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保局的社長跟局長是同個職位嗎
社保局的行政首長叫局長,不叫社長。社長這個詞是一個日式名詞,如××株式會社社長,大致相當於我國經濟類法人集團公司董事長
簡介: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的前身為省社會保險公司,1992年8月成立,2008年4月,被確定為參照公務員管理部門。現主要職能是依據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管理全省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經辦工作。省局除對全系統實施領導和業務指導外,還具體承辦中央下放的行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和失業保險費統一徵收工作。
注冊資本:8746萬人民幣
『叄』 長春社會保險事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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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事業單位。
社保局是人社局下屬的二級局,改革後被定為公益一類,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規依據不足,二是編制太大,沒有辦法置換成行政編制。
從以下的定義中也能辨別出社保局是屬於事業單位:
1、行政單位的定義: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如公安局、工商局、稅務局、人社局等。
2、事業單位的定義: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從事教育、文化、衛生、科技等活動並以非盈利性為主的社會服務組織。同時部分事業單位也同時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如醫院、學校等。
『肆』 請問一個地級市的醫保局局長到底是什麼級別正處還是副處謝謝!
是副處級。縣處級副職是指一個公務員級別。其主要崗位實縣級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級別為二十級至十四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副處級職物: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各司局下屬副職,副調研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
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直屬機關的下屬處室正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各縣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各地市民主黨派委員會副職(副主席、副主委、委員),地級市下屬縣區的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4)長春市保險事業管理局局長擴展閱讀:
縣處級副職范圍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級等)委副書記、縣(區)委常委、副縣(區)長、副(區)縣人大、副(區)縣政協主席、市各單位副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副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副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副局長、XX區XX街道辦事處副書記、副主任)。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德陽市民政局副局長、佛山市順德區副區長)。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團副職幹部(如新疆兵團農八師150團副團長、副政委、工會主席、總農藝師、總會計師)。
武裝部副部長 。
『伍』 長春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怎樣補辦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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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查詢: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中間下邊有一個:待遇資格領取認證。
點擊。按要求做。
不懂電腦最好去網吧進行。
『陸』 長春市社會保險局是事業單位么
長春市社會保險局是事業單位。
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組建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6)長春市保險事業管理局局長擴展閱讀:
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統籌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政策和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市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相關政策措施,擬訂我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本政策和基本標准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組織開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實施工傷預防和康復制度;建立我市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六)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序列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公務員考錄、考核、培訓、獎懲等方面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開展績效評估工作;承辦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手續。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市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農村鄉土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貫徹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長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貫徹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制度的實施規范和仲裁規則,指導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處理所轄區域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柒』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是管理什麼的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
(二)貫徹執行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區政府各部門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和職數管理;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上報、登記工作。
(三)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促進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措施,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流動調配工作。
(四)負責促進就業服務工作,擬訂並實施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實施就業援助制度;負責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
(五)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就業訓練、職業技術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工等級考核工作;指導管理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工作;完善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六)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貫徹執行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
(七)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八)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補貼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措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工(公)傷和離退休政策。
(九)牽頭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發展規劃、方案及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訓、獎勵、辭聘解聘等配套政策法規;綜合管理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的考核和錄(聘)用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懲戒工作(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並直接給以處分的除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管理和組織實施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考試、考核和聘用制度;負責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
(十)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政策性安置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教育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政府獎勵、表彰的綜合管理;審核以區政府名義獎勵、表彰事宜;負責報送上級機關表彰、獎勵單位和人員的審核;承辦法定人事任免事項。
(十二)貫徹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村勞務開發及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十三)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貫徹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四)負責人才交流、人才引進、人才開發和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回)區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地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