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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與保險合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04 09:14:56

① 銀保合作的對策措施

(一)積極開展銀保合作產品的多樣性創新
金融創新特別是金融產品的創新是不同金融機構相互合作的保證。銀行和保險公司有著不同的經營方式和運行機制,沒有適合銀行特點的保險產品,就無法有效發揮銀行的優勢。銀保合作的產品應該既形式簡單、操作方便、適於櫃台銷售,又與銀行傳統業務相聯系。這樣不但可以對銀行業務消費者更具吸引力,還可以調動銀行進行代理的積極性。在業務創新過程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組成業務開發項目組,對市場進行細分和定位,根據不同需求層次的客戶群設計相應的保險產品,制定相應的營銷策略。依據當前的市場需求,設計出集方便性、保障性、儲蓄性,投資性於一體的保險產品,滿足客戶對全套金融服務的需求,增強產品的核心競爭能力。既要有短期產品又要重視長期產品的開發,並以新的銷售模式支持銀行理財功能的實現,讓保險產品融入到銀行的服務產品系列中去。
(二)開展深層次合作,建立長期的戰略夥伴關系
我國的銀保合作現在還處於淺層次合作階段,鑒於我國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法律約束,從長遠來看,「一對一」的長期戰略夥伴關系應是最佳的合作模式。在此模式下,雙方關系不再建立在短期利益上,更關注為客戶提供親和便利、專業的服務。這樣才能有效地避免雙方在代理手續費上進行博弈,減少短期隨意性,維持銀保市場的正常運行秩序,達到「雙贏」。銀行必須對保險公司的企業文化、技術水平,產品創新能力、客戶服務能力、銀行保險的經驗等方面進行充分考察和篩選。否則,很難保證銀保合作的長期性和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也要樹立全新的市場經營理念,積極開展銀行保險業務,謹慎地選擇合作夥伴,擺脫銀保合作中的被動局面,通過合作內容上的深化,建立與銀行之間長遠的戰略夥伴關系。以市場機制為基礎,通過建立雙方的資本紐帶,進行銀保資源的整合,逐步實現由簡單的兼業代理向「長期合作戰略聯盟」過渡。
(三)加強銀行保險的專職人員培訓及客戶經理隊伍建設
一方面,利用保險公司在培訓上的行業優勢,重點培訓銀行網點的主管和臨櫃員工。培訓的重點要由業務培訓為主轉到以灌輸營銷理念為主,努力提高銀行臨櫃人員的市場競爭意識牙口服務意識,增強他們對銀行保險的認同感。銀行應考慮為銀行職員制定一個良好的激勵制度,將保險銷售指標納入業績考核體系中,切實激勵員工代理保險業務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積極搞好客戶經理隊伍建設。客戶經理的工作對象是銀行網點主管和臨櫃員工,他們的角色定位是:組織培訓,負責對分管網點的銀行員工進行銀行保險業務培訓;銷售助理,指導並協助銀行臨櫃人員辦理承保手續;咨詢員,對客戶和銀行員工提出的相關問題提供咨詢和售後服務。由此可見,能夠勝任客戶經理一職的必須具備較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具備一定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因此,要使客戶經理在持續不斷的業務培訓中,不斷接受新知識、培養新觀念、掌握新技能,保證必要的文化和專業素質。
(四)構建聯結銀保雙方的信息網路平台
運用現代網路技術,實現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聯網,是開展銀行保險的基礎工作。銀行保險的發展迫切要求開發出適合銀行保險需求的業務處理系統,為業務發展提供良好的技術服務平台。由於保險產品需要核保,信息的輸送和反饋相當重要,銀保雙方必須實現聯網才能提高業務能力和業務質量。銀保雙方還應通力合作,建立共同客戶資料庫,實現客戶資源共享。充分利用銀行現有的網路技術優勢,打通銀行與保險業的網路通道,努力使銀行與保險公司具有同等的服務水平,使客戶能一次獲得包括銀行、保險在內的全方位金融服務;並使客戶可以便捷地進行包括保險投資在內的各種金融投資活動,便利客戶利用銀行,保險信息平台進行投資選擇和投資資金的快速轉移。此外,還應重視對信息網路系統的安全維護工作,定時定期對銀保業務的信息網路系統進行檢查,要及時發現問題,並快速解決,保證其正常運作。
(五)建立產品售後服務體系
售後服務是保險職能的重要體現,它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及銀行的形象。必須建立銀行保險售後服務體系,注重創新服務,提高客戶的售後滿意度,維護保險公司和銀行的共同信譽,保障服務質量,使客戶能夠得到及時、方便的優質服務,確保銀行保險業務的穩健發展。保險公司與銀行應加強合作,根據客戶資料信息系統中的客戶資料,分門別類地為不同群體的客戶制定風險管理、風險防範建議書,通過銀行網點或信函的形式,將建議書交給客戶。同時,銀行保險服務中心的客戶經理可以通過電話訪問、電子郵件、現場咨詢等形式,跟蹤了解客戶在購買銀行保險產品後遇到的各類困難,及時將客戶的困難反饋給保險公司。然後,保險公司針對這些困難的客戶提供解決方案,最大可能地減少風險的發生。通過細致的客戶服務,既可減少公司的賠償費用,又可樹立保險公司和銀行的品牌。
(六)強化銀保合作業務的監管
銀行與保險公司通過相互合作,必然會以各種方式突破分業經營的限制,給銀行業與保險業的明確界定和行業監管增加了難度。目前由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建立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可以說適應了金融業務交叉發展的需要,既能使各監管部門獨立地對本行業進行監管,又能使監管部門之間保持信息及時、充分的交流,盡早發現問題。監管當局應根據銀保合作的既成事實制定一些有利的方案措施,爭取出台更多的關於銀行保險合作方面的成文政策。筆者建議如下:1.要建立健全各項法規制度,確保銀保合作有法可依,應注重雙方制度上的相互補充和協調統一。2.要對現有市場進行規范,堅決糾正誤導行為。加強保險產品的宣傳和信息披露管理,提高銷售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維護消費者權益和銀行、保險公司的信譽。3.要建立科學的商業銀行代理業務考核體系。完善現有的考核制度,補充對保險代理業務等中間業務的考核指標。加強對各項中間業務收入的管理,確保商業銀行各項業務收入如實足額進賬。4.要加強風險監測,防範經營風險。商業銀行在大力開辦保險代理業務的同時,應建立風險控制制度,分析代理業務潛在的風險,規范操作流程,切實做到對銀保業務經營風險的監測和防範。
總之,銀保合作的本質是金融業融合的利益共享, 目的是實現銀行、保險公司、客戶「三贏」,關鍵在於金融企業資源的整合。加強產品創新,完善信息交流,才能提高經營水平,拓展盈利能力,在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② 保險公司與銀行合作

