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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基金管理辦法最新

發布時間:2021-08-05 15:47:44

A. 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廢止令

民政部關於廢止<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6號)
《民政部關於廢止<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15年10月20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立國
2015年10月29日
民政部關於廢止《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我部對部分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對《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民發〔1999〕50號)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 社會團體注冊資金由誰承擔

由發起人或者籌備組織負責人承擔,因為注冊的時候就需要有固定場所和資金來源。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對稱。是指為實現一定目的,由一定數目社員結合而設立的法人。基本特徵是以社員為成立的基礎,屬於人的聚合體。社團法人的設立須有一定數目的社員,須建立組織機構,制定章程,並須經法定機關進行登記後,才可取得法人資格。

有些社團法人則須經主管部門許可,方能成立。社團法人的意思機關為社員大會,執行機關為董事或董事會。有些社團法人還須設置監察機關。根據社團法人成立的目的,可將其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和公益社團法人

(2)社會團體基金管理辦法最新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注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C. 公益基金的策劃

給你下載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對興辦、維持或發展某項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進行管理的機構。一般為民間非盈利性組織。宗旨是通過無償資助,促進社會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和社會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資金具有明確的目的和用途。基金會在20世紀蓬勃發展。1900年的卡內基基金會和洛克菲勒基金會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會,由福特家族資助,擁有數十億美元。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基金會。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會還有: 約翰·古根海姆紀念基金會、丹福思基金會、凱洛格基金會等。80年代以後,中國基金會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國務院常務會議在1988年9月通過了基金會管理辦法, 對基金會的性質、建立條件、籌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項作出了規定。中國已建立的基金會有中國老年基金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福利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等。

要創建基金會 首先要擬一策劃書 (例如)
基金會成立策劃書
一 活動背景

生活困難的需要援助。現在很都藝人還有各界的朋友都會搞一些慈善活動來幫助需要幫助的人.既然他們都能將這么做了,我們還在等什麼?所有的網友們,請伸出你們的左手和偶們一樣獻出我們的愛心,去溫暖著那些等待著我們幫助的人的心靈吧!!我們相信我們的愛是真摯的,我們相信我們的心是善良的,我們相信我們的品質是優質的,我們要用真摯的行動來為自己建立一片更加廣闊的天空!!

二 活動的目的和意義

1 、社會上有很多人需要我們的幫助,我們每個人只捐一元錢的話,那麼200個人的一元錢可以幫助一個輟學的孩子返回學校。我們捐出我們不穿的衣服,不用的書本去幫助那些還在為溫飽問題不能讀書而愁苦的孩子們。
2、 在幫助他人的同時,這樣的活動也是在幫助我們自己,提高自己品德的素質,通過這次活動加強大家之間的交流,使我們變得更加團結,使我們更加被社會所接受、所認可。

三 具體活動
1、 我們籌得的資金將在銀行建立一個帳號,這個帳號我們擬通過當地希望工程建立,以便監督。首選基地在泉州,負責人宋躍藝。只要有想要幫助別人的網友就可以把錢匯近來,可以是1元,2元,5元,10元。。。。。。。。。。。。只要你們的一點點愛心就可以幫助很多的人。
2 、衣物和書本的郵寄我們還在商量之中。
3 、最後基金的流向我們會捐助給希望工程。
4 、將我們的想法發布到各個貼吧,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
5 、寫一分細節報告給泉州電視台希望他們能幫助我們來宣傳一下,要更多的網友知道我們的想法,加入到我們的隊伍。

然後交到當地政府:
成立基金會或者任何的團體都是需要到民政部門進行備案的,如果基金的性質是融資的話,就會涉嫌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了。

首先和地方政府或著民政部門進行相關登記,可能還是需要銀行設立特別賬戶。稅務局的非營利性機構稅務登記也是需要的,工商局好像也一樣要登記的,當然還要有其他各個相關部門的批文。
最重要的就是一筆資金,和能夠做好相應的運營計劃,確保基金會的正常運作。捐贈收入的規模逐漸擴大,表現為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地捐贈或設置基金會資助教育。

