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資產風險較高的銀行提高存款保險費率,怎樣才能使經濟受益
資產風險較高的銀行提高存款保險費率,
才能使經濟受益。
是因為資產風險較高的銀行,
沒人投資,
要靠保險費率來提高保障。
⑵ 信用社存款保險費率:農村信用社是否為存款人投了保。信用社的保費率是多少
農村信用社納入存款保險徵收范圍,費率實行差別化,根據歸屬地原則由當地人民銀行沒半年核定一次費率,每半年繳納一次保費。
⑶ 銀行存款保險條例對投資理財是否有影響
銀行存款保險條例對投資理財沒有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2014年11月30日下午5點,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共有23條,准備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其中規定,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保費由銀行交納保費。
可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保險對象是存款人的存款,不包括客戶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
⑷ 存款保險是怎麼回事
中國人民銀行對外發布的存款保險條例已完成意見徵求階段。意見稿的核心內容有3點:第一,境內吸收存款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強制參保;第二,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第三,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打破壟斷、讓不同身份的銀行公平競爭的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已經醞釀了近20年。它破除了資產規模、所有制在銀行吸收存款上的影響,中小銀行的市場競爭力有望顯著提高,由此帶來的資金重新分配,意味著中國銀行業將發生巨大的利益調整。
存款保險制度是中國放開信貸管制的必要條件。為了建立更有競爭性的金融體系,中國需要更強大的安全網。
多年來,中國一直對利率實施嚴格控制,這限制了銀行之間的競爭。貸款利率下限和存款利率上限的規定使中國國有企業坐擁巨大的資金池,也使中資銀行的利潤水平在全球名列前茅。
但現在中國希望讓人民幣成為與美元比肩的全球性貨幣,這就需要中國放鬆對資本跨境流動的管制,這意味著中國有讓國內利率與國際市場進一步接軌的動機,避免因為利差巨大而導致資本的頻繁進出。
中國還希望銀行更好地服務於中小企業,後者一直抱怨國有銀行主導的銀行體系讓它們難以獲得負擔得起的貸款。中國也希望促進消費信貸和增加儲戶收益。而所有這些都需要進一步放開競爭。
⑸ 存款保險來了:什麼影響
一、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二、根據《存款保險條例》: 第九條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准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⑹ 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行得通么
中國計劃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朝著更全面地廢除利率管制又邁進了一步,同時也意味著在更為市場導向化的經濟中,銀行倒閉是被允許的。
存款保險制度符合中國國情
醞釀多年的存款保險制度終於漸行漸近。11月30日,國務院發布了由人民銀行起草的《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勾勒出了中國存保制度的大致輪廓。有以下幾個核心內容。
首先是參與機構范圍。《意見稿》要求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從事存款吸收業務的金融機構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險。
其次是有限保險,這也是國際實踐的主流模式。有限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只對部分類型的存款賬戶提供保障,在《意見稿》中,金融同業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不在保險范圍;二是只對限額以下的賬戶提供全額保障,限額以上部分的償付,主要來自清算財產。目前《意見稿》規定的償付限額為50萬人民幣。
第三是存保制度的組織形式。目前採取了操作上更為易行,也更簡單的存款保險基金,而非常見的獨立法人模式。
第四是保險費率的確定。《意見稿》提到,存保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兩部分組成構成,根據國際實踐,風險差別費率將根據投保機構經營狀況和風險大小而有所差異。盡管《意見稿》並未列出具體的費率,但從其附件《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中的描述「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平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和現行水平」,估計不會超過萬分之五。
