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監會是干什麼的監管什麼
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主要職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
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6個職能機構和2個事業單位,並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有36個保監局,在蘇州、煙台、汕頭、溫州、唐山市設有5個保監分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會的設立,從根本上是為實現金融宏觀調控與金融微觀監管的分離,是金融監管與調控的金融業、金融市場日益復雜化、專業化、技術化的必然要求。
五年後,即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格局的正式確立,對於增強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競爭能力、更大范圍地防範金融風險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確立了央行宏觀監管和保監會微觀監管的新型保險業監管體系。
B. 金融監管的內容有哪些
金融監管也被稱作為金融監管治理。該提法在國際學術界和監管實踐中是一個較新的領域。治理水平、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有效性是決定金融體系穩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漸採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共同的責任,監管機構始終採取良好的治理結構,是其監管對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條件。如果監管治理不完善,監管當局的公信力和監管權威將受到影響,難以有效地推動被監管機構改進公司治理,進而會導致道德風險。咱們國家最初的金融監管工作是由央行來執行的。但隨著和國際接軌,要求央行在制定貨幣政策的職能加強,因此央行的監管職能被獨立出來,形成銀監會和保監會。對所有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監督管理。
意義:公共監管理論認為,金融業是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業,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外部監管正是一種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強制性制度安排。但是這種監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邊界的,諸如監管法規的滯後性、監管彈性不足等,從而使有效監管受到限制。與此同時,社會中介、行業自律、內部控制、市場約束也具有一定的監管優勢,成為防範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重要防線。從而在金融監管和上述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種相互整合、有機鏈接的機理。從長遠看,金融業合法、穩健的運行機制,不僅在於監管當局的監管,更在於通過監管鏈接,促使社會中介、行業公會、金融機構內部稽核與監管當局的監督管理形成一種默契,變成一種合作。
C. 世界各國對保險業的監管主要有哪些模式
主要有三種類型:統一監管模式、分業監管模式以及雙峰監管模式。採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國家主要就有我國和法國;而同樣是在分業經營的同時採取統一監管的有韓國;美國採用的則是綜合經營分業監管;著名的金融帝國—英國採用的是統一監管的體制,採用同等模式的還有諸如日本、新加坡等資本主義國家。但是各種監管體制的融合趨勢日益增強。
統一監管模式指由一個機構統一負責至少對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的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統一監管主要是為了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的發展趨勢而產生,也是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其利在於利於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系數進行把握和控制,有利於規模效益,同時能夠降低監管時不統一所產生的摩擦成本,減少了監管真空和重疊,對於在混業經營日益明顯的當今,能夠對整個金融集團進行風險評估,並作出有效的監管。不足之處則在於如果沒有對監管目標進行清晰的界定,其監管效果反而會比分業監管更加低下,不能達到與其的一致性和監管效率;與此同時,集權統一的監管機制容易造成官僚主義,並進而產生道德風險。
分業監管模式指在機構監管的基礎上,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金融領域分別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對領域內金融活動進行全面監管。其利在於有明確的監管分工,能夠避免單一金融領域的風險而產生連鎖的金融危機;各監管機構能夠集中部門經歷對領域內的市場活動進行監控,專業性強。但是,隨著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其不足之處也日益凸顯,監管交叉重疊;金融法律不統一,沖突嚴重,影響權威;監管效率由於協調機制的不完善而日益低下;監管的分散容易產生「真空」地帶,金融高危性增加;主要是在混業經營趨勢的當今,難以對金融集團的集體風險進行把握。我國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代表國家。有些國家在回歸綜合經營後,依然實行分業監管。
雙峰監管模式,指在功能監管的基礎上,根據金融監管的兩大主要職能,即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進行監管,由此而產生兩類監管機構,分別進行負責,這種監管模式的典型國家為澳大利亞。此種監管模式的利處在於能夠較好的分別對金融機構的兩個階段的行為進行有效監控,能夠保證在各自的監管領域內的監管目標一致,同時也避免了不同機構的存在同領域監管但是因為部門因素、體系因素而產生的監管交叉、真空。降低了監管機構之間的摩擦成本與協調難度;同時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機制,避免道德風險的產生。但是同樣也存在其天生不足的弊端,就是容易在兩塊監管領域之間產生「灰色區域」,沒有能夠因材施教、因地制宜,充分尊重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特色而進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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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險業的監管內容()
為了規范保險業監管,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的同時,應當要遵循以下幾項原則:1.由專門監管機構監管的原則由於保險業務對社會經濟與政治的影響都很大,各國都是加強對保險業務的監督管理;同時又由於保險監管的專業性與技術性較強,為保證監管的效用,大多數國家都是設立專門的保險監管機構來履行監管職責。我國亦然。《保險法》第8條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以依照本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其中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前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後來隨著改革深入,自1998年11月開始,已是真正的專門監管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依法監管的原則這是指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程序、監管責任等,都必須依法進行;否則,監管無效,並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3.以事後監管為主,以事前監管為輔的原則根據保險行為是否實施而可分為事前監管和事後監管。由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因此,保險活動和保險監管都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一些基本原則。在政府管理經濟活動方面,市場經濟要求更多的是「行為前立標准,行為後再處理」;因此,保險監管應以事後監管為主、以事前監管為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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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金融監管部門有哪些他們是如何管理和規範金融市場的
