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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發布時間:2021-08-06 18:09:17

『壹』 對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的一點建議

自中央地勘基金啟動運行以來,社會各界特別是地勘行業十分關注,對《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有不同認識和看法,在基金運行過程中遇到一些障礙和困難,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設立是一項新生事物,其管理和運行機制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循,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前提是必須准確把握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定位和目標。《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中明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目的在於,一方面是在地質勘查投入總體不足的情況下,以基金形式加大投入;另一方面是通過基金加強重要礦產的前期勘查,適當提高工作程度,降低勘查風險,引導和拉動社會資金投資商業性礦產勘查,逐步形成多元的、良性循環的勘查投入機制,促進找礦突破,實施礦產資源(礦產地)戰略儲備。

在改革過渡時期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須面對社會現實。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通過財政手段促進礦產勘查的一項政策措施,基金運作要實現國家目標,其運作方式要符合市場機制要求,其運行機制的建立要遵循以下原則:充分體現國家的意志;遵循地質找礦周期長、風險大的規律;按市場機制運作;基金保值增值,滾動發展;利益分配合理,有利於調動各方積極性;方便靈活,便於操作。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總體上是按照財政專項管理引入市場機制的思路設計的。實行收支兩條線,項目立項、預算、資金管理完全按財政專項管理,項目組織實施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招投標、合同制以及項目監理等市場手段管理。運行一年多來,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建立了一套項目立項和組織實施的辦法。

從一年多來的試點情況看,這一模式的運行管理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和困難。一是基金項目立項按照財政專項管理與項目組織實施的市場運作方式之間存在機制上的矛盾,基金管理機構同時承擔了預算項目申請人和項目合同管理一方當事人的雙重身份,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阻滯和摩擦。二是現行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與國家有關礦產勘查開發管理的法規政策之間存在的不相協調和沖突的問題,形成基金運行的障礙。以基金項目收益分配為例,按照現行礦業權出讓收入繳庫程序和分成管理的規定,礦業權出讓必須就地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自動分庫,致使《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地勘基金項目礦業權出讓收入預先扣除成本和項目勘查單位的收益後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成的做法難以操作。基金項目權益管理辦法也就難以出台。據了解,由於處在基金運行關鍵環節的權益管理辦法遲遲不能出台,直接導致了首批試點項目合作探礦權評估作價、合同簽訂、項目續做等一些列工作無法開展,2008年項目立項工作也因此無法進行,對基金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產生不良影響。三是目前的基金運行管理(財政專項預算管理)與國家其他地勘專項運行管理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淡化了基金保值增值滾動發展的目標,有可能造成新的地質工作的重復,影響地勘基金的長遠發展和調控作用的發揮,進而失去了建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機制意義。

因此,建議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改專項預算管理模式為基金管理運行模式。

建議中央財政向基金管理機構注入一定額度的資本金(一次性注入,或大體按1~2個找礦周期分年度注入),由資金管理機構通過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負責保值增值,滾動發展。在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基金管理機構按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和市場機制進行投資運作,組織實施勘查項目。按照這個運行模式,制定勘查工作技術方面、財務方面配套管理辦法,使資源、資產、資本管理三位一體,有機結合,形成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促進地質找礦突破,實施礦產資源(礦產地)戰略儲備。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8年6月14日)

『貳』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財建 [2001]17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 ( 局) :

為了促進地質勘查事業的發展,增強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後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能力,中央財政決定設立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地質勘查項目的經費補助。為了加強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和管理,我們制定了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 申請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匯總表 ( 略)

財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地質勘查事業的發展,增強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後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加強和規范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 以下簡稱地勘專項資金) 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勘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的經費補助。

國家對地勘專項資金實行按項目申報,專家評審,財政監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 地勘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 地勘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批和下達

第四條 凡已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均可申請地勘專項資金。

第五條 申請地勘專項資金補助的地質勘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並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勘查許可。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 局) 負責組織本地地質勘查項目的申報工作,並應於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將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材料 ( 一式兩份) 報送財政部。

第七條 項目申報材料包括:

( 一) 財政廳 ( 局) 出具的申請報告;

( 二) 項目匯總表 ( 見附件 2) 及每個項目的立項申請書。

第八條 項目立項申請書包括:

( 一) 項目名稱;

( 二) 承擔單位;

