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保險公司風險隱患全面排查建議從兩個大范圍開始:
一、內部;
1、加強公司一線業務人員對風險管控、風險初審基本知識的學習與控制。
2、提倡、推動業務人員對客戶保險風險隱患的宣傳。
3、加強櫃面審單人員對風險隱患的學習與嚴格把控
4、做好服務大廳、職場風險隱患提示語的張貼
二、外部;
做好對外保險風險隱患的大力宣傳力度。
媒體、宣傳欄、報紙等
2. 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及其管理
1. 償付能力
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3
資金運用
風險指標
(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3)存款信用風險
(4)債券信用風險
(5)資金運用集中度
(6)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1)資產負債持有期缺口率
(2)投資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4)存款信用風險
(5)債券信用風險
(6)資金運用集中度
(7)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4
業務經營
風險指標
(1)保費增長率
(2)自留保費增長率
(3)應收保費率
(4)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險人資質
(6)單一危險單位自留責任限額
(1)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
(2)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
(3)標準保費增長率
(4)退保率
(5)保單持續率
(6)准備金充足狀況
5
財務風險
指標
(1)產權比率
(2)自留保費資本率
(3)綜合成本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速動比率
(6)現金流
(1)產權比率
(2)盈利狀況
(3)短期險綜合賠付率
(4)現金流測試情況
3.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體系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 簡述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簡述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1、全面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准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根據公司實際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控,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
2、獨立集中與分工協作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評估和集中管理風險的機制,保證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同時要強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體職責,在保證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與業務單位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基礎上,使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平行推進,實現對風險的過程式控制制。
3、充分有效與成本控制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經營目標、業務規模、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合理權衡風險管理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合理配置風險管理資源,實現適當成本下的有效風險管理。
(4)試論保險公司風險偏好管理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可以設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綜合協調機構,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風險管理協調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制定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決策和重要業務流程的風險評估報告以及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
3、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4、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單位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5、合理確定各類風險限額,組織協調風險管理日常工作,協助各業務部門在風險限額內開展業務,監控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
5. 簡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風險的管理措施
保險公司承保後可對保險標的在別的公司進行再保險,以減輕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以及保證償付能力
6. 簡述保險公司的宏觀功能
保險是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的形式建立保險基金用於補償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在人身保險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傷殘、年老、失業等)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保險業屬於第三產業,其服務具有自身的特性,它可為行政機關、企事業提供防災防損、經濟補償及風險管控等方面的服務,還可為個人提供生命保障和生活福利服務。自改革開放以來,保險業實踐的廣度和深度得到不斷的擴展,保險已滲透到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社會管理的各個方面,與人民群眾的利益密切相關。保險是「精巧的社會穩定器」,社會的發展離不開保險,越發展就越需要保險,保險的優越性更多地體現社會管理功能上,它不僅可以彌補其他社會服務的缺陷,也可以減少政府在社會保障、公共秩序管理和經濟後備方面的不足,促進社會經濟良性運轉。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是多層次的,具有完整性和系統性,它主要包括社會穩定功能、經濟調節功能、經濟發展功能、公共管理功能和社會進步功能。
