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關於農民工保險問題
依據《關於廣州市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先行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穗勞社工傷[2007]3號)的規定:注冊地或生產經營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應該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而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農民工先行參加工傷保險。新的建設項目(含改、擴建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單獨列項,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建築工程項目的承包公司已與建築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協議(合同)並已按職工實名制參保,之後又以工程項目參保的,應扣除本工程合同期(工傷保險期)內已實名參保的工傷保險費。1.招標工程,以《中標通知書》中標價的20%為繳費基數。2.不招標工程,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價款的2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1%。個人不繳費。(如沒有延期規定,2011年將按1%的比例繳費)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1%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需要資料1、招標工程的提供《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2、不招標工程的提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3、《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審批表》(SF090)(一式二份)。4、身份證復印件核定工傷保險待遇以其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統一按照農民工受傷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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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建設工程農民工保險費
工程報價社會保險費的計算:
方法一:按招標文件規定計取;
方法二:若招標文件不明確,三項都計取,但是要分別列示,因為社會保障費甲、乙雙方不能直接結算,住房公積金、意外傷害保險甲、乙雙方可以直接結算。
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是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方面的費用,在項目費用組成中屬於規費,系不可競爭費用。
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工程項目造價中規定的費率一次性繳清,不得減免。具體手續如下:
(1)建設單位攜帶中標通知書和投標預算到市工程社保費征管處相應徵收點計算應繳金額,領取銀行進賬單。
(2)建設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直接辦理劃繳手續。
(3)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到帳後,建設單位攜帶銀行進賬單回執到市工程社保費征管處相應徵收點換領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預收款收據和「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繳納證明」(作為辦理施工許可的憑證)。
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攜帶《南京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結算證書》、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預收款收據第四聯、經施工單位財務部門蓋章的「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預收款結算單」等相關資料按下述順序和用途在各工程項目社會保障費的徵收額度內結算使用:
(1)工程項目開工時,由征管機構直接劃繳工程項目施工作業人員(農民工)的工傷、大病醫療保險費,匯繳到市社會保險基金專戶;
(2)工程施工期間,施工企業通過其它渠道為參與工程項目建設的各類從業人員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可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申請結算,依據實名制管理情況按一定比例向施工企業撥付;
(3)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上述社會保險費支出後的余額及銀行活期利息,由征管機構一次性撥付給施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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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做工程需要買保險嗎
建築工程險的保險可分為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凡屬於樓房、廠房、商場、市政工程項目、各類公路、鐵路、地鐵、橋梁、機場、碼頭、隧道、電站、排灌系統、引水工程、火電廠、水電廠、核電廠等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均屬於建築工程保險范圍。機器設備安裝、企業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等安裝工程項目均屬於安裝工程保險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責任包括:
一、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
1、列明的自然災害:洪水、暴雨、地震、雷電、風暴、凍災等及其他自然災害;
2、列明的意外事故:火災、爆炸、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物體墜落、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3、人為風險: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二、第三者責任:指被保險人在工程保險期內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責的賠償責任;
所以是不包括施工工人意外傷害的。
一般建築工程都會購買:建築工程一切險+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保費按照:1、建築面積;2、工程造價;3、施工人數。這三種方式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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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什麼是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是什麼?工程保險的具體分類-工保網
從保險屬性上,工程保險屬於財險范疇。但由於工程保險針對的是具有規模宏大、技術復雜、造價昂貴和風險期限較長特點的現代工程,其風險從根本上有別於普通財產保險標的的風險。所以,工程保險是在傳統財產保險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設計風險保障方案,並逐步發展形成自己獨立的體系。
▎本文系工保網原創作品,作者龔保兒。部分內容綜合自互聯網,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若需轉載或引用請後台回復「轉載」!
㈤ 工程項目保險
工程保險是通過工程參與各方購買相應的保險,將風險因素轉移給保險公司,以求在意外事件發生時,其蒙受的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工程保險是工程風險管理採用較多的方法之一。
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對工程項目提供全面保險的險種。它既對施工期間的工程本身、施工機械、建築設備所遭受的損失予以保險,也對因施工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財產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是建築工程一切險的附加險)。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詢工程師及貸款的銀行等。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對保險標的可保利益為限。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率視工程風險程度而定,一般為合同總價的0.2%~0.45%。
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適用於以安裝工程為主體的工程項目(土建部分不足總價20%的,按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超過50%的,按建築工程一切險投保;在20%~50%之間的,按附帶安裝工程險的建築工程一切險投保),亦附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費率也要根據工程性質、地區條件、風險大小等因素而確定,一般為合同總價的0.3%~0.5%。
僱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
十年責任險和兩年責任險
職(執)業責任險
信用保險
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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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項目用工是否要買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凡是用人單位用工,都應當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和工傷,如果使用勞務人員(不含勞務派遣)應當為其購買人身傷害意外險。
㈦ 工地項目保險是不是等於農民工社保
不一樣的。建築工程險(建工險)是國家要求工程必須的,而社保是國家的基礎社保
㈧ 建築工地工人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沒有單獨的建築工地工人的工傷保險規定的,建築工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具體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8)工程項目用工保險擴展閱讀:
工傷的認定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㈨ 工程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區別
建築工程保險一切險的主要針對人員是工程進行期間,對工程項目承擔風險的有關各方,包括業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商、分包商、技術顧問人員;保險范圍主要是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或自然現象、意外事故,比如台風、地震等因素造成損失和費用;像設計錯誤引起的、自然磨損、設備內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不早一切險范圍內。
建築工程保險包含建築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五險里的工傷保險、還有企業為危險崗位作業的職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機動車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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