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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豐縣工傷生育保險管理所

發布時間:2021-08-06 07:33:17

1. 生育保險屬於哪個機構,怎麼稱呼

生育保險屬於社保機構管理,全稱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最高管理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上「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審議通過組建,同時組建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職責是統籌擬定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1)清豐縣工傷生育保險管理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 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

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這兩個險種個人沒有繳費義務,它是根據企業或單位的工資總額確定繳費金額的。個人不可能繳納了一輩子「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這部分錢個人無權調配使用,是由社會統籌使用的。
下面是有關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用途和概念,供你參考。
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用於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醫療待遇,用於保障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以及職工實施節育手術時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
生育保險關繫到廣大女職工的切身利益,對社會勞動力的生產與再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護作用。我國生育保險工作的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行生育費用社會統籌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對於均衡企業負擔、改善婦女就業環境、切實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對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等工作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生育保險的法律依據是:1994年7月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原勞動部於1994年12月14日發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相關規定有:1988年7月21日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原勞動部於1988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
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後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並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力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勞動,必然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相互的勞動關系,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外,如果不幸而發生了事故,生成勞動者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病,此時,勞動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勞動者的這種權利是由國家憲法和勞動法給予根本保障的。1994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73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這一基本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傷者及其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了使勞動者切實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勞動部於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這一試行辦法是現階段實施工傷保險制度的政策措施,也是落實工傷待遇的主要依據。

參考資料:中國勞動保障網

3. 生育津貼已提交給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去了,但是公司面臨倒閉,怎麼辦

你在2015年1月生孩子,

單位在2015年1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還有生育險。

生育津貼不是單位給的,

即使單位倒閉了,計劃生育局也會批准你的生育津貼。

如果到7月16日還沒有拿到生育津貼,

你可以去《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查詢。

4. 機關 工傷生育保險繳費比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關於省屬駐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4〕11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為加強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的工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將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並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等情況對費率進行浮動。
三、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2014年按0.2%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省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待遇核撥等經辦業務。
五、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認定程序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其勞動能力鑒定由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辦理。
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七、工傷保險待遇標准及費用支付項目、渠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公布的上年度社會保險省級直管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准執行。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或需異地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標准另行制定。
八、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或必須安裝輔助器具的,經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符合規定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九、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十、如工傷職工同時又符合其他相關公傷保障政策規定的,工(公)傷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其應享受的公傷待遇總額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按規定予以補足。
十一、中央、部隊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駐濟南以外省屬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單位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參保地工傷保險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本通知施行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醫療待遇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5. 淮南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中心怎麼樣

簡介:淮南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中心是淮南市人社局直屬單位。
注冊資本:112.7萬人民幣

