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大數據分析將保險業風險防控做到極致
互聯時代,特別是移動互聯網日漸普及之後,大數據的搜集變得更為方便和可行,大數據的應用價值受到了各行各業的關注,甚至大數據本身也成了一個專門產業。保險作為基於大數法則運營發展的商業行為,對大數據的利用有著天然的傾向性。筆者圍繞風險防控這一經營實務,圍繞核保、核賠這兩大關鍵節點,探討大數據分析在風險防控中的應用,分析優勢性,指出限制性,並基於行業現狀對大數據分析的發展提出建議。
保險業面臨風險控制新挑戰
雖然風險防控是保險業發展過程中永恆的課題,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風險點層出不窮,惡意欺詐手段不斷翻新,保險業風險防控受到的更為嚴峻的沖擊。具體表現為:
1.行業競爭倒逼核保和理賠速度的提升,可能帶來核保、核賠質量下降的負面影響。從純理論角度和最理想化的角度來講,核保和核賠這兩個環節是可以為保險公司屏蔽所有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但付出的代價是用大量的人力對每個投保和理賠申請都進行大量的細致調查。這在保險公司實際運營中是不可能的。特別是在行業競爭越來越激烈的今天,為提升客戶體驗,保險公司的投保條件愈發寬松,核保核賠速度快,甚至免核保、免體檢、快速賠付已經成為保險公司吸引客戶的「標配」所在。各家公司千方百計提高服務速度,核保核賠部門往往要承受客戶和銷售部門的雙重壓力。在此情況下,雖然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有了較大增長,但是承受的風險沖擊將明顯增大。公司管理層對業績增長的期待,或多或少沖淡了本該固若金湯的風控意識。
2.互聯網保險的發展,客觀上增加了風險控制的難度。如今,網路銷售、移動互聯網銷售日益被保險公司所重視。各種保險銷售網站,成為了保險公司新的保費增長點。甚至客戶通過手機微信等軟體終端,就可以輕松完成投保或理賠過程,在這種情況下,材料真實性驗證難度較大,信息不對稱性更為突出,機會型欺詐風險增加。異地出險的增加,也對理賠後續工作提出較高要求,容易出現保險服務流程銜接的空白。在傳統保險銷售過程中,銷售人員與客戶面對面地溝通,其實也是一種了解客戶的過程。但是互聯網保險的發展讓這個過程消失。核保部門失去了一道天然屏障。這些都是增加了風險控制的難度。
大數據分析在保險業風險防控中的實際意義
雖然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給傳統思維下的風險防控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但是筆者認為,任何新技術的進步都是雙刃劍。而且解鈴還須系鈴人,互聯網技術帶來的「麻煩」也必將由互聯網技術本身來開出葯方。這個葯方就是大數據分析。
IBM公司曾用5個特徵來描述大數據,既大量、高速、多樣、低價值密度、真實性。這些特徵其實也表明了大數據對風險防控的意義。
1.大數據時代下,核保環節通過大數據分析有條件對客戶進行系統性風險掃描。具體來講,在傳統核保過程中,客戶告知什麼,保險公司就審核什麼。核保人員要從有限的告知信息中,發現風險點的蛛絲馬跡。這個過程中的風控主要依靠客戶的誠信水平和核保人員的工作經驗。而且大量的投保告知,也挑戰了客戶的耐心。面對大量的提問,客戶很有可能引起反感,不認真填寫告知內容或乾脆放棄購買保險產品。但在大數據條件下,保險公司有條件從資料庫中獲取客戶的大量相關信息。比如通過了解客戶的就醫記錄,可以准確推斷客戶的健康狀況;通過查詢客戶在各家保險公司的既往投保記錄,可以分析投保人有無重復投保、短期內大額投保等高風險行為,等等。這些都將打破既往核保的管理思路,使得核保過程更加精確化。同時客戶需要進行的投保告知大大減少,只要授權保險公司查詢相關信息,即可快速得到核保結果。
2.大數據時代下,核賠環節通過大數據分析更可能發現理賠欺詐的線索,堵住風險漏洞。傳統的核賠過程中,主要靠核賠人員的經驗甄別風險,靠調查人員有意識的排查堵住理賠欺詐的發生。這種情況下,人為製造保險事故、虛報並不真實存在的保險事故、誇大保險事故損失金額,都成為可能發生的情況。但在大數據條件下,保險公司不同地區的既往理賠數據,甚至不同保險公司之間的理賠數據有可能匯聚成一個超級資料庫。任何理賠申請,都可以先經過資料庫的檢驗。
3.大數據分析輔助風險控制的理論研究,已經有了一定的積累,為進一步應用打下了基礎。近年來,大數據的開發應用不僅得到了實務界的關注,也吸引了理論界進行更為細致的研究,並取得了一定成果。例如欺詐分析技術,就是綜合了大數據模型、統計技術和人工智慧在反保險欺詐領域的一項應用。目前這項技術已有了比較完整的理論模型,建立了相應的演算法體系,具體包括有監督演算法和無監督演算法。筆者認為,這些理論研究雖然對保險實務從業者來講有一些晦澀,但是今後的大數據分析甚至人工智慧在保險業的應用,就是建立在這些理論研究基礎之上的。
