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什麼是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交納,比例為購房款的2%。
⑵ 房屋維修基金是怎麼管理和使用的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養護和改造而繳納的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於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程序等都有相關規定。
⑶ 安徽省多層帶電梯維修基金如何收
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比例交納:
(一)未配備電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納;
(二)配備電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納;
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業以及與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未配備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同期同類商品房售房價款1%的比例交納;配備電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納。與住宅樓結構不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按照1%的比例交納。
第七條 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當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交納。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業,其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交納。
⑷ 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出台以前所發生的維修支出怎麼處理
以前的那就沒有辦法了,可能要申請一下才能夠補。
⑸ 誰有最新的房屋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網上一搜,到處都有免費的。
實在找不到可以去建設部的網站上找。
⑹ 安徽省是如何規定交房屋維修基金和契稅的
二手房過戶需繳納以下稅費:賣方需要繳納:
1.國家手續費: 3元*每平方
2.個稅: 成交價*1%(如果是賣家唯一一套住房,那可以免繳)
買方需要繳納:
1.國家手續費: 3元*每平方
2.產權登記費: 80元每套
3.配圖費: 20元每套
4.土地證費: 20每套
5.增加產權人: 10元每人(一人以上多一人交10元)
6.契稅:
A.家庭唯一住房需繳納:90平米以下是1%;90——144平米(含144平米)是1.5%;144平米以上是3%
B.二套不論面積需要3% 維修基金的比例是: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
⑺ 公共維修基金怎麼算及使用管理辦法
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特殊使用情況,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⑻ 安徽桐城市房屋維修基金政策什麼時候出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您,望採納,謝謝
桐城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和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
本暫行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交存的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前款住宅物業,屬於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第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建局負責指導、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具體實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工作。
第 二 章 交 存
第六條 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比例交存:
(一)未配備電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存;
(二)配備電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
第七條
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前,將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市房地產管理局委託銀行開設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未按前款規定交存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市房地產管理局不予辦理物業權屬登記。
第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向交存人出具安徽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九條
一幢房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於首次交存額的30%時,該幢房屋的業主應當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困難的,經所在單位證明,可由業主及其配偶申請提取其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標准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後,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
第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代辦費用後,應當將所得收益30%用於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70%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但業主大會另作決定的除外。
第
三 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代管。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商業銀行,作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帳戶,並按幢、按戶房屋門牌號設置分戶明細帳目;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立帳戶,並按戶房屋門牌號設置分戶明細帳目。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記帳到戶,結息到戶。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到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查詢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名單和金額,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尚有節余的,應當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讓過戶;未結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市房地產管理局不予辦理物業轉讓手續。
物業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的,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應當將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面余額返還業主。
第 四 章 使 用
第十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程序規范、公開透明、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五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物業共用部位維修工程
1、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2、戶外牆面因損壞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3、整幢樓外檐面層脫落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
4、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5、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維修工程。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30%以上,需要整體修復的;
2、整幢樓或者單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需要整體更新、改造或者更換、維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20%的;
4、電梯需要整體更新或者更換、維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圍牆、大門等因損壞,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7、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的下列費用,按照以下規定承擔,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主交存的物業服務費中支出;
(二)物業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寬頻網路、有線電視等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有關單位依法承擔;
(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實施物業管理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對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年度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通過後實施;對部分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年度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實施。
(二)實施物業管理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年度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對該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實施。
(三)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該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實施。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日後,方可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
發生危及物業安全以及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後,預先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撥付,再按照本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程序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出售物業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條 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體業主按照其所有的物業建築面積比例承擔,並從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用於整幢樓或者單元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樓或者單元業主按照其所有的物業建築面積比例承擔,並從相關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材料;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
(三)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業主名冊;
(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應當自接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內進行核實,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應當通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二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後,應當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 五 章 監 督
第二十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記錄和查詢系統,記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向業主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應當通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每年向業主公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重新復核。業主委員會和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及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應當接受審計部門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符合財政部門的規定。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領取、使用、保存和核銷,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並接受其監督。
第 六 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使用、保存、核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減免業主應當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取、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三)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公有住房出售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施行前,沒有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標准補交,補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物業公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暫行辦法所稱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消防、綠地、道路、路燈、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