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准,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⑵ 企業如何進行工傷預防管理
一、安全教育常抓不懈。利用班前會,通報企業或同行業所發生的安全問題,強調規范化作業,做到警鍾長鳴。
二、警示牌、標語醒目設置,強化視覺印象。
三、各級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車間,服務員工生產,幫助員工養成好的作業習慣。
四、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
五、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
這些需要注意,雖然這些比較傳統,但是也需要重視.
補充一下,科學的工傷防範方法:(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明確職工崗位工作范圍,深入了解崗位工作情況。理清近年工傷發生事故的原因,地點,時間等基本情況。對工傷崗位、原因、時間、地點做詳細的表格式的分析。
這樣可以了解工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比如是不是工作時間溫度過高造成職工精神不集中。比如場內馬路設置不合理造成車輛對人員的傷害。或者是設備原因。。。。。。
安全教育必不可少,但是科學的分析也更為重要。
⑶ 什麼是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殘情定級後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鑒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鑒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鑒定。
,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列出了典型的及視為工傷情形: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⑷ 企業工傷管理辦法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公司工傷管理辦法
一、 工傷人員參保范圍核定
各單位每月底將本單位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增減變化情況匯總上報勞人科,將減少人員的減少原因及減少時間註明,勞人科再將全礦參保人員增減變化情況於次月5日前上報公司(局)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社保處。
二、 工傷事故的匯報和搶救
1、 無論井上、下工作地點發生工傷事故,工傷單位跟班幹部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調度室值班人員應及時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同時向礦信息站匯報事故情況。
2、 匯報內容要清楚准確,即受傷者姓名,受傷部位和受傷地點,以便礦迅速安排有關部門做好搶救和治療工作。
3、 發生工傷後工長(班組長)跟班隊干要立即組織有救護工作經驗的工人,對受傷者進行現場搶救,並及時將受傷者送往醫院治療。
4、 調度室接到工傷事故匯報後,要統籌安排,全面指揮搶救工作,並根據傷情輕重進行事故分類,通知有關部門和礦領導。
5、 綜合隊、運輸區、調度室接到事故通知後,立即做好運送傷員和參加搶救人員的組織工作。
三、 工傷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己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9、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①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②酗酒導致傷亡的;
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10、受傷人員的單位必須在事故的24小時內將事故原因和醫院診斷證明報礦安檢部門。
11、安檢部門必須在2天以內將事故原因查清,並將處理結果報送礦有關領導審查執行。
12、《職工傷亡事故報告書》必須在5日內由安檢部門到公司安全監察部申報審批後交勞資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⑸ 員工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標准依據哪些法律
職工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河北鑫躍焦化有限公司在冊合同制員工。
繳費申報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2005年定為 %,並按有關規定上下浮動,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繳費基數按養老保險口徑統計,以全部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並按上年社平工資60%保底,300%封頂。
每月5日前由綜合部統計匯總向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
工傷報告、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所在二級單位20小時內必須速報公司綜合部,綜合部24小時內向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綜合部和安全清潔生產部及所在二級單位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做好核查、建檔、醫療救治工作。
職工自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確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由二級單位或本人提出工傷認定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報綜合部審查,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綜合部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報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⑹ 如何理解工傷保險集中管理基本原則
集中管理原則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部分,無論從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調查、還是醫療鑒定,由專門、統一的非盈利的機構管理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一般有三種管理模式:第一,職業傷害保險管理獨立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基金獨立管理使用;第二,基金獨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屬一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第三,工傷保險制度包括在社會保險制度之中。
⑺ 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管理制度
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為了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鄭州中鐵大橋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決定,勞務公司為全體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並制定本公司《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一款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勞務公司的工傷風險,公司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務公司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內公示。
勞務公司和公司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公司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公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五條 公司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公司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二款 工傷認定
第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本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款 工傷保險待遇
本公司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款 意外傷害保險
公司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工程所在地為全體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