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失業保險建立的原則是什麼
建立失業保險,應遵循以下原則:
(1)准確確定失業保險的對象和范圍准確確定失業保險的對象和范圍,是制訂失業保險制度的首要課題。一般首先區別無業與失業。在我國還要區別失業青年與職工失業。
從目前我國經濟力量出發,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還缺乏經驗,國家和企業的承受能力有一定限度。為此,失業保險的對象和范圍,只限於國有企業內原已有工作,因企業破產或瀕臨破產等原因失去職業的職工,隨著經濟發展和改革深化的需要逐步擴大到集體所有制、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職工。目前世界上對新從學校畢業出來的獨立勞動者,失業時可領取政府補貼的夫業救濟的,只有丹麥和瑞典兩個國家。
(2)失業救濟金只能發給非自願性失業人員造成失業的原因很復雜,但歸納起來不外乎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主觀原因,無非是指本人所造成的原因,如無正當理由而自動離職,或因過失被革職,因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勞動爭議導致停工造成的,或者不接受保險機構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而造成的失業;客觀原因,無非是指由於社會經濟因素,受環境所迫的,如企業破產、企業兼並,有就業願望並登記申請和接受職業培訓者。失業救濟金只能發給非自願性待業人員。其目的,是預防或盡量避免因建立失業保險制度而產生擅自離職或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發生,使他們躺在國家身上,不求上進,而領取救濟金的現象。
(3)失業保險金需要在較大范圍內實行社會統籌夫業保險基金,是失業職工失業期間生活保障的法走的、專款專用的經費。這項基金,一般採取單項建立和「現收現支」的籌集方式提取。提取率是根據以往的經驗數據和對當前的經濟發展、就業狀況的預測分析確定的。由於發生失業的原因很多,往往因時、因產業、因部門之間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異,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也有所區別。因此,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不能由企業單位直接支付,必須在較大的范圍內實行社會統籌,以利於保險基金的平衡調劑,避免出現地區或行業之間負擔畸輕畸重的問題。沒有統籌,就不能分擔風險,也就沒有保險原則的運用。
(4)制定適度失業保險待遇標准和享受期限完整的失業保險內容包括:保證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和通過培訓與職業介紹,給他們積極創造條件,敦促他們能在較短的時間里重新獲得工作機會。制定失業保險待遇標准和享受期限的原則,必須保證其根本目的的實現。待遇標准要適度。失業救濟水平既要適當低於本人待業前基本工資,又要適當高於社會救濟金的標准。救濟金低於在職時的收入,以體現不勞動與勞動的區別。
保證失業者及其家屬的最基本生活,才能保證失業者能夠正常生活下去,並為以後重新就業創造條件。與此同時,在領取失業救濟期限方面,也必須相應作出規定,這有利於失業職工本人努力尋找重新就業機會而不致於依靠領取失業救濟。
② 失業保險基金的特點
失業保險金,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1、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2、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覆蓋范圍 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及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業主及其僱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③ 簡述失業保險的幾種主要管理體制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④ 失業保險條例的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徵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並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⑤ 失業保險金的管理原則
(1)強制性原則。強制性是社會保險的一項基本屬性。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始終面臨資金緊張的約束,實行強制性原則有利於集中資金,分散風險。近10年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因此,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應繼續貫徹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強制性首先表現在它是通過高層次立法來推動的,這是保障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首要條件,在參加人員范圍、享受條件、繳費比例等方面有嚴格規定。(2)公平與效率兼顧,突出效率的原則。公平原則是社會保險的通用原則,而效率原則對失業保險具有獨特的意義。失業保險對象具有勞動能力。失業保險負有促進就業的責任,這種責任要求失業保險要以充分開發利用勞動力資源為目標,這種效率功能具體體現在促進就業、預防失業上。公平和效率的兩重性使失業保險成為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和就業服務體系的連接點,建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總體原則應當是兩者兼顧,但從我國就業壓力大,勞動力隊伍年輕化這一特點出發,應當適當突出效率原則。(3)適時調整原則。所謂適時調整就是對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失業保險金支出結構和救濟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作出變動。這一原則的主要依據是,我國在改革過程中許多方面的情況難以得出准確的預測,失業人員的結構和失業特點也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同時,失業率具有周期性變化的特點,不同階段的就業與失業管理政策重點不一樣,應當留有餘地。除此以外,與其他社會保險項目一樣,我國的失業保險實行統一徵收和統籌基金原則,管理上政事分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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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失業保險基金有哪些特點
失業保險基金特點一:普遍性
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
申領流程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失業保險基金特點二:強制性
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失業保險基金特點三:互濟性
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覆蓋范圍 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及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業主及其僱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⑦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主要有哪三個原則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主要有哪三個原則:第一,強制性原則。所謂強制性,就是說國家為實行失業保險制度,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金。目前,凡屬國營企業,無論大小,無論經營生產情況如何,作為社會上獨立的經濟成員,都必須承擔保證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共同的責任和義務,都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失業保險基金。在這一點上,要堅決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不能搞什麼自行其是或討價還價,更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拒不繳納。
第二,無償性原則。所謂無償性,就是說國家徵收失業保險金後,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向繳納單位付出任何代價。失業職工脫離原單位後,就成為社會失業人員中的一個成員,對他們的救濟和保險,已經和原單位無直接聯系。無償性和強制性是相聯系的,正是這種無償性牽涉到繳納單位的經濟利益,所以才使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從這一點上也可說明,確定享受失業保險的范圍對象是和確定繳納標准有一定區別的。
第三,固定性原則。所謂固定性,是指國家事先規定繳納保險金的對象和應繳的數量比例,要求繳納對象按此標准繳納。失業保險基金繳納的固定特點決定了國家建立這項基金具有最可靠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