(一)保險對社會的穩定功能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和防災防損的功能,以其良好的恢復機制實現對社會資源的保護作用。保險可以幫助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企業及時恢復生產,幫助個人及時恢復身體健康,促進勞動力的正常再生產,短時間內恢復社會資源,保證社會和個人機體的正常運轉。在發生經濟危機時,保險還可以通過降低失業、保證政府稅收和分擔政府負擔實現金融的穩定。隨著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逐步推進,國內保險市場與國際保險市場的聯系日益密切,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範和化解國際風險的沖擊,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穩定和國家經濟安全。
(二)保險對經濟的調節功能
保險對經濟的調節功能,一方面體現為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另一方面體現為對市民的消費引導。
1、保險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現代經濟是建立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環節的高度協作和保持連續性的基礎之上,經濟程度越發達,對此基礎的要求就越高。保險可以保障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轉,協調發展社會經濟各部門。如果沒有保險對各個環節的損失進行補償和保持經濟運行的連續性,經濟的發展將會受到阻礙。同時,保險將社會上閑散貨幣資金集中起來,形成雄厚的保險基金,然後通過銀行存款、債券、股票以及發放貸款等方式進行「二次分流」,將資金轉入投資領域,充分發揮資金的效用,大力支援社會經濟建設。
2、保險對市民的消費引導功能。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消費市場以買方市場為主,但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尚不具備完全意義上的理性化,市場經濟由原來的資源約束和供給約束逐步轉變為需求約束和結構升級的障礙。引起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的因素較多,但主要因素是保險功能未充分發揮,居民因對未來支出的預期不確定,消費信心不足,常通過儲蓄金錢的方式以備不測。特別是近幾年來,國家不斷改革原有的醫療制度、住房制度、退休制度等職工福利制度,調整了原有的固定、可預見的福利,因此,職工必須加強自身資金籌劃,調節自有資金在消費和儲蓄之間的比例,壓縮即期消費,增加儲蓄存款,這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消費市場疲軟,未能有效地實現穩定市場、穩定經濟、促進社會生產正常發展的目的。在這種情形下,保險可以發揮其功能,開發消費保障型產品,在消費者消費能力損失時給予補償,分解消費者過剩的消費能力並轉至補充未來的消費能力,保證均衡的消費能力,促進生活質量的提高。
(三)保險對經濟的發展功能
保障經濟良性運行,促進經濟進步,這是保險業存在和發展的要求,也是保險業發展後勁的根本所在。保險對經濟的發展功能主要包括企業有效運行、資本市場聯動及生產要素市場效應。
1、促進企業有效運行。企業投保保險產品,目的是通過保險直接減少和控制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賠償責任帶來的經濟損失。保險可以幫助企業實現風險分散和風險轉移,可以幫助企業降低經營成本,減少企業由於風險損失帶來的財務波動,使企業更加有競爭力,其產品和服務由於穩定而價值更高。保險公司通過督促企業加強風險防範,向企業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通過費率的區別對待,對多年無賠款的企業採用優惠費率,對賠款記錄較多的企業提高費率,以鼓勵企業加強防災防損工作。通過規定出險賠款免賠額,促進企業自覺加強風險管理,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和控制企業的風險損失,進而減少整個社會的經濟損失。
2、資本市場聯動。保險資金的積累特性,使得它與資本市場的發展緊密聯系在一起。保險資金在資本市場上的投資通常著眼於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率,以長期性的機構投資者的身份參與資本市場,保險資金所具有的長期性、穩定性和規模性的特點,也使其成為促進資本市場繁榮的最穩健的力量,有利於實現資本市場的穩定運行和結構調整,進而推動金融創新和經濟發展。
3、生產要素市場效應。市場經濟實質上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良好的市場機制將資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部門,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生產要素市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險對生產要素市場供需、生產要素流動等方面有著重要影響。以生產要素市場中的勞動者為例,大量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制度的建立,可以免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極大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也可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四)保險的公共管理功能
政府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時,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如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勵機制、趨於專斷、資源利用率低、服務水平低等。保險作為專門經營風險的行業,在風險處理上形成了專門化的優勢,能以較低的成本實現對風險事故的管控,具有降低社會固定成本、替代政府部分公共管理職能的作用,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起著重要的管理和引導作用。另外,保險作為一種商業行為,能夠提供個性服務以滿足個體需求,使每個社會成員在遵循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實現個人效用最大化。在非典疫情等公共衛生危機突發性事件中,保險的公共管理功能就十分明顯,它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引導市民,化解風險、穩定社會、安定人心,幫助政府排憂解難。又如,出口信用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比政府財政行為更有優勢,並且會使政府受益。在農業保險上,保險也可以分擔政府的保障壓力。
(五)保險促進社會進步
保險能夠促進高風險行業的發展,由此對社會經濟發展產生較大的推動作用。對社會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的行業,特別是高科技行業,往往伴隨著巨大的風險,一般的企業或其他經濟單位無法獨立承擔其可能發生的巨大損失,但此類行業對社會貢獻度大,需要得到良好的發展,這時就可以通過保險來分散、轉移風險,以解決後顧之憂,推進社會進步。
