥製成立股權投資基金

1、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

2、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

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8)有限合夥基金出資項目資本金擴展閱讀

基金型企業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❾ 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資金怎樣監管具體投資項目如何查證

大部分採取的是資金銀行託管,按照託管協議,資金劃轉使用託管銀行有監督資金使用的職責。投資項目,可以從工商登記裡面查證對外投資的項目,有的是成立私模基金的還可以從證券基金業協會查證。

❿ 私募基金gp出資要求

有限合夥人(LP)指基金的提供者,一般合夥人(GP)指基金的管理者兩方面合起來就採用有限合夥的方式。20世紀以來,風險投資行為採用的主要組織形式即為有限合夥(LP),且通常以基金的形式存在。投資人以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對基金進行管理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既能降低投資人的風險,又能促使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的增值勤勉謹慎服務。

有限合夥制基金及基金管理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LP)及普通合夥人(GP)。簡單而言,有限合夥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有其中的普通合夥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LP-GP關系是有限合夥制的核心,優質的GP和LP關系為GP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使得GP能夠將主要精力放在項目的投資和管理上。由於LP和GP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等原因,LP和GP關系的處理成為很多基金運營很大的負擔。

PE 投資中GP和LP需要注意和明確的十大要點

一、GP的出資比例

LP願意看到GP們拿出有意義的出資比例,為的是尋求LP與GP之間利益一致性的保障。通常,GP的出資比例范圍通常是1%,這通常取決於GP的財務狀況和LP的意願。GP也可選擇採用非現金方式出資,主要方式包括:放棄部分管理費用或收益分成以抵銷GP的出資額。

二、收益分成

GP 通常可以獲得基金回報的一部分。通過基金收益分成的方式給GP報酬,看起來有助於確保GP的目標與LP的目標是一致的,即爭取基金投資回報的最大化。收益分成計算的基礎是基金的回報,GP要先償還LP全部的出資額,以及約定的回報率(如果有的話,通常是每年6%~10%)。之後才能參與剩餘部分的分成。分成比例通常是20%,但有些非常成功地連續管理了幾支基金的GP可能獲得更高的分成比例。近年來,為了獎勵GP,使其利益與LP更趨一致,國際上越來越多採用25%或30%的分成比例,尤其是對超過約定回報率的部分。

三、管理費

管理費通常是作為GP基金運營和管理的費用(包括工資、辦公費用、項目開發、交通、接待、等),並不是GP主要的報酬方式。對於非常大的基金,GP會面臨降低管理費的壓力,以便保持GP的利益與LP的投資回報目標一致。管理費還有一些創造性的做法:降低管理費比例換取收益分成比例的提高;隨著基金的投資進行逐步降低管理費比例;收取主導LP較低比例的管理費。第一次設立基金時,有些GP甚至會根據費用預算申請管理費。

一般來說,每年的管理費為基金承諾資金的2%,在承諾期結束後(通常4-5年),降至兌現承諾的2%;或者在投資期,為承諾資金的2%,投資期結束後(通常是4-5年),到基金清盤,逐步降至承諾資金的1%。

四、收益鉤回

因為收益的分配是以投資項目的退出為基礎,大部分合夥協議里會有收益鉤回條款或者質押條款,以保證GP的收益分配不會超過收益分成約定的標准。收益鉤回或者質押條款要求GP返還一部分已收取的收益分成,以防止後續投資項目表現不佳的情況下,GP獲得的總收益超過約定比例。因為基金的封閉期通常是8-10年,等到基金清算之後才分配收益對GP來說是難以接受的,所以,通常每年會有一次收益修正,或者每個項目都有收益修正。

五、基金規模

盡管大部分GP可能會想最好能募集盡可能多的資金,但對他們來說,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考慮在基金的投資期內,他們能夠合理有效地投資多少資金。因為基金的表現將會決定GP募集後續基金的能力和成功可能性,GP在投資的時候,不能因為壓力就投資過快或者單個項目投資過大。在基金募資文件中確定最小和最大規模,能夠確保募資過程的靈活性。同時要記住,因為要預留一部分資金對已投資項目的追加投資,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基金通常不會籌到100%的承諾資金。基金通常對每個LP有一個最低投資額要求,但GP可能因為戰略或其他原因,希望通過降低這個最低投資額門檻引入「特殊投資人」。

