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本醫療保險都有哪些常見問題
先來說說傳說中的「社保」概念。社保,即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立法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保障制度。『貳』 醫保基金管理問題在哪兒
今天,審計署網站發布了醫療保險基金審計結果稱,從審計情況看,有關部門和單位能夠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醫保業務經辦和基金管理總體規范,但也發現一些管理不規范問題,以及15.78億元違法違規問題(約占抽查資金金額的0.46%)。
『叄』 關於醫保裡面統籌基金支付的一些疑問
第一,醫保病人住院要壓醫保卡,你可看下你醫保卡背面,管理應該有使用說明
第二,按照你描述的8000元,統籌基金應該會給你支付大部分,你只需支付剩餘部分
第三,能否時候現金報銷,各地政策不一,有些地方參保地發生的費用不允許現金報銷。建議與杭州醫保經辦部門聯系,看看當地的要求和能不能變通。
另外,杭州開展門診統籌了嗎?挺好的,絕大多數地區要住院才能報銷。
『肆』 關於醫保的問題!!
醫保各個地區有所不同,但頁不會相差太多,具體的還要看當地規定,下邊這個可以參考看一下
(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范圍內的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與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包括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和其他參保人員。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以下簡稱市醫保局)是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管理。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市衛生、勞動保障、財政、審計、葯品監督、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上海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是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費用的結算、撥付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醫療帳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和繳費
第四條 (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按照市醫保局的規定,向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手續時,應當根據市醫保局的要求進行審核,並按照規定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市醫保局。
第五條 (職工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
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之和。
用人單位應當按其繳費基數10%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
第七條 (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條 (征繳管理)
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繳費數額的計算、繳納的程序以及征繳爭議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個人醫療帳戶、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構成。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計入個人醫療帳戶外,其餘部分納入統籌基金。
第十條 (個人醫療帳戶的建立)
市醫保中心在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後,應當為職工建立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一條 (個人醫療帳戶的資金計入)
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下列比例計入在職職工個人醫療帳戶:
(一)34歲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0.5%;
(二)35歲至44歲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
(三)45歲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5%。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下列比例計入退休人員個人醫療帳戶:
(一)退休至74歲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
(二)75歲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5%。
第十二條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停止計入)
職工應當繳納而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中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計入資金。
第十三條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使用和計息)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可跨年度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分為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余資金。
個人醫療帳戶年末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計息,並計入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四條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查詢)
職工可以查詢本人個人醫療帳戶中資金的計入和支出情況,市醫保局、區縣醫保辦和市醫保中心應當為職工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附加基金)
用人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附加基金)。
第四章 職工就醫和醫療服務的提供
第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許可並經市醫保局審核後,准予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經營資格並經市醫保局審核後,准予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的葯品零售企業。
第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服務要求)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應當為職工提供服務,並根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葯范圍以及支付標准申請醫療費用結算。
第十八條 (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葯范圍和支付標准)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葯范圍以及支付標準的規定,由市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製定。
第十九條 (職工的就醫和配葯)
職工可以到本市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職工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配葯,也可以按照規定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葯。
職工的就業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診的,可以到當地醫療機構就醫。
第二十條 (醫療保險憑證)
職工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對職工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個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五章 醫療費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條 (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職工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的,在批準的緩繳期內,職工不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當繳納而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後,職工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職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視作繳費年限的計算,由市醫保局另行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職職工門診急診醫療費用)
在職職工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所發生的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外的費用,由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所發生的費用):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餘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餘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三)1966年1月1日後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餘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四)2001年1月1日後新參加工作的,由在職職工個人自負。
第二十三條 (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
退休人員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所發生的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費用,由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所發生的費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在2001年1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在2001年1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四)1966年1月1日後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在2001年1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五)2001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並在之後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第二十四條 (門診大病和家庭病床醫療費用)
職工在門診進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和放射治療(以下統稱門診大病醫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的,由統籌基金支付85%;退休人員的,由統籌基金支付92%。其餘部分由其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職工自負。
職工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80%,其餘部分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職工自負。
第二十五條 (在職職工的住院、急診觀察室醫療費用)
在職職工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准。起付標准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
在職職工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
在職職工發生的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後其餘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第二十六條 (退休人員的住院、急診觀察室醫療費用)
退休人員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標准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1年1月1日後退休的,起付標准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8%;2001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並在以後退休的,起付標准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
退休人員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員發生的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後其餘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第二十七條 (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上費用)
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職工在一年內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起付標准以上的醫療費用,以及門診大病或者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餘部分由職工自負。
