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可以是外資。
境內注冊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境外注冊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暫不納入登記范圍。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② 外商投資企業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外國自然人股東、外方法人股東是否需要納稅
貌似印象中外資股東拿投資收益繼續投入公司,是不需要繳稅的整體變更應該屬於繼續投入公司吧,具體條文忘記了
③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3)外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境外自然人股東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④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中方投資者可以是自然人,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不得是自然人。
外商投資企業有三類:
1、外資企業,指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范和調整。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范和調整。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規范和調整。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都沒有將中國的自然人列為合營企業的中國合營者。因此自然人不能與外資共同舉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實踐中,外國投資者通過外資並購,內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原內資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可保留股東資格;此外,一些地方已放寬外商投資企業主體限制,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文件《自治區工商局關於市場准入五放寬兩下放的意見》(桂工商發〔2013〕57號)「允許有投資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中方投資者,與外國(地區)企業、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設立合資、合作、合夥企業。」
而外商投資的合夥企業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
綜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中方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國合營者不能是自然人。
⑤ 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申請登記成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根據第七輪、第八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以及第七次中英經濟財金對話達成的政策成果,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業務,應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二)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的境外股東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三)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境外股東最近三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有境外實際控制人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該境外實際控制人也應當符合上述第(二)、(三)項條件。
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除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在境內從事證券及期貨交易,應當獨立進行投資決策,不得通過境外機構或者境外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⑥ 中國公民是否可以以自然人股東身份直接與境外自然人投資者在中國與成立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⑦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人能否是自然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上述規定對中外合營企業中方主體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但是,對境內自然人能否成為中外合營企業的股東未作出明文規定。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95年1月1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號發布)第一條規定:為進一步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引進外資,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外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可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規定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方股東以列舉方規定了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但是,對境內自然人能否成為中外合營企業的股東同樣未作出明文規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第五條規定:暫不允許境內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外商投資法律規定,中國的自然人不能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時,被股權並購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⑧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外國股東嗎
當然是可以的,這種屬於外商投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早前已經批了幾家了,可以辦理的,辦理流程還是需要出具法律意見書,進行登記備案。答主多年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新申請,變更,產品備案服務,可以幫忙哦!全國都可以。
⑨ 外資私募來了 進入A股條件有哪些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業務,應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2、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的境外股東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3、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境外股東最近三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⑩ 我們公司的外方股東把股權轉讓給境內的自然人,需要由被投資企業源泉扣繳所得稅嗎
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因此,外方股東把股權轉讓給境內的自然人,應該由受讓方代扣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