基於大數據技術提升保險業風險控制
結合大數據技術本身的發展要求,以及當前保險公司實際運營情況。筆者在這部分將提出大數據時代提升保險業風險控制的具體工作建議。
1.以資料庫建設為基礎,在內部數據資源整合的基礎上,爭取建立全行業共享的大數據平台。在這里所討論的所有大數據分析的優勢,都建立在保險公司能夠收集到海量有價值數據的基礎之上。這種數據資源的整理,首先是公司內部資源的整理。特別是對於混業經營的大型金融集團來說,內部已有的數據資源整合就已經是非常偉大的成就。要讓各家公司共享信息,註定是艱難的,這需要行業協會、監管部門的推動,需要各家公司站在更長遠的角度展望保險業的發展。
2.保險公司要千方百計提升IT技術水平,儲備大數據分析的技術力量。大數據分析對資料庫技術的要求是比較高的,公司網路系統和數據計算能力面臨考驗。更為重要的是,如果要想進一步開發大數據資源,就必須有專門的統計分析人才。技術儲備,不是過往運營數據分析等簡單的數據開發,而是一整套科學的體系。保險公司有必要提前進行技術儲備。
3.大數據分析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數據安全和客戶信息的保密管理。大數據和互聯網一樣,也是一把雙刃劍。保險公司挖掘好這座寶藏,能夠在風險防控上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同時也擔負著維護數據安全的重任。海量的個人信息數據存儲在保險公司,一旦泄露後果不堪設想。單個的數據泄露就可能引起客戶的訴訟。批量的數據泄露,可能給公司帶來的就是滅頂之災。從法務角度來講,保險公司在引用客戶信息之前,要取得客戶授權,規避法律風險。同時要盡可能依靠大數據分析,通過簡單的客戶信息就推斷出某類業務的風險。
總之,風險控制是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的重要一環。在大數據時代,保險業必然要利用新技術手段,將風險防控工作做到極致,為公司和行業的發展創造價值。
Ⅱ 商業銀行可利用那些形式的保險防範貸款風險
萬用壽險,儲備人壽保障。
Ⅲ 1 商業銀行風險防範與保險公司風險防範有什麼區別
銀行----短期存放的靈活性,長期的貶值性
保險----用時間換金錢,起到幾呼零幾險,起到長期保值的特點。
大的特性基本是這樣的,但不管是保險公司還是銀行都有合同式的理財產品,種類不同都也會有不同,比喻說保險公司,也會有大華基金,如果你買的是投連類保險,同樣會有風險,當然會比較小,歷年來業績都很不錯,用事實去證明去說話。
同樣銀業也會有風險小的理財產品,也許同樣會起到保值增值的效果。但銀行的特性,只能讓風險盡量降低;保險的特性是幾呼零風險向可能有風險發展,性質不同。風險層度就會不同,總之一個行業的特性決定一個行業的魅力。做事找專業的,同樣投資也找專業的,你自己會做選 擇了吧。
Ⅳ 如何扎實推進金融風險防控工作
銀保監會會議稱,要扎實推進金融風險防控工作。深入研究銀行業和保險業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三年行動方案,提高對金融風險的規律性認識,形成更成熟的方針和政策;穩步推進降杠桿,抓住同業、理財和表外等重點,堅定不移拆解影子銀行,銀行業資金和保險業資金脫實向虛問題進一步緩解,金融體系自我循環空轉套利現象得到有力遏制。
全力支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方面,截至目前,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已簽約金額1.73萬億元,資金到位3500多億元;全國存續債委會1.7萬余家,幫扶困難企業4052家。堅持不懈化解不良資產風險,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全面真實反映資產質量。
Ⅳ 推動銀行業保險業高質量發展,這么做的原因是什麼
內外自然環境的刻骨銘心轉變既產生了一系列機遇與挑戰,也產生一系列挑戰。我們要精確識辨、科學研究應變力、積極求進。以中國大循環系統為行為主體,決不是關起門來封閉式運作,只是要根據充分發揮外需的發展潛力,使中國銷售市場和國外市場能夠更好地中國聯通,完成更為強悍、可持續性的發展趨勢。針對下一步怎樣更強促進商業銀行、保險行業完成高質量發展,周亮明確提出下列四方面:一是勤奮提升服務中國實體經濟的質效,想方設法減少公司的資金成本,探尋應急貸款和緊急股權融資的體制,促進金融系統2020年向各種公司有效讓價1.5萬億人民幣。
