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單獨成立一家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由原武漢分行行長任董事長。
Ⅱ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存款保險基金
《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條例》明確,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一是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二是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三是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Ⅲ 存款保險基金不予保險的存款有哪幾種
從存款的角度來看,存款保險基金的設立和我們每個存款人息息相關,通過存款保險,切切實實保障了存款人資金的安全。
如今,在《存款保險條例》實施四年後,獨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成立。
公開信息顯示,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託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簡單點說,所謂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就是專門針對銀行的保險公司,專門應對銀行破產的一家國家背書的企業。
存款保險僅限於存款,無論是銀行理財還是基金、小貸公司,都不屬於保障范圍。
目前參加存款保險的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這一點是國際通行做法。
Ⅳ 哪些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
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國家通過立法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規定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
(4)美國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擴展閱讀:
存款保險介紹如下:
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Ⅳ 目前, 全球共有多少 個國家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截至2011年3月,世界上共有111個國家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1960年之前美國是世界上唯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1961年印度成為第二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而存款保險制度得到國際認可並大規模建立則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與世界銀行業危機次數相關性較強。80年代各國銀行所統計的嚴重系統性銀行危機達到45次,90年代全球爆發了63次嚴重的銀行危機。與此對應,1990年只有34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2000年達到71個國家,增長209%。進入21世紀,陸續有32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在2008年金融危機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數目占這些國家數的44.1%。
存款保險制度為利率市場化護航。利率市場化後銀行間經營差異擴大,銀行業風險上升。通過建立完善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降低擠兌風險,促進中小銀行與大型銀行公平競爭,維護金融穩定。從各國經驗看,部分國家均在利率市場化之前或利率市場化過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從而有利於利率市場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進一步深入。
存款保險制度通過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了金融體系穩定。作為金融安全網的一部分,存款保險的基本作用在於預防銀行擠兌和保護小存款人利益。隨著經濟金融發展,存款保險體系的作用有所演變,可分為:保護大多數小額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保證銀行系統的穩定;通過建立對問題銀行的處置規則,提供一種有序的處理破產機構的機制,避免危機的擴大。
典型國家和地區的保險制度經驗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
目前美國的存款保險由美國存款保險公司統一運作和管理,1950年《銀行法》賦予其相對獨立法律地位,直接對國會負責。美國實行強制與自願結合的存款保險制度,用以降低銀行的逆向選擇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不利影響。由於參保銀行相比未參保銀行有更好的競爭優勢,目前大部分存款機構,包括國民銀行、州注冊銀行、住房儲蓄銀行、儲蓄協會、外國銀行在美分支機構都加入了存款保險。存款保險涵蓋了大部分的存款品種,但對於股權、債券、互助基金、生命保險、年金、市政債券、保管箱、國債以及國庫券等不予保障,對本國銀行的國外分支也不予保障。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按賬戶確定保險限額,每個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按同一類型賬戶合並計算的存款保險限額為25萬美元,並可隨著經濟形勢及通貨膨脹進行調整。
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適應銀行業發展。自1934年建立FDIC後,1980年之前是存款保險制度平穩發展的時期。1981年後,隨著美國金融改革的深入與銀行業發展,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多次改革。這些改革包括不斷提高存款保險限額以應對經濟發展與通貨膨脹、採用風險差異費率以減少道德風險的產生、確立存款保險基金儲備比例的浮動區間以緩解周期性危機壓力、擴大存款保險限額、返還保費減少銀行負擔以及進一步擴大FDIC監管與處理銀行的權力。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74年來的運作實踐證明這一模式基本上實現了維護金融系統穩定和保持公眾信心的目標,成為其他國家設計存款保險制度的樣本。
FDIC具有明顯的監督管理職能。美國存款保險最大特點在於FDIC具有強大的監管職能,FDIC目前是州非聯儲成員銀行的主監管者,同時是所有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與儲貸機構的輔助性監管者。FDIC的工作主要包括一下三點。
一是對投保銀行的檢查監督。這是FDIC最重要的日常工作和事前監管手段,這種事前檢查管理的目的是確保銀行經營的安全與穩定,避免銀行倒閉事件,增強公眾對金融體系信心,體現了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最小化原則」。FIDC具有:第一,審批職能。參加存款保險須由FDIC審定符合條件才能參保,銀行增設與合並也必須經FDIC同意。第二,檢查監督職能。FDIC除了定期與不定期對投保機構進行檢查外,還要對美聯儲和貨幣監理局的檢查報告作選擇性復查。第三,處罰職能。對檢查中或其他渠道發現的問題,FDIC可以採取從規勸到責令停業的處罰方式。