( 三) 項目起止時間;

( 四) 地質背景及立項依據;

( 五) 目標任務及實現的可行性論述;

( 六) 技術路線和技術方法;

( 七) 具體實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 八) 預期成果;

( 九) 主要實物工作量;

( 十) 經費概算及來源;

( 十一) 其他事項。

第九條 財政部在對各地報送的地質勘查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對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條 財政部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及當年預算安排情況編制和下達地質勘查項目經費補助預算。

第十一條 地勘專項資金優先安排地質勘查單位對西部地區礦產資源的勘查項目以及對國家緊缺礦產資源的勘查項目,並適量安排地方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第三章 地勘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地勘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地質勘查項目的地形測繪、地質測量、遙感地質、物控、化控、鑽控、岩礦試驗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與地質勘查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各地財政廳 ( 局) 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地質勘查項目經費補助預算後,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收到財政廳 ( 局) 撥付的地勘專項資金後,應及時用於地質勘查項目的實施,地勘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按國家現行地勘單位財務及會計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地財政廳 ( 局)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地質勘查項目完成後,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 財政部、各地財政廳 ( 局) 負責對地勘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並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叄』 國土資源部事業單位

(1)中國地質調查局負責協助國土資源部落實監管平台管理制度,研究監管平台相關標准、規范;負責按非礦權類地質工作項目信息導入模板(表2.1)的格式要求,於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單位組織實施的中央財政安排的地質工作項目有關信息提供給國土資源部;負責保證監管平台日常運行經費,組織監管平台業務培訓。

(2)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監管平台的日常管理、維護和技術服務等工作。負責接收、驗收、轉送和保管匯交人向國土資源部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負責接收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地質資料保護申請表和向匯交人出具相應的回執,並對申請表提出初審意見;負責向驗收不符合要求的成果地質資料匯交人印發《地質資料修改、補充通知書》,待驗收合格後,通過監管平台將驗收合格信息告知國土資源部;負責代表國土資源部向匯交人發放地質資料匯交憑證,並承辦國土資源部和中國地質調查局(以下簡稱「地調局」)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3)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負責接收匯交人向國土資源部報送的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移交清單和匯交承諾書,向匯交人印發《實物地質資料匯交通知書》和出具收到匯交人提交各類清單的回執,並通過監管平台將有關信息告知國土資源部和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篩選、驗收匯交人向國土資源部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並通過監管平台將匯交結果告知國土資源部和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協助全國地質資料館做好監管平台的技術服務工作,並承辦國土資源部和地調局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4)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負責按探礦權、采礦權信息導入模板(表2.2,表2.3)的要求,於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國土資源部批準的探礦權、采礦權有關信息提供給國土資源部。

(5)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負責按非礦權類地質工作項目信息導入模板(表2.1)的格式要求,於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單位組織實施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安排的地質工作項目有關信息提供給國土資源部。

『肆』 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簡介: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國土資源部直屬事業單位。受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委託,負責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注冊資本:235萬人民幣

『伍』 關於印發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項目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國土基金 [2008]36 號)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各項目監理部:

經國土資源部批准,現將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監理暫行辦法》印發試行。

國土資源部中央

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監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 ( 以下簡稱基金項目) 的監督管理,保證項目實施的工作進度、工作質量及勘查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 ( 財建[2006] 342 號)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全額投資及合作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 以下簡稱基金中心) 委託,根據監理合同規定的內容和許可權,代表基金中心對基金項目施工的質量、工期、經費、成果等目標實施監督管理的全過程。

第四條 監理的依據是基金中心出具的勘查設計書、項目合同、委託監理合同,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勘查規范、規程和技術標准等。

第二章 監 理 組 織

第五條 基金中心是基金項目監理的主管機構,負責基金項目監理的組織、協調以及對監理單位監理業務的管理與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 一) 貫徹執行基金項目監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 二) 負責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監督檢查委託監理合同的履行情況,對監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負責基金項目監理資格的審查與管理;

( 三) 對基金項目監理業務進行監督,調處監理爭議,查處重大監理事故和違法監理行為;

( 四) 受理、審查監理單位提交的項目監理報告並按規定做出相關處理;

