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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發布時間:2021-08-06 06:51:22

1. 公司法規定在出資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職責的,怎麼處理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2)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情形完全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有明文規定: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 工程中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2013版《清單計價規范》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4.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因此而單方解除,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和證據判斷,而不是個人主觀意識。

5.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嗎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6. 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2013版《清單計價規范》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7. 因不可抗力導致違約,要擔責嗎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什麼是不可抗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不可抗力的特徵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1)不能預見

即不能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當事人對於事件的發生根本無法預見。如發生地震,房屋崩塌致使交易無法繼續的。但如果當事人能夠通過一些渠道預見的,則不能算是不可抗力。如運輸船隻在出海前未收聽天氣預報,海上風暴導致貨物受損,當事人本可通過天氣預報作出預測和判斷的,當事人承擔損失的責任。

(2)不能避免

即無法採取任務措施加以規避。即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也不算不可抗力。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3)不能克服

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後一個特徵。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後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

政府或社會行為,譬如政策的變化、國家出現政權的交替等。

2.不可抗力的范圍

(1)自然災害,如地震、台風、海嘯等;

(2)政府行為,如徵用、徵收等;

(3)社會異常事件。

二、不可抗力導致違約要擔責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案例:

北京的王先生在2017年3月17日前,出售名下一套商業房,准備用賣房款作為首付購買城龍澤的一套住宅,價格談妥後,王先生與業主簽訂了購房合同。3月26日,北京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明確在建、在售商辦類項目禁止賣給個人,而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交易時,雖然可以出售給個人,但購房人必須符合名下無房且納稅或社保滿五年的資質。

購買王先生名下商業房的沒有了購房資格,遂提出解除合同。王先生因為沒有了賣房款而無力支付首付。龍澤業主認為王先生違約,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律師解讀:

如果房屋買家因政策原因已喪失了購買資質,從而無法繼續履行購買約定的,通常可以被認定為「情勢變更」,不承擔單方違約責任。而如果房屋買家仍舊具備購房資質,只是因為政策執行後遇到貸款首付提高、貸款年限縮短等,這些並不必然導致購房人無履約能力,因此也不能簡單認定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

一般的原則是,若新政的實施對購房人的履約能力產生重大影響,購房人因新政不能按預期辦理按揭貸款而請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可予支持,並由賣房人退還定金和已付購房款。但是,賣房人能夠證明購房人有充分履約能力的,購房人依據房屋新政主張解除合同則不能成立。

如因樓市政策的改變面臨違約風險,當事人應盡力採取一切補救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以約定的方式通知對方。

由於不可抗力的特徵,法官判定在做最終的判決時,通常需要先判定違約因素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由於案件情況復雜,法官具有個人裁量權,不同情況判決結果不同。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北京鏈家法務部 於雪 對此文亦有貢獻

該內容只在北京適用

8.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損失由誰承擔

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對不可抗力損失的承擔進行了約定,可以參考執行。
17.3 不可抗力後果的承擔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由雙方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的款項,該款項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工程訂購的並已交付給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費用,或因不能退貨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4)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費用;
(5)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扣減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支付的款項;
(7)雙方商定或確定的其他款項。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上述款項後28天內完成上述款項的支付。

9.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提前終止怎麼辦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提前終止;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按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或延遲履行義務的,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於履行保本義務的。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導致保證人無法履行保證責任的。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台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10.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因由那方承擔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違約的,違約方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一般不需要賠償,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2、採取補救措施,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

4、定金責任,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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