二是對問題銀行的處理。FDIC採取統一的評級方法,對投保機構的CAMEL五大指標進行考核,根據相應的具體分支評定投保機構的綜合等級,分為綜合一級至綜合五級,其中,綜合三級至五級為問題銀行。由FDIC對問題銀行進行重點監控,包含對此類銀行改進管理的具體要求。
三是對破產銀行的處理。FDIC是唯一有權處理銀行破產事件的聯邦機構,作為破產銀行的接收者,FDIC根據成本較小的原則,處理破產銀行的主要方式有三種:首先是直接理賠。FDIC整理該銀行賬冊,按存款保險最高賠償限額等規定盡快賠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採用這一方式會造成銀行服務的中斷,同時保險基金損失較大。1969~1981年間108家破產銀行的處理中,FDIC只對其中的1/3採用了直接理賠方式,且這些銀行的平均總資產只有1040萬美元,平均存款較少。其次是收購與承擔。收購與承擔是指當投保銀行破產倒閉後,由另一家經營穩健的銀行承擔倒閉銀行的全部債務並購買其部分或全部資產。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得到全額保護,也不會導致銀行服務的中斷,保險基金的損失較小。收購與承擔是FDIC的主要救助方式。最後是過橋經營。當投保銀行破產後,由FDIC聘任的董事會取代原有董事會進行管理,FDIC提供必要的資金以使其能運轉至安排收購與承擔方式處理或恢復至正常運作。法律規定FDIC最多隻能經營2年,經營期後必須把此銀行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
風險調整保險費率合理分配保費負擔。在1991年以前,美國的銀行保費是按照固定費率收取的,目前採用的是根據風險調整的差別費率。從2007年開始,銀行的保費按季繳納,每次所繳納的費用根據上一季度存款的日均余額以及該銀行的適用費率計算得到。風險調整的保險費率可減少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減少經營良好銀行的保險費用負擔。
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降低了銀行倒閉數量。20世紀20年代,美國每年平均倒閉銀行500家左右,「大蕭條」使得30年代初上升為2000家。1933年銀行倒閉數達到3000家左右,同年聯邦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有效提供了銀行救助,降低了銀行倒閉數量。在最初的十年裡,每年倒閉的銀行大約有50家;其後從1945~1980年,平均每年只有5家左右銀行倒閉。
Ⅵ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FDIC的資金來源
充分認識當前加強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的意義中國銀行業總體上看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不良資產佔比高,經營風險大,各類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都較低。根據銀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3年末,中國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7.35%,112家城市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6.13%。五家上市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相對較高一些,但由於規模的擴張,資本充足率亦有不斷走低的趨勢:深發展2002年底的資本充足率為9.49%,2003年第一季度下降為8.89%,華夏銀行資本充足率在上市前剛達到8.01%;浦發銀行2000年至2002年的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3.5%、11.27%和8.54%,2003年1月增發後,才又有所提高;民生銀行上市前的2000年6月,資本充足率為10.48%,上市後2000年末資本充足率猛增至21.45%,但一年後的2001年末,資本充足率又驟跌至10.1%,2002年末又降到8.22%,雖然2003年3月該行發行的可轉債也全部用於補充資本金,但到6月30日,資本充足率仍降到了7.1l%。而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為了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達到降低不良資產比率的「硬指標」,短期行為非常明顯。在此環境下,加強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加強資本充足性管制有利於銀行間的公平競爭。目前中資商業銀行體系由三部分構成: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在機構網點、客戶資源、市場份額等各方面都具有絕對優勢,同時還有國家信譽作保證,在同業競爭中有較強的競爭實力。如果監管機構不能做到「法律面前,行行平等」,國有銀行在某些方面還擁有特權,就不可能形成公平競爭。各類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雖有較大差異,但達標與未達標的商業銀行在業務范圍、資產規模、費用支出和薪金待遇等方面卻具有無差異性特徵,從而形成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其次,有利於控制信貸規模,提高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作為一個「剛性」指標,會促使銀行在資本不足時,積極消化不良資產,改變資產結構,減少風險權重資產,以達到8%的法定標准。即使資本充足,在資本一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也必須根據此指標確定自己的業務規模。因此,資本充足性管制,有利於防止商業銀行不顧自身實力,盲目擴張。正是由於這個「剛性」指標在中國被「軟化」,才會出現商業銀行一方面資本嚴重不足,另一方面為了近期目標(如稀釋不良貸款率)而大幅增加信貸資產的情況。第三,可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作為信用中介,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存款負債,其中儲蓄存款約佔全部負債的60%;另一方面,作為資金運用的資產業務將資金投向各種盈利性資產,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種風險,一旦風險轉化為現實損失,它將面臨著彌補損失和滿足存款人流動性要求的義務。加強資本充足性管制,可以提高商業銀行抗風險能力,保障存款人特別是居民存款人的利益。第四,有利於促進銀行內部改革,改善銀行的盈利狀況。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和自身積累兩個方面,自身積累是內源資本,是商業銀行通過自身努力可以改變的部分,在目前的財政收支狀況下,現實的操作方法是商業銀行加快內部改革步伐,提高盈利能力。第五,有利於推動國有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加強資本充足性管制,使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規模受制於資本規模,商業銀行為了增加盈利必須另闢蹊徑一一發展中間業務,從而有利於推動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產品、服務方式、服務手段等方面的創新,提高其競爭能力。