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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履約保險的風險點

發布時間:2021-08-06 08:03:24

❶ 履約保證保險風險防範

1、保費交付的問題
為什麼說到適用履約保證保險的風險防範時首先提到的就是保費交付的問題呢?回答這個問題要追溯到對保險合同性質的認定上。
保險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至今學術界仍頗有爭議。而理論界的這種爭議,則直接影響到了實踐中相關問題的解決。有一些學者認為保險合同是諾成型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也就是說保險雙方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可是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不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又沒有提出異議,以致後來保險事故發生了,保險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難道要雙方依照合同約定各自履行雙方的義務即保險人履行保險義務,而投保人履行交費義務?這似乎有失公允。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交付保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部分學者又主張保險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可是這種主張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以投保人交費為條件的論調,對分期分批交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中又該如何解釋?這個條件的成就是以投保人交付完所有保險費為准還是以交付第一期保險費為准?
綜上所述,對於銀行而言,在接受履約保證保險時為了債權的安全起見,銀行應督促借款人一次性全部交付保險費。如果借款人與保險公司協議採取分期分批交付保險費的,那麼應要求保險公司在與銀行簽訂的履約保證保險協議中明示,履約保證保險協議自投保人第一次交付保費之日起生效。
2、履約保證保險的除外責任
銀行可以通過履約保證保險取得債權清償的保障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種保障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因此對於這個限度又一個明確的認識,有助於銀行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債權。
履約保證保險僅僅是針對由於借款人的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不能如期償還債務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的財產損害承擔保證責任。銀行在與保險公司簽訂履約保證保險協議書時,應特別注意保險公司所答應的承保的范圍。一般而言,保險公司對下述的幾種情況是不予以承保的:
(1)由於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而導致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的。眾所周知,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都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難以克服的客觀情況。這種情形與履約保證保險所保險的由於借款人主觀過錯而不能正常履行義務的初衷有悖,因此保險公司在正常情況下會在履約保證保險中排除此種情形的賠付。而銀行業應該防範於未然,針對此種情形下可能發生的損失,與借款人商定風險的分擔或者採取其他的保險險種和擔保方式予以化解風險。
(2)對於產品質量問題而導致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的情形。保險公司在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時的立場通常是對借款人在運用借款所購得標的物由於質量問題或者交付問題引發合同糾紛而影響其如期還款的情形不予以賠付。原理相同,因為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並不是他自己的主觀過錯,履約保證保險所擔負的職責已經被超越,這種情形應該屬於產品質量保險的范疇。此時銀行可以與借款人商定,由供銷商對此種情況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採取其他的擔保方式和保險方式。
3、履約保證保險協議書不能發揮預期效力的情況
(1)主合同中約定債權人不可以將合同中的權利部分或全部的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保險公司在借款人不能屆期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對銀行進行賠付後,本應享有債權的追索權,這點在此之前已經詳述。可是一旦主合同中約定債權人不可以將合同中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就意味著銀行是借款人的唯一債權人,借款人除對銀行外不再對其他人負有償付義務,因此保險公司對銀行進行賠付後,借款人並沒有求償權。也就是說這時的保險公司只負有義務而不享有相應的權利,這不僅在實踐中保險公司難以接受,在理論上講也違背了平等和誠信的民法原則以及履約保證保險的基本原理。這時履約保證保險協議書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從而銀行的債權面臨風險。
(2)在擔保合同中擔保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營利機構,它做履約保證保險業務的目的不僅僅是賺取可觀的手續費,而且它們還知道在為數不多的需要它們賠付的案件中它們還可以在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擔保人身上挽回部分的損失。因此,保險公司會在履約保證保險協議中與銀行約定,在銀行得到保險公司的賠款的同時,銀行要將銀行對借款人的一切追索權轉讓給保險公司。可是如果先前銀行與擔保人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部可以轉讓,那麼銀行就無法將它對借款人的擔保權轉讓給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對銀行進行賠付,從而使得履約保證保險協議書形同虛設。另外,履約保證保險通常還對由於借款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而給銀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負責,如果銀行與擔保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話,又與保險公司約定轉讓擔保權與獲得賠付同時進行,仍讓存在著影響履約保證保險效力的情況。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履約保證保險保險期間的問題。原則上,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間應當與主債權的存續期間相同,但是實踐中卻並非全都如此。有一些履約保證保險的期間遠遠短於主債權的期間。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我們不應理所當然依據擔保法而簡單的加以確定,還需要進一步的探討,但是在實際處理此項業務時,銀行應根據借款人的經濟狀況和擔保的可實現情況,對履約保險期間慎重加以對待。