六、聯合投資機會

LP 通常會要求當項目的融資額超過基金對單一項目投資規模限制時,能夠聯合投資的機會。GP在給予LP聯合投資權利時,可以採取嚴格規定的方式,也可以採取靈活掌握的方式。GP或者GP內部的個人也可以獲得聯合投資的權利,但對所有項目投允許聯合投資是不恰當的,這就讓聯合投資者可以假借聯合投資之名,參與最好項目的投資,摘走最好的果子。通常,聯合投資時,LP不會支付這部分的收益分成和管理費,但有時也不一定,他們可能需要支付交易費。

七、有限合夥人的職責

為了維持其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通常不允許參與有限合夥基金的業務,當然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法律規定,有些地方允許有限合夥人參與基金的業務,但他們對此持謹慎態度,以防影響其有限責任的身份。因此,大部分的有限合夥人對基金的業務參與非常有限。但基金通常有顧問委員會,委員由LP代表組成,他們的角色是對某些事情提出看法(有些情況下是認可),比如對擬投資項目的評價、估值、利益沖突問題及違約補救,他們不會參與到項目投資和處置等決策事物上。

八、投資限制

有些基金會選擇只關注某些特定行業或領域的項目。通常,投資限制是比較寬容而不是強制的,以避免GP發掘到非常好的項目、卻在預定的投資約束條件之外時,GP還要去執行一個非常繁瑣的流程,獲得LP的認可。可以約定,在合適的情況下,顧問委員會有權同意GP豁免投資限制。投資限制可能包括:投資限制主要是指根據基會的批准。

基金的性質及規模,規定基金不能或不應從事的投資項目或行為,例如:避免使用銀行貸款參與投資、避免從事不相關業務而產生應納稅收入、不從事房地產投資、避免投資於其他基金、對上市公司的投資限制、投資回報再投資的限制(如最高不得超過總出資承諾的120%)、對項目投資的股權比例要求、單一項目的投資額占基金總額的比例限制、項目的地域限制、後續基金對前期基金所投項目的追加投資的限制,等。

九、LP的違約責任

大部分的基金有資金出資請求條款,某次出資請求會要求LP在收到出資請求後的某個時間期限內提供一個較小比例的承諾資金,直到完成全部出資。通常很多LP會關注,如果承諾出資,但收到出資請求之後不履行會怎麼樣。這個問題通常可以要求LP提供託管資金的方式解決,尤其是那些承諾投資額較小的LP。某些情況下,也可能需要擔保和其他信用支持手段。通常還有一些比較嚴厲的條款處置違約的LP,比如沒收其在基金中的部分或全部權益、強制他們將其基金權益以某個折扣價格轉讓給替他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LP、沒收部分或全部合夥收益、等等。

十、關鍵人條款及繼承問題

GP 的能力和經驗通常是LP決定是否投資一支基金最核心重要的因素。因此,LP通常要求與管理者變動或關鍵人離職相關聯的中止條款。這些條款輕則要求在多數或絕大多數LP認可的新管理者到位之前,GP禁止提出新的出資請求;重則要求在多數或絕大多數LP要求的情況下,中止基金。

關鍵人中止條款通常是基於其他中止條款(如果有)已經談妥。募集後續基金的時間也通常需要談判,因為GP希望能夠在當前基金投完之後很快能募集新的基金,而LP希望確保GP能把足夠多的時間和精力繼續用在當前基金上。一般來說,在募集一支新的基金之前,GP必須已經投資了當前基金一定比例的承諾資金(75%或更多),同時,還要約定,在後續基金募集和運營之後,GP用於當前基金的時間標准。另外,同一GP管理兩支基金,在對相同公司、相同領域投資時,存在利益沖突、機會分配等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可能需要得到顧問委員會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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