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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林義第十章

發布時間:2021-08-05 12:57:23

Ⅰ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原則是什麼

社保基金管理應遵循的四項原則:
1、歸集原則
在堅持社保基金單位與職工「雙負擔」的基礎上,
強化基金征繳力度,
積極解決拖欠和擴面問題。針對目前部分企業存在拖欠保險費的情況,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大催收力度,
視具體原因,
依據社會保險相關條例法規採取措施。
對符合參保條件、有錢不繳的單位,
應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參保意識、經濟承受力薄弱的單位,
可考慮放寬政策期限,
採取辦理延期繳款或分期繳款等方式,
給予適當照顧。強化歸集,
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積累,
努力營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會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結余」的管理原則
各級財政社保基金專戶普遍基金結餘量較大,
需要引起相關部門注意。結餘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實力雄厚,
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社保基金徵收計劃缺乏科學性,
支付范圍和額度狹小,閑置較大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等。
3、專款專用原則
各級財政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經辦機構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和確保基金專款專用。一是要保證基金及時足額支付,
確保當年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群體,
全部享受和領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實採取措施杜絕各級經辦機構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問題的發生。
財政、審計部門要從制度的落實和執行上入手,
加大對基金經辦機構監管力度。對因制度執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損失的,

依據《條例》給予嚴懲。若確因經辦機構辦公經費緊張造成擠占挪用基金的,
各級財政要給予必要扶持。
4、投儲結合、保值增值原則
出於支付和資金安全性考慮,
各級財政將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用於購置國債和其他安全系數高的金融工具總量很少,絕大多數社保基金處於銀行儲蓄狀態,
這種基金投資方式沒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禦風險的能力。從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閑置將無法應對未來非預期的貨幣貶值風險。沉澱基金管理應採取更為有效的方式。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開展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為和過程。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稽核、監督等。

Ⅱ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是公務員單位嗎

是。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為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副處級事業單位,直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負責做好轄區用人單位員工工傷認定,工傷救治及其傷殘康復管理工作,監督用人單位按規定償付未參保員工工傷待遇。負責對轄區用人單位和員工遵守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處理違規行為。

(2)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林義第十章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即社保局(下同)是事業單位,隸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工作職能有明確要求和規定,機構設置應該圍繞要求設定,內部負責養老保險、社會保障等重點工作的部門必須按要求設置,並明確相關職責,做好與上級單位的工作對接。

根據社保局的工作職能,一般設置辦公室,財務室和各類業務室,業務室應該將養老保險、社會保障、農村醫保等單獨設立科室,行使相關職能,還應設立對外服務窗口,為大眾提供優質便捷的社保服務。

Ⅲ 如何理解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實現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醫療保險基金要與其他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分賬核算。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費合征」,由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財務制度》要求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具體就是機構、人員、財務管理要求、財務政策、財務報告的編制等等方面的統一。但由於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屬不同險種,其保險的原則與方針、管理與協調、權利與義務、范圍與標准、資金來源與運用等環節的不盡相同,國家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具體要求和規定也不盡一致。因此,在基金統一管理的原則下,基金要按不同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各項基金都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做到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同險種的基金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Ⅳ 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答:被舉報人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
(1)單位或個人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
(2)單位或個人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
(3)單位或個人利用提供社會保險服務工作的機會,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費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違反規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違法違規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6)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

Ⅳ 舉報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可以獲得獎勵的范圍是什麼

答:任何個人(舉報人)舉報參保單位或個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機構(被舉報人)違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有關規定的事項,經查證屬實、符合規定的,可以獲得獎勵。
舉報的違法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權益或者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等法定職責的,不適用。

Ⅵ 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林義pdf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際比較穆懷中pdf,有任何一本都可以~謝謝~

不管是出於投資和還是自住,雅典作為希臘首都,聚集了大量的優質的資源和完善的配套設施, 雅典北部、市中心和西南區這三個區域各有特色,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做出合適的選擇。 (1)雅典北部 適合居住 雅典北部又被稱為「雅典之肺」

