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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06 06:14:16

① 新的《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出來沒有呢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繁體中文

作者:佚名 資料來源:網路搜集 點擊數:86 更新時間:2005-2-25

法律標題: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 2001年11月16日
執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失效日期:
發布單位: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律文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
法律內容: 現發布《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馬永偉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保險公估機構,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等業務,應當是依照本規定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

第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因自身過錯給保險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 立

第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九條 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三分之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三分之二;
(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三分之二;
(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

第十三條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公估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公估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

第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夥企業主要負責人。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請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並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理工、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理工、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5年以上;
從事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七條 申請籌建保險公估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從業人員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公估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公估活動。

第二十一條 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夥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公估機構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公估機構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後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公估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機構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公估業務。

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下列事項需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二)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
(三)變更股東或合夥人;
(四)變更股權分配或出資比例;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變更住所;
(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八)變更業務范圍;
(九)變更公司或企業名稱;
(十)分立、合並;
(十一)解散、破產;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依法解散、撤銷或破產,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從業資格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三十條 凡通過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
(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一條 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禁止偽造、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三十四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並不具有執業證明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活動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由保險公估機構負責核發。
保險公估機構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活動,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受到處罰,並被禁止進入保險行業的人員,已獲得《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機構不得向其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保險公估機構應負責收回《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 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終止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或轉聘至另一家保險公估機構時,保險公估機構應將其《執業證書》收回。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公估機構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公估業務。

第四十二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保險標的承保前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二)對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
(三)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注冊地以外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常駐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四)向保險合同當事人出具虛假的公估報告;
(五)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六)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公估合同;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定書面委託合同。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報酬。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估報告必須由保險公估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夥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建立公估業務的詳細記錄。

第五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

第五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按其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公估機構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公估機構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估機構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公估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估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估機構的,予以取締,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估機構擅自合並、分立、解散、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注冊資本金或出資、住所、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股東或合夥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而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
(二)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以臨時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級管理人員;
(三)因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指定的臨時負責人,其實際任期超過3個月;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或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第六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從事保險公估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籌建期間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六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的,給予警告,處以其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違反本規定發放《執業證書》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制他人接受自己作為保險公估人或所做出的公估結果,或採用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與他人串通提供虛假報告來騙取保險金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業務經營中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託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委託人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或向客戶隱瞞應報告而未報告的與保險公估事項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客戶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估機構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