創建基金會的要求:
基金會許多方面的工作都需要更多有熱情、有奉獻精神、有某一方面工作能力並能保證一定工作時間的義工來參與。以下是目前基金會存在比較迫切需要的一些義工崗位:
具有一定社會活動能力,能夠從事幫助基金會擴展捐款人及會員網路、聯絡媒體、開發各界資助機會等工作
具有企劃運作經驗及能力,能夠參與助學活動運作籌劃及具體操作
關注中國教育,善於思考問題,能夠參與基金會助學觀念及方式的調查研究及交流討論
能夠在中國境內代表基金會對學生、學校情況進行監察、協調及負責發款
最後
基金會管理條例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674109322

基金會分兩類,一類是非公募基金會,本金至少在200萬以上才能成立,不能公開籌集資金;另一類是公募基金會,本金至少在400萬以上才能成立,這類基金會不能以個人名字命名,可以通過廣告、活動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D. 慈善基金會的慈善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E.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社團機構

第十一條 社團分支機構,是社團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分支機構可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社團代表機構,是社團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社團開展活動、承辦社團交辦事項的機構。
代表機構可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第十二條 社團成立分支(代表)機構,應符合《條例》、《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並切實符合社團業務發展的需要。
社團成立分支(代表)機構,需征詢與本社團業務相關的社團的意見。
第十三條 社團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名稱規范且不得與已建機構在范圍上存在交叉;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業務范圍符合章程規定並不得與已建機構沖突;
(四)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 成立程序
(一)申請成立
1.社團征詢其它有關社團、職能司局意見,由它們出具意見書;
2.社團向人事司報送有關材料,包括:設立申請書、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相關社團和職能司局意見書、已建分支(代表)機構登記情況表、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擬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與社團住所不一致的,還需提交擬設在地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申請成立社團分支(代表)機構;
3.人事司按照《條例》、《辦法》規定進行審查,出具初步意見報司領導審批,必要時報部領導批准;
4.根據領導批示精神,人事司向社團下發同意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復。
(二)注冊登記
社團完成申請手續後,持人事司批復及其它相關材料向民政部申請注冊登記。准予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
未經登記前,社團不得以擬設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司不予受理:
(一)擬設分支機構與已設分支機構名稱相似或存在包含與被包含關系的;
(二)擬設分支機構與已設分支機構業務范圍相同或相似的;
(三)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徵的;
(四)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又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
(五)擬設分支(代表)機構業務與社團宗旨、業務范圍無關的;
(六)擬設分支(代表)機構設定的活動范圍超越社團設定的活動區域的;
(七)相關社團、職能司局出具不同意見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六條 社團可以憑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社團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刻制印章,但需經人事司批准。
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建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由社團報人事司、財務司批准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變更登記
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登記前應徵得有關職能司局同意,並向人事司報送以下材料:
(一)社團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
(二)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有關決議;
(三)職能司局意見書;
(四)《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
(五)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負責人變更的還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住所變更的還需提交新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第十八條 注銷登記
社會團體決定注銷其分支(代表)機構,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登記前應徵得有關職能司局同意,並向人事司報送以下材料:
(一)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職能司局意見書;
(四)《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登記表》
人事司審查同意並在有關表格上蓋章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登記管理機關准予注銷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社會團體代表機構證書》和印章。
第十九條 社團被注銷或者被撤銷登記的,其所屬的分支(代表)機構同時被注銷或撤銷。
第二十條 社團已建分支(代表)機構超過5年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應及時向人事司申請撤銷,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社團的分支(代表)機構是社團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代表)機構的社團承擔。
社團分支機構應當在社團授權范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於社團會員,收取的會費歸社團所有。
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團名稱,開展活動時應使用全稱,其英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二十二條 社團應加強對其所屬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指定專門負責人對分支(代表)機構進行管理,並建立健全本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明確設立標准和條件,規范審批程序,報人事司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立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登記情況定期報送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社團應將當年批准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情況報人事司備案。

