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中的勞保統籌基金費率是多少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改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均要按本地區人民政府新政函規定的3.55%(不含稅造價)比例收繳勞保費用。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工程規劃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工程項目竣工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統籌機構提交工程費用結算報告,由統籌機構對繳納勞保費用的情況進行核算,多退少補。
(1)廣東勞保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沒有預交勞保統籌基金的工程項目,各地、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建設單位在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工程規劃、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保證建築企業有參加養老保險穩定資金來源的具體措施。
勞保費用應當在工程概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合同中單獨列項,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勞保費由各市縣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向建設單位統一收繳,並撥付建築施工企業,專項用於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支付離退休職工費用,以及支付其他服務和保障建築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符合勞動保障政策的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統籌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保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費率
② 勞保基金管理制度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的規定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是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建築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按照建設部的統一布署,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以來,通過改革、改制和重組,企業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動。為使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緊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湘政辦函(1992)249號及《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保基金的應收盡收。
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有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徵收,狠抓新開工項目勞保基金的收繳,所有新開工項目都必須按照省政府規定,在發放《施工許可證》之前,向建設單位(業主)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徵收勞保基金。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可採取簽訂協議分期徵收方式。由政務中心(收費局)代收勞保基金的地區,要明確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政務中心(收費局)各自職責和工作時限,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各政務中心(收費局)收取的勞保基金直接匯入勞保基金專戶。徵收建築行業勞保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基金專用票據。
為了維護全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1992)20號文明確的:建築企業職工勞保基金管理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具體經辦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勞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勞保積累調劑金、管理經費及勞保基金的撥付辦法、標准。
(一)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的提取:
各地勞保積累調劑金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的25%提取,其中:5%作為省級積累調劑金;20%作為市級積累調劑金。
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所需人員、工作經費,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分段提取。年內收取勞保基金2000萬元以下的(含2000萬元),按5%計提;超過2000萬元到4000萬元(含4000萬元)部分,按2.5%計提;4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提,提取的管理經費直接匯入管理經費專戶,按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後,其餘部分為基本部分。
(二)勞保基金撥付辦法及標准
1、撥付辦法:
勞保基金收取到帳後,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後可按工程進度實行預撥,竣工決算時結清。對不按規定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建築業企業,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提供的欠費通知單,將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直接背書到社保部門。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業企業及省外建築業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結清、撥付。
建築業專業、勞務公司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需雙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配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
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收取到帳、並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兩年,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經審查不符合撥付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應將其收取的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不再撥付給企業。
2、撥付標准:
(1)按國務院國發(1997)第26號、省政府湘政發(1997)第43號文規定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業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基本部分撥付後的余額為積累調劑金。
三、建立健全勞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勞保基金的監督,確保勞保基金專款專用。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是施工企業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勞保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勞保基金的政策和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和結算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減免、拖欠、截留、擠占挪用勞保基金,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
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勞保基金徵收、撥付、調劑情況監督、稽查,對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政務中心(收費局)不按規定徵收、劃撥、管理、使用勞保基金,對拖欠、不足額繳納勞保基金的建設單位(業主)和責任人按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和規定予以處罰。
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要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的管理,勞保基金收入應存入設立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基金專戶。在確保正常撥付勞保基金有餘額時,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適當轉存定期。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
凡撥付到建築業企業的勞保基金,企業要優先用於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勞保費用項目建立帳目,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各建築業企業要按規定真實、准確地向所在地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填報報表和有關資料。要自覺接受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同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以上各項,望各地遵照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從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③ 勞保基金是什麼按什麼比例扣還
勞動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勞動保險基金是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繳納費用:
是按比例扣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④ 廣東居民社保優惠政策
1、有優惠政策的:當事人屬於當地(入戶佛山)的居民,參保當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的,享受政府補助;
2、城鄉居民醫保:基本醫保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組成:用人單位、職工個人、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月繳費;財政、居民個人以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年繳費:
(一)職工參加基本醫保一檔的,總費率是4.5%,其中用人單位繳交4%,個人繳交0.5%(全部進入統籌基金);
(二)職工參加基本醫保二檔的,總費率是5.5%,其中用人單位繳交4%,個人繳交1.5%(其中1%進入個人賬戶基金,0.5%進入統籌基金);(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保一檔的,總費率是4.5%,全部由個人繳交;
(四)居民參加基本醫保一檔的,2017年總費率3%,其中財政補貼1.8%,個人繳交1.2%;2018年總費率3.5%,其中財政補貼2.3%,個人繳交1.2%;從2019年起總費率4%,其中財政補貼2.8%,個人繳交1.2%。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4、以上參考資料來源及更多內容:《佛山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4〕37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⑤ 建築業勞保基金辦理返還流程
建築工程勞保費退還方法流程:
1、建築業勞保費繳款通知單(原件);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3、《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4、建設單位出具代繳建築業勞保費的扣款證明(若多家企業施工應出具繳費金額分攤表);
5、企業法定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勞動者上月的工資花名冊;