( 五) 負責與基金項目監理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基金項目監理實行合同管理,由基金中心與監理單位簽訂委託監理合同,委託監理合同根據基金項目實際情況,可以採取一個項目簽訂一個合同的方式進行委託,也可以採取多個項目簽訂一個合同的方式進行委託。委託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的計取和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七條 承擔基金項目的勘查單位應當服從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的質量保證體系,完善各級質量管理責任制度,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配合監理單位搞好監理工作。

第三章 監理單位、機構與資質要求

第八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按照嚴格監理、恪守公正、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項目的監理工作。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項目監理資質,由基金中心按照市場競爭方式確定或根據實際情況指定。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成立專門的項目監理辦公室,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委託監理合同和本辦法的規定,獨立、公正、有效地開展項目監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監理辦公室人員的構成,以能對被監理項目各施工環節實施有效控制為原則,合理配備。監理辦公室設總監理工程師 ( 簡稱總監) 1 名,同時,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配備地質勘查相關專業工程師若干名,人員專業領域應當包括地質、鑽探、物探、化探、測試、地質經濟等不同類別。

第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聘任,報基金中心審核備案。監理工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 二) 在地質勘查或相關經濟工作專業崗位工作 10 年以上,擔任過礦產勘查項目的技術負責或勘查工作中相關專業的技術負責,或者在地勘局、地質隊從事過礦產勘查的組織管理工作;

( 三) 熟悉本專業技術標准或規范;

( 四) 身體健康,勝任野外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 65 歲。

第十三條 基金項目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總監是項目監理的總負責人,代表監理單位對基金中心委託的監理項目負責,對項目監理結果負有全面責任。監理過程中必須由監理單位簽字的應當由項目總監簽字,並對簽字負責。發現項目施工單位有影響工程質量和違規操作行為,需要立即予以糾正的,項目總監有權先下達停工令後再行報告。

第四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監理的職責許可權與義務在基金中心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中明確。

第十五條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是按照勘查合同及技術規范、規程要求對項目的施工質量、勘查技術方法手段、勘查設備使用、數據採集與分析、工程進度、工作量完成及經費使用等方面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參與項目的野外驗收及成果報告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力:

( 一) 參加項目設計變更的審查、年度項目評估、野外驗收和成果報告編制的審查;

( 二) 查閱項目任務書、設計書、專家審查意見、設計批復等有關技術資料;

( 三) 查閱項目的野外工程施工記錄及階段性總結成果,檢查項目取樣、送樣及樣品分析結果,糾正不符合技術規程要求和設計要求的勘查工作行為;

( 四) 查閱項目經費使用的財務報告,糾正不符合財務要求的資金使用行為;

( 五) 監督勘查單位施工計劃的實施,勘查工程未按計劃進行的,有權要求項目勘查單位採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確保工作量按設計要求完成;

( 六) 監督檢查項目勘查單位技術人員數量及構成、勘查設備、技術方法、外協施工質量要求與勘查合同有關約定是否相符,對不符合約定的有關事項有權提出整改要求;

( 七) 督促項目勘查單位及時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事項和法定承諾。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一) 提出年度監理計劃;

( 二) 按項目工種和工作階段跟蹤報告項目監理工作進展及總體情況、建立項目監理檔案;

( 三) 根據監理情況,向基金中心就調整項目施工方案、項目施工終止、制定整改措施、調整項目經費撥付方案、項目續作意見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 四) 按照規定的時限及要求向基金中心報送監理報告;

( 五) 接受基金中心的業務檢查與指導;

( 六) 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對基金項目有關技術數據負有保密義務,除按規定向基金中心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外,不得向其他方泄露項目技術資料。

第五章 監理程序及內容

第十八條 監理工作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 一) 監理單位制定監理計劃,研究基金中心提供的項目有關技術文件 ( 任務書、批準的設計及審查意見書、批復、合同等) ,制定監理方案;

( 二) 基金中心在項目勘查開工前書面通知項目勘查單位,告知監理單位、監理人員及監理許可權等事項,並報送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 三) 監理單位實施野外現場監理前,應當提前 10 天書面通知被監理項目的勘查單位,提出有關監理工作要求,並報基金中心備案;

( 四) 項目勘查單位收到監理單位發出的監理通知書後,應當按照要求准備有關技術文件及材料,並為監理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 五) 監理工程師採取聽取項目工作匯報、查閱資料、抽查樣品、野外實地監督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理工作;

