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機構信息化監管規定
(一)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二)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三)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四)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五)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六)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八)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九)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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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機構信息化監管規定 實行了嗎
保監會對於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額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於成年人沒有身故保險金的限額。2010年11月29日,保監會發布了《關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將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金限額全國統一調整為10萬元。通知》將於2011年4月1日起執行。
C.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注冊資本;
(三)注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系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註,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並、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 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准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並作出簡要說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者注冊地發生變更;
(五)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一)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互聯網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製作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並在公司互聯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公布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於規定披露期限屆滿後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互聯網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最近3年的臨時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於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
(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信息披露事務的部門的聯系方式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互聯網站建設,維護公司互聯網站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閱信息。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復披露。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D. 四川保監局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建設驗收的實施辦法
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E.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權威解讀
保監會就《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6月12日起實施。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目的。
答:信息披露是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提高市場運轉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由於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與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性很強,市場要求保險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因此,制定辦法的目的在於:一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三是進一步完善保險監管體系,四是提高保險市場效率,維護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分五章35條,主要規定保險公司將反映其經營狀況的主要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各項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信息披露的定義和原則。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規定保險公司應該披露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等七個方面的內容,並對每一項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辦法》針對不同類型的信息披露規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時間。一是保險公司基本信息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網站披露,並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三是重大事項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布在公司互聯網網站。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五章附則,主要規定了一些特例情形。《辦法》規定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問:請介紹一下我國保險業信息披露的現狀。
答:從披露主體看,我國保險業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分為保險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保險行業協會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個層次。其中,保監會根據《中國保監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保監會令【2008】3號),在網站發布政務工作等14方面的內容。此外保監會還通過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召開新聞發布會和新聞通氣會、編印《中國保險年鑒》和《中國保險市場年報》等多種方式公開保險業財務、業務等信息。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目前披露的內容包括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實施細則、保險公司交強險專題審計報告和交強險精算報告、車險自律倡議書以及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中國壽險管理師的資格認證情況等。
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一是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9年第3號令),人身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應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新型產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經營成果等信息。二是披露理賠(給付)服務流程。按照《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8〕100號)要求,各保險公司應在公司網站上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清單、聯系電話和投訴電話,方便客戶索賠和申請保險金,著力解決理賠(給付)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披露財產保險承保理賠信息。根據《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建立財產保險承保理賠信息客戶自主查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監發2009年111號),財產保險公司應逐步將承保信息、繳費信息、批改信息、理賠信息、手續費信息、投保渠道信息進行披露,最終實現所有險種的承保理賠信息客戶均可自主查詢,推動財產保險公司提高精細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戶服務品質,促進財產保險行業規范經營,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問:《辦法》和保監會已經頒布的其他關於信息披露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什麼關系?
答:保監會高度重視保險業信息披露工作。近年來,一方面開展了對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以及多個國家、地區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實踐經驗的系統研究,另一方面立足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頒布了一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就壽險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積極開展了一些實踐探索。《辦法》根據新修訂的《保險法》,從制度建設的層面全面、系統地規范了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的對象是社會公眾而非某一特定群體。同時為了與單項業務的信息披露要求相銜接,《辦法》規定「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辦法》發布後,保監會將採取什麼措施促進公司貫徹實施?
答:一是監督保險公司根據《辦法》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密切跟蹤保險公司貫徹執行《辦法》的情況,適時出台《辦法》的配套文件,及時解決《辦法》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三是對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依據《保險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