F. 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通知(民發〔1999〕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現將《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民政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更好地發揮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各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除外)。
第三條社會團體專項基金是指社會團體利用政府部門資助、國內外社會組織及個人定向捐贈、社會團體自有資金設立的,專門用於資助符合社會團體宗旨、業務范圍的某一項事業的基金。
第四條全國性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總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或等值外匯),地方性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總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含50萬元或等值外匯)的,應當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
第五條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設立。社會團體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報告;
(二)政府部門資助的有關文件、社會組織或個人捐贈的意向書(內容應包括:資助或捐贈意願、資金數額、使用要求等);
(三)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國外捐贈的資金還應有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四)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會議紀要;
(五)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內容應包括:明確的宗旨和任務、基金的來源、使用方向及管理);
(六)社會審計機構的驗資報告;
(七)機構負責人簡歷。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成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且具備本規定第五條所要求的材料的,可准予登記,發給登記證明文件。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或材料不具備的,不予登記。
第七條經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辦理刻制印章事宜。
第八條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是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應當在其所歸屬的社會團體的領導下開展活動,接受該社會團體的監督和管理。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名稱前應冠以該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九條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募集資金,其基金應納入社會團體的財務統一管理。社會團體專項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超出其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不得用於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投資。社會團體專項基金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國債,但不得用於購買企業債券股票、投資基金。
第十條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成本費用可以在專項基金中列支,但應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專項基金增值部分,應當納入到社會團體專項基金財務帳上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專項基金應當實行獨立會計核算,並編制單獨的財務報表。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編制的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報告,要報經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應當在年檢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基金財務報表。專項基金來源於捐贈、資助的,應當根據資助、捐贈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報專項基金使用情況和提供相應的會計資料。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對其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專門審計。社會團體專項基金來源於政府部門資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負責人離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擅自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或者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在業務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後果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其所屬於的社會團體做出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撤銷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決定的,由社會審計機構對該專項基金進行財務審計,社會審計機構要將審計結果報告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專項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則上由本社會團體繼續使用,但社會團體應當將使用情況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社會團體應當將專項基金審計情況和專項基金繼續使用情況通報給可確定的捐贈人。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應向該社會團體發出撤銷通知書,並同時收繳被撤銷的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和印章。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在其專項基金的特定用途發生變化,或使用完結後的60日內,應持社會團體的申請報告、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准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回該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和印章。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實行。

G. 如何成立公益基金需要什麼資質

基金會管理辦法

(國務院令【1988】18號 1988年9月27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利於基金會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

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H. 如何辦理公益基金

1、成立基金會有關的法律法規:
可以在國家民政部或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網站上找到。最主要的是《基金會管理條例》。
2、基金會成立的文件准備
①設立申請書
②基金會章程草案
③原始基金驗資證明、基金會住所證明
④理事名單、身份證明
⑤擬任正副理事長簡歷
⑥擬任秘書長簡歷
⑦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文件
3、基金會成立需要省級以上的民政部門批准。
4、細節的問題會出現很多,我們可以在網路上繼續交流。 公益基金信託是一種他益信託。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資助、贊助、捐贈的,用於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金融信託機構接受公益基金的籌集和管理機構的委託,對各項公益基金進行營運,並將所得收益或約定的款項轉移給指定的公益項目或受益人的業務,稱「公益基金信託」。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託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將有明顯的好處。 目錄 [隱藏]
1 基本簡介
2 優勢
3 特點
4 類型
5 設立方式
6 做法
7 投資渠道
8 參考資料
公益基金信託-基本簡介 公益基金信託制約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資助、贊助、捐贈的,用於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中國銀行從事的公益基金信託業務主要有公積金信託和社會保險基金信託。

信託是管理、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行為,信託人(如基金理事會)出於某種目的(信託目的),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財產或產權(信託財產)交給信託公司(受託人),信託公司嚴格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實施投資或管理,並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把信託財產或收益分配給信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以信託方式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就是基金理事會與信託公司簽定基金管理信託合同,把募集的基金交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嚴格按照基金章程和基金管理信託合同約定的方式、要求來實施對基金的管理、使用、投資。如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對某個項目進行事前的調查、研究,提交調查報告;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向某個指定的對象發放基金;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限期收迴向某個對象發放的基金(可能的話,還要收取利息等);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對基金的使用情況作跟蹤、調查,提交必要的調查報告。在基金閑置時,由信託公司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選取適當的投資方式,盡量使基金增值。