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實現途徑:
(一)充分介入政府的宏觀調控和社會公共管理
1、保險介入政府對經濟和社會的宏觀調控。各個行業,風險不同,特別是那些高風險行業,由於其不穩定性,資源流入受阻,社會總資源在各個行業的配置也因此呈現不合理的狀況。藉助保險,各行業的風險可以較少的代價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有限的社會資源可以按照社會的需要作出合理的配置,從而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
2、保險介入大型項目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中。政府在建設國家大型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中,要善於藉助保險的力量分散和轉移項目風險。同時龐大的保險資金充分介入國家大型項目建設和地方建設中,優化資金資源配置,為經濟建設提供長期資本來源,提高保險資金的運用效率,增強保險資金的社會貢獻度。
3、保險介入各項改革。任何一項改革都是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分配,都面臨著風險,有的風險還十分巨大,這時需要藉助保險的力量進行風險的轉移和分散。保險充分介入改革過程,將有助於減少改革的壓力,分散改革的風險,大力推進各項改革。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保險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設計不同的保險產品,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提高社會綜合保障水平,建立起新型的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兒童、住房、教育福利、家庭津貼、職業福利與社區服務在內的社會化、多層次的福利體系。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大力推行抵押貸款住房綜合保險,既方便市民購房,也促進了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同樣,保險有無充分發揮其社會管理功能、充分介入醫療制度改革,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到醫療制度改革能否順利進行並取得成功。
4、保險介入社會公共管理
合理有效的社會秩序是社會文明的表現,也是社會進步的要求。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減少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其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防災防損工作直接關繫到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由於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上具有利害關系,保險公司就會監督被保險人加強防災防損工作,避免由於被保險人自身的過失行為導致風險增加,從而約束了被保險人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社會風險。保險介入社會公共管理,可以減少社會糾紛,維護合理有序的公共秩序。如在車輛保險中設置免賠率、無賠優待比例,可以鼓勵行車人員遵守交通規則,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促進社會公共管理的實現。
(二)充分介入企業的經濟運行
針對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積極開發、設計險種,增強企業防災防損的能力,降低企業運營成本。通過提供責任保險等產品,保障商品的正常生產和銷售,以減少因過失而造成的損害。通過提供信用保險等產品,提高企業信用度,增強企業競爭力,鼓勵大膽開拓市場。
保險還可以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空間。企業的經營會面臨各種風險,而風險的存在會阻礙市場的自由競爭。這是因為經營者風險偏好有差異,風險偏好低者會規避風險高的行業,使某些風險高的行業被風險偏好高者所壟斷。在同一行業中,也有類似情況。保險充分介入企業經濟運行,可以消除許多不確定因素,使企業的競爭趨於合理和公平,突出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三)充分介入個人的生產、生活
保險充分介入個人的生產、生活中,能夠實現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主要體現在生命保障和消費調節兩個方面。個人通過購買保險產品,以較小的保費成本換取對未來的保障。保險產品充分保障了個人的生命和身體,使得個人的健康和勞動能力得以延續,體現了社會文明,這也是社會管理的直接目的。保險可以保障個人的消費能力,人們在免除了對未來的擔憂之後,可以大大減少個人對未來不確定事件而作的資金儲備,保證了個人的生活質量。當個人在資金出現緊張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寬期限條款、保單質押貸款條款等方式獲得一定的資金融資,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因之而得到了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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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險公司如何做好管理
在全球金融風暴的背景下,各國政府都積極採用寬松的貨幣政策以促進經濟的復甦。但在政府大幅增加投資、放鬆貸款的同時,通貨膨脹的壓力也在不斷加劇。一旦通脹超出正常范圍,居民的生產生活都將受到嚴重的影響。而保險行業作為全社會的「穩定器」,則更應關注物價變動情況,在續保時及時調整保單項下有關內容,以充分發揮其保障作用。續保是保險人為老客戶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的最有效的過程,保險公司重視續保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就是重視老客戶的利益。
續保一般是指在一個保險合同即將期滿時,保險人根據投保人和保險標的的情況,對原合同條件稍作修改而繼續與投保人簽約承保的行為。續保對於保險雙方當事人都有很大的益處:對於投保人來說,打個電話就可以獲得保險公司提供的繼續保障,省去了繁瑣投保環節,大大節約了時間與精力。不僅如此,續保最大的好處在於可以使保險標的所面臨的風險得到連續的保障,這在短期業務如健康險、意外險中體現得尤為突出。
對於保險公司來說,續保的過程省去了大量的展業工作,因此成本要低很多。原有保戶繼續投保說明該公司服務優質,具有穩定客源,有利於增強客戶對保險公司的信心。因此保險公司更應該將續保工作充分的重視起來。如今很多的公司都將大部分精力放在了開發新市場、吸納新客戶的展業環節上,卻大大忽視了已經投保的現有保戶,實際上這是一種短視的做法。新投保客戶的保費有30%或更多都流進了代理人員的腰包,除去將來用於賠付提留的准備金,真正保險公司獲得的利潤微乎其微。如果能夠在保險期限內,為現有保戶做好細致的服務從而吸引其續保成為該公司的穩定客源,不但能夠切實的維護老客戶的利益,更能夠提高保險公司的利潤。
