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勞務外包管理辦法有哪些
勞務派遣,勞務外包要分清
近來一些企業為規避法律對勞務派遣的規制,轉而使用「勞務外包」,從而引起勞務外包運作不規范甚至出現「假外包、真派遣」等問題,引發了一系列新的用工矛盾糾紛。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共同之處是:勞動者均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它們之間主要區別是:
1、用工單位與外包單位(派遣單位)簽訂合同的標的不同。勞務外包合同的標的是勞動成果,而勞務派遣的合同標的是勞動力。
2、對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勞務外包中由外包單位進行直接的管理;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由用工單位管理。
3、形成的法律關系不同。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與外包單位構成委託合同關系,適用合同法;外包單位與勞動者構成勞動合同關系,適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構成勞動力租賃合同關系,適用合同法;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構成勞動合同關系,適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構成用工管理合同關系。
4、侵權責任主體不同。在勞務派遣中,原則上由用工單位承擔勞動者侵權責任,派遣單位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在勞務外包中,應由外包單位承擔勞動者的侵權責任。
⑵ 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辦法
公司對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和「合理規范使用、嚴格控制總量」的基本原則。
主管部門職責人力資源部是公司勞務派遣人員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宏觀控制、政策制定和監督考核。
各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必須依據「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原則使用,並負責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具體管理。各用人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為勞務派遣人員用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正常性的工作崗位和管理崗位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部門定員范圍內的工作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勞務派遣人員的使用本著節約、效能的原則,實行專項審批許可制。
⑶ 外包工管理辦法
審查資質(包括法人營業執照,安全資質,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等);
簽訂合同,合同書中要有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在施工中的責任和義務;
進行安全培訓(針對工作內容和公司內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進行);
全程監管(尤其是公司內重點區域或危險崗位要分派專人負責,全程監管)
⑷ 外包管理的外包公司的管理制度
外包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並非不關業主的事兒,相反它對於外包項目建設成敗和運維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業主並不需要直接涉入外包公司的內部管理,但必須要了解與項目直接相關的管理制度,這樣可以預先判斷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得到的外包公司的政策支持力度,對管理制度的考查內容主要包括:
a、項目管理制度
要求有標准化的、完善可行的項目管理制度及相關的行政管理體系,能夠確保項目負責人對項目資源的控制力度及對公司內部其它資源的協調力度。
b、績效考核制度
要求有完備可行的績效考核體系,績效考核要與項目質量直接掛鉤,績效考核要包括長期績效和短期績效,績效考核結果要與團隊和個人利益相對應,要切實持行績效考核制度。
c、執行情況說明
公司要定期出具對項目管理和績效考核執行情況的書面說明,以確保項目的進展在公司的總體控制之中,所有資源既能合理安排又不過度使用,確保項目團隊的服務水平保持在一定的高度。
B、項目組成員的穩定性
任何項目都需要一定的需求熟悉過程,尤其是運維項目對人員的穩定性要求更高,頻繁更換項目組成員對於項目的總體質量會造成嚴重影響。
a、出示參與人員合同復印件
參與人員必須是外包公司的固定員工,至少已經通過了試用期,原則上應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或者有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b、參與人員在公司已服務的年限
公司員工的總體穩定程度可以從側面反映公司整體經營策略的穩定性以及公司文化的凝聚力。政府項目通常利潤低、難度大,如果不是對公司忠誠度很高的員工,很難理解項目的戰略意義,並能圓滿完成任務。
C、公司相關資質
資質是行業主管部門對於本領域內企業的一種能力認證,雖然資質本身並不決定項目的成敗,但資質可以說明一個公司的整體實力,說明在項目組的背後有多大的支持能力。
常見的企業資質包括系統集成資質、安全資質、軟體開發資質(如軟體成熟度CMM認證)、管理資質(如ISO 9000認證)等等,要根據所外包的項目要求進行選擇。
⑸ 保險公司規范用工管理
關於規范市級機關事企業單位臨時用工實施意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省、市關於勞動用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規范市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簡稱用人單位)臨時用工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范市級機關、事企業單位臨時用工管理的重要性
《勞動法》1995年1月1日實施以來,我市各類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勞動法》及相關配套政策法規,全市勞動用工基本做到依法、規范。但目前依然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機關、事企業單位臨時用工普遍存在不規范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工資待遇低、不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沒有養老保險、失業後領不到失業救濟金、因公傷亡享受不到工傷保險待遇、患病後沒有基本醫療保險,類似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斷增加,社會矛盾日益突出,已經成為一種不穩定的社會因素。按照《勞動法》及相關配套政策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必然依法給所用臨時工簽訂勞動(勞務)合同,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所用人員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各用人單位必須認真學習《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嚴格執行《勞動法》的規定,從構建和諧榆林,實現社會公平的高度出發,依法規範本單位、本系統的臨時用工行為。
二、納入規范管理的范圍和對象
臨時用工主要是指市級黨政機關、事企業單位從事輔助性或後勤工作的臨時工作人員。包括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保安、清潔工、綠化工及水、暖、電設備維修人員以及鍋爐工、列印員、網路維護工、廚師、駕駛員等。
三、規范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所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委託勞動部門指定的公共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被招用人員形成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有:(1)勞動(工作)任務;(2)合同期限;(3)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6)勞動紀律;(7)違犯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8)雙方認為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用人單位招用的臨時人員,工資不得低於市本級最低工資標准。
(三)用人單位必須為招用的臨時工辦理社會保險,考慮到各單位用人數較少、人員分散,各用人單位可委託勞動部門授權的公共勞務派遣公司代辦。
(四)專業技術崗位招用工人必須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就業准入的制度,上崗人員必須持相應證件。
(五)各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下崗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並按規定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
(六)用人單位招用臨時工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年齡范圍,禁止招用童工,一般不能招用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
四、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規范管理各項任務的完成
按照《勞動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勞動監察支隊要加強督促檢查,把市級所有臨時用工的單位納入監督檢查范圍,督促市級各類用人單位規范臨時用工合同管理制度,發現有違返《勞動法》和其它有關勞動用工制度行為的要及時向用人單位通報,並督促其進行整改,確保市級各用人單位在用工上的依法、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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