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62號文件對全面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有哪些規定
按照國發〔2014〕62號文件要求一、從嚴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
(一)統一稅收政策管理許可權。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依據國家專門稅收法律法規授權地方的稅政管理許可權外,稅收政策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各級、各部門一律不得違規或越權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不得越權批准減免稅、緩繳稅和豁免欠稅。今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時,不得越權規定具體的稅收優惠事項,不得突破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
(二)規范非稅等收入管理。嚴格執行現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管理制度以及資源環境類收費政策。嚴格執行各項收費項目減免許可權,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緩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嚴禁以優惠價格或零地價出讓土地,嚴禁以安置人員、解決就業等為條件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嚴格執行環境類非稅收入政策規定,嚴禁違規對排污企業減免或緩征排污費等。嚴格依法依規履行國有資產處置、產權交易和股權轉讓等程序,規范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嚴禁低價轉讓國有資產、國有企業股權以及礦產等國有資源。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減免或緩征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未經批准不得允許企業低於統一規定費率繳費,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不得擅自調整企業繳費基數。
(三)嚴格財政支出管理。除國務院統一規定外,各級、各部門不得對企業制定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先征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要堅決予以取消。對其他支出優惠政策,如代企業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等經營成本、給予電價水價等價格優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區企業落戶本地或在本地繳納稅費,對開發園區、欠發達地區等特定區域實施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要逐步加以規范。
二、認真開展稅收等優惠政策專項清理工作
按照國發〔2014〕62號文件要求,各級政府、省直有關部門要集中開展一次稅收等優惠政策專項清理工作。通過專項清理排查,全面摸清財稅政策底數,為規范財稅政策管理、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奠定基礎。重點清查內容:一是各級政府和省直部門制定的涉及稅收等優惠政策的規范性文件,是否有影響公平稅負、公平競爭,阻礙統一市場建設的內容;二是各級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復等,是否合法合規;三是各級政府和省直部門在國家規定許可權內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是否自行擴大適用范圍、提高執行標准、延長執行時限等。
全省專項清理工作以自查自糾為主,到2015年3月31日結束。各級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誰起草、誰制發、誰清理」的原則,認真開展自查清理工作。其中,以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名義出台的相關政策,由牽頭起草單位負責自查清理。要對現行稅收等優惠政策進行逐項清理核實,如實填寫《稅收等優惠政策統計表》(附件1)。
在專項清理基礎上,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文件予以廢止。對沒有法律法規障礙且確需繼續保留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市和省直部門須逐項列示並說明理由及保留期限。
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抓緊梳理排查現行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2015年3月10日前將本地區(含省財政直管縣)、本部門專項清理自查報告、保留政策說明及相關統計報表,以正式文件形式報省財政廳審核匯總,由省政府審定後報財政部。
三、構建稅收等優惠政策長效管理機制
(一)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實行稅收等優惠政策備案審查、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結合推行稅式支出管理改革,全面掌握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定期評估稅收優惠政策效果;嚴格執行非稅收入項目立項與減免審批制度,強化財政支出政策績效評估。對評估發現的不符合經濟發展需要、實施效果不明顯的政策,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或取消意見,逐級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核。稅收等優惠政策應當明確執行時限,原則上到期停止執行;確需延續的,應當按規定程序和許可權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未明確執行時限的,要設定政策終止時限。
(二)健全考評監督機制。按照國發〔2014〕62號文件要求,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將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審計部門要將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
(三)建立信息公開和舉報制度。實行稅收等優惠政策目錄清單管理,目錄清單之外的優惠政策一律取消。從2015年起,除涉密信息外,各級政府要及時完整公開稅收等優惠政策目錄清單,逐步實現優惠政策制定、評估、調整、取消等全過程公開。建立舉報制度,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
(四)強化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定期檢查和問責制度,省監察廳、財政廳、審計廳、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並糾正各類違法違規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嚴肅追究責任。特別是對國發〔2014〕62號文件下發後,仍違規出台或繼續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地區和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政策制定部門、政策執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省財政按照稅收等優惠額度的一定比例扣減對該地區的稅收返還或轉移支付。
(五)完善財政管理制度。強化預算約束,凡是越權或違規對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安排的各項補助支出,一律不得列入財政預算。對清理後確需保留的扶持企業財政資金,要制定規范的資金管理辦法,嚴格加強監管,並實行資金申報評審、分配使用、績效評價等全過程信息公開。