在進行續保時,雖然客戶需要辦理的手續大為化減,但保險公司的審核與核保工作仍然要做足:一方面對保險標的的真實狀況進行詳細的了解,排除逆選擇下的問題保單,同時根據現實情況為客戶做好風險管理服務。另一方面,根據物價的變動情況,及時與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溝通,確定新的保險金額,計算續保保險費率,保證足額投保。在通脹的壓力下,不僅僅是物價的上漲會對保險業產生影響,其他的不確定因素也將引起風險的變化。出於為客戶的考慮,保險公司在續保時應切實做好以下三點:
(1)及時審核,避免保險期限中斷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樣,續保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是對老客戶利益的最大保障,而保障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使被保險人得到持續不間斷的保險保障。同時作為保險公司來說,即便是續保的手續較為簡單,但仍然需要對續保申請進行一定的審核。因此,在得到投保人續保申請後,保險人應及時完成審核工作,在前一保險期限未結束前重新訂立續保保險合同,避免出現被保險人在兩個保險期限之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2)根據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調整續保保費費率
隨著保險標的物品使用時間的增加、被保險人年齡的增長,其所面臨的風險也將有所增加。保險公司作為風險管理的專業機構,應當准確地去判定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並准確計算其費率。在確定費率的過程中,核保是最為核心的工作。在國外,核保更是被視整個保險過程中為最重要步驟,在核保過程中工作人員一般會向被保險人詳細詢問其各種風險的變化情況,根據詢問以及調查的結果,排除展業等費用後綜合確定新的保險費率。
(3)重新核定保險金額,確保足額投保
在通貨膨脹的背景下,受到影響最大、波動最為劇烈的便是保險金額。一份足額投保的合同,在物價的快速上漲條件下,將迅速變為一份不足額保險。此時如果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金將難以補償其受到的損失,其利益將難以得到保障,保險也將因此而喪失保障功能。與此同時,隨著物價的上漲,人們對於保險金的需求數目將大大增加,因此在續保過程中,保險公司要特別注意根據投保人的需要以及對於物價水平的預期,重新確定合理的保險金額並告知投保人,在投保人沒有要求改變保險金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應該及時向其解釋說明調整保險金額的必要性,切不可簡單沿用上期保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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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試論述保險監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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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提出保險監管這一法律概念,從法理學角度概述其主體、內容和客體。由於保險風險的客觀存在,保險監管就成為了保險風險防範的重要措施,從而進一步體現保險監管的目的和必要性,並歸納了保險監管要遵循的依法獨立監管原則,公平、公開性原則,利益協調原則和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原則。同時本部分中也通過中國和外國保險監管模式的比較,為後面內容中提出的中國保險業存在的問題奠定了基礎。
第二部分,具體敘述了保險監管的常識性內容。本文將其歸納為三個部分來理解。首先,市場准入的監管,包括了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開業的審批,機構的設立,組織形式的管理,對資本金、保證金、從業人員的要求等。其次,是保險公司業務活動的監管,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區域,保險合同條款,費率,資金的運用,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的監管等。最後則是市場退出的監管,其中包括了政府為避免保險企業的破產,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而實行的「扶助」政策,以及在必要情況下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的規定。
第三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內容。通過前兩章對保險監管的基本理解和認識,及同國外保險監管的比較,結合目前中國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現階段保險業監管方面的弊端,指出保險監督機制的不健全,保險監管立法滯後,保險監管方式、措施落後等問題。
針對上述監管存在的問題,詳細論述了如何改進和加強中國的保險監管(是本文論述重點的核心內容),提出實行以償付能力為核心,市場行為並重的嚴格監管方式,並給出以下相應的措施和建議。
一、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是完善保險監管的核心。償付能力監管歷來都是世界各國保險監管的核心,也是防範保險公司金融風險的關鍵。當前在世界范圍內金融風險頻頻發生的情況下,加強對保險業的償付能力監管,以防範和化解保險公司的金融風險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特別通過美國9·11的案例,論證了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意義。
二、加強風險管理,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完善市場准入退出機制。這一點實際也是對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完善與補充。美國9·11事件和美加大停電事故的警示,使認識到償付能力和風險管理的重要性。進而提出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對保險公司實行償付能力的風險分散和風險管理,從源頭注重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的加強和完善。
三、加強保險監管的合作機制,逐步完善保險監管方式與業務范圍。主要聯系證券業和銀行業等其他金融行業,指出隨著中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保險業的不斷發展和趨於成熟,保險業也不可能孤立於其他金融業而獨立經營與發展,彼此之間的合作將會越來越緊密。金融監管有不斷放鬆的趨勢,金融機構的合作逐步從資金、業務層面發展到戰略層面,這就迫切要求保險業無論在監管方式和業務范圍上都要有所改變。
四、兼顧並完善市場行為的監管。中國現階段保險市場上存在的諸多問題,歸根結底是誠信問題,所以主要站在誠信的角度從保險主體誠信、制度誠信和監督誠信三方面剖析問題,建議構建中國保險的誠信體系。
五、健全與完善法律監管體系。從法制環境對保險監管的重要意義出發,指出了保險法律體系和保險法律監督體系的雙重建立才是完整的法律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