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在銀行怎麼上繳,具體的操作流程如下:
1、攜帶開戶銀行要求的材料到開戶銀行簽訂「銀行繳費的紙質資料」。與銀行簽訂協議時,可以向開戶銀行詳細咨詢了解繳費扣款的相關注意事項。
2、通過單位數字證書進入「XX市社會保險網上申報查詢系統」,選擇「網上申報」中的「銀行繳費信息採集」模塊,閱讀並同意《XX市社會保險費銀行繳費協議》,錄入「開戶銀行簡稱」(請根據單位實際開戶銀行選擇相應的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列印《XX市社會保險費銀行繳費協議》一式兩份;再列印《XX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一式兩份。
3、到社保中心辦理手續時攜帶如下資料:
(1)與開戶銀行已簽訂的 「銀行繳費的紙質資料」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通過數字證書列印出的《XX市社會保險費銀行繳費協議》一式兩份;
(3)通過數字證書列印出的《XX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一式兩份;
(4)《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註:用一般賬戶繳費的單位如沒有《開戶許可證》,需要提供《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公章;
(6)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4、在辦理完畢所有手續後,請到開戶銀行再做最後確認,確保次月正常扣款。另外,在辦理完銀行繳費業務後次月首次扣款期內(次月20日前),隨時留意單位銀行賬戶是否正常扣款,如果發生問題,請及時與銀行和社保溝通,避免出現產生滯納金的情況。
2.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個人賬戶管理職位是什麼呢
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是隸屬於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副局級事業單位,專門從事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基金籌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的經辦機構。在全市分別設有21個分中心、1個醫療保險結算中心和1個檔案館。主要經辦業務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其主要職責為:
1、負責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制定各項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2、負責辦理參保單位和人員社會保險登記、增減變動,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3、負責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4、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服務協議》情況的監管管理工作;
5、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及稽核檢查;
6、編制本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進行運營管理;
7、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綜合統計分析,開展對社會保險工作的調查研究,制定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8、負責向參保對象提供有關社會保險經辦咨詢服務;
9、負責社會保險經辦的宣傳工作,受理有關社會保險的投訴舉報和信訪接待。
3. 社保有個個人帳戶支出和統籌帳戶支出是什麼意思
1、個人賬戶支出:參保人員的醫保個人賬戶支付的金額,主要是門診費用支出。
2、統籌賬戶支出:就是用統籌帳戶資金支付參保人相關醫療費用。
3、人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4、社保統籌賬戶:原本指勞動保險制度基金的統籌管理,後來被沿用到各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共濟。
(3)社保保險基金帳戶管理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是以保險籌資的方式,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失業、傷病等風險時,為防止收入中斷與喪失而使基本生活發生困難所給予的經濟保障。
社會保險是現代社會保障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下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工具。社會保障資金有三個方面:勞動者個人強制繳納、企業(或僱主)代為職工繳納,政府適當補助。社會保障實行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按國家制定的制度規范執行。
社會保險支出在財政支出項目中的屬性是轉移性支出,也是一項民生性支出。
社保統籌賬戶,「統籌」一詞在我國最早源自20世紀70年代後成立的社保基金統籌辦公室這一機構名稱,原本指勞動保險制度基金的統籌管理,後來被沿用到各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共濟。
4. 社保個人帳戶怎麼花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社保卡里的個人賬戶余額就是工資裡面扣除的自己繳納的社保金額(包括存款利息),個人賬戶余額表示個人部分的。
2、統籌賬戶指的是社會統籌,即社會保險基金。單位繳納的社保進入社會統籌,不在個人賬戶。如果退休了,則這一部分是一起計算來發退休金的。如果沒退休金而退保了,則只能拿取個人繳納部分的金額。
社會統籌是指社會保險基金在大范圍內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統一徵收、統一管理、在屬地范圍內統一調劑使用,該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社會統籌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根據國家規定,由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以及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來源的收入,包括:單位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3、醫院發票上看到的是個人的醫療保險余額,是個人可以使用的錢。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賬戶構成,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其中:單位按8%比例繳納,個人繳納2%。
用人單位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這部分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及搶救、急救。
個人賬戶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就醫購葯符合規定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用現金支付,個人賬戶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參保職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額,再進入統籌基金和職工個人共付段。
(4)社保保險基金帳戶管理擴展閱讀:
社保個人帳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一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記錄單位按規定劃轉的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作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時計發個人帳戶養老保險金的依據。
社會統籌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
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個人的養老金、喪葬撫恤補助,以及由於保險關系轉移、上下級之間調劑資金等原因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基礎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喪葬撫恤補助、其他支出。
中國建立起了以城鎮職工為保障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主要項目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養老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統賬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5. 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銀行開戶行賬號和行號是什麼
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賬號:0200003409014426921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陽支行
最好還是親自去聯系下。
6. 公司的賬戶收到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是什麼打款
如果單位賬戶上收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打款,那一般只有這種情況。就是你們單位有沒有人,在社保中心報過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費用,只有這種情況,社保中心會給你打款,其他不會有打款的情況,當然這個你可以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財務部門,去核實一下。
7.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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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唯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帳戶。個人帳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個人帳戶記入的資金包括三部分:(1)當年繳費本金,含個人全部繳費以及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2)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當職工辦理退休時,用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即是該職工退休當月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一起,共同構成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體現了社會保險費用共同負擔的原則,增加了養老保險費的來源,同時也有利於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職工關心和支持養老保險的積極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我國具有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是多少?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及有關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一個百分點,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規定,在遼寧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的地區,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並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職工死亡後,其個人帳戶能否繼承及如何計算繼承額?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職工在職死亡或者離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可以繼承。具體為: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
(2)離退休人員死亡的,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的其餘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
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有哪些好處?
(一)老有所養。參保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終其一生,均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二)基本生活有保障。參保人員退休後的養老金水平隨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三)沒有職業差異。無論是城鎮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員,還是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只要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就可按同樣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享有養老待遇。
(四)流動不影響待遇。勞動者在所有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工作流動,養老保險關系和個體帳戶都可以保留並隨之轉移,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累計計算,退休時不影響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計發。
8.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7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 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 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 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 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 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9.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是需要做什麼工作,單位職能是什麼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本區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管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繳費信息。
職能 :
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9)社保保險基金帳戶管理擴展閱讀:
統籌范圍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的基金結算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養老、醫療保險的參保結算;少年兒童住院大病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的申報繳費,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業務經辦及發放;對困難人群實施醫療救助;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個人賬戶管理以及各項社保待遇的審核結付、社會化發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