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FOB與CIF風險轉移有何不同
FOB與CIF風險轉移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
1、FOB風險轉移的實質:因為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為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
2、CIF風險轉移的實質: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丟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裝運上船為止。
二、兩者的特點不同:
1、FOB風險轉移的特點:由於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採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完成交貨。這就意味著買方必須承擔從該點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2、CIF風險轉移的特點:買方必須從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是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者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作為限。
三、兩者的性質不同:
1、FOB風險轉移的性質:在FOB價格術語下,盡管海上運輸相關的工作是應由買方來完成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是由買方委託賣方(出口方)來完成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賣方面臨更大的商業和法律風險,筆者從實務操作中對如何預防和減少風險提出如下建議,供對外貿易企業參考。
2、CIF風險轉移的性質: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貳』 DES國際貿易術語的交貨地點、風險轉移、保險費、運費
全文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交貨地點:目的港船上
風險轉移:賣方在目的港船上完成交貨時,風險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保險費:賣方承擔
運費:賣方承擔
是名副其實的「到岸價」
『叄』 什麼是國際貿易術語下的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指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由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基本原則
前提
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交付轉移
構成要件
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風險轉移
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佔有=風險轉移
動產交付規則
1.直接交付至買方,交付後由買方承擔。
2.標的物由第三人運輸——交付第一承運人,即為交付(包括賣方代辦托運,交付第一承運人視為交付)由買方承擔。
3.簡易交付——合同生效時,視為交付,之後的風險責任由買方承擔。
4.買賣在途標的物——合同生效時,風險轉移;合同生效之前標的物已毀損滅失的,出賣人承擔。
5.一方違約在先——違約方承擔。
①出賣人交貨不合格買受人拒收→出賣人承擔;②買受人違約不領取→買方承擔。
特殊風險問題
特殊合同風險問題——歸所有權人
1.借用、租賃、保管、質押合同:歸所有權人
2.試用買賣:試用期間,歸賣方;試用期滿明示不購買,歸賣方
『肆』 關於國際貿易實務中保險問題
1 ****倉至倉條款的適用條件:
倉至倉條款屬於海運貨物保險險別,
是適用於除戰爭險以外的險別,
至於戰爭險,
則實行只負水面危險的原則,即岸至岸條款.
*****倉至倉條款是保險責任是確定保險責任的起訖,即此程保險公司賠付. 但本案是說,保險公司肯定負責,但要確誰是受益人,誰來索賠,不是一個概念.
2 CIF/FOB區別在於運輸條件/費用劃分,而貨權/風險/保險利益之轉移皆在船舷.因此沒有區別.
本案中無論FOB/CIF,貨權都仍在賣方.但由於賣方不是被保險人,因此無法得到索賠.正確的做法是把賣方自己做成被保險人,等貨物裝船後,將保單背書轉讓給買方,連同提單一並寄給客戶.這對於FOB/CIF都是一樣的.
『伍』 國際貿易術語CFR是什麼意思比如交貨地點、風險轉移、保險費、運費
CFR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陸』 國際貿易中貨物風險轉移與所有權轉移的聯系
FOB:買方負責海運費和海運保險費;
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海運保險費,但是裝船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CFR:賣方承擔海運費,買方承擔海運保險費。
以上3種情況的風險轉移都是在裝運港的貨物越過船舷前後,也就是說,不管運費,保險費誰出,貨物裝船後的風險都由買方承擔;
以上3種情況的所有權的轉移都是隨正本提單而轉移的,只有正本提單交到買方,買方才正式獲得了貨物所有權,但是在貨物裝船後發生了意外的話,雖然貨物所有權沒有發生根本性轉移,但是依照術語的風險承擔的原則,買方要根據保險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要照付給賣方正常的貨款!
『柒』 急,在線等,關於國際貿易術語,和貨物風險轉移之間的關系。 有沒有什麼關於,FOB價格付款,然後涉
(1)買賣雙方訂立一項FOB合同。合同規定,賣方向買方發10包1號棉花。該批棉花在運輸途中被火燒焦,不能使用。買方檢驗後拒付貨款。理由是該棉花不是1號棉花。問:買方是否應當付款。
(2)買賣雙方訂立一項FOB合同。合同規定,賣方向買方發5000磅1號大米,用新麻袋包裝。賣方發送的大米中,有一袋用的是舊麻袋,致使在運輸途中破包,大米滅失。問:改損失由誰負責?
答:1)因為買賣雙方訂立的合同是FOB條款,即賣方在貨物裝上承運貨物的船舶後,貨物的風險即告轉給了買方。而「該批棉花在運輸途中被火燒焦,不能使用。買方檢驗後拒付貨款。理由是該棉花不是1號棉花」,這個理由不成立,因為如前所述,當貨物被裝上船後,貨物的風險即告轉給了買方。所以,買方拒付貨款的理由不成立。且因為是FOB條款,所以,應該由買方負責投保貨物的運輸險,而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出險,則買方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理賠,從而獲得賠償。
2)因為合同規定,賣方向買方發5000磅1號大米,用新麻袋包裝。賣方發送的大米中,有一袋用的是舊麻袋,致使在運輸途中破包,大米滅失,問題是,如果滅失的是這一袋大米,那麼這個責任肯定是賣方,即滅失的這一袋大米的損失應該有賣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