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家族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寺貝通津1號大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管理基金,運作基金;
(三)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四)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志願者事業,且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
(二)為廣東志願者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
(三)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
(四)本會基金的主要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二)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三)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活動:
(一)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以上,或實物100萬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100萬以上的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
(一)超過100萬的投資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Ⅱ 成立一個家族內部的基金會需要什麼條件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Ⅲ 家族基金會章程
任氏家族基金會章程是任氏家族基金會的章程。Ⅳ 個人如何成立一個 家族式基金! 要去哪裡成立 有什麼特殊條件么>
成立家族基金需要聯系第三方管理公司來成立。Ⅳ 如何實施家族企業管理制度
、家庭、家族、家業、家產、家族企業
2、家,這個字會給大家什麼樣的聯想和感覺?
房子、妻子、孩子;歸屬感;溫暖;責任;愛。
3、企業需要營造「家」文化,這既是企業凝聚智力的需要,也是員工尋求歸屬的需要。
4、我們來看沃爾瑪。
沃爾瑪每天早上都會有晨會,有主管在上面問:這是誰的沃爾瑪?下面的人高聲回答:這是我們自己的沃爾瑪!
5、員工能不能做到以公司為家?什麼樣的員工是以公司為家的呢?
6、我們的高層為「員工以公司為家」做了什麼支持?
7、關注「家族企業」。
企業人員結構三個層次:所有者、經營者、企業雇員
★ 世界500強中家族企業約佔40%,歐洲43%,亞洲更多。在我國民營企業中家族式管理約佔80%,其中40%的管理人員是家庭成員或親友。但隨著家族成員的知識、能力、價值觀等都會不再適應發展需要,成了桎梏,這時就需要對症下葯,找到優勢最大程度地發揮,找到弊端盡快克服。
★ 家族企業是好是壞呢?(這個提法本身是錯誤的,我們探討的著力點在於體制是否適合發展,而且還是階段性地探討。)
家族企業值得所有人尊重,這是社會財富創造中的一種重要形式,1997年的調查數據顯示,家族企業在全世界企業中佔65%至80%之間,在2001年的美國,家族企業不僅數量龐大而且經濟總量也占相當份額,其創造了全美78%的就業機會和GDP的50%。這便是我們應該尊重家族企業最充分的證明。
★ 家族企業的管理體制
家族制管理模式,有利於創業,不利於發展,這是學界的共識。故家族企業要做到長盛不衰且不斷壯大,就必須要深刻認識到家族企業的優勢和劣勢,就必須要有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勇氣。
優勢:1、初始融資的優勢;2、管理成本低,監督成本不高;3、決策效率高;4、內部信息較為通暢,企業行為效率較高;
劣勢:1、家族企業管理體制與現代企業管理體制相沖突,制約企業發展(商業原則和利益原則、家長制管理方式需要向民主和集體決策轉變);2、不利於優秀人才進入企業核心階層;3、絕對控制不利於員工積極性的充分發揮;4、家庭矛盾滲入企業,考驗企業生存;5、決策的風險較高(決策的獨斷和高效,是許多家族企業初期成功的重要保證。隨意性大或過分固化)
★家族企業創新的思路
要以戰略眼光,機遇意識,開放觀念去認識創新制度的必要性,克服家族企業的短期行為,克服家族情結的纏繞,突破家族觀念的束縛。積極探索如何將現代企業制度和管理模式與家族制管理模式進行有效融合的方式,緊密結合自身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企業制度。因為家族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進入到一定的生命周期時,就必須要突破家族制的管理模式,以家族資本去有效融合社會資本,與非家族成員共享企業資產的所有權、盈餘分配權和經營控制權,從而完成從家族企業到現代企業的變革。家族企業制度創新主要包括資本社會化、管理專業化、企業治理結構規范化。