銀保把我們專業的保險代理人坑慘了,好多老百姓保單沒看清楚就簽單了,最後又一棍子全打到我們身上,讓大家誤會。至於您的情況建議看看開戶時的保單內容,尤其是出現繳費滯後怎麼處理的,再聯系保險公司。最後還是說銀行最大的就是存貸款,要保險還是找專業的吧

③ 論述銀行與保險合作的法律困境

沒有禁止合作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④ 1.保險公司如何與銀行建立銀行保險代理的長期合作 2.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的對比分析

保險公司與銀行的合作本來應該是一種雙贏的結果,但目前呈現出銀行強勢,保險公司弱勢的普遍現象。個人認為要想建立與銀行的長期合作必須具有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具有高度的合作誠意
2、對雙方的經營理念和企業文化有高度的認同
3、對業務品質的要求很高,而非單一追求保費或銀行業務手續費
4、對雙方的責任有明確的劃分,而非出現問題都是保險公司的事
5、銀行要提供足夠的時間保證櫃員對保險產品的掌握和了解,參加代理人考試且具有較好的保險專業水平
團體保險和個人保險的區別,主要有投保對象不同、投保范圍不同、審核標准不同、投保手續不同、投保產品不同等。

⑤ 2010年銀行代理新規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⑥ 保險公司如何與銀行建立銀行保險代理的長期合作

多給銀行經辦人員好處、多拉一些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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