6. 江北區工傷生育保險管理中心

日前,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院和合肥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中心成立。市勞動爭議仲裁院主要負責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處理。地址:九獅橋街文昌閣四樓。聯系電話:2678663、2678627。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中心主要負責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的待遇支付和保險基金的管理。地址:九獅橋街45號興泰大廈六樓。聯系電話:工傷保險2670336;生育保險2630089。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7. 事業員工傷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常識看看對你是否有用
一、什麼是社會保險?
答: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通過籌集各方資金或通過財政預算,對勞動者在遭遇生、老、病、死、傷殘等勞動風險,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從而失去工資收入或經營收入時,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從而達到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二、我市已建立的社會保險項目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我國的社會保險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及依附於上述保險項目的遺屬保險。目前,我市已建立的社會保險的險種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三、我市的社會保險費為什麼要移交地稅部門徵收?
答: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以及廈府辦發[2003]133號《關於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工作移交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的通知》精神,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由地稅部門負責,形成「地稅徵收、社保使用、財政監督」的社會保險管理新模式。這一改革(1)可以從根本上保證社會保險費的收支兩條線,徹底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交叉,職能重復的問題;(2)可以更好發揮地稅部門優勢,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覆蓋面和征繳率。(3)可以使勞動保障部門集中精力搞好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核、社會化發放、失業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更好地為深化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服務。(4)可以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險費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征稅網路化的優勢,逐步實現網上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方便繳費人,同時通過與勞動保險部門、銀行、金庫聯網,實現信息共享。
四、我市地稅與勞動保障(社保)部門在社會保險費管理中的職責如何劃分?
答:根據市政府規定,地稅機關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征繳、檢查;勞動保障(社保)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的記帳、待遇的審核和支付,以及核定政策性補繳、協保費、超齡養老保險費的金額。
五、繳費單位和個人為什麼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繳費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繳費單位和個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是社會保險法制化、嚴肅性的體現,也是社會保險待遇及時足額發放的必要前提。由於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要劃入個人帳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與本人的繳費年限掛鉤,如果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不能按時足額繳費,就會損害職工本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影響職工的合理流動。同時,根據《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在職參保人員享受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暫停期間所發生的本屬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
六、行政事業單位應以何種計費依據、費率為在職人員申報社會保險費?
答:1、行政事業單位的類別不同,參保人員的個人身份不同,其參加的險種,申報的計費依據、費率均不相同。詳見《行政事業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費率、費基表》(附後)。
2、各行政事業單位中納入市財政統發工資工作人員的所有應繳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市財政統發工資時一並代扣代繳。對該類人員,地稅機關只辦理參保人員的增減員手續,採集參保人員的基本檔案信息,該人員的繳費基數、費率和應繳費額由市財政支付中心核定並統一扣繳。
七、本市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是什麼?
答:本市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市人員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超過300%的按300%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一年一定,用人單位向地稅部門申報職工繳費基數後,在一個社保年度內,不論參保職工是否更換工作崗位,繳費基數不發生變化。
八、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答: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月平均數。職工工資統計口徑應嚴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出差補貼、誤餐補貼、獨生子女補貼除外)、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
九、社會保險年度如何確定?
答: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如2003年社保年度是指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十、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的,如何補繳社保費?
答:參保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的,應當從錄用或勞動合同簽訂之月起按月補繳社保費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徵收規則為:
1、參保單位在錄用或合同簽訂的當月及次月,辦理增員手續的,需從錄用或合同簽訂當月起補繳社保費,不加收滯納金。
2、參保單位在錄用或合同簽訂的第三個月,辦理增員手續的,需從錄用或合同簽訂當月起補繳社保費,並從應繳費款的次月1日起至辦理增員手續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社會保險登記申報
十一、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答:1、繳費人應當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繳費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社保登記與稅務登記一同辦理。已辦理稅務登記但尚未辦理社保登記的單位,應及時到地稅機關補辦社保登記。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可單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各辦稅服務廳登記窗口同時受理社會保險登記業務,具體為:
①島內單位到湖濱北路70號稅保大樓3樓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②島外單位到單位注冊地址所在區的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
4、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提供的資料為:
①已辦理或同時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填寫報送《社會保險信息補充表(適用於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一式三份)。
②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填寫報送《社會保險費數據採集表》(一式三份)、《社會保險信息補充表(適用於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一式三份),組織機構統一代碼復印件1份,機關事業單位需提供成立批文復印件1份。
5、單位可採用上門或上網兩種方式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社保登記。地稅機關審核通過後,單位在地稅機關受理的5個工作日後持《地方稅務/社保登記申請受理單》到登記窗口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十二、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
答:1、參保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辦稅服務廳登記窗口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
2、單位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應提供的資料為: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參保單位,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時一並辦理社保登記變更,填寫報送《地方稅務登記/社保登記變更表》(一式三份),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變更所需資料。
(2)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參保單位,填寫報送《社保登記變更表》(一式三份),並根據變更項目的不同,提供如下證明資料:
①名稱、營業范圍變更,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1份。
②地址變更,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1份;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未辦理產權證明的可提供購房合同;借用或贈予須提供產權證明及協議證明等)。