1、加快產權制度創新,實現資本社會化 當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其規模超出了家族資本所能承載的范圍時,企業後續發展資金不足就會顯現出來。其帶來的直接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主觀上,家族業主會感到身心疲憊,發展慾望明顯降低。客觀上,企業難以繼續做大。家族企業要克服這種不利局面,要向更高層次健康發展,就應該解決產權主體一元化的問題。就要積極穩妥地開放股權結構,以便吸納和有效利用社會資本,從而使企業從人格化交易轉向制度化交易。因為只有多元化的產權結構,才能使企業成為公眾型企業,才能實現人才資本與貨幣資本的有效結合。誠如海爾集團總裁張瑞敏所言:企業要做大做強,應該是老闆的股份越來越少,員工的股份越來越多。
2、開展管理制度創新,實現管理專業化 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管理層次的細化及崗位職責的明細化的要求便日漸顯現。社會分工必然會越來越細一樣,重組企業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便是順理成章的事了。當家族業主不具備重組的能力和素質或不能適應重組後的企業管理模式時,吸納優秀的專業管理人才,充分發揮其專業技能便成了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自主選擇。這時,家族企業就應該有明確的競爭戰略,就要以理性代替感性和親緣。就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現代理念,注重對員工的培養和激勵。通過創新現代管理模式,實施先進管理方法,建立規范管理制度,從而確立科學管理體系。同時通過內部約束和外部監督等一系列制度規范來實現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雙贏,進而實現企業管理專業化目標。
3、加強企業治理制度創新,實現治理結構規范化 家族企業要在堅持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前提下,結合家族企業實際發展情況,建立現代規范化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家族企業壯大的過程也是社會資本不斷融入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必須從合二為一轉向相互分離。這樣,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機構,明確各機構的職責就顯得十分重要。各機構在實際運行中各自獨立又相互監督、制約,在制度的軌道上按制定者的初衷去運行,以期達到最佳的效果,這便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創新的目標。即建立員工、股東、債權人共同治理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通過有效拆解經營權和所有權合二為一,科學劃分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權責,確立制約監督機制,從而實現治理機制的創新和治理結構的規范化。
★ 任何一種結構無所謂好與壞,哪一種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能夠最大限度地為社會和集體創造價值和財富,毫無疑問,它便是最適合的,也註定是最成功的!
8、家族企業文化
★ 初期 令人奮進、團結向上的創業型團隊文化。(盛年不再來,一日難再晨) 中期 「圈子文化」、「強人文化」開始出現。
「圈子文化」 企業主要領導人與下屬中的一小部分人建立起特殊關系,使這些下屬具有了「圈內成員」的身份,營造了一個非正常溝通的渠道。弊端:1、侵蝕制度規則;2、企業員工要了解企業目標時,溝通和信任難度加大;3、被拋在圈外的員工缺乏歸屬感和主人翁意識,難以彼此信任;4、干擾企業正常的信息溝通,上傳下達的溝通信息開始失真。
「強人文化」 早期企業的創始人有著過人的膽識和能力,當走進企業正常發展軌道後所面臨的環境開始錯綜復雜,管理者沒有足夠的能力和精力去親自應付各種問題。而我們的領導者因為習慣於自己拍板,員工也過分依賴和順從個人決斷,導致企業在需要有更多的人站出來的時候,沒有人能夠挺身而出。員工則在這時不太可能認識自己身上的不足,往往又把責任毫不留情地推在領導身上。
這是我以前整理出來的資料,不很全面。你可以在網上搜集一下浙江省家族企業如何興起的案例,拿來研究研究,譬如奧康皮鞋。我們可以多交流。
Ⅵ 我想成立家族內部基金,想了解一下之後基金的管理思路,以及資金的投資問題,如何避免之後的糾紛呢
第一 把基金買成保險 給每人分一份就可以了
第二 現在你手裡錢在自己手裡 難免不保證以後國家實行公有制 把死有財產都充公 這樣話你什麼基金都沒用的。
第三 買成保險 可以保證你資金不貶值 還有專人為你打理財產
第四 根據法律規定保險是受到保護的。 而且你可以購買海外保險 保證自己的資金安全。
第五 結合國外的例子 一般大的財團和基金都是把資產捐獻社會 用來分配 而在中國 你可以問問自己 問問周圍人 這樣做等同是傻子。
第六 祝你子孫萬代 同享富貴 身體健康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Ⅶ 家族理事會選主辦法
如經過注冊,具有法人身份既可以,反之不可以。
理事會\家族
如經過注冊,具有法人身份既可以,反之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