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⑵ 保險公司名單管理辦法
一、反洗錢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概念及意義
反洗錢客戶等級劃分工作是指保險公司按照洗錢風險特徵和等級劃分標准,通過採取識別、分析、判斷等手段,將客戶劃歸不同的風險等級。從其在反洗錢工作體系中所處的位置來說,風險等級劃分是反洗錢客戶分類管理的核心和前提,並與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相輔相成,而後者正是保險公司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工作,也是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公司進行反洗錢工作檢查的重點內容。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充分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據此,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工作是金融機構的一項法定反洗錢義務。但自2007《反洗錢法》頒布後至2013年之前,監管部門未提出具體的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方法,也未作出指導性規定,各保險公司只能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自行制定本公司的劃分標准。但基於保險業反洗錢工作開展時間較短,加之行業數據的缺失,缺乏統一、明確的監管標准也給保險公司反洗錢實際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同時,一些保險公司因為採取簡單的定性劃分方法,如大額保單客戶被劃分為高風險級別、其他客戶被劃分為低風險級別,且未根據聯合國反洗錢制裁名單設立黑名單庫,由此曾遭到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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