總體上看,《意見稿》綜合參考了各國實踐經驗,是一個相對折中,並符合中國國情的方案。作為一項涉及基本風險制度重大的改革,顯性存保制度的建立將對中國金融業產生深遠的影響,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推動金融風險的顯性化,為進一步的利率市場化創造條件。相對於之前長期存在的隱性擔保,顯性存保制度最重要的意義,不在於提高銀行體系的穩定性,而在於將隱形的風險顯性化,以提高經濟主體對金融風險的認知,以及對風險的准確定價和配置。在利率市場化加速的時期,這點尤其重要。否則,經濟主體忽視風險而只關注收益的結果,只會造成嚴重的風險錯配,並在長期內積累更大的系統性風險。
第二,建立和完善市場化退出機制,推進銀行業市場化改革。通過抑制銀行風險的外溢,存保制度為問題銀行的破產處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此,存款保險制度通常也是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提高銀行體系的競爭效率,以及降低銀行准入門檻、推動民營銀行發展等市場化改革,有著深遠的意義。
第三、對銀行經營而言,存保制度有以下幾方面影響。其一,保費繳納在短期內會給銀行帶來一定的成本,不過,從《意見稿》的文字推斷其初始水平較低,對銀行盈利能力的直接影響應該有限;其二,差別費率的設置,對銀行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勵。但在短期內可能會加重經營不善的銀行的成本,並進而導致存款結構以及銀行相關業務的調整;第三,在長期內,當公眾充分認識並接受存保制度之後,中小銀行相對於大銀行的聲譽劣勢有可能得到改善,有助於中小銀行的競爭與發展。
第四,對廣大儲戶而言,存保制度幾乎沒有直接影響。考慮到《意見稿》規定的受保障的賬戶類型較廣,個人和企業存款都在覆蓋范圍。而在保障金額方面,按人民銀行的估算,50萬的保障限額已覆蓋了99.5%以上的賬戶。這一金額,如果按家庭來匡算,其可以覆蓋的范圍應會更廣,不受保障的風險很低。而從長遠看,在存保制度推出之後,利率市場化的最終完成,將會給儲戶帶來更多、收益更高的選擇。
當然,作為一項涉及整個行業的基礎性改革,從《意見稿》的出台到存保制度的正式實施,還有許多相關工作有待完成。在此過程中,需要保持密切關注,並在政策上做好相應的准備和預案,以確保實現該制度的平穩推進和有效運行。
⑺ 為什麼存款保險往往有最高限額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准,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准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⑻ 銀行保險是銀行必須繳納還是可繳可不繳
05商業銀行不按時足額繳納保費應承擔的責任和後果。未依法投保,或者未依法及時足額繳納保費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許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適用費率的依據。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予以公示。還可以按日加收未繳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存款保險條例》實施後,不僅商業銀行必須按時足額繳納保費,而且還將落地懸掛保險標識,公布各家銀行的適用保費,增加透明度,讓老百姓更加了解銀行,做出自己的判斷。以後,銀行的適用保費費率高低,也是銀行經營狀況,風險高低的一個重要參照。好了,今天分享到此。持續關注【龍門山客棧】,分享更多財經知識,謝謝你的閱讀和點評!
⑼ 存款保險制度下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是什麼
關於制度的基礎,我認為是我國的銀監會。關於具體作用在面有一個具體的闡述,回答的可能還是不能完全如你意,見諒 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參保銀行會傾向於承擔更大的經營風險;社會公眾放鬆對銀行的監督,弱化銀行的市場約束;逆向選擇使經營穩健的銀行在競爭中受到損害,不利於優勝劣汰;降低存款保險機構迅速關閉破產銀行的能力,最終增迦納稅人的負擔。由此可見,一方面存款保險減低了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銀行擠提的概率,增強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本身存在的道德風險又加劇了銀行體系的風險積累。 由於存款保險中道德風險的存在,有學者對其存在價值提出了尖銳的批評,甚至主張取消該制度。然而,我們應該看到,道德風險並不是存款保險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於存款保險而存在於銀行機制之中的。道德風險是由於銀行業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以及有限責任制度而內生於銀行的運行之中的,存款保險只是由於弱化了各方的監督激勵而加劇了銀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風險。 任何保險行業都存在道德風險問題,但保險業並未因此在市場上消失。存款保險制度起到的作用與道德風險可能引起的負面效應相比較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利大於弊。問題的關鍵是防範和控制道德風險,將其消極影響降到最低限度。綜合道德風險產生的根源,道德風險的防範可以設置如下幾道防線: 1.建立銀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體系。