第二十八條 (部分特殊病種的醫療費用支付)
職工因甲類傳染病、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後遺症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急診和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傷、職業病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的,超過部分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50%,其餘部分以及有關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九條 (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統籌基金、附加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予支付:
(一)職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配葯或者在非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職工就醫或者配葯時所發生的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葯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因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醫療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醫療費用的結算
第三十條 (醫療費用的記帳和帳戶劃扣)
職工就醫或者配葯時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憑職工的醫療保險憑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於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如實記帳;
(二)屬於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從職工的個人醫療帳戶中劃扣,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足支付的,應當向職工收取。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對職工就醫或者配葯所發生的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應當向職工收取。
第三十一條 (醫療費用的申報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對從職工個人醫療帳戶中劃扣的醫療費用,每月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對屬於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記帳醫療費用,每月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
職工對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所發生的可由統籌基金、附加基金或者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憑其醫療保險憑證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
第三十二條 (醫療費用的核准與撥付)
區、縣醫保辦對申請結算的醫療費用,應當在收到申請結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報送市醫保局。
市醫保局應當在接到區、縣醫保辦的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支付、暫緩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審核決定。市醫保局在作出暫緩支付決定後,應當在90日內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決定並告知相關單位。
經市醫保局核準的醫療費用,市醫保中心應當在核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從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中予以撥付;經市醫保局核准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或者職工自行負擔。
第三十三條 (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醫保局可以採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三十四條 (申請費用結算中的禁止行為)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或者個人,不得以偽造或者變造帳目、資料、門診急診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結算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
市醫保局和區、縣醫保辦應當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有關醫療費用結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結算有關的記錄、處方和病史等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十條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市醫保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經支付的有關醫療費用,並可處以警告、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
第三十七條 (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市醫保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經支付的有關醫療費用,並可處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醫保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醫保中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市醫保局追迴流失的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活動,依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由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條 (其他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
本市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自由職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延長工作年限人員的特別規定)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國家規定暫不辦理退休手續、延長工作年限的人員,按照在職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辦理退休手續後,按照同年齡段已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社會化管理過渡期)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一年內,為本市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化管理的過渡期,過渡期的具體操作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伍』 醫療保險基金的建議
(一)改革會計核算基礎,採用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核算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會計核算基礎是可行的,它既可解決現行收付實現制核算基礎存在的局限,滿足政府對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宏觀管理的需要,又能提高醫療保險基金財務數據的透明度和真實性。筆者認為,對能預計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如醫療保險費的征繳,應計利息的計提等。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因為《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說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旦核定某單位或個人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就必須繳納,即使繳費單位或個人因各種原因導致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也只能緩交而不是免交,並按規定還要交付一定的滯納金,這就形成了經辦機構的「隱性債權」。經辦機構應設置「應收醫保費」科目來核算保費的清欠情況,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應根據繳費核定額將單位或個人欠繳保費計入「應收醫保費」科目,待實際收到保費時再沖減「應收醫保費」科目,「應收醫保費」科目應根據單位或個人建立明細賬:同樣的辦法適用於利息的計提和歸還。對其他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則可採取收付實現制,於實際收到或支出款項時列支或列收。只有這樣,才能真實反映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運行狀況和財務成果,正確反映醫療保險基金的持續能力,為政府規避風險、實施穩健的發展戰略、制定長期的發展政策提供依據。
(二)增設「待轉基金」科目,改進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
應增設「待轉基金」科目,用於核算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歸集、劃分和結轉情況,以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報表填制要求相對應。設置「待轉基金」科目後,有關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如下:經辦機構收到尚未確定歸屬的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時,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貸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確定歸屬時,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收入」:月末仍未確定歸屬的,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貸記「待轉基金」。「待轉基金」科目余額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這樣一來,「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月末和年末均無余額。與以前的對年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收入的年末預分、次年沖回的賬務處理方法相比,後者更簡單、准確,更便於操作和理解,並且,設置「待轉基金」科目後。可定期用「待轉基金」科目余額對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實際余額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進行調整(差額應附有明細清單),有利於規范不同經辦機構的調賬行為,避免人為因素影響醫保基金收支數據的准確性。
(三)完善會計報表中「待轉基金」項目的填制方法
在編制會計報表時,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轉基金」項目應按以下方法填制:「待轉基金」項目反映當期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據「待轉基金」科目的當期貸方發生額減當期借方發生額填制;「待轉基金」項目金額應等於「待轉保險費收入」與「待轉利息收入」項目金額之和。對《資產負債表》中的「待轉基金」項目則按以下說明填制:「待轉基金」核算期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據「待轉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資產負債表》中「待轉基金」項目的金額應等於「待轉基金」科目期初余額加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轉基金」項目金額之和。
『陸』 關於騙取醫保基金的問題
建議:
1、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單位醫保主任的行為是否違法;
2、如果該主任的行為確實屬於違法,應該廣泛的搜集相關證據,盡量做到有根有據。之後,向當地社保局、衛生局、醫管局舉報單位的違法行為。
『柒』 醫保基金運作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請找出一個問題,並提出對策
醫保住院結算,按照不同醫院級別定額結算。
以前是超定額部分醫院自行承擔,現在解決的辦法是超兩倍定額時,再比例結算。但是醫院還是總在虧的。
提出對策,根據統籌基金情況,提高定額。
『捌』 關於轉社保醫保基金的問題
錢是不可以取出的,可以到社保服務中心辦理轉移手續,轉會戶口所在地。公積金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轉移手續,有的地區允許提出。
『玖』 醫保和住院基金的問題
你所說的住院基金是什麼?是商業保險還是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新農合,社保醫療都是,走過一個就不能走另一個了,剩下的可以走商業保險報銷!
有社會保險,建議先走社會保險報銷,社會保險報銷完後再商業保險報銷!
社會保險報銷後讓他開分割單,拿著分割單可以去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報銷(只能報銷剩餘的部分!)
『拾』 醫療保險保險問題,醫保基金報銷2799,其中自費1064,那麼醫保基金多餘的錢哪裡去了!
你算的這個帳好像有點不對,醫院看病的總費用比醫保報銷的費用還要少,一般情況是不可能有這樣的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