四、健全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事關全局,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把思想認識統一到國發〔2014〕62號文件精神上來,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及時督查,確保清理規范工作取得實效。要加強輿論引導,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運用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平面媒體等多種渠道,及時發布信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由財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機制,抓緊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清理規范工作。省財政部門牽頭建立清理稅收等優惠政策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日常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省審計廳、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清理規范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在清理規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三)完善配套政策。深入推進各項財稅體制改革,全面落實國家統一制定的結構性減稅清費政策,大力培育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積極支持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加快發展。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加大對城鄉低收入群體的保障力度,努力促進就業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妥善處理部分優惠政策取消後可能產生的矛盾和問題,主動做好說明和解釋工作,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❷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的文件內容
一、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違法交易活動蘊藏的風險
交易場所是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機會,進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開性,需要依法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其中,證券和期貨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繫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進行。目前,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違法開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有的交易場所管理不規范,存在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為;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捲款逃跑等問題。這些問題如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早採取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從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的各項工作。各類交易場所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風險管理等各項規定。建立與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和經驗相適應的投資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建立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
為加強對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建立由證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清理整頓違法證券期貨交易工作,督導建立對各類交易場所和交易產品的規范管理制度,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日常辦事機構設在證監會。
聯席會議不代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其他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並切實做好統計監測、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工作。聯席會議及相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溝通情況,加強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和規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程序
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徵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准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四、穩妥推進清理整頓工作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決定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區各類交易場所,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其中重點是堅決糾正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對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交易場所,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業務范圍,嚴禁新增交易品種,嚴禁新增投資者,並限期取消或結束交易活動;未經批准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限期清理規范。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准化產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制定清理整頓工作方案,於2011年12月底前報國務院備案。
聯席會議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切實推動清理整頓工作有效、有序開展。商務部要在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下,負責對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抓緊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確保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有序回歸現貨市場。聯席會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溝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盡職盡責做好工作。金融機構不得為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提供承銷、開戶、託管、資金劃轉、代理買賣、投資咨詢、保險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及時開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後工作。
❸ 資管以個人存單可以辦理嗎
投資驅動已成保險業逆市上揚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頻頻報喜的投資收益背後卻暗藏信用違約、內控不嚴等風險。為此,保監會接連釋放險資監管趨嚴的信號,並於近日要求各保險系資管公司清理規范銀行存款通道等業務的同時,暫停新增辦理通道類業務。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保監會近日下發《關於清理規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道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保險資管公司清理規范銀行存款通道等業務,在清理規范期間,保險資管公司將暫停新增辦理通道類業務。
此次納入清理范圍的通道類業務是指保險資管公司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等形式接受商業銀行等機構的委託,按照其意願開展銀行協議存款等投資的業務。也就是說,銀行借用保險資管計劃,將銀行的同業存單變成協議存款,將收益較低的同業存單變成協議存款。