第七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估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估機構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要求提交中國保監會的各類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八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2000年1月14日中國保監會頒布的《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② 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註:大概以下范圍,具體各地可能有微調:一、綜合部分包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五)保險基礎知識(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十五)行政許可實施法(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法(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法(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二、專業題部分(一)產險部分:1.各地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二)壽險部分: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三)中介部分:1、代理(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2、經紀(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3、公估(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2011年11月)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保險市場體系建設,規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省級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
第四條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二)審慎決策,嚴格管理;
(三)程序規范,質量過硬;
(四)保障運營,強化服務。
第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分為籌建、開業兩個階段。 第六條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為2億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請設立一家省級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2000萬元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在5億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條保險公司在注冊地所在省域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開業滿2年。專業性保險公司除外。
第八條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進行市場調研和可行性論證,制定科學規劃。
分支機構設立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經營戰略、資本實力、管控能力、人員儲備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市場環境、競爭程度等因素。
第九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自身發展規劃。其中,成立3年以內的保險公司設立省級分公司,如與該公司成立時提交的發展規劃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Ⅱ類。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於B類。
(四)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五)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七)不存在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八)已設立的省級分公司運轉正常,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省級分公司市場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級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申請人自身發展規劃;
(二)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Ⅰ類;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B類,且省級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C類;
(四)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五)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在保險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的,當地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七)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開業滿3個月。省級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此限制;
(八)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內控健全;
(九)有符合擬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請人或者擬設機構所屬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三)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內受到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
(四)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最近1年內有3家次以上分支機構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五)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最近6個月內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無主要負責人或者臨時負責人超期的;
(二)無穩定、規范的營業場所的;
(三)自行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的。停業情形已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1年內撤銷分支機構3家以上的;
(六)最近1年內同一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兩次以上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3次以上的;
(七)最近6個月內發生過5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八)保險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專業性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具備專業化特色,主業突出。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級別分支機構的,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籌建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對改建可能造成的影響已進行充分評估,並有可行的應對措施。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合法規范。同一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應保持統一的命名規則。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應當符合以下標准:
(一)營業場所權屬清晰,安全、消防等設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滿足經營需要。營業場所連續使用時間原則上不短於2年。
(二)辦公設備配置齊全,運行正常。
(三)信息系統符合監管要求。
(四)內控制度完善。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符合任職條件。
(六)特定崗位工作人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業資格要求。工作人員經過培訓,符合上崗條件。
(七)產品、單證、服務能力等滿足運營要求。
(八)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級別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開業標准。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設立省級分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設立申請。中國保監會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並抄送當地保監局;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向當地保監局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自收到完整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當地保監局完成開業驗收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驗收情況報告,中國保監會據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保險公司持中國保監會批准文件到當地保監局領取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予批準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者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准文件向當地保監局提出申請。當地保監局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向當地保監局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當地保監局收到完整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開業驗收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予批准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籌建期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重新提出設立申請。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保監局根據開業標准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實施開業驗收,可以採取現場驗收、遠程審核或者委託查驗等形式。驗收方法包括談話、抽查、專業測試、系統演示等。
第二十二條除設立營銷服務部外,申請人應當在提交開業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當地保監局提交該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由當地保監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其中,省級分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作為驗收情況報告的附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的,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中國保監會在作出決定之前,需要對改建機構進行驗收的,通知當地保監局進行驗收,當地保監局完成驗收後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驗收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向當地保監局提出申請。當地保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保監局在作出決定之前,可以根據需要對改建機構進行驗收。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應當在提交改建申請的同時,向當地保監局提交該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由當地保監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其中,改建為省級分公司的,當地保監局應將其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抄送中國保監會相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報告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清單;
(四)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五)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說明;
(七)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八)保險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化數據文件;
(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提交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說明,並就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做出聲明;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機構申請設立多家分支機構,以上第(二)、(三)、(四)、(九)項材料內容未發生變化的,只需首次報送時提供,再次報送需提交已報送說明。說明內容包括該材料首次報送時間、文號及具體事項等。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擬設機構的以下材料: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其中應說明籌建機構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分支機構開業標准;
(二)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消防證明或者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路建設情況報告;
(五)內控制度建設情況報告,說明分支機構內控制度建設總體情況,不包括內控制度文本;
(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等;
(七)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八)保險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化數據文件;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級別分支機構,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除第(一)項以外其他項內容規定的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建申請書;
(二)保險公司同意改建的書面文件;
(三)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四)改建報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說明,改建情況,改建對保險業務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影響及處理方案,改建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改建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五)改建為上級分支機構的,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報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說明;改建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說明,並就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做出聲明。
第三十條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中有復制資料的,應當簽注「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參照其在各省設立分支機構執行。
第三十二條相互制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設立專屬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受到行政處罰和接受違法行為調查的「申請人」指本級機構,不包括其下轄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上級直接管理機構是指對擬設分支機構實際履行管理職能的上一級保險機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現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④ 保險公估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