③負責人變更,應提供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3、單位可採用上門或上網兩種方式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社保登記變更。辦稅服務廳登記窗口對參保單位填報的表單、資料審核通過後,予以辦理社保登記變更。對涉及變更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需換發新證的,參保單位在受理的5個工作日後持《社會保險變更登記受理單》到登記窗口領取變更後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十三、參保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
答:1、單位繳費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可以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單位繳費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單位繳費人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先履行如下義務:
(1)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2)及時辦理單位參保人員減員手續。
4、單位繳費人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提供的資料為:
(1)有稅務登記的單位繳費人,社保登記注銷應與稅務登記注銷同時申請辦理,填寫《注銷地方稅務登記(社保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提供稅務登記注銷所需資料。
(2)沒有稅務登記的單位繳費人,填寫報送《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並附送以下資料:
①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②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
③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文件;
④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地稅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注銷手續。
十四、行政事業單位應如何辦理職工參保手續?
答:1、參保單位錄用職員,應依法到稅收管征局辦稅服務廳辦理新增人員投保手續。投保職員應為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男不超過60周歲,女幹部不超過55周歲,女工人不超過50周歲),與參保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單位辦理新增人員投保手續應提供的資料為:
(1)單位辦理已持有醫療IC卡職工的社會保險投保手續應提供:①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情況申報表》(一式三份)。②《介紹信》(人事局的公務員介紹信或組織部的介紹信或人事局的畢業分配報到證原件或復印件)。③市編辦(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後的《行政事業單位增加減少審核表》(市財政統發人員要提供)。
(2)其他情況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①參保單位為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按本市戶口繳納社保費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管理、技術人員聘任文書復印件。②參保單位為超過勞動年齡的職工投保的,需提供經勞動部門審核後的《參保個人繼續繳費申請審批表》;
3、參保單位在新增人員投保業務被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後,應攜帶未辦理醫療IC卡職工個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及黑白照片各一張及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IC卡的製作。
地稅部門受理新增人員投保業務的時間為:每月的6日-25日。
十五、單位如何辦理參保職工減員手續?
答:1、單位與參保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或單位參保人員退休、死亡的,應及時到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參保人員減員手續。
2、單位辦理職工減員手續應提供的資料為:《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情況申報表》(一式三份);市編辦(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後的《行政事業單位增加減少審核表》(市財政統發人員要提供)。辦理死亡減退的,還需提供死亡證明復印件。
地稅部門受理參保職工減員手續的時間為:每月的6日-25日。
十六、單位如何辦理參保職工外來轉本市(繳費基數變更)手續?
答:1、單位參保職工繳費身份發生變更的:外來員工轉為本市戶籍(含藍印戶口)員工以及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按本市戶籍員工繳費,應及時到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參保人員繳費基數變更手續。
2、單位辦理職工繳費基數變更手續應提供的資料為:①《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信息變更申報表》(一式三份),②外來員工取得我市城鎮戶口或藍印戶口應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③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按本市繳納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管理、技術人員聘任文書復印件。
地稅部門受理參保職工繳費基數變更手續的時間為:每月的6日-25日。
十七、行政事業單位應如何辦理納入市財政統發工資工作人員的增減員申報手續?
答:1、行政事業單位統發人員在社保年度內發生增加、減少、死亡等變更時,所在單位應憑市編辦(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後的《行政事業單位增加減少審核表》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增減員手續,經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後,憑《審核表》到市財政局辦理代扣代繳變更手續。地方稅務機關只辦理人員的增減,不採集人員的繳費信息。
2、市財政支付中心審核統發人員應繳社保費的金額,並在每月12日之前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代扣代繳的用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繳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
3、市財政支付中心傳遞的參保人員與稅務機關信息系統中參保人員不符的,稅務機關以支付中心的人員為准進行核對更正。
十八、單位如何辦理參保職工年度繳費基數申報?
答:1、單位應根據參保職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於每年的5月至6月(具體時間見地稅通告)向地稅機關申報本單位參保職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2、納入市財政工資統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其工資統發人員的年度申報向市財政支付中心統一申報,其他編制人員的年度申報由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向所屬地稅機關申報。
3、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廳領取《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領取方式可分為:
(1)網上查詢下載:參保單位可直接上地稅網站查詢下載《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2)電子數據領取:參保單位可直接向辦稅服務廳人員拷貝《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3)紙質表格領取:參保單位可到辦稅服務廳列印領取紙質《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3、單位發現《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ND01》中參保人員信息、參保人數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先向辦稅服務廳核實更正,確認無誤後,可通過地稅網站或上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向辦稅服務廳如實申報。
4.在年度申報期間,單位新增人員的,按是否已辦理年度申報進行處理:對已辦理年度申報的單位,新增人員的年度申報,在辦理單位增員時一並申報;對尚未辦理年度申報的單位,應在進行年度申報時對新增人員一並申報。
5、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年度申報的,其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以上一社保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十九、單位應如何申報繳納每月應繳的社保費?
答:1、單位在申報繳納每月應繳社保費前,可上門或上網查詢核對本月《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對帳單》、《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補(預)繳對帳單》、《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表》。
2、單位對本月的應繳金額及參保人數、人員身份核實無誤的,應在每月的6-20日按對帳單核定的徵收數,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徵收數據有異議的,應在申報期內及時到所屬辦稅服務廳核對糾正,再按核實後的金額進行申報。
3、電子申報單位可通過地稅網站申報當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非電子申報單位應填寫《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一式三份)到管征局辦稅服務廳申報當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
4、原在社保經辦機構採用「對公托收」方式申報的行政事業單位無需辦理社保繳費申報,地稅部門每月從原委託扣費賬戶直接扣費。
地稅部門受理社保費繳費申報時間:每月6日-20日。
二十、繳費單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理?
答:1、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在限期內繳納的,按日加收利息。加收期間從應繳費款的次月1日至申報繳費之日。
2、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應繳費款的次月1日起至繳費申報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二十一、社會保險費可否減免?
答: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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