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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04 21:25:06

⑴ 辦理工傷保險手續需攜帶什麼資料

1、填寫完整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傷亡人員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以及復印件;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原件以及復印件;
4、根據不同受傷情形,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以及復印件:
屬於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屬於因為外出期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意外事故的,提交單位開除的因工外出證明材料;其中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還需要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屬於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火車事故等傷害,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開出的法律文書;
屬於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受到傷害,提交相關部門出具證明資料;
屬於因戰、因公負傷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本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開出的相關診斷證明。
如果是委託他人進行申請,應該同時提交委託人的身份證明,遇到其他特殊情況還需要提交證明材料。

⑵ 社保檔案里是什麼詳細內容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明確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

一、社會保險管理類

(一)參保單位登記材料。包括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永久〕

(二)參保人員登記材料。包括繳費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或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無業居民、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社會保險關系變動、基本信息變更等登記手續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材料。包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個人賬戶修改等相關材料〔100年〕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材料。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驗證換證、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補證時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驗材料〔10年〕

(五)社會保險卡(證、手冊)管理材料。為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卡(證、手冊)首發、補發、收回等管理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六)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驗證材料。包括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進行領取資格檢查驗證的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七)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材料。包括對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退休人員進行信息採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務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八)異地安置登記材料。包括異地安置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和長期派駐異地工作的參保人員,辦理安置地或派駐地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所填報的核定表、備案表及相關材料〔50年〕

(九)服務協議管理材料。包括與基金收付款協議銀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工傷協議醫療康復機構、工傷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網路通信運營商、附加保險承保單位等簽訂的協議書、考核材料、終止協議材料〔10年〕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類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核定材料。包括繳費基數核定以及工傷費率確定、中斷繳費、恢復繳費、補繳費、預(補)繳費、退費、加收滯納金、加收利息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三)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明細表和匯總表〔50年〕

(四)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年度匯總表〔永久〕

(五)催繳材料。包括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書、補繳協議〔10年〕

(六)繳費證明材料。包括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出具的繳費證明及相關材料〔10年〕

三、養老保險待遇類

(一)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養老金領取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待遇、養老金領取人員喪葬費、養老保險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養老保險待遇更正、養老保險待遇補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減支付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三)勞動能力鑒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四)養老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養老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四、醫療保險待遇類

(一)門診特殊病登記材料。包括門診特殊病參保人員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二)就醫登記材料。包括參保人員辦理住院、家庭病床、轉診轉院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三)醫療保險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醫療保險門診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五)醫療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醫療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五、失業保險待遇類

(一)失業備案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審查登記業務表單、失業人員名單及相關失業證明材料〔10年〕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材料。包括領取期限、待遇標准等相關材料〔10年〕

(三)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促進就業補貼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五)失業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失業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六、工傷保險待遇類

(一)工傷備案材料。包括工傷事故備案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工傷認定材料。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三)工傷人員登記變動材料。包括工傷職工登記、工傷保險信息變動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四)工傷保險傷殘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亡人員喪葬補助金、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核定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五)工傷保險醫療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傷人員因工傷發生的醫療、康復、配置輔助器具、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六)工傷預防費用核定材料。包括參保單位工傷預防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七)工傷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八)工傷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七、生育保險待遇類

(一)妊娠登記材料。包括女職工辦理妊娠登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並發症登記材料。包括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因生育、計劃生育、治療並發症發生的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等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2)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對參保單位和個人權益的真實記錄,是確定參保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是實現為參保個人「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目標的重要條件,也是反映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寶貴資料和重要歷史憑證。

做好社保檔案工作的意義:
一是從廣大參保人員來說,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對參保單位和個人權益的真實記錄,是確定參保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做好社保檔案是實現為參保個人「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目標的必要條件。

二是對各級經辦機構而言。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貫穿於社會保險登記、征繳、統計、待遇核發、稽核和社會化服務等經辦業務的全程,與社會保險各項經辦業務既緊密關聯又相輔相成,是正確處理各項具體經辦業務、支持經辦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基礎,在整個社保工作中的具有非常重要的地

位。加強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其實質就是推進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科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過程。因此,依法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既是加快推進社會保險經辦工作標准化和規范化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全面提升經辦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徑。

三是從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角度看。實現社會保險事業可持續發展,既要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同時也需要不斷打牢確保制度健康運行的各項基礎工作。而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就是支撐社會保險制度健康運行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從局部試點到全面推開,