( 六) 實地監理工作結束後,監理單位向項目勘查單位提出書面監理意見,勘查單位對監理結論簽署意見;

( 七) 監理單位向基金中心提交監理報告,同時報送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監理工作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一) 審查施工進度和施工方案,監督項目工作任務的執行情況;

( 二) 抽查勘查工作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保障措施落實情況;

( 三) 檢查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核實合作項目匹配資金到位情況,檢查項目工作量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按規定的項目進度提出階段性資金支付意見;

( 四) 監督檢查項目科學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環保措施及目標的落實情況;

( 五) 核實地質找礦成果;

( 六) 根據階段性成果控制監理情況,適時提出項目續做或終止的監理意見;

( 七) 按項目工種、工作階段或時間進度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每次開展項目監理的監理工程師的人數應當不少於 2 人,監理工作應當覆蓋項目實施的野外和室內工作各環節,涉及工作質量的抽樣檢查應當不低於 5%。

第六章 監理過程中重大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勘查實施過程中,因野外地質、地貌或者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技術條件等因素發生變化,項目勘查單位提出變更設計,或者項目監理工程師根據勘查工作需要,提出調整施工方案建議的,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項目勘查單位進行必要的研究論證和現場踏勘,確認變更內容,制定變更方案。組織實施變更的許可權如下:

( 一) 經確認屬於合理變更且不引起經費變化的,監理單位可直接簽發變更同意書並報基金中心備案。

上述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對輕型山地工程的調整,重型工程在規范允許范圍內挪位,工程施工順序的局部調整,鑽孔的提前終孔或加深等情況。

( 二) 凡涉及技術及經濟上的重要變更,對施工質量、預期成果、安全環保及經費引起重大變化的,變更方案應當報基金中心審定同意後再組織實施。

第七章 管理監督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委託監理合同,接受基金中心及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在執行監理任務過程中與項目勘查單位或者與基金中心就有關監理事項發生爭議的,爭議各方應當按照勘查合同、委託監理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規范的規定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或者監理工程師與被監理的項目勘查單位存在事實上或者潛在的利益關系的,該監理單位或者監理工程師應當迴避; 涉及監理單位迴避的,由基金中心視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監理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勘查單位的額外津貼、補貼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執行監理任務的利益。

第二十六條 從事監理活動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嚴格對監理工作費用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截留、挪用監理工作費用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監 理 取 費

第二十八條 監理取費通過委託監理合同確定,在基金組織實施費中列支,由基金中心支付。

第二十九條 項目監理費納入項目預算,按年度撥付。監理取費具體標准見附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基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附錄:

基金項目監理取費表

注: 監理費率調整系數: 煤炭勘查項目為 0. 8,磷、重晶石、螢石、高嶺土、鉀鹽等礦種為 1,其他礦種為 1. 2。

『陸』 建立地質勘查基金

200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頒布,國家建立了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基金出資查明的礦產資源,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所得收入(扣除留給地勘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2:8)分成,主要用於補充地質勘查基金,實現基金的滾動發展。取之於礦,用之於礦。

『柒』 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吉財建 [2006]47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 國發 [2006] 4 號) 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 [2006] 342 號) 、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 [2006] 32 號) 精神,省級財政設立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為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根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勘基金 (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是指省財政在預算內安排的用於安排省內重點礦種、優勢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質工作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

第三條 地勘基金的來源包括:

( 一) 省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資金 ( 含從省級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劃入部分) ;

( 二) 其他資金。

第四條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項目的確定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 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滾動發展的原則。

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

對可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不予投資。

第五條 對地勘基金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 對地勘基金與社會資本或其他資金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方式處置礦業權。

第六條 地勘基金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是國有地質勘查單位 ( 以下簡稱地勘單位) ,並具有相應的勘查資質。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七條 地勘基金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共同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確定地勘基金年度總預算和資金來源;

( 二) 審定並下達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並對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四) 審批地勘基金年度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第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項目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並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和論證;

( 二) 編報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編制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 四) 匯總編報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 五) 組織地質成果的匯交及礦業權的設置;

( 六) 負責簽定地勘基金合作投資項目勘查成果礦業權處置合同;

( 七) 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項目和預算批復

第十條 根據吉林省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編制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

