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公司內勤主管日常工作做些什麼
保險公司的內勤主管在各公司營業部的級別不同,工作內容及工作量的差異也比較大。
但是所謂內勤實際是相對於諸代理人(外勤)而言的內部服務工作:收單統計、培訓考勤、宣傳資料的准備與提供、日常事物的組織與安排、新人注冊管理、銷號手續的實施、代理人業績上牆、部門逐月計劃完成情況、各項獎罰制度的落實等等還包括部門經理安排的各項工作以及業務人員的日常瑣事都屬於內勤的工作范圍。
保險公司的內勤是相對於代理人(外勤)的總稱,有時也可以這樣理解:除了領導和外勤的工作范圍以外的,都是內勤的工作。
B. 保險公司業務經理日常工作五步
督導內容:門店督導在巡場時,應該檢查各賣場的運營標準是否統一,各直營店、加盟店是否對統一的運營標准進行了任意地篡改;員工是否清楚地理解了企業的運營標准,員工的培訓是否達到預期的目的;現有的標准流程與商品布置情況是否存在問題,是否有改進的餘地,等等。
督導不僅要檢查賣場的運營標準的制訂以及運行是否合理,更重要地是檢查賣場運營標準的執行狀態,即賣場員工是否嚴格遵循這些標准。沒有良好地執行,再好的運營標准也只是一個擺設。督導,不但要對賣場員工的執行狀態進行監督,還有必要進行指導、培訓,使他們正確地開展工作,同時不要忘了對賣場員工進行必要的激勵和鼓勵。
督導形式:我們對門店的督導內容有了詳細的了解之後,對於具體採取什麼樣的督導方法也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一個好的督導方法能對店員督導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般來說,對店員的督導方法主要是日常督導和神秘顧客兩種。日常督導就是,企業服務督導部門或者各職能部門自己,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賣場員工或者所屬部門的員工的日常行為和賣場的日常經營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督導方法:在督導的日常工作中,店鋪巡查是最重要也是最基礎的工作。在日常的巡店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的是工作必須細致化,要求能從所看到的表象中發現門店的日常操作行為是否規范,也要從門店客觀反映的實際情況來尋找店長平時的工作痕跡。在平時的工作中要求能用「五步法」作為巡店的基本工作流程。「五步法」為看、聽、查、問、反饋的工作方法。
看,就是通過對門店現場的觀察去判斷工作是否到位。聽,就是以一個顧客的身份來進入門店去充分感覺員工的四聲服務:即顧客買單時的招呼聲,報價聲,唱收唱付聲,道別聲。查,每個門店都有一些基本台賬,通過對這些台賬的檢查可以反映出店長平時的管理水平,管理深度及管理的效果。問,巡店過程中要非常用心與顧客、店長及員工進行溝通。要從顧客方面了解他們所需要的商品,了解他們所需要的服務,了解我們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反饋,包括對門店所存在問題的及時解決,也包括對一些涉及其他部門的問題的傳達,而且要在下次巡店過程中對這些問題進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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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保險公司的動態監管有哪些
在業務合規方面,主要是財務中的手續費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在品質管理方面,主要是綜合賠付率、費用率、估損准確率、當然現在為了和諧發展,對部分大公司還會控制業務發展速度與市場份額,不要把小公司的飯碗全部搶光了。
D. 什麼是陽光保險公司對業務人員的日常管理收入待遇業績考核
陽光保險對業務員的日常管理是要開早會,每天要開早會,參加公司主持的培訓,每月要完成業務員的業績。比如一個月要保持陽光之星,這是最基本的考核。公司也會根據實際的情況,和地域的情況對業務員的基本法考核來做規定!完成公司的考核,會給一定的獎勵,比如在應得傭金的部分,以外在家裡底薪,叫有責底薪!或者是完成當月業績,會對傭金加點等一些辦法!
E. 如何做好保險公司的組訓,以及做好日常團隊管理,突破現有瓶頸
有精神朝氣、有氣場,下面的人都認可你是最重要的。其餘的其實都是雜事,不過,記住,在保險公司做內勤的最重要的一點,要做好事,先做好人。
F. 保險高管日常管控措施
第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能勝任工作所必需的學歷、專業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保險方針政策。
第九條中資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條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的外方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漢語水平。
第十一條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分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職務4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3年以上領導職務任職經歷。
(二)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職務3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2年以上領導職務任職經歷。
(三)擔任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支公司副經理以上領導職務2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擔任保險公司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五)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保險、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投資、財會類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的,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的年限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的總公司應至少有2名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擔任業務管理職務4年以上任職經歷;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應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擔任業務管理職務2年以上任職經歷。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曾經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罪行被判處刑罰;
(二)曾經因賭博、吸毒、嫖娼、欺詐等違法行為,受到有關司法部門行政處罰或被判處刑罰;
(三)曾經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四)對重大工作失誤和經濟案件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五)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正在審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六)累計兩次被取消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
(七)中國保監會認定的不適宜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在破產、關閉、被接管等實行特別處理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除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以外,在採取上述措施後的3年內不得到其他保險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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