已經走過了20多年的歷程,各地已經積累了大量的業務檔案資料,但在《規定》頒布之前,國家還沒有制定全國性的社會保險檔案業務管理規定。法律的缺位使各地在業務檔案管理無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威脅到社會保險事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規定》的頒布實施必將有力推動社會保險

業務檔案管理走上標准化、規范化的軌道,為實現社會保險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和支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具體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由國務院於2003年4月27日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⑷ 什麼是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殘情定級後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鑒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鑒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鑒定。
,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列出了典型的及視為工傷情形: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⑸ 工傷、事故處理檔案包括什麼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的分類
1、人身傷亡事故。凡屬本公司職工(包括計劃內的臨時工),在生產區域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
2、火災事故。由於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一定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傷亡或一定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4、設備事故。由於某種原因引起的機械設備、工藝設備、動力設備、貴重儀器儀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損壞(包括設備管線發生故障)。
5、停產事故。由於停水、停電、停汽、凍結和誤操作造成裝置被迫停車而形成的停產事故。
6、跑損事故。由於某種事故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損。
7、交通事故。凡是廠內的車輛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車輛損壞、物質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包括非職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8、質量事故。由於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質量事故(另由專門部門管理上報)。
9、 其它事故。
二、事故的性質
為了便於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質劃分為報部、一般、輕微、惡性未遂事故四種。
1、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都稱之為上報事故:
1.1死亡一人或重傷一人。
1.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
1.3裝置因事故造成停產,打循環,延期開工,使該裝置日處理量減少20%以上者(生產裝置處理量損失由調度室提出);
1.4大面積停電,包括兩套裝置,兩個變電所全停的電氣事故。
上報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條件按國家規定。
2、凡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為一般事故:
2.1輕傷一名,休假治療八小時以上;
2.2造成直接損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內)。
2.3裝置因事故造成停產,打循環、延期開工,致使該裝置日處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
2.4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輕傷處理;
3、凡未達到上述1、2條中任何一項者,均屬於輕微事故。
4、重大惡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性質惡劣(如設備超負荷、大走刀量切削降低設備使用壽命,起吊澆鑄包高空掉落,高壓氣瓶高處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檢修中誤送電僥幸未造成觸電傷亡等)或生產操作嚴重不正常給設備帶來重大隱患,或嚴重影響了設備使用壽命。
三、事故的管理
1、 事故的分管
1.1人身傷亡、爆炸,由安技科負責管理;
1.2機械動力設備事故(包括停水、停電、停產造成的停產事故),壓力容器和鍋爐方面的爆炸事故,由設備動力科負責管理;
1.3跑損、凍凝或和生產操作、工藝技術等原因造成的停產事故由生產科和技術科負責管理;
1.4發生產品質量事故由質管科負責管理;
1.5交通事故和廠區生活區的一切火災事故均由保衛科負責管理。
2、 事故調查及處理
發生上報事故時,主管廠長立即組織安技、技術、勞資、保衛、生產、工會等部門,組成調查組迅速進行調查,必要時請勞動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參加調查,查清事故經過,確定事故原因,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 事故統計的上報
各類事故按嚴重程度分為三級管理,上報事故統一由上級主管部門掌握管理,統稱上報事故(寫有專題書面報告)。一般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由廠負責管理。輕微事故由車間自行掌握處理。
3.1當發生上報事故時,事故單位除立即採取措施外,並通知安技科和有關部門以及廠領導,及時搶救和調查在搶救中要保護好現場。主管安全的付廠長將事故及原因在24小時內上報主管部門,事後要由事故主管部門認真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由安全技術科於事故發生後半月內報主管部門。
3.2當發生一般事故時,事故單位除立即採取措施之外,必須馬上通知安技科,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切實做到「三不放過」。並要求在事故發生五天內填寫好事故報告送安技科。
3.3當發生輕微事故時,發生事故的當班班長應報告車間領導處理。
3.4各分管部門(各車間或科室)應將各類事故於每月27日前匯總報安技科。由安技科匯總於月底前向上級報告。
3.5各部門事故調查、分析、登記、統計、報告和處理等,必須嚴肅認真,如有隱瞞不報或有意延期報告等,除責成補報外,對責任者應分別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
4、 事故的損失計算
4.1人身傷亡事故以負傷率表示,不計金額。死亡按年統計,重傷以月統計。
4.2事故的直接損失系指造成的設備、器材、建築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損的其它各類物品的損失,均折價計算(成品按出廠價格,半成品按半成品價格,器材、設備按新舊程度和實際使用價值計算)。設備、器材、建築物等,雖有部分損壞,但經修復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費(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計算。
4.3事故的間接損失(包括減產、停產損失和設備、車輛停運)均摺合金額計算。
註:滅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價值,另列單項計算。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
由於生產管理不善,而導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為了便於分析、統計、每一事故要盡力找出一個主要原因,現將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車間上報時或安技科向上報時參考。
1、人身傷亡事故的原因:
1.1事故類別及其直接原因(物質原因)
1.1.1物體打擊:指落物、錘擊、砸傷、崩塊(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體打擊)。
1.1.2車輛傷害:指擠、壓、撞等。
1.1.3機械工具傷害:指絞、輾、碰割、戳等。
1.1.4起重傷害:指起重設備在操作過程中所引起的傷害。
1.1.5觸電:包括雷擊、電擊。
1.1.6淹溺。
1.1.7灼、燙傷。
1.1.8火災:指著火和救火過程中所引起的傷害。
1.1.9刺割;指機械工具傷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釘子扎腳、尖物刺割等。
1.1.10扭傷:指扭腰、扭臂、扭腳等。
1.1.11高空墜落:指從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業墜落和從平地墜入坑池、溝內。
1.1.12倒塌:指建築物、框架、堆集物倒塌。
1.1.13瓦斯爆炸:指丙烷車、庫爆炸、粉塵爆炸、如煤塵鋁粉等。
1.1.14中毒和窒息:指油氣、瀝青、氮氣、一氧化碳和各種化學氣體等。
1.1.15鍋爐、壓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種氣瓶爆炸。
1.1.16其它傷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傷、凍傷等。
1.2間接原因:(組織技術原因)
1.2.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少或有缺陷。
1.2.2設備、工具附件有缺陷。
1.2.3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1.2.4光線不足或工作地點通道條件不良。
1.2.5沒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
1.2.6勞動組織不合理。
1.2.7對現場缺乏檢查或指導有錯誤。
1.2.8設計有缺陷。
1.2.9不懂操作技術知識。
1.2.10違反操作規程或違反勞動紀律。
1.2.11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
2、設備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1直接原因
2.1.1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2.1.2缺乏維護或維護不周。
2.1.3缺少檢修或檢修不良。
2.1.4設備本身故障或材質不良。
