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購買房屋住建局收維修基金有規定嗎
有,必須有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聯合發布的文件,第165號令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所以,根據國家規定,購買住房必須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維修基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合法收取的,那麼誰來收取呢,《管理辦法》第10條做出了規定: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根據規定,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房屋所在地的建設部門代管。新購買住房時,肯定是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這點毋庸置疑,那麼專項維修資金就應該依法由建設部門代為管理。自然,收取專項維修資金也是由建設部門來負責的。
所以,住建局在業主購房時收取專項維修資金,是合理合法的行為,是符合國家政策和制度的。
㈡ 房屋維修基金是怎麼管理和使用的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養護和改造而繳納的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於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程序等都有相關規定。
㈢ 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范圍
房屋的承重結構(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樑柱、樓蓋等)、非承重的分戶牆外牆面、屋蓋、屋面、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樓梯間、電梯井、樓內化糞池、垃圾通道、樓內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燈具、避雷裝置、供電部門與房屋產權人分界點至戶表盤(計費電表除外)之間的供電線路。
共用設施設備系統:電梯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中央監控系統、供水系統、中央空調系統、天線接收系統。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牆。
上述系統中歸專業管理部門所有的除外。
㈣ 能問一下住建局小區的公共維修基金屬於哪個部門管理啊
住建局下屬的住房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在建設大廈,和物業管理處在一起。
㈤ 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什麼是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交納,比例為購房款的2%。
㈥ 公共維修基金怎麼算及使用管理辦法
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特殊使用情況,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㈦ 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出台以前所發生的維修支出怎麼處理
以前的那就沒有辦法了,可能要申請一下才能夠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