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⑵ 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的第二章 失業保險登記管理
失業保險登記管理包括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登記證件管理等。
由稅務機關徵收失業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提供參保單位失業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情況。 一、經辦機構為依法申報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辦理參加失業保險登記手續,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表2-1),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
已經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參保單位只提交社會保險登記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參加失業保險人員情況表》(表2-2)。
二、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參加失業保險人員情況表》及相關證件和資料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審核通過的,經辦機構應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個人建立基本信息,並將有關資料歸檔。已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在其社會保險登記證上標註失業保險項目。首次參加社會保險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未通過審核的,經辦機構應向申報單位說明原因。 一、參保單位在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依法向原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系;
(八)開戶銀行賬號;
(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應按規定提供以下相關證件和資料:
(一)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資料齊全的,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表2-3),並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辦機構進行審核後,歸入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變更的,經辦機構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一、參保單位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一)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繳費義務;
(二)參保單位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
(三)單位因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而涉及改變登記機構;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參保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並填寫《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表2-4),提交相關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經辦機構予以核准,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手續,並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三、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標注,並封存其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按規定為參保單位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一、經辦機構定期進行失業保險登記驗證,參保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填報《社會保險驗證登記表》(表2-5),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 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 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三)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二、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提供的證件和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上年度驗證等情況;
(二)參保人數增減變化情況;
(三)申報繳費工資、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
(四)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審核通過的,經辦機構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標注,並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註核驗標記或印章,期滿時予以換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由參保單位保管。
四、參保單位如果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應及時向原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經辦機構報告,並按規定申請補辦。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並按相關規定程序補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⑶ 失業保險在哪辦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當在離職後60日內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⑷ 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頒布
3.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00年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2000年10月31日頒布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全文)2002年頒布
1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2年頒布
1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3.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1996年頒布
14.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994年10月22日頒布
15.關於印發《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通知1994年頒布
16.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3年4月12日頒布
17.關於頒發《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1994年頒布
18.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01月26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6月11日頒布
21.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年頒布
22.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16日頒布
23.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2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03年5月19日頒布
25.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頒布
2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1996年頒布
27.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1996年頒布
28.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29.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6月28日頒布
30.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31.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頒布
32.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2日頒布
33.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39.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18日頒布
40.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2003年9月18日頒布
41.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03年9月18日頒布
42.小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2003年9月30日頒布
43.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5日頒布
4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頒布
45.集體合同規定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6.最低工資規定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7.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2004年3月9日頒布
48.商務部關於印發《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2004年2月16日頒布
49.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2004年8月16日頒布
50.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0日頒布
5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頒布
5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8日頒布
5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1月10日頒布
54.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農民投勞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12月29日頒布
55.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2005年1月6日頒布
56.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7月27日頒布
57.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2005年8月31日頒布
58.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頒布
59.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2005年9月26日頒布
60.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2005年9月26日頒布
61.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2005年9月26日頒布
6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7日頒布
63.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6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2005年8月27日頒布
6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頒布
66.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
67.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1994年8月11日頒布
68.國家體育總局機關治喪工作管理規定2006年6月28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5年1月1日頒布
70.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9月2日頒布
7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3.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4.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5.安全生產標准制修訂工作細則2006年10月20日頒布
76.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2006年9月11日頒布
77.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2006年11月2日頒布
78.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04月09日頒
79.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07年07月31日頒布
80.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81.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2007年06月03日頒布
8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06月29日頒布
83.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2007年07月11日頒布
8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08月30日頒布
85.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05日頒布
86.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2007年11月09日頒布
87.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2007年12月28日頒布
8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頒布
89.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2月15日頒布
90.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頒布
91.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2日頒布
9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頒布
9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09年01月01日頒布
94.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2008年12月16日頒布
95.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9年6月8日頒布
96.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2009年7月1日頒布
97.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6月29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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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哪些工作職責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這是失業保險業務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確認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全...
⑹ 失業保險經辦業務規程
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二、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四、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五、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六、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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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我國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體制是如何確定的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會保障工作,包括失業保險工作。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三定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社會保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一)擬定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二)起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和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社會保險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三)代表國家行使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范,監督地方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四)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五)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六)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准;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七)承擔全國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 為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設立了失業保險司,主要職責是:(一)擬定失業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擬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三)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四)擬定失業人員登記和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劃;(五)擬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六)擬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的職責是貫徹實施法律、法規,指導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⑻ 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
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即可。
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8)棗庄失業保險經辦內控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的相關要求規定:
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3、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