公益基金信託-優勢
相比目前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託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將有以下明顯的好處:

一是專業化管理,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符合國際上通行的管理模式。

二是信託公司將忠實地遵守設立基金的宗旨和忠實地執行基金理事會的指令,並不影響基金的正常運作。

三是信託公司可以承擔基金管理中的許多瑣碎的管理、服務工作,減輕目前基金管理辦公室的負擔,或避免「有事無人管」的局面。

四是信託公司可以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信託公司執行對基金的發放有事前調查報告、事中審查報告、事後檢查報告的嚴密程序。對於要回收的投放基金,信託公司還可以要求基金使用單位提供抵押或擔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回收。對於出現回收問題的基金,信託公司可以通過各種有效的途徑包括法律訴訟來追收。對於閑置的基金,信託公司憑借其專業優勢,可以採取多種有效的手段,使這些基金不斷增值。如果每年為各類基金提高5%的收益,設定深圳市有20個億的基金,那麼,深圳市每年可以額外增加1億元的基金收益。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顯而易見的。

五是減少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包括個別單位或個人以基金謀取私利,產生腐敗行為的情況。

公益基金信託-特點
1、 信託目的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2、 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3、 信託設立除了必要的信託契約之外,還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的批准,未經許可不許私自設立公益信託;

4、 公益信託必須設立信託監察人制度;

5、 公益信託的管理除了受法律監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益基金信託-類型 中國銀行從事的公益基金信託業務主要有公積金信託和社會保險基金信託。
1、公積金信託是住房貨幣化改革的產物。各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按每個職工工資總額一定的百分比按月提留住房公積金,然後在整個社會范圍內統一起來集中交存銀行,委託銀行代為經營管理。

2、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環節,由所有企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月共同出資統一交存銀行,由銀行集中經營管理。

公益基金信託-設立方式
公益信託的設立可以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委託人將捐贈財產交予信託公司設立信託,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指定的公益目的以及受益人范圍,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並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另一種是由信託公司基於某種公益目的,通過募捐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為使社會公眾或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受益而以所募集資金進行投資,並將投資收益全部用於募捐時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公益目的。

這兩種方式均可以是開放式的,即在信託期限內開放捐贈。對於特定委託人發起設立的公益信託,開放捐贈的對象可以是原委託人本人,在原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向其他社會公眾開放捐贈;對於信託公司募捐設立的公益信託,應該自始至終向社會公眾開放捐贈。

特定委託人發起的公益信託的設立,依照《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通知》的規定進行。特別注意,不論委託人是一個還是多個,一定不能限於《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桎梏;信託公司募捐的公益信託的設立,在遵守上述信託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公益信託的要素特徵,借鑒《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募捐代理機構的選定;募捐宣傳推介材料的編寫和發布;《招募說明書》和《信託合同》的製作;開放募捐的登記等。

公益基金信託-做法 公益基金信託公益基金信託是一種他益信託,其業務做法是:
1、辦理公益基金信託時要注意審查委託方機構、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及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2、開戶。公益基金信託的開戶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由委託方在金融信託機構開立代理收付帳戶和公益基金信託帳戶,並將金融信託機構的帳號向捐贈、贊助和資助者公布,由他們直接向受託的金融信託機構匯款,金融信託機構將它收入委託方的代理帳戶;當款項積聚到商定的額度時,轉入其公益基金帳戶,並開始計付收益。

這種做法適用於資助、贊助或捐贈者都是單位,時間比較集中,而且是有組織地籌集資金的情況。

第二種做法是,委託方將籌集的資金集中起來,委託金融機構進行營運,其做法與單位資金信託相同。這種作法適用於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較零散的資助、贊助和捐贈款項的籌集。