6、企業購買上月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憑證(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託函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建築業某些工作條件特別艱苦的工種,如水下作業的潛水工、高空作業的架子工、煙囪工等,在勞動保險上作了特殊規定。根據條例規定,全民所有制建築企業的職工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的權利,凡因疾病、工傷、殘廢、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死亡者。
按規定分別享受工資、醫葯費、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的待遇,以及療養、休養等其他福利。由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或死亡時,也享受一定的保險待遇。在特殊條件下勞動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⑥ 勞保基金取消了嗎
勞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區規定的取費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用以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的一項特種基金。
據說,勞保基金要取消是由於收取勞保基金缺少法律依據。
⑦ 勞保基金的定義是什麼適用范圍有哪些
勞動保險基金亦稱勞保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的取費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的,用於支付職工勞動保險的特種基金。是按勞保條例規定的離退休職工的費用和6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及按照上述職工工資總額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
勞動保險基金的計取方法:
(1)一般建築工程、混凝土構件安裝工程等以直接費為基數,按規定的費率計取。其計算公式為:勞動保險基金=直接費×勞動保險基金費率
(2)安裝工程、房屋拆除及維修工程等以人工費為基數,按規定的責率計取。其計算公式為:
勞動保險基金=人工費×勞動保險基金費率
⑧ 勞保基金怎麼支付
勞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區規定的取費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用以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的一項特種基金。
勞保基金開支范圍,是除了職工福利基金外,按勞保條例有關規定開支的勞動保險費用,主要包括:
1.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其醫葯費。
2.退職職工的退職生活費。
3.六個月以上病員工資及其應提取的工資附加費。
4.職工死亡喪葬費和直系供養親屬的撫恤費。
5.有些地區實行勞保統籌,按定率上交數同實際發生數的差額(上交多而實際開支少)。
舉例說明勞保基金的總分類核算
1.從銀行提取備發退休人員退休費現金5000元。
借:現金 5000元
貸:專項存款 5000元
2.支付退休人員退休費500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5000元
貸:現金 5000元
3.由工資分配轉來六個月以上病員工資30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300元
貸:應付工資 300元
4.應分配六個月以上病員的工資附加費10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100元
貸: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60元
貸:其他往來——工會經費 40元
5.支付退休人員報銷醫葯費7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70元
貸:現金 70元
6.從專項存款戶支付職工因公死亡喪葬費12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120元
貸:專項存款 120元
7.本月隨工程款收回勞保基金4000元。
借:應收工程款 4000元
貸: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4000元
8.支付勞保統籌基金(上交數大於實際支用數)100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1000元
貸:專項存款 1000元
9.自未結算勞保基金收支差額2590元。
借:利潤——營業外支出 2590元
貸: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2590元
⑨ 廣東省社保基金管理網站
查詢個人社保
⑩ 2016年7月1日之前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支付條件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的規定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是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建築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按照建設部的統一布署,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以來,通過改革、改制和重組,企業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動。為使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緊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湘政辦函(1992)249號及《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保基金的應收盡收。 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有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徵收,狠抓新開工項目勞保基金的收繳,所有新開工項目都必須按照省政府規定,在發放《施工許可證》之前,向建設單位(業主)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徵收勞保基金。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可採取簽訂協議分期徵收方式。由政務中心(收費局)代收勞保基金的地區,要明確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政務中心(收費局)各自職責和工作時限,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各政務中心(收費局)收取的勞保基金直接匯入勞保基金專戶。徵收建築行業勞保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基金專用票據。 為了維護全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1992)20號文明確的:建築企業職工勞保基金管理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具體經辦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勞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勞保積累調劑金、管理經費及勞保基金的撥付辦法、標准。 (一)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的提取: 各地勞保積累調劑金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的25%提取,其中:5%作為省級積累調劑金;20%作為市級積累調劑金。 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所需人員、工作經費,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分段提取。年內收取勞保基金2000萬元以下的(含2000萬元),按5%計提;超過2000萬元到4000萬元(含4000萬元)部分,按2.5%計提;4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提,提取的管理經費直接匯入管理經費專戶,按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提取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後,其餘部分為基本部分。 (二)勞保基金撥付辦法及標准 1、撥付辦法:勞保基金收取到帳後,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後可按工程進度實行預撥,竣工決算時結清。對不按規定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建築業企業,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提供的欠費通知單,將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直接背書到社保部門。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業企業及省外建築業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結清、撥付。 建築業專業、勞務公司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需雙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配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 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收取到帳、並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兩年,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經審查不符合撥付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應將其收取的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不再撥付給企業。 2、撥付標准:(1)按國務院國發(1997)第26號、省政府湘政發(1997)第43號文規定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業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基本部分撥付後的余額為積累調劑金。 三、建立健全勞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勞保基金的監督,確保勞保基金專款專用。建築行業勞保基金是施工企業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勞保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勞保基金的政策和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和結算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減免、拖欠、截留、擠占挪用勞保基金,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 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勞保基金徵收、撥付、調劑情況監督、稽查,對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政務中心(收費局)不按規定徵收、劃撥、管理、使用勞保基金,對拖欠、不足額繳納勞保基金的建設單位(業主)和責任人按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和規定予以處罰。 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要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的管理,勞保基金收入應存入設立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基金專戶。在確保正常撥付勞保基金有餘額時,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適當轉存定期。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 凡撥付到建築業企業的勞保基金,企業要優先用於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勞保費用項目建立帳目,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各建築業企業要按規定真實、准確地向所在地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填報報表和有關資料。要自覺接受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同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以上各項,望各地遵照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從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