Ⅶ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首要環節是什麼

現收現支,還是能做實財戶。這是關鍵一環。

Ⅷ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中的隱性債務是如何形成的應該怎樣解決

中國社會保障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問題
[內容摘要] 本文旨在從理論層面上對由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的創立所產生的隱性債務問題進行定性的分析和解釋,並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和國際經驗對於隱性債務中的責任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等問題進行了具體闡述。
[關鍵詞] 隱性債務 責任認定 數值測算 債務安排

一、隱性債務問題的產生和概念界定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其中,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以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為准,可以分為基金制和現收現付制兩類,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是在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的強制下,由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個人在其年輕時按一定比例自我積累形成的、以個人賬戶形式保有的養老基金,用以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對於任何一個社會而言,在此類基金形成之時都將面對全部年齡層次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系覆蓋范圍內的參與者群體,在其參與者群體中的已參加工作者和退休者,此前沒有繳納過以個人賬戶形式存在的養老金,無法按照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制度『自我積累、自我保障』的基本原則獲得養老金,然而由於他們已經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擁有(現在和將來)獲得養老金的權利,這樣就產生了基金的籌集和支付的實際情況與其基本原則之間的矛盾,形成了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的國家對於其覆蓋范圍內退休者和在職者的某種負債,這就是隱性債務。具體關系如圖1所示。
這里,為便於讀者理解有關概念和敘述的簡潔,我們對於隱性債務中的相關名詞作如下解釋:『新人』是指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剛參加工作的群體,他們的養老金完全可以按『自我積累、自我保障』原則籌集和支付;相應的『中人』和『老人』分別指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的在職者和退休者,他們未按上述原則支付的養老金是隱性債務的產生根源。這一債務稱為『隱性』的原因在於其總體規模隨時間而變化,並且是逐年地、部分地體現出來的。雖然對於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而言,隱性債務的發生是必然的,但是其存在具有時期性:從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開始,到最後一個『中人』退出其覆蓋范圍結束。
顯然,隱性債務會影響到在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下養老金支付的順利進行,因此必須得以妥善解決,否則就不能達到『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標。
隱性債務可以具體分解為三個邏輯上具有承繼關系的基本問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

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
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實際上就是由誰來負擔支付義務問題。從法理上分析,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對於『中人』和『老人』而言屬於事後要約,對於其創立之前『中人』和『老人』的經濟行為不具備約束能力,因此不能要求他們按照『新人』的支付標准來實現個人養老基金的籌集。同時,由於『中人』和『老人』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創立之前就已經對於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他們是隱性債務的債權方,因此對於他們就更不存在所謂債權回溯問題,不能要求他們自己來支付隱性債務,這樣做顛倒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基本權責邏輯。從中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考察也不存在債權回溯的經濟緣由:中國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逐步構建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到目前為止,這一過程的制度建設和具體實施尚未結束,因此其中的『中人』和『老人』的具體規模難以精確確定,從時間上看,其大致包括從新中國建立開始至1997年參加工作,並被納入到其覆蓋范圍內的社會成員。此前的為『離休者』,養老金只有公家財政負擔,不進入社會保障范圍;此後的為『新人』,不會產生隱性債務。可見,從新中國建立開始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是我國隱性債務產生的主要時期,而在此階段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採用『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通過降低居民工資的方式來積累建設資金,從而使我國迅速建立起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同時建立以企業為行為主體的養老、醫療等現收現付制保障體系。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障體系替代了原有經濟制度,產生了中國的隱性債務問題,而中國的『中人』和『老人』已經以『低工資』的形式向國家『預付』了社會保障的積累基金,因此沒有任何經濟理由要求中國的『中人』和『老人』為『債權回溯』支付金錢,而且中國的隱性債務基本上要由國家承擔。
從上述內容我們知道,中國隱性債務的權責認定問題的結論是由國家承擔『中人』和『老人』的隱性債務,而具體由哪一個部門來解決這一問題是我們下面要討論的內容。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正處於初創時期,《社會保障法》尚未出台,具體的施行過程也存在眾多問題。隱性債務的具體承擔主體並不明確,這為該問題的解決帶來極大的困難。從上述對於我國經濟歷史的回顧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隱性債務主要應該由財政部負擔。財政部作為計劃經濟時期唯一的經濟管理部門以『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從『中人』和『老人』獲取了資金,發展了公用制經濟,雖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過程中剝離了一部分經濟管理職能,但它仍是國有經濟的主要管理者,因此作為原有政策的制訂者和主要受益者,中國的隱性債務應該主要由財政部來負責解決。然而,目前財政部並沒有履行這一義務,而是將其轉嫁給社會保障的具體管理執行部門——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除了『新人』和『中人』交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沒用其他的收入來源,因此只能動用這部分基金來支付隱性債務,進而造成了『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空帳』問題。
由於沒有《社會保障法》相關條款的約束和其自身支付能力的限制,我們承認目前不具備要求財政部全額支付隱性債務的現實條件,但是這不能成為其逃避應付責任的理由。由此產生的『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空帳』問題,使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制變成了『名義上的基金制,實際上的現收現付制』。這樣,不僅使基金制的運行具有由『空帳』造成的資金不足的潛在支付風險,而且還會增加現收現付制由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支付困難(這一問題在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有力推動下正迅速凸現),從長期來看,將有可能誘發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的全面危機,嚴重阻礙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因此,財政部必須承擔起支付隱性債務的責任,將之作為自己的核心工作。在這一問題上,智利的社會保障改革為我國提供了良好的範例。其具體改革方案見表1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我國與智利在經濟和人文背景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不能在我國照搬智利的經驗。
表1:智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方案