3、營運資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託向受益人支付的僅是營運收益,基金本身長期不用、則受託金融信託機構選定資金用途時,主要要求經濟效益高、承擔能力強、安全穩妥即可,期限可相對長一些。假如除收益外,還要支付基金本身,則應按協議約定的期限保證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則可相對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託在支付時,可以由金融信託機構先從公益基金帳戶劃到代收付帳戶。然後付給委託方指定的用款單位或受益人;也可以將款項劃回委託方的銀行帳戶,由委託方直接支付。

公益基金信託-投資渠道
《通知》規定:「信託公司管理的公益信託財產及其收益,只能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信託公司運用公益信託資金進行投資可以自主投資也應該被允許委託投資。

(1)自主投資
信託公司可以將公益信託資金用於直接購買「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也可以投資於投資方向十分近似的債券基金或是貨幣市場基金。《通知》並未限定死公益信託的投資方向,所謂「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應該是指信託公司自主研發的各種風險可控、高流動性、收益穩定的創新產品。

另外,公益信託的投資應嚴格遵守信託資金的保管制度,信託公司應選擇合格的商業銀行擔任資金保管人,資金保管人應嚴格履行保管職責。甚至,中國銀監會應當為公益信託制訂類似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制度。

(2)委託投資
《通知》要求公益信託投資於「金融產品」,而中國金融產品投資的專業機構為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種程度上還包括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他們有相對健全的法規和制度以及專業的研發和管理團隊,應當允許信託公司在不增加信託財產承擔的成本的前提下,依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將公益信託資金委託給他們投資於《通知》要求的投資方向。基金會管理條例》經過多年反復的徵求意見、討論和修改,終於在3月18日公布。該條例的出台不僅透視出政府更加開放、自信與成熟,同時也預示著中國基金會、乃至整個民間社會和中國公益慈善事業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舊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1988年頒布的。由於當時人們對基金會這類民間組織及其運行、管理規律缺乏深入了解和管理經驗,舊的管理辦法存在許多弊端。例如,根據舊《辦法》,基金會幾乎只能由政府發起成立,而且這類基金會實際上都是勸募機構(即一手從民間募集資金,一手從事資助活動),而不是真正意義的基金會(即利用自己的基金從事資助活動);又比如,改革開放以來,境外基金會大量進入中國,但是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境外基金會無法在中國登記注冊為民間組織,不僅不利於境外基金會在國內開展更多的慈善公益活動,而且也不利於國家對境外基金會的規范管理。而由於原有制度設計不完善,基金會違規、黑箱操作、貪污或挪用善款的丑聞不絕於耳,極大影響了公眾的信心和基金會的整體形象。
與舊的《辦法》相比,新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有許多突破,其中有兩點特別突出:
一是新的管理辦法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基本上與過去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會相似,而非公募基金會實際上就是允許民間成立私立基金會,而這類基金會與國際上的基金會更為相似。這預示著中國將來會有更多的企業基金會、社區基金會、個人基金會成立,同時也為今後實施遺產稅制度奠定了基礎;二是允許境外基金會登記注冊,給予境外基金會合法身份。這將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境外無償援助資金在中國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另外,新的《辦法》強調基金會的公開透明和接受捐贈者、公眾和政府的監督也有助於幫助基金會樹立社會公信度。
當然,與預期的相比,新《辦法》也有一些差距。例如,新《辦法》規定非公募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也實行雙重管理(即業務部門和登記部門的雙重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這會限制民間私立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的成立。而基金會注冊資金門檻的提高也會直接影響到新的基金會的成立。另外,新《辦法》實際上限制了民間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勸募,甚至接受捐贈的資格,也就是說勸募市場在較長時期內仍然將被官辦基金會所壟斷,這可能也會影響到整個基金會和勸募市場的發展。而新《辦法》對基金會資金運營規定過於抽象籠統可能也會使一些基金會無所適從,從而影響到基金會,特別是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而這些問題還有待於通過實施細則進一步明晰,或者隨著政府規制能力提高和基金會公信度的提高,再適時對《辦法》進行修訂。

I.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有哪三個條例和一個辦法

三個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一個辦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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