促進商業銀行、保險行業更高質量擴大開放。2018年至今,銀監會執行了34項金融機構保險行業的擴大進口對策,現階段有關的相關法律法規早已基礎進行。近幾年來,銀監會共准許股份制銀行和外資企業車險公司赴華開設各種組織近一百家。銀監會將再次秉持著社會化,法治化、現代化的標准,貫徹落實內外一致、公開化的現行政策自然環境,進一步落實落細已頒布的對策,引入大量系統化、有特點的外資企業金融企業赴華開展業務的。
Ⅵ 2010年銀行代理新規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Ⅶ 銀保監正在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防範化解風險方案嗎
2018年7月7日,中國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在2018青島·中國財富論壇上表示,銀保監會已在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防範化解風險攻堅戰行動方案,力爭用3年時間,以加強監管體系建設為抓手,扎實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和處置。
梁濤表示,2015年至2017年,保險和養老金服務逆差分別為30億美元、88億美元和64億美元,在服務貿易統計的12大類中,排在逆差總額第4位。中國直保市場已位居全球第二,而再保險市場僅排名全球第7,再保險產品有效供給不足、再保險機構競爭力不強、再保險市場風險分散能力偏弱等問題還比較突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深入踐行保險業姓保,監管姓監,加大保險產品和技術創新力度,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Ⅷ 銀行如何提高風險防控合規管理
在經濟高速增長的背景下,銀行高盈利能力和盈利高增長可以將許多管理問題和風險消化掉,但是在經濟形勢較為復雜的環境中,銀行進入微利化的階段時,管理的過程式控制制不僅是風險控制的需要,也是成本控制的需要,是銀行有效度過相對危機環境的必然選擇。
銀行的業務以經營風險為本,缺乏過程式控制制將意味著業務風險無法有效控制。銀行的傳統核心業務貸款是典型的以風險為本的業務,貸款發放的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控制,稍有控制不當,都可能引發信貸風險;即使存款業務的操作也有存單欺詐、假鈔、點鈔失誤等風險;傳統上認為中間業務風險很低,甚至有人認為中間業務幾乎沒有風險,但是從最近以來的代理保險(放心保)、代理基金、理財業務等都發生了一些消費者投訴或者群體抗辯事件;銀行內部的財務管理也同樣可能發生違規風險。尤其是在大型銀行體系中,總部與基層分支機構管理距離較遠,一些銀行為了充分調動基層機構的積極性,充分授權分支機構,使得管理的過程式控制制難以落實或者被疏忽,其結果是基層機構違規事件時有發生,甚至給整個銀行的聲譽和經濟帶來較大損失。
銀行日益嚴峻的行為風險形勢呼喚管理的過程式控制制。有別於傳統資產風險的行為風險日益滲透到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領域,尤其是隨著銀行資產規模和組織管理體系的日益龐大和復雜,銀行監管法規體系日益健全和復雜化,銀行內部行為和外部行為的適當性和合規性問題日益突出,銀行表外資產權重的大幅度提升,無法反映到資產負債表上的各種風險往往與銀行的銷售、履職和服務行為有著密切的關聯性。行為風險無法直接通過數字化的模式表現,需要銀行行為的控制。實際上,在櫃面或者櫃面外的各種銷售不當行為,不僅無法在資產負債表中體現,而且甚至很難在銀行電子化的有效監控范圍內。一些理財產品銷售中對產品特點或風險披露不充分,銷售後出現約定或法定需要披露的重大變化未能及時進行披露,一些產品合約缺乏完整的簽字手續或者合約重要條款疏漏等,都可能引發巨大的聲譽風險甚至經濟損失。
銀行面臨因管理過程失控引發挑戰,特別是發生了高管違紀,重大額違規貸款事件之後。在大數據時代,銀行管理的過程更為透明,客戶與銀行關系、內部員工與客戶的關系均可能通過電子化的媒介來承載,如果某一個管理環節缺乏控制,這些問題就馬上通過網路、紙質等媒體迅速廣泛地在國內國際范圍傳播開來,從而給銀行的聲譽帶來嚴重的挑戰。這不僅會引起國內銀行監管機構的關注,也會引起上市公司監管機構的關注,特別是對於境外上市或境外有業務的銀行,還會受到境外相關監管機構的關注、監督和處罰,上市銀行則可能直接導致銀行股價大跌,乃至引發股東的群體訴訟。此類例子在國際銀行市場中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