「投資風險由委託人承擔,險企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卻可以收取一筆通道費,為此,銀行存款業務占保險系資管通道業務的大頭。」業內人士表示。數據也顯示,截至2015年底,整個金融市場的通道業務合計規模應該在20萬億元以上,其中保險資管通道業務約1萬億元,其中90%以上是銀行存款的通道業務。
但由於內控不嚴等問題,前期銀證合作通道業務時,存在銀行機構和證券機構相互推諉風險管控責任的隱患。
為防範資金運用風險,避免出現因內控措施不嚴導致資金被不法分子挪用或詐騙等風險事件,保監會開展此次清查工作,針對投資、信用、操作和道德四大風險領域,如逐筆核查相關業務合同,明確落實投資風險責任免除條款,即投資風險由委託人自擔;評估相關業務涉及交易對手的信用違約風險,建立完善合規交易對手庫,嚴格制定信用風險管理交易對手選擇流程等。
事實上,早在2014年初,保監會發展改革部便召集包括國壽資管、新華資管、安邦資管在內的8家資產管理公司,就資管公司業務領域所涉及的通道業務召開座談會,對保險資產管理領域所涉及的通道業務的運作模式進行摸底。
保監會要求各保險資管公司應於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及清理規范工作。對存在風險的相關業務,保監會要求各保險資管公司應當及時整改,並採取有效風險防範措施;對已經發生損失風險的,公司應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
❹ 《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全文》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
國發 〔2011〕 3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一些地區為推進權益(如股權、產權等)和商品市場發展,陸續批准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以下簡稱交易場所)。由於缺乏規范管理,在交易場所設立和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問題日益突出,風險不斷暴露,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為防範金融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違法交易活動蘊藏的風險
交易場所是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機會,進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開性,需要依法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其中,證券和期貨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繫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進行。目前,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違法開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有的交易場所管理不規范,存在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為;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捲款逃跑等問題。這些問題如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早採取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從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的各項工作。各類交易場所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風險管理等各項規定。建立與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和經驗相適應的投資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建立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
為加強對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建立由證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清理整頓違法證券期貨交易工作,督導建立對各類交易場所和交易產品的規范管理制度,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日常辦事機構設在證監會。
聯席會議不代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其他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並切實做好統計監測、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工作。聯席會議及相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溝通情況,加強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和規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程序
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徵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准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四、穩妥推進清理整頓工作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決定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區各類交易場所,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其中重點是堅決糾正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對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交易場所,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業務范圍,嚴禁新增交易品種,嚴禁新增投資者,並限期取消或結束交易活動;未經批准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限期清理規范。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准化產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制定清理整頓工作方案,於2011年12月底前報國務院備案。
聯席會議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切實推動清理整頓工作有效、有序開展。商務部要在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下,負責對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抓緊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確保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有序回歸現貨市場。聯席會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溝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盡職盡責做好工作。金融機構不得為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提供承銷、開戶、託管、資金劃轉、代理買賣、投資咨詢、保險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及時開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後工作。
國務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❺ 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不局限於2015年的全門類互聯網金融法規:
1-綜合篇法規:《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等。
2-支付篇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15年支付結算工作要點》全文及解讀、《國務院發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意見》、《關於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及起草說明、《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外匯管理局:《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