保險反洗錢內控制度
一、 監管的職能及目標
保險監管,通常是指國家保險監管部門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對保險機構及其活動進行強制性的監督與管理。就監管體系來講,國家對保險機構的監管是最高層次的剛性監督形式。
經國務院批准,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北京成立。根據國務院規定,中國保監會是中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監管職能,依照法律、法規集中統一監管保險市場。
中國保監會的基本職能:一是規范保險市場的經營行為;二是調控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具體分為四個方面:
1 擬定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
2 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依法查處保險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3 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推進保險業改革,完善保險市場體系,促進保險企業公平竟爭;
4 建立保險業風險的評價與預警系統,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企業穩健經營與業務的健康發展。
根據上述職能,我國內地保險監管的主要目標是:加快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努力建設一個市場主體多元化、市場要素完善、具有開放性的保險市場體系。其目的是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公平競爭,監督保險企業規范經營、具有充足償付能力,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最終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為國家的改革和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二、 監管的方式
目前,由於我國內地保險業還處於發展中的初級階段,市場發育不夠成熟,保險法制還不健全,企業自我約束能力不強。因此,中國內地的保險監管必須實行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的方式,即不僅要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保險公司的市場行為、產品及費率等也要進行必要的監管。可以說,中國內地保險監管採取的是較為嚴格的實體監管方式。
同多數國家一樣,目前中國內地的保險監管主要通過兩種途徑進行。一是立法途徑。中國的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5年10月頒布實施了中國第一部《保險法》,這是一部集保險業法和保險監管法於一體的法律,是規范保險業的基本法律,也是中國內地保險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二是行政途徑。行政監管是保險監管的核心環節。國家保險監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對保險業進行日常監管,並根據《保險法》制定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行政規章,規范、引導保險業健康發展。
三、 當前監管的主要任務
針對當前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考慮到保險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只能在其總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中國保監會將監管的重點放在各保險公司總公司,確立了「以防範化解風險為重點,以整頓市場秩序為突破口,完善內控,加強監管,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的保險監管指導思想。當前的主要任務是:
(一)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一是大力整頓保險市場秩序。主要通過整頓非法保險機構和保險業務活動、堅決制止惡性競爭、清理保險中介市場等,力爭使保險市場秩序在今年有一個明顯好轉。二是引導保險公司樹立以效益為中心的經營指導思想,督促保險公司走集約化經營的路子。三是加強對保險公司內控制度建設的監督指導,進一步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法經營,堵塞管理漏洞。
(二)健全保險政策和法律體系。一是抓緊制定與《保險法》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完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二是對現行的保險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修改、完善和補充。三是建立健全保險監管指導體系和風險預警系統,完善監管報表格式和管理辦法。四是制定《中國保險業中期發展規劃》,明確保險業今後的發展方向,並制定相應的保險產業政策。
(三)積極推進保險體制改革。一是加強中國保監會的自身建設,健全內部運行機制,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確保公正、公平地履行保險監管職能。同時,抓緊設立保監會派出機構,健全基層保險監管體系,加強監管力量。二是進一步落實分業經營原則,適時成立政策性保險機構,繼續深化國有保險公司機構體制改革,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能力。三是推動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發展,充分發揮其行業自律作用。目前我國各省已有20多個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在積極的籌備之中。
(四)進一步對外開放保險市場。自1992年9月國家進行保險市場對外開放試點以來,截至1998年底,共有來自美國、加拿大、日本、瑞士、德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8個國家的9家保險公司,在上海和廣州設立了12家營業機構。最近,中國保監會又批准4家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實踐證明,對外開放中國保險市場的試點是成功的,效果是好的,對中國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改革開放是中國政府的一貫方針,我們將一如既往地堅持中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政策。金融業開放是中國經濟對外開放的核心,開放保險業是金融業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開放保險市場,是中國堅持改革開放的總體需要,有利於改善整個宏觀經濟環境,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更好的保險服務;進一步開放保險市場,是中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有利於提高中國保險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能力;進一步開放保險市場,也是加快中國保險業發展的需要,有利於培育市場主體,進一步發展中國保險市場。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日益成熟,保險法律、法規的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將准入更多的外資保險公司,開放更多的試點城市。
我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中國保險監管的法制化、現代化、國際化水平將不斷提高。經過監管部門和保險企業的共同努力,我國保險市場秩序將會得到根本好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將明顯增強;保險市場對外開放步伐將加快。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體系必將在中國保險業的發展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⑤ 保險公估人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您好:
在校學生是可以參加保險公估人的考試的。
報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試報名表》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3張
5、在報名表有關事項聲明欄內親筆署名
考試方式:考試方式均為電子化考試。
該專業的考試內容和特點:
根據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要求第一部分保險原理與實務占(60%),包括保險概述、保險合同、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費率釐定原理、保險公司業務管理、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督管理。第二部分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40%),包括保險公估人概述、保險公估人的經營、保險公估人的監管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與執業操守。歷次題庫涉及到的試題有幾千道,內容非常的紛雜、而且題庫還在不斷的變化。
青島導航職業培訓學校是山東省經過勞動局鑒定的專業的培訓、考試中心。
每年都有來自全國各地的學員來校進行學習。
考試的通過率位於全國前列。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保險公估 業務管理制度

申請人:擬設立保險公估公司的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可由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承擔具體事務)
(—)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全體合夥人簽字的《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申請表》;
2、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規劃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材料,業務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復印件;
11、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12、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13、擬訂的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二)、審查原則及標准:
1、注冊資本或出資應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2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
2、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3、有具備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4、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的員工不得少於2人,總數應當不少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7、擬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不得與已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重名。
(三)審查期限:
1、由所在地保監局受理申請,由中國保監會審批。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所在地保監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四)、注意事項:
許可證的換發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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