第十一條 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和合作投資兩種投資方式。

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 已登記礦業權的地質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合作投資方式,原礦業權人按礦業權評估價或以實際投資額計算投資比例,並有權按貨幣資金方式追加投資、提高投資比例。

原礦業權人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擬與地勘基金進行合作投資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礦業權權益進行處置後再與地勘基金合作投資。

第十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現有地質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目錄並發布公告,主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招標前由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概算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省已登記礦業權的勘查項目,由礦業權人按照年度項目立項指南的有關要求編寫立項報告,經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將招投標評審情況和審核論證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公示結果和預算評審情況,編制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建議和組織實施費預算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共同將地勘基金項目及經費預算安排情況報送省地勘基金領導小組審定,重大項目上報省政府審定。省國土資源廳據此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和成果驗收,省財政廳下達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第四章 資金及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地勘基金實行項目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 地勘基金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費和組織實施費。

( 一) 項目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用於實施項目的各類費用。主要包括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咨詢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二) 組織實施費是指為組織開展地勘基金項目審查、論證、招投標,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礦業權評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 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對不可抗力因素需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項目,按規定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批准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年度地勘基金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

第二十一條 項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找礦發現和礦業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勘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勘查風險按出資比例分擔,地勘基金投資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其礦業權出讓收入中扣除留給勘查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省級留用部分除規定的支出外,全部轉入地勘基金,實現滾動增值。

對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地勘基金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對地勘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投資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監督約束機制和項目監理制度,實施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中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 虛報項目的;

( 二) 擅自轉包項目、改變設計、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

( 三) 偽造、隱匿技術資料和成果資料的;

( 四) 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隨意轉撥項目資金的;

( 五)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二十六條 因組織實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項目中途撤銷,或未通過竣工驗收、未按國家規定匯交成果資料的,除應當將剩餘經費如數上繳外,項目承擔單位還應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承擔地勘基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構人員在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和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二○○六年

『捌』 關於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的建議

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一項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談幾點認識。

一、統一認識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作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突出能源礦產勘查」,「加強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做好礦山地質工作」等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決定》又明確:「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機制」,「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

同時《決定》提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

《決定》明確了地質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又指出了面對現實的過渡性措施。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是重要的過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在地質工作體制、機制轉換時期國家承擔投資風險的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礦意義,又有深遠的機制意義。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講,更重要的是機制意義。其主要作用在於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認真研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難點

在改革過渡時期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對社會現實。既要注意由於市場體制還不完備,礦政管理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礦業權市場體系還不夠規范,我國市場經濟不發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剛剛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問題;也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欠缺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過多的採用行政辦法,國家包辦過多,就可能回歸舊體制;同樣,不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會造成新的混亂;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在二者的結合上適時適度也是要研究解決的難題。

地質找礦周期長,要在預測5~10年後或稍長(中長期)時期市場需求形勢的基礎上,超前1~2個五年計劃安排地質找礦工作,具有期貨的特點;地質找礦風險大,在目前科學技術條件下世界各國找礦率(找礦項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礦要承擔風險,找到礦往往獲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點;另外,地質找礦既要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又是個動態的過程,很少有與設計預期完全吻合的項目,增加或減少投資甚至改變技術方法是經常發生的,投入產出比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如一個找礦周期)和一個較大空間(如一個區域或一個成礦區帶)才可顯示規律性,這與其他生產活動是不相同的。所有這些都要在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設計中充分考慮,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三、精心設計地質勘查基金的運行機制

1.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

地質勘查基金是改革過渡時期產物,是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聯結的橋梁,其作用決定了對其管理是動態的;其難點決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兩個階段運行,隨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階段,政府主導,實行事業制管理。在政府領導下,由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資為主,基金使用方向體現政府意志,反映宏觀調控走勢。政府既要解決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而帶來的問題,還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礦產資源勘查投資是風險投資,國家投入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實質上是設立國家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即「母基金」,通過政府示範性引導資金拉動各類社會資金,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這種引導作用市場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礦成效3~5年後方可顯示(一個普查找礦的周期),基金在這一個周期盈(找到礦後出讓礦權)虧(找不到礦注銷資金)才能兌換。政府出資為主,需要穩定一個時期(一個普查找礦周期),使基金能夠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

這一時期是國家扶持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階段,主要風險由國家承擔,產生效益(出讓礦業權分成)形成國家投入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資本。