加強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的建議首先,應借鑒國際經驗,充分考慮我國商業銀行的自律能力和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制定出可操作性強的資本管制措施。美國在1991年11月通過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FDICIA),FDICIA第131條款——立即改進措施(PAC),依據總資本比率、核心資本比率和杠桿比率三個指標來評價銀行資本充足狀況,並以此為基礎將商業銀行劃分為資本良好、資本適度、資本不足、資本明顯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五個等級,以便對那些資本不足的銀行採取立即改進措施。1992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分析了投保銀行的財務報表,發現在1.2萬家當時營業的銀行中,98%以上的銀行在資本良好和資本適度的組別內,只有2%的銀行跌入了資本不足的三類中。PAC允許FDIC對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採取限制業務范圍、暫停分紅和提取管理費用、限制資產增長、限制管理人員的工資等強制性改進措施,來加強資本充足性管制,促使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如果一家銀行的有形股權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降至2%或更少,該銀行將被認為資本嚴重不足並將於90天內被列入破產或接管的對象,除非銀行的主要監管者和FDIC出於對公眾利益的考慮以及認為存款保險基金能使銀行在目前股權和管理狀況下繼續經營。為避免被接管,銀行必須有正的凈值並且證明其原來狀況得到了真正改善。我國銀監會應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依據資本充足度的國際統一標准和各商業銀行資本狀況,將商業銀行劃分為不同的級別,並制定出適合中國國情的、可操作性強的資本管制措施。我們可以將管制措施分為強制性與非強制性兩類,對商業銀行則可以按照資本充足率的不同分為三個層次:資本充足(總資本比率≥10%、核心資本比率≥6%)、資本適度(總資本比率≥8%、核心資本比率≥4%)和資本不足(兩項或其中一項不達標)。對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不需要實行強制性資本管制措施來限制其業務活動;對資本適度的商業銀行監管機構應限制其高風險業務活動,並適當採取干預措施防止其資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標准以下;而對於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監管機構應按照其資本充足率的差異再細劃為資本不足、資本明顯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三級,並通過強制性管制措施來敦促其改變資本充足狀況。強制性管制措施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對商業銀行業務范圍的限制;對資產規模的限制;對管理費用支付的限制;對管理人員薪金支付的限制;對利率浮動權的限制;對分支機構開設的限制等等。在具體操作中,建議監管機構根據各銀行資本不足的程度來確定限制內容。非強制性管制措施的彈性較大,可以考慮提交資本補充計劃、資本重組方案、資本結構調整等方面的內容。其次,應合理確定調整期。中行、建行2003年底各獲得了225億美元的注資,其資本充足率都有大幅提高,但未獲得注資的工行與農行恰恰是離最低標准仍有較大差距的兩家銀行,其他股份制銀行與城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整體看也較低。因此,銀監會必須考慮到各銀行的現實狀況,合理確定調整期,給各銀行補充資本和降低風險權重資產的時間,以保證資本充足性管制的可行性和金融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第三,應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調整期限確定之後,監管機構必須嚴格按此期限進行監管。凡是在調整期資本充足率達到8%的商業銀行,可以按照《商業銀行法》及監管機構所允許的業務范圍從事業務活動,而沒有到達此標準的商業銀行,不管是何種組織結構和所有制形式,都應該在業務范圍和分配製度等方面受到限制。目前銀行同業競爭極其激烈,任何一家商業銀行都希冀給客戶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擁有優秀的專業人才,但資本充足度的「硬約束」會捆綁不達標商業銀行的手腳,從而利用「倒逼機制」迫使商業銀行改變目前的資本充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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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遵循什麼原則
存款保險基金是指由國家、銀行業界的出資、存款保險在經營過程中的保費及投資收益積累構成的,在投保銀行出現經營危機時,存款保險人用以承擔保險責任的專門資金。
關於存款保險基金的功能,在立法例上主要存在兩種模式。
一種是單一功能模式,即存款保險基金僅具有「付款箱」的功能,在投保銀行類金融機構倒閉時承擔賠付的功能。日本、德國等國家採用這種模式。比如,在日本,其存款保險公司的業務僅限於保險費的收入與支出上,幾乎沒有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之權。
另一種是復合職能模式,即存款保險基金不但要承擔「付款箱」的功能,同時還承擔了部分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功能。比如,對問題銀行提供財務協助或者流動性救助;促成問題銀行的並購或承接;成立過渡銀行等等。
根據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條例規定投保存款保險。投保機構所交納的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條例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可調整),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
應答時間:2020-12-0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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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Ⅷ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我的理解是有兩個投保機構,假定是A和B,第二條的意思是,A破產了,B可以在一定限額內代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隱含的前提條件應是B將接管A,包括A的資產和負債。保費是投保機構A出,投保機構B因是正常經營,這里的償付只是針對A出的保費,當然不針對B出的保費。
Ⅸ 存款保險制度出台,哪些存款受
被保險存款,包括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得到補償。
由於保險上限為只有50萬,土豪們要想規避風險也很簡單,每家銀行都只存50萬,300萬就存個六家銀行,那就全部有保障了。
存款保險制度出台,哪些存款受保護?最高保額是多少,以上是相關解答,大家可以根據自己情況,選擇如何應對存款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