2.1.5設計錯誤。
2.1.6安裝不合理或安裝錯誤。
2.1.7其它原因
2.2間接原因
2.2.1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沒有制度。
2.2.2勞動組織不合理。
2.2.3缺乏安全教育。
2.2.4驗收不徹底。
2.2.5其它。
3、火災、爆炸事故的原因:
3.1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溫、照明、取暖等。
3.2設備、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氣、摩擦、撞擊產生火花,缺乏安全裝置等。
3.3電氣裝置有缺陷:電器設備、線路產生火花、雷擊、靜電放電等。
3.4設備發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電、腐蝕、結焦等。
3.5物質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
3.6易燃物接觸火源或灼、熱物體。
3.7物質的化學作用。
3.8其它。
五、附則
1、其他廠礦職工(包括代培實習人員)參加本廠工作發生工傷事故;由本廠負責調查、登記:統計、報告和處理,並通知原單位。
2、對於各類事故責任的處理:重大事故的責任者處分、由廠級(公司)決定,一般事故處理由主管業務科室,會同安技科決定,其限期一般要在一個月內結案,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按本細則處理:
3.1在生產中為了防止事故或發生其它意外,而採取主動停車,或緊急放空措施者。
3.2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水災、風災等)以及外來因素(廠外電源停電等)所造成的生產上的損失。
3.3由工會、武裝部等單位有組織的開展各種文體活動,練兵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由工會、武裝部等部門組織處理。
3.4產品質量事故由質管科負責分析,統計上報。
3.5醫療事故、食堂集體食物中毒,由行政科負責分析,統計上報。
3.6交通事故,廠內由運輸科負責分析,統計上報;廠外由保衛科負責分析處理。
3.7不是在生產、工作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如家裡煤氣中毒,食物中毒,下河洗澡淹溺、駕駛交通工具發生的交通事故,在家中觸電、或偷割電線觸者均由個人負責。
3.8在生產崗位上因打架頭斗歐、鬧玩等生產、工作無關而發生的一切傷害,其後果由個人負責。
3.9本細則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附件:
重傷事故劃分標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重傷事故處理:
1、經醫生診斷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雖非要害部位,但灶傷、燙傷佔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4、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及嚴重腦震盪等。
5、眼部受傷嚴重,有失明可能者。
6、手部傷害:
6.1大拇指軋斷一節的。
6.2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隻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
6.3局部肌腱受傷嚴重的,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等而造成的殘廢可能的。
7、腳部傷害:
7.1腳趾砸斷三隻以上的。
7.2局部肌腱受傷嚴重;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等殘廢可能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凡不在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後,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確定,並報市勞動局備案。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規范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
3、吸取教訓,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復發生。
二、責任
1、安全部門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部門負責履行本制度。
三、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 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 375 號令);《生產 法規依據: 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 493 號令)。
五、工傷事故范圍
(一)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 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 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 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 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 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 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 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 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 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 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 1~2 人的事故。 (包 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報告
1、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所在班組或 車間負責人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必須立即向安全科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2、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重傷事故應當於 1 小時內向事故發 生地鎮安監站報告; 死亡事故應當於 1 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 和區安監局報告。
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鎮安監站事故報告電話:×××××××× 區安監局事故報告電話:;受傷人員急救撥打「120」
八、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 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採取的措施;(應急救護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
1、事故發生後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盡快 救護到就近醫院。
2、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 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 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①現場目擊者;②班組、車間負責人; ③安全乾部;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 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 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 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 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 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 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 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 的工傷事故責任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 分,對於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 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後果嚴重並構成犯罪的責任者,交由 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 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致同 類事故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濫用職權、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後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系陪同 進行工傷鑒定後,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 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 記錄、 照片、 鑒定材料、 事故教育, 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⑹ 去社保局辦理工傷保險需要什麼資料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批准成立後就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初次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需准備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復印件,單位法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該單位所有員工的勞務合同,身份證復印件。