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又稱「央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
2003年10月,經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保留了中國人民銀行為履行其央行職責所必要的金融監管權力。至此,形成了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目前,我國實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並依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銀行業監管法的規定實施具體的金融監管。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於「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在這種分業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處於核心地位,是全國金融業的最高主管機關,它不僅負責銀行業和信託業的監管,還要從宏觀上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予以指導,以保證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有有金融業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作為輔助監管。自律監管包括金融機構自我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監管。
F. 金融監管部門有哪些
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包括「一行兩會」,即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
金融監管是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作的某種限制或規定。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金融監管可以分成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金融監督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拓展資料: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參考資料:金融監管機構_網路
G. 為什麼要對保險業實行監管
另外對於保證保險來說,保險公司還需重點落實保證義務履行、信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發揮保證保險產品在社會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證保險產品的「審批改備案」,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將有力促進創新。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更啟示其抓住監管導向,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水平,面向市場深耕細作。
H.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的不包括
(一)保險立法滯後和執法不嚴並存
我國的保險立法尚處於初級階段,《保險法》頒布於1995年,是在我國保險市場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制定的,雖然針對我國加入WTO的具體情況,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2年對保險法做了一次修訂,但修訂的幅度不大。目前,保險法的一些法律條款已不能適應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狀況,在許多方面、許多環節上都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不少現有的法規在日常監管中又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例如保險法中有關資本金和自留保費的比例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應當持證上崗的規定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保險經營中假保費、假賠案、假數據、假報表屢禁不止。
(二)保險監管尚未從以合規性監管為核心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過渡
保險經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其高度負債性,保險人實際上是保單持有人資產的管理者,其資產的絕大部分是准備未來賠償或給付的負債,這就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從保險監管的角度看,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監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保證被保險事故發生時能獲得及時的保險賠償或給付。償付能力監管緊緊抓住了風險管理的最根本防線,使得監管者能夠更好地在監管與維持市場競爭之間保持平衡。但由於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不規范競爭,對保險監管部門的精力牽制過多,以及保險監管部門受自身人力、監管技術、監管手段限制等原因,使現階段保險監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規性監管方面,仍沒有轉移到「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模式上來。
(三)保險市場准入的門檻高,對保險經營實行分業嚴格監管
在開業資本方面,《保險法規定》內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億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該項規定不僅大大超過了發達國家的相關要求(如日本國內保險公司為3000萬日元,美國壽險股份有限公司為300萬美元),也遠遠超出了我國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開業資本1000萬人民幣的要求。在保險公司經營的組織形式問題上,我國只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世界上除了這兩種組織形式之外,還包括相互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互助保險組織及個人保險。
在經營范圍上,保險人不能兼業經營,即不能同時經營財險和壽險業務,更不能從事與銀行、證券相交叉的混業經營。在保險資金的運用方面有較多的限制,《保險法》只允許保險資金運用於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和國債。雖然現在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有所放鬆,但我國的投資市場不活躍,效果不明顯。由於三大金融監管當局溝通不夠,目前金融機構業務創新、業務交叉產生矛盾,如券商貨幣市場融資、股票抵押貸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保險資金入市操作等,使得金融監管效率下降。
(四)保險自律組織的作用沒得到足夠重視。
保險行業自律的目的在於使同行業的經營有章可循,加強行業內部的協作關系,防止保險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它是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重要補充手段。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保險行業協會自律體系,但各地行業公會的建立以及其作用的發揮還嚴重滯後,這就造成了我國現行監管體系及其監管實施機制缺陷,致使保險行政監管部門把很多微觀層次的問題由宏觀來管,這就導致一些重大問題如風險防範、償付能力及資產負債比率監控、建立保險風險的預警、評價、監控系統卻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提上重要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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