❷ 中華保險公司履約保證保險

【摘要】履約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對債務人履約能力的不確定性的一種保險形式。這種履約能力不能僅僅從誠信的角度出發,而是從各種客觀的因素考慮。買保險我們都選!用戶最信賴網上投保平台
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履約保證保險承保的風險具有信用性
保險從社會角度來看是一種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經濟制度;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契約或是由於契約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風險的存在是構成保險的第一要件,但是並非任何風險都可以構成保險風險,只有保險公司予以受理的風險才構成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在簽訂履約保證保險合同時,為了實現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資產狀況及償債能力有一定的認識,對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企業信用狀況極差,根本沒有履約能力,保險公司自然是不會對其履約能力予以保證的。
然而從理論上講,履約保證保險業務的誕生是基於債權人對債務人是否履約的不確定性而產生的,而保險公司開展這項業務的最終受益人也是債權人,因此根據保險的基本原理,投保人正常情況下應為債權人即銀行。但是由於現實當中,貸款利率的固定性,如果銀行承擔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費交付義務,那麼勢必加重銀行的負擔。但從另一方面而言,由債務人投保也不符合民商法的平等原則,因為這樣的做法同時也加重了債務人的負擔。保險人資格的特許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者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同時該法的第七十條和七十一條又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但是並非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公司都可以經營履約保險業務。九十年代前期,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做履約保險業務,形成行業壟斷之勢。近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險業日趨繁榮,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開始關注履約保證保險業務。履約保證保險實質上是一種財產性保險
因為履約保證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補償由於借款人不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給銀行財產造成的實際損失。它不具有人身性,換句話說,履約保證保險不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而且在該種保險中保險人具有代位求償權,即當借款人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險人在賠付給銀行相應的貸款本息後,可以在賠償額度內取得借款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
履約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從合同,而一般的保險合同是獨立的合同。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規定的保險費,而保險人對承保標的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協議。提示:生活,生意中有很多風險,有時候會讓人心有餘而力不足,所以平時一定要做好保障,降低可能的風險帶給人身和生活的沖擊。向您推薦以下產品,供您參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請問保險中信用險和履約險的區別

履約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對債務人履約能力的不確定性的一種保險形式。這種履約能力不能僅僅從誠信的角度出發,而是從各種客觀的因素考慮。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信用保險是指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是一項企業用於風險管理的保險產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業應收帳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❹ 履約保證保險的特性總結

根據上述履約保證保險的性質,我們會發現它與一般的保險業務不太一樣,而究竟不同在哪裡呢?現將該類保險的特徵總結如下:
1、履約保證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有三方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借款人、銀行。而一般的保險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僅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兩方,而將受益人列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這是因為一般的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對投保人直接的無任何阻隔的賠償,而履約保證保險賠償針對的不是對投保人即借款人損失,而是針對投保人的債權人即銀行的損失。
2、履約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從合同,而一般的保險合同是獨立的合同。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規定的保險費,而保險人對承保標的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協議。這里所說的保險標的,對一般的財產保險而言是指特定的財產或者與財產相關的財產利益;相對於人身保險而言則是指人的生命或健康。而相對於履約保證保險而言,其標的是「履約」,而履約並不是一個獨立的一個標的,它依附於債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否符合主合同中有關對債務人義務的規定,這種保險是對債務人的債務償付、違約、失誤承擔附屬性責任的書面承諾,因此履約保證保險合同不能脫離主合同而單獨存在。
3、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有償還的義務。履約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險,因此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有代位求償權在此就不再詳述。只是值得一提的是在履約保證保險業務中,一旦保險公司對銀行進行賠付後,它就取得了借款人的債權人的地位,此時保險公司的權力很大,其對借款人的債權追索權已經不僅僅局限於借款人的債務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保險公司基於其債權人的地位可以就被保險人的一切財產行使追償權。
4、保險公司對借款人的資信審查格外嚴格。由於保險公司在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時其所承保的風險具有很強的信用性,因此保險公司對借款人的資信的審查是非常小心的。只有在他們對借款人按時還款有信心的情況下,他們才會承保,因此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所承辦的大多數的履約保證保險業務中借款人所交付的保險費實質上只是一種投保的手續。

❺ 請問保險公司有履約擔保的業務嗎哪家保險公司

  1. 目前保證保險已被人保公司叫停,市場上沒有保證保險產品銷售。

  2. 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熟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常見的有誠實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證保險的內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保證保險的性質屬於保險,而不是保證。

  3. 保證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比一般保險較大,因而即使是在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對保證保險也採取謹慎的態度。一方面,對從事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資格進行限制,一般由政府特別批準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辦理,禁止一般保險公司從事此項業務;另一方面.對保證保險的適用范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立法上予以規范,故而保證保險業務能在這些國家中健康穩定地生存與發展。
  4. 在中國,一方面,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學術上的意見不一致導致實務中的混亂;另一方面,當前國內社會信用狀況普遍低下。這兩方面的原因使得中國的保證保險最終夭折於中國市場。

❻ 保險業目前主要有哪些風險點如何防範

前中後台組成的第一道防線,做業務做管理,積極開展自查,落實整改; 以合規部或風險部之類的部門組成第二道防線,負責對第一道防線的風險實行統籌管理; 內部審計部門組成第三道防線,開展檢查和內控評價; 外部審計部門第四道防線 外部監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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