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十萬火急 關於物業維修基金的問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就是一般所稱的公業維修基金,在交房時要交的就是這筆錢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財政部聯合簽署,現予發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這兩條是重點,至於你的情況是屬於第七條的5~8%還是第八條的2%就要看你的房屋性質了,因為你說的也不夠清楚所以我也沒法答的完全
『貳』 物業管理公共基金是什麼
一、物業管理公共基金指的是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二、依據《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叄』 同時收取物業管理費與公共維修基金合法嗎
當然合法
物業管理費和公共維修基金(現在更名為專項維修資金)並不沖突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根據國家司法解釋,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而物業服務費,即物業公司在完成上述活動時所需要的成本、稅金及企業利潤等費用。物業服務費的收費人和使用人是物業公司;收費性質為長期服務性收費,一般都是按月計算並收取費用的。。
而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收費不同。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國家性質的收費。
收費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人是國家房地產和建築主管部門(大多是房管局或住建局),使用人為全體業主或業委會。專項維修資金屬於一次性收費,在業主辦理交房手續時一次性繳納。除非現有的專項維修資金不夠房屋或公共設備設施的維修更新,否則不會再次收取。
『肆』 物業有權直接收取公共維修基金嗎
具體還需要結合物業合同的規定,但如果確實公共維修基金不足,物業合同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可以收取
『伍』 物業公司可以收取公共維修基金嗎
不可以,公維金是由當地小區辦管理,市一級政府單位統一收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收取
『陸』 關於物管費和房屋維修基金問題
要看你的房子交房多少年了,如果時間不長,在質保期內,可以由開發商來幫你維修,如果時間久了,可能就要你出了。
維修基金是公共維修基金,是在小區公共部位需要大修時才會動用,有嚴格的程序,你的房子不在使用范圍內。
物業給小區業主提供服務的依據是物業管理合同,雖然你正常繳納物業費,但維修是否還需要再出錢也要依據物業合同,所以,要不要出錢,先看你的物業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