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劉洪波的主要科研項目及角色
1·2001.3-2003.3 基於水源及凈水管理信息系統的供水優化研究,天津市自然基金項目,主要負責人;
2·2001.3-2003.6 天津大學節水綜合示範工程研究,天津市科委,主要參加人;
3·2002.1—2003.8 天津市碧水工程實施方案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天津市環保局,負責人;
4·2003.1—2005.12 城市供水系統運行決策支持系統研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主要負責人;
5·2003.12-2005.12 基於3E復雜系統的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研究,天津市科委,參加人;
6·2004.4-2006.12 天津市海河水環境總量控制決策支持系統研究,天津市自然基金項目,負責人;
7·2005.1-2005.6 天津市中心城區污泥轉運站可行性研究,天津市開源污水處理公司,負責人;
8·2005.9-2007.4 天津市高等學校生態校園建設標准與規劃方法研究,天津市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第三參加人;
9·2005.9-2007.12 生態校園建設標准、模式及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統研究,天津市科技發展計劃項目,主要負責人;
10·2006.1-2008.12 基於模糊理論的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管理研究,教育部博士點基金項目,主要負責人;
11·2009.4-2012.3 濱海新區生態城市建設規劃與評估方法研究,天津市科技支撐計劃重點項目,第二承擔單位第一負責人;
12·2009.7-2010.7 煙台垃圾無害化處理廠臭氣成份檢測項目,北京朗森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
13·2010.5-2011.6 節水溫控回水龍頭節水規律研究,天津艾斯騰節水技術有限公司,負責人;
14·2010.8-2011.3基於給水處理工藝技術的水源地供水環境安全保障方案研究,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負責人。
Ⅱ 自然科學基金結題,發表的文章中,項目負責人是第一作者還是通訊作者,或者都可以
按照慣例,項目負責人是通訊作者,寫文章的是第一作者。但是,具體排名還要聽項目負責人的。所謂誰的經費誰說了算。
Ⅲ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中,主持項目和項目負責人的區別。
不具備。
在高校里如果要被評為教授首要的條件是該高校聘用的教職員工,學生與學校沒有聘用關系如何評選教授,就像一個人自學成才醫術高明,但是醫院不會讓他來看病,因為他們之間沒有僱傭關系。
還是不具備,如果你看過國家自然基金的申請書你會發現,裡面不會出現學生名字,申請國家基金的最低要求是講師,學生無權申請國家基金。
如果你寫過國家基金結項申請書你就應該明白,結項時的完成人順序可以改變,但是必須是在申請人中的某一位。學生只是名義上的完成人,受老師指導完成。
Ⅳ 科研項目主持人、負責人以及參與人的區別
以導師的名義申請國家課題則該導師是項目負責人,即使他不做任何事專請。
簡歷應如實寫在該項目屬中做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果,如果獲獎把排名標清。簡歷上絕不能寫自己是項目主持人或項目負責人,如寫則被視為造假,人品極差。
如果在項目申請書中「主要參加人」欄中排名第一則可寫為第一參加人,在此欄中的都可為主要參加人。
國家科研立項課題主持人與參與者都是課題成員,課題不可能一個人來完成,課題是個龐大的項目,需要有一個課題負責人代領3-5個或者更多的組員來共同完成。課題負責人和課題組員的分工是不一樣的。
課題負責人在課題組成員分工中起著重要作用。課題負責人要根據每個組員的特長來分配任務,課題負責人也可以按照課題需求來尋找合適的人選。讓每個人負責課題研究工作的一部分,不重復,合理調配。
(4)基金項目第二負責人擴展閱讀:
科研項目包括國家各級政府成立基金支撐的縱向科研項目(課題)、來自於企事業 單位的橫向科研合作開發項目(課題)和學院自籌科研項目(課題)。
從高校角度看,科研項目可分為校外科研項目(項目研究經費來自校外)和校內科研 項目(項目研究經費來自校內)兩大類。校外科研項目又可分為縱向科研項目和橫向科研項目兩種。
Ⅳ 什麼是第二責任人
這個問題很廣泛啊,違約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責任之債之類有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導致的,對於受到損害一方的在要求第一個人賠償損失外,還可以找另一方賠償。
Ⅵ 面上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可否變更
面上項目中的自由申請和地區科學基金的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換。遇有特殊情況(如出國、病休等)離開該項目研究一年以內的,項目負責人須安排合適人選代理,並報項目依託單位及對口科學部備案;擅自離崗及離崗超過一年的,須更換合適的項目負責人,由項目依託單位專報對口科學部審批。如無合適人選或未經批准,則應及時辦理中止手續。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負責人不得代理或更換。
Ⅶ 一個科研課題 中 所有參與者的排名順序有什麼意義嗎 重點問題是 :科研課題的項目負責人和第二名的差別
第一位是負責人,之後的都只是參與者,第一位負責人有權發表課題所有內容受法律保護,第二位的算位次比較高的,但不會超過第一位的主持人的,沒有並列之說!
Ⅷ 國家自然基金項目申請成功後,還能再修改項目組參與者名單嗎
可以修改,但要經過批准。
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項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項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項目負責人應當於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資金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8)基金項目第二負責人擴展閱讀:
1、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結題材料之日起9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結題要求的,准予結題並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
(二)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3、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准予結題項目的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項目申請摘要。 發表專項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向各級政府報送的政策咨詢報告或者建議,應當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註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Ⅸ 省部級科研項目可以有2個負責人嗎
不可,只能有一個負責人,其他人為助手或課題組成員。即使申報時寫了多個人的名字,一般審核時是把名單上的第一個人看做負責人。望採納。
Ⅹ 第一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有什麼區別
有以下區別:
1、代表含義不同
第一負責人所代表的不是個人而是一個單位,直接負責人是代表個人
2、需履行的義務不同
第一負責人需履行對整個單位或組織的義務,直接負責人需履行個人義務
3、承受責任不同
直接負責人需承擔主要責任,第一責任人付連帶責任
第一負責人是社會各階級行業、組織和個人,在道德、經濟、法律及制度上對某些事務必須首先承受履行的義務和權力;又叫首責制,故稱。是首先承當利害的關糸人。如道德行為的見義勇為。法律規定的法人、法人代表等等。
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的對稱。是指民事主體對自己不法行為依法應直接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現代各國民法中的「自己責任原則」,任何有行為能力人均應直接承受自己行為的後果;誰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就由誰承擔民事責任。
但這一基本原則又受到各國法中監護制度、代理制度、連帶責任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的限制。由此形成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並列的法制狀況。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與不法行為人有特定聯系的當事人可負有無條件的替代責任,先行償付責任和補充責任等,學理上稱之為間接責任。
(10)基金項目第二負責人擴展閱讀:
自近代始,英美法和大陸法民法均奉行以下基本規則: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均應直接承擔自己的行為後果;誰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就由誰直接承擔民事責任。學理上稱為「自己責任原則」。
但是在近代各國法律中,這一原則又受到監護制度、代理制度、保險制度、連帶責任制度和其他特別法制度的限制。由此形成了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並列的法律狀況。根據不同國家法律的特別規定,與行為人有特定聯系的間接責任人可負無條件替代責任、先行償付責任或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