智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方案
1925年,智利建立了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於人口老齡化加劇、管理混亂等原因,該體制陷入了嚴重的危機之中。
1973年,皮諾切特政變上台,成立軍政府,基於『芝加哥學派』的新自由主義學說,於1979年進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建立基金制的養老保險體制,並於1980年頒布了《養老保險法》。
智利政府承擔支付隱性債務的義務:
1.1980年以前退休的『老人』,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
2.1982年12月前參加工作的『中人』,有為期5年的自主選擇權。如果選擇舊體制,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但個人按15%繳納保險費,僱主不再繳費;如果選擇新體制,可獲得標志其以往就業對舊制度的貢獻和積累的權益的『認可債權』,作為個人賬戶的儲蓄額,它不是按照基金投資的回報率計息,而是按照每年彌補物價上漲後的4%的固定利率計息,在持有人退休、死亡或殘廢後兌現。
在改革前,智利有200萬人參加養老保險計劃,退休人員有80萬人,新制度實行後只有40萬人選擇舊體制。目前,智利的社會保障體系運行基本正常,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

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實際上是保險精算問題,由於我國的隱性債務存在上述責任認定方面的困難,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測算主體,測算對象的含義和范圍不明,同時更缺乏有效真實的統計數據支持,使得我們在此不能對隱性債務進行定量測算,而只是交待其測算的定性框架。

1. 隱性債務的存在時限。從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開始,到最後一個『中人』退出其覆蓋范圍結束,記為N年。
2. 隱性債務的計算基年。即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年。記為n(0)年。
3. 隱性債務的核算年。 即隱性債務存在的某一年,記為 i,其中n(0)≤ i ≤ N
4. 隱性債務的覆蓋人數。即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Pm)和『老人』(Po)的總數,記為P( P = Pm + Po )。
5. 隱性債務的生命表。即以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和『老人』為研究對象,根據他們的平均年齡、最高年齡、最低年齡以及平均壽命等方面的特徵,得出的反映其生存和死亡規律的統計表,死亡概率記為Q(i),藉以反映以死亡退出隱性債務核算的情況。
6. 隱性債務基年的人均工資。即隱性債務基年中,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和『老人』的平均工資,記為K。它可以通過已知工資水平和相關政策得出。
7. 隱性債務的因子。由於隱性債務的支付是在多年內完成的,這就涉及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問題,這里用N年內年均通貨膨脹率表示,記為f;人民有權利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同時,『基本經濟安全』所包含的物質內容也會隨著經濟的變遷而改變,因此用一個調整因子來體現指數化收入政策在N年內的年均值,記為g。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計算某一隱性債務核算年的隱性債務的終值:F(i),
F(i)=P[n(0)]×[1-Q(i)]×K×(1+f+g) ^ i (1)
進而可以計算出其現值:AF(i),折現因子為f (2)
以及隱性債務的現值總額:∑AF(i),折現因子為f (3)
這樣也就完成了對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體系的理論構架工作。