第二階段,市場配置,公司制管理。隨著地質勘查基金投入效益產出,社會資金大量進入,實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條件的成熟,成立地質勘查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這時國家前期投入產生的效益(礦業權出讓分成)和國家新投入的資金作為國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會資金投入的地質勘查投資股份公司。投資股份公司運作,有利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有利於規避風險,有利於發揮投資者的自主權。股東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既能使國家資產(國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進入良性循環,進而保證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和礦產資源勘查效益的實現。

2.地質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項目選擇

首先,地質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確與否,工作部署合理與否,以及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既決定找礦效果,又關繫到基金機制的成敗。總體原則是統一部署於國家礦產資源發展戰略所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上。如國家確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礦產等16個礦種,國家規劃的40個重要成礦區帶。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證重點,遵循地質規律,依據基金規模,經過篩選排隊,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工作。在選定的區域內,對於現進行勘查的單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記取得探礦權的,與原探礦權人進行合作),統一部署。

第三,確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有好的成礦背景,有較大資源潛力,有較大儲存空間(如在一個區帶內),有找到大礦的可能。防止項目分散、重復、小而全。項目確定後,要高強度投入,應用現代成礦理論,綜合使用各種先進的方法技術。要有韌性,敢於堅持,善於忍耐,反復比較,力戒浮躁,不急於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3.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單位的確定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承擔單位按既定的設計書(基金管理機構的項目設計部門編寫)進行施工,只承擔勞務,既不承擔找礦風險,也不參與找礦收益分配;第二種情況是承擔單位在劃定的區域先做出設計,經過審定,再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既要承擔一定找礦風險(如交納風險金),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的特點;又參與收益分配(出讓礦業權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一種形式。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6年6月15日)

『玖』 什麼是地質勘查基金

是指中央財政在一般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於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前期勘查的財政預算基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收益。

『拾』 中央地勘基金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自 2006 年設立以來,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突出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整裝勘查。勘查工作程度為普查,煤炭勘查根據需要開展必要的詳查。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實施的指導思想,一是政策調控,充分體現國家意志。重點支持煤、鈾、鐵、銅、鋁、鉀鹽等國家能源和急需緊缺礦產勘查,有序開展鎢、錫、銻、稀土等優勢礦產資源勘查;二是著力化解風險,促進勘查市場繁榮。通過投資找礦潛力大、風險大、工作程度低的礦產勘查項目和實施退出機制,有力地促進了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礦產勘查的銜接。重點安排中國短缺、急需的大宗支柱性礦產的勘查。重點部署國家確定的 16 個重點成礦區帶的找礦勘查,特別加強大興安嶺、新疆、青藏高原等工作程度低、找礦潛力大的成礦遠景區的重要礦產勘查。優先安排國家煤炭規劃礦區和南方缺煤省份煤炭資源勘查,為中國大型煤炭基地建設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加強青藏鐵路沿線等邊遠地區資源勘查,促進西部地區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

「十一五」期間,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實施 188 個項目,共投入資金 18.43 億元,完成鑽探工作量 108 萬米。共發現大中型礦產地 50 處,其中大型 31 處、中型 19 處(圖3-4)。20 個礦種新增了資源量,2010 年已控制的煤、鐵、銅、鉛、鋅和鎳等礦產資源量有較大幅度的提升。

圖3-4 中央地勘基金投資發現的大中型礦床分布示意圖

能源礦產勘查是中央地勘基金「十一五」投資的重點,共實施 43 個項目,投資占總投資的 42.4%。其中,煤炭勘查取得重大成果,提交 28 個大型礦產地。2007 年啟動的內蒙古東勝煤炭規劃區開展普查工作,先後開展艾來五庫溝 — 台吉召、杭東、車家渠 — 五連寨子 3 個整裝勘查項目(18 個勘查區)共 3446 平方千米,按照統一部署,統一設計、同步施工、綜合評價的部署原則,至 2010 年底基本完成普查任務,共投入鑽探 47.8 萬米,投資 6 億元,探明煤炭資源量近 500 億噸的特大型煤田。在雲貴交界、安徽淮北提交 2 處大型優質焦煤礦產地。其它固體礦產勘查進展明顯。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肅、湖南等省(區)發現一批鐵、鎳、銅等礦種大中型礦產地和具有大型遠景的普查、詳查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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