資料備齊後到社保局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並繳納職工的工傷保險費。單位參保繳費後有人員變動及時將變動人員名單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初次參保交費的次月新發生工傷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申請人超過了15日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同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不可訴的。

‍‍

⑺ 在單位工作期間工傷會不會記錄在檔案裡面

一般記錄在工傷事故檔案內,不記錄在人事檔案內。如果申請過工傷認定的話,勞動部門會有你認定工傷的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二十年。

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處理方法不相同。行政事業單位,一般是會入檔案。如果是企業,這要看具體單位和工傷情況。

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會記錄在個人檔案裡面;民營企業中,因為本身就不具備保管人事檔案的許可權,所以即使記錄,也只是在企業內部的員工檔案中記錄;

(7)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擴展閱讀: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記錄管理的規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⑻ 公司要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需要准備哪些資料有什麼流程找哪些部門

一、申報材料: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工傷保險費費率核定表。

二、辦理程序:辦理參保登記後,攜帶有關證件資料到工傷保險處辦理參保開戶手續,按照營業執照確定單位行業類別和繳費費率。

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攜帶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審核通過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變更、注銷登記的,用人單位攜帶有關機關批准變(或宣布)變更證明,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或「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審核通過後,重新核發或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辦公地址:市社保局工傷保險處。

(8)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擴展閱讀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