在銀行機構的設置上做到決策機構、實施機構、監督機構的分離與相互制約,制定一系列嚴格的規章制度和規范的業務操作程序,做到決策科學化、管理制度化、投資行為紀律化。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方式經營,只有經過適當的授權方可進行交易,資產得到保護而負債受到控制,會計及其它記錄能提供全面、准確和及時的信息,而且管理層能夠發現、評估、管理和控制業務的風險。這是銀行穩健經營、防止過度追求風險收益的有效保證,因此可以作為防範與控制道德風險的第一道防線。 2.良好的制度設計。建立合理的保險范圍和較低的保險額度,將國內銀行在海外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在本國的分支機構排除在外,存款保險范圍盡量限於個人和非贏利組織的存款;風險差別費率制度,成員銀行根據自身不同的風險等級,交納不同的保費,對有較高資本充足率和較高監管評級的銀行收取較低的保費率,使其風險預期收益相匹配,從而有效防範道德風險,約束銀行的風險行為,督促銀行審慎經營;採用限額賠付制度,使雙方共同承擔風險的損失,提高存款人的風險意識,增強存款人對銀行行為的監督;實行強制存款保險,規定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必須參加存款保險,以防止逆向選擇問題。 3.市場約束機制。道德風險可以通過銀行股東、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來減弱。提高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使存款人認識到存款保險制度是減少銀行的經營風險,防止銀行倒閉,而不是「保證」銀行不倒閉,使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督加強,以保證金融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必須輔之以穩健的財務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為強有力的支撐,要做到產權明晰、競爭有序、法律規范、風險理念。允許破產、適時退出機制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前提條件,發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體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機構,創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環境。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銀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應要求銀行及時、准確地向公眾披露自身的資本水平、風險程度和經營狀況等應公開的信息,以便公眾做出判斷和選擇,讓銀行直接面對市場的壓力和監督,自覺規范經營行為、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營水平以贏得競爭優勢。 4.嚴格的銀行監管體系。監管機構要掌握銀行准確而及時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時採取立即糾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預,這些信息主要來源於銀行提交的報告和現場檢查,但監管機構也應注意市場暗示的銀行狀況,密切監測銀行。同時盡可能的傳播它所擁有的信息,通過市場約束銀行系統的穩定。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應及時、充分的溝通有關信息,通過監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強對銀行的風險控制、查險補漏。在加強外部監管的同時,完善內部監管。銀行應建立內部監控制度,在內部審計和有效稽核雙重保障的基礎上,以積極的態度接受來自金融監管當局的、外部審計部門的以及來自交易對手甚至普通債權人的監督。
⑽ 全國哪些銀行沒有參加「存款保險」
從2015年開始,我國就正式實施存款保險條例,只是很多人不太熟悉,所以到了2020年11月份,銀保監會就正式規定,凡是參加存款保險條例的銀行必須出示有「存款保險」4個字的標牌,以便能讓存款客戶識別這個銀行是否已經增加了存款保險。
以上這些外資銀行大多數都是不受到我國存款保險條例保護的。
當然,雖然這些外資銀行分支機構不受到我國存款保險條例的保護,但並不代表著他們自己沒有保險,有可能這些外資銀行已參加了其他保險形式,至於有沒有保險,大家在存款的時候應該會很清楚,因為按照我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外資銀行分行在開辦存款業務時,應向客戶充分披露存款保險信息,提示有關風險。
另外即便外資銀行不受到我國存款保險條例的保護,但對普通用戶來說其實沒有什麼影響,因為按照我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吸收公民存款,單筆額度至少達到50萬元以上(在2019之年之前這個額度是100萬元)。
所以目前真正在外資銀行存款的基本上都是那些有錢人,單筆額度最少在50萬以上,真正符合這個條件的客戶數量相對是比較少的,而且對於這些客戶來說,他們本身的資產比較多,能夠承受的風險比較大,所以總體來說即便外資銀行沒有保險,對他們影響也不會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