《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稿)、《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
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海關總署:《關於網上支付稅費擔保事宜的公告》等。
3-P2P網貸篇法規:《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互聯網金融P2P平台運營(自律)標准:二十一條》、《個體網路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學者建議稿)、《中國銀監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等。
3-銀行篇法規:《銀聯關於開展移動支付終端專項規范工作的通知》、央行發布《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等。
4-互聯網保險篇法規: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互聯網保險業務信息披露管理細則》、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關於專業網路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保
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等。
5-徵信篇法規:《關於做好個人徵信業務准備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通知》等。
6-眾籌篇法規:《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等。
7-互聯網彩票篇法規:《互聯網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開展互聯網銷售體育彩票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等。
8-虛擬貨幣篇法規: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通知》、商務部、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希望可以幫到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關於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准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
對民營企業市場准入的要求的參考:
一、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落實措施,加快消除市場准入障礙,為私營企業提供一個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
1、對私營企業實行平等的政策待遇。建議市政府組織專門力量,全面清理和廢除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地方性、部門性法規,打破行業、部門和地區壟斷,實現私營企業與國企、外企平等的政策待遇,包括同等的市場准入政策;同等的招投標政策;同等的融資、稅收、土地使用、財政貼息、政府采購政策;同等的外匯管理、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配額、出口退稅、出口信用保險費補貼、人員出入境等政策;同等的參與國資國企改革的政策。
2、盡快實施投資登記備案和核准管理制度。建議市政府盡快制訂這方面的法規和相應的管理辦法。今後除禁止類和限入類項目外,民間投資不必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只實行登記備案或核准管理辦法。
二、建議政府率先在有條件的地區先行試辦地方區域性小銀行。向民資開放金融領域,建立和發展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和融資擔保體系。上海是全國的經濟中心,也是金融中心,在這方面完全應該也有條件先行一步。青浦、嘉定和松江區集中了郊區近一半的私營企業,這些區的工業產值都超過了100億元,實現營業和銷售收入500億元以上,經濟活動力量相當大,有條件試辦地方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小銀行。這些小銀行需以民資為主,加上原信用社資金,以及政府每年可從私營企業繳納稅金(2003年為263億元)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進行參與。
三、建議政府進一步開放教育領域,特別是非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領域。改革教育經費的分配機制,公共財政從義務外教育、職業培訓等競爭性領域退出,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這些教育領域享受同等待遇,可以按照規定獲得國家補貼經費。
四、建議政府進一步開放衛生醫療領域,實行適應多層次需求的差別市場。
1、降低衛生醫療行業的進入門檻,實行多層次差別市場,即高端、中端和低端醫療市場並存的結構。在允許開設民辦醫院的同時,應允許開設外資醫院和更多的私人診所,包括個體醫生行醫,並建立大醫院與私人診所、個體醫生之間的合作聯系制度,以動員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衛生醫療市場。
2、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取消劃分營利性醫院和非營利性醫院的制度。只要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或標准,民營醫院應與公辦醫院一樣,可以進入醫保定點單位,可以設置相關的醫療科目,可以從事計劃生育的技術服務,可以自行決定購置大型醫療設備,等等。
3、放寬價格控制,調整稅收政策,降低稅率。在低端市場要有效降低醫療價格,使之有一定彈性,並可適度浮動。高端市場價格則可高些,以體現服務質量。要降低稅率,扶持民營醫院迅速健康發展。
4、建立民營醫院行業協會,促進相互之間信息交流,加強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系,提高管理水平。
五、建議政府進一步開放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提高其市場化程度。積極推動民資進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支持符合條件的私營企業參與總承包、分包、招投標代理、監理等建設市場業務競爭。這里應特別強調:一是對不同經濟主體全方位開放,一視同仁,特別在招投標時,不能歧視私營企業,不能內設不利於私營企業的限制條件;二是要全產權開放,即與開放項目相關的經營權全都要開放。
六、建議政府加快民營科學研究和高科技行業的發展,為「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打下堅實基礎。上海具有強大的人才優勢和科技優勢,應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鼓勵民營科技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並積極參與政府科技計劃、攻關項目,投資政府頒布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指導目錄中的有關研究項目;國家和市級科技攻關項目招投標應面向全社會放開,鼓勵民營企業、民營資金參與;國家級實驗室可以向承擔科研任務的民營企業開放;採取措施幫助民營企業加快科技產業化步伐。
七、建議政府採取措施,加快社會中介行業如律師、會計、咨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招投標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為私營企業參與國資國企的改革、改制、並購和重組提供優質服務。
1、對現有的中介企業進行整頓、改革、規范,提高其執業水平;
2、鼓勵更多的高校畢業生、海外學成歸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入中介企業;
3、鼓勵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中介行業,發展中介行業;
4、鼓勵更多的中介企業為私營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以消除市場體系的「三缺失」現象和企業的「三不」現象。
八、建議政府通過授權或新建方式,建立市中小企業專司管理服務機構。加強對本市中小企業的專門管理,提供宏觀指導和微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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