「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欄。

「批准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

「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

「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

「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

⑼ 湖南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實施細則

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意見
省發改委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人力社保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加快轉變衛生發展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建立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快發展的運行規范、競爭有序的多元化辦醫格局,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醫療服務需求,不斷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共同發展。完善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堅持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鼓勵和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
——平等准入,完善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統一的准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礙,營造非公立醫療機構良性發展的新環境。
——正確引導,依法監管。加強行業監管,規范職業行為,依法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目標。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元化辦醫新格局,強化和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到「十二五」末,非公立醫療機構床位數佔全省醫療機構總床位數的比例爭取達到20%以上。
二、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准入范圍
(四)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以自主選擇舉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營利性醫療機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優先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舉辦上規模、高層次的綜合醫院和有特色的專科醫院。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
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可選擇與其醫院類別和功能相適應的診療科目,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核准。對符合申辦條件、具備相應資質的,應予以批准並及時發放相應許可,不得無故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范圍。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批準的執業范圍、醫院等級、服務人口數量等,合理配置大型醫用設備。
(五)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各地要把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當地衛生發展規劃進行正確引導,支持其規范、健康發展。在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中,要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其設立條件、資質審核、審批程序等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需要新增和調整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
(六)鼓勵和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做大、做強。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和發展具有一定規模、有特色的醫療機構,引導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向高水平、高技術含量的大型醫療集團發展,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樹立良好的社會信譽。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強臨床科研和人才隊伍建設。
(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確定公立醫院改制范圍。可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地區以及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先行試點。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積極穩妥地把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的比重,促進公立醫院合理布局。要優先選擇具有辦醫經驗、社會信譽好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在改制過程中,要按照嚴格透明的程序和估價標准對公立醫院資產進行評估,加強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按照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製定改制單位職工安置辦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公立醫療機構逐步減少並嚴格控制特需服務,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特需服務所得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稅費。
(八)允許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進一步擴大醫療機構對外開放,將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調整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境外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我省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境外資本既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境外資本在我省相對欠發達地區投資舉辦醫療機構。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以及國際知名品牌醫療實體的資本在我省舉辦醫療機構,按規定享受優先支持政策。
(九)規范外資辦醫的准入程序。醫療外資項目的核准和審批應當執行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我省現行政策。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由省衛生廳和省商務廳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院需徵求省中醫葯管理局意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立由衛生部和商務部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需徵求國家中醫葯管理局意見。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進一步改善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環境
(十)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在用地政策上給予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城鄉規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需改變,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
(十一)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舉辦和發展。營利性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利用有償出讓取得的土地、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申請抵押貸款,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應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十二)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稅收政策和價格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葯品要執行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徵營業稅。
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後,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三)鼓勵各地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鼓勵各地採用政府采購或其他形式,選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醫療衛生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支持社會資本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個體診所等非公立醫療機構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遇有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規定獲得政府補償。
(十四)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非公立醫療機構凡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政策,符合醫保定點等相關規定的,人力社保、衛生、民政等部門應按程序將其納入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定點服務范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
(十五)設立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專項補助資金。非公立醫療機構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的,享受公立醫療機構重點學科建設經費補助同等待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重點學科建設統一納入本地區醫療衛生機構重點學科建設范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全省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實際,設立專門面向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重點學科建設計劃。
(十六)鼓勵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並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紅十字會、各類慈善機構、基金會等出資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與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立長期對口捐贈關系。
四、加大對非公立醫療機構人員隊伍建設的扶持力度
(十七)優化非公立醫療機構用人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有用工自主權。其招聘錄用的人員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法定的勞動關系,在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有條件的單位可為中級職稱(含)以上人員建立補充保險,以確保他們的待遇水平。
非公立醫療機構聘用外籍或港澳台醫務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改善非公立醫療機構外部學術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人員在職稱評聘、科研立項、參加學術活動、評先評優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類人員同等的待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要平等吸納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保證非公立醫療機構佔有與其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地位相適應的比例,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承擔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領導職務機會。
(十九)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人員培訓。各地要把非公立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的培養納入醫療衛生人才繼續教育、技能人才職業技能培訓、全科醫生培養培育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培訓計劃。政府相關部門要有計劃地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舉辦者和各級管理者進行政策法規、現代管理知識等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促進科學管理和依法治院。
(二十)鼓勵醫師多點執業,醫務人員合理流動。鼓勵醫師在確保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根據規定的程序進行多點執業,各地人力社保和衛生部門應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
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各種形式聘用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各地不得限制醫務人員在公立醫療機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之間自由流動。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出台辦法,保障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公立醫療機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間自由流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給予辦理執業地點變更、人事勞動關系銜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檔案轉接等手續。
五、加強指導和規范管理,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二十一)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規范執業。非公立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和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要獲得相應許可。嚴禁非公立醫療機構超范圍服務,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和醫療欺詐行為。規范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發布行為,嚴禁以任何形式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衛生部門要把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控制評價體系,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手段,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將醫療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納入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監管范圍。發揮醫療保險對醫保定點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
(二十二)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守法經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登記的性質開展相應的業務,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入除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於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違反經營目的、收支結余用於分紅或變相分紅的,衛生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責令停止執業,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益可用於投資者經濟回報。非公立醫療機構要按照臨床必需的原則為患者提供適當的服務,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醫療。對不當謀利、損害患者合法權益的,衛生部門要依法懲處並追究法律責任。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對各類醫療機構的審計監督作用。
(二十三)推動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管理水平。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推行現代化醫院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成本控制和質量管理,聘用職業院長負責醫院管理。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醫院管理公司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允許非公立醫療機構採用各種方式聘請或委託國內外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專業機構參與醫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導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法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二十四)培育和增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社會責任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加強醫務人員執業道德建設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誠信執業。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按規定設立救助基金、開展義診等多種方式回報社會。進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在行業自律和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十五)加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信息化建設。要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權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省市縣信息平台建設,以醫院管理和電子病歷為重點,推進信息化建設。
(二十六)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變更經營性質的相關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應注銷後進行清算,再重新申辦,並根據其經營性質,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轉換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提出申請並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按規定分別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
(二十七)建立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退出機制。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產權變更,可按有關規定處置相關投資。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停業或破產,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八)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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