五、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

在明確了隱性債務的責任主體和數值測算問題之後,我們要解決就是如何保證其責任主體及時、足額地支付特定年份的隱性債務的問題,即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問題。
財政部作為隱性債務的責任主體,顯然只能運用其自身所控制的經濟資源來支付隱性債務,具體包括財政盈餘和國有資產變現兩個來源。
赤字財政是現代財政運行的基本特徵之一,財政盈餘、甚至是財政平衡已經不是現代政府的財政所追逐的主要目標,而是被以犧牲財政平衡為代價的財政赤字政策希望達到的『物價穩定、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所取代。因此,財政盈餘即便存在,其數量也不大。同時,財政盈餘並不是一個穩定的資金來源,其產生受眾多因素影響,財政部門對此的控制能力很差,顯然不能以此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可靠資金來源。再者,有限且規模不定的財政盈餘是否必然投入到對隱性債務的支付也是值得商榷的問題,目前我國不存在將全部或部分財政盈餘用於支付隱性債務的法律或政策規定,而且由於它不會給財政部帶來任何經濟收益,財政內部也不存在這樣做的主觀願望。所以,將財政盈餘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主要來源是不現實的,我國目前的財政收支狀況也印證了這一點。
國用資產變現是財政支付隱性債務的另一個可能的資金來源。從中國國有資產形成過程的歷史角度考察,其相當部分是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中人』和『老人』前期對於經濟發展貢獻的產物和物質形式,將其一部分變現用以支付隱性債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同時,財政對於國有資產的控制能力較強,可控國有資產數額巨大,能夠保證對變現市場的充分供給。目前,我國財政部門主要通過直接出售和『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問題主要出在國有資產的需求方面,我國的市場經濟歷史不長,不存在足夠的國內投資者來購買國有資產,而我國對於外國投資者購買國有資產有一定的約束,從而使對國有資產的需求不足。同時,財政部門出於自身和國家利益的考慮,也不會將業績優良的或關乎國計民生的國有資產大量變現,這就進一步打擊了其需求者的購買願望,影響了財政變現國有資產的收入規模。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面臨著同樣尷尬的需求狀況。由於國有股本身存在著與現代市場經濟原則相悖的內容,同時中國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對於國有上市公司的總體業績普遍不滿和不信任,都使得『國有股減持』方案一出台就遭到市場強烈的消極反映:股市一跌再跌,造成有行無市的局面。因此,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來支付隱性債務在近期內在我國也難以奏效。
由於財政部單獨承擔隱性債務的支付面臨嚴重的現實困難,同時缺乏明確的責任認定形式,作為社會保障管理、執行部門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事實上分擔了絕大部分的隱性債務支付責任。目前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前面已經論述了這種『飲鴆止渴』方式對於社會保障體制,乃至經濟和社會的危害,顯然這不是解決隱性債務的理想辦法。
由於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可以在長時間內保持很大規模的基金積累,一些人士認為可以參照智利改革的有關經驗,將我國社會保障的基金積累用於投資,在保證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時以一定比例的投資收益支付隱性債務,達到『雙贏』。本人認為這一方案是建立在『投資必將盈利』的一廂情願的基礎之上的,與經濟常識和社會保障基金的特殊性質存在本質沖突,同時我國經濟的現實情況也使該方案不具備可行性。

綜上所述,雖然智利的國際經驗有助於我國對於加深對於隱性債務的責任
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等問題的認識,但是並沒用提供具體的方案,我國的現實情況也使得隱性債務問題的解決任重道遠。

[遼寧大學 人口研究所 劉洪海]

參考書目:
1.《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 李連友 著 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0 1
2.《壽險精算原理》 章琪 朱文革 編著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1997 9
3.《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王東進 主編 法律出版社 2001 1
4.《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林義 主編 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2002 2
5.《德國秩序政策理論與實踐》(文集) [德] 何夢筆 主編 龐健 馮興元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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