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的本質是什麼
保險是一種金融工具。保險的本質有二部分:融資功能,,組織經濟基金的補償功能。
一、融資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將形成的保險資金閑置部分再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保險人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和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使用保險資金。
三、組織經濟金補償功能
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1)保險僅僅是一種金融工具擴展閱讀: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風險是一直存在,也是一定需要解決的(比如疾病、房貸車貸、孩子教育撫養費等等)。
買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萬一風險降臨時,我們可以更從容應對,控制損失,不至於構成家庭重大危機事件;反之,可能要用全部收入或者全部財產直接面對風險的沖擊。
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前者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後者將賠償保險人因某一特定事件或事件組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和保險的本質。本質上,保險是一種經濟關系。商業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壽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津貼保險和海上保險。
按保險范圍可分為人壽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擔保保險。
1、火災保險是指對儲存在一定范圍內的土地上基本處於靜止狀態的財產,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或產品、家用電器等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進行保險。
2、海上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運輸保險,是各類保險業務中發展最早的保險。保險人對因海上危險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貨物運輸保險是除海上運輸外的一種貨物運輸保險。主要包括內陸、內河、沿海和航空運輸中的貨物損失。
4、工程保險包括各種工程項目中的所有意外損失和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失。
❷ 保險業中屬於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問題探析[摘要]本文探討了金融衍生工具運用帶來的收益性質認定、稅基認定、征稅時間確定等方面的稅收難題,分析了現有處理方法的不適應,提出了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構建設想。(中經評論·北京)金融創新是當代國際金融界最重要的發展趨勢,是金融結構提升和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金融創新又以金融工具創新為核心內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涌現改變了整個金融領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價值取決於另一資產或參考利率或指數價值的一種金融工具(或一種合同)。實際中主要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等,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管理風險、發現價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一般來說,金融衍生工具通過預測利率、匯率、股價、商品價格等的未來走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益金簽訂合同或者互相交換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進行交易,具有虛擬性、杠桿性、風險性的特點。一、金融工具創新帶來的稅收難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與傳統金融工具交易有著根本不同,這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在理論與實踐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對稱的處理方法。(一)收益性質的認定確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質是所得稅制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當前尚沒有統一的方法為各國採用,也沒有普適的標准涵蓋各種工具。傳統稅法對兩類金融工具(債務類與權益類)處理不同:債務類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權責發生製作為所得課稅和減免,按照現金收付制徵收預提稅,本金不征稅:權益類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實現制徵收預提稅,可以享受歸屬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復雜多變性使人們難以確認其收益是債務性質還是權益性質,對收益應如何課稅存在爭議。在具體稅目方面,人們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損失屬於「資本利得/損失」、「普通所得/損失」,還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爭議。實踐中各國立法主要將交易所得歸屬於「普通所得」或「資本利得」,對「普通所得」課征所得稅,對「資本利得」課征資本利得稅;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構成營業的一般過程,則作為「營業利潤」或作為「其他所得」征稅:有些國家則採用新的所得類別征稅,例如英國將金融衍生工具所得歸為「收入項目」,荷蘭將居民納稅人互換合約的交易所得作為「交易利潤」。不同國家對收益性質認定和稅目劃分不同,相應對類似交易適用的課稅辦法和稅率也不同。根據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動機是套期保值還是投機,實踐中存在區別課稅和不區別課稅兩種做法。美國和英國實行區別課稅制度:美國稅法中將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一般損益,將投機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資本損益,適用不同課稅規則;類似地,英國對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所得課征所得稅,對投機交易所得課征資本利得稅。交易目的不同,產生的經濟影響也不同,稅法上的這種區別對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稅收公平和提高市場效率的原則,但由於主客觀因素,實際區分往往要依據復雜的規則,存在概念邊界模糊、征稅效率不高等問題。日本實行不區別課稅制度,不區分交易動機,不對未實現的損益課稅,至交易結清時確認交易損益,這種方法簡單易行,節約征稅成本。這兩種方法各有利弊,未來是延續現狀或統一於某種方法還是發展一種更優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實踐。(二)稅基的認定國際上對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稅稅基的認定存在不同方法。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組合交易,對衍生交易和基礎交易區別課稅,體現了按照經濟實質公平征稅的原則,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離程度不同,難以形成統一規則。不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整體交易進行課稅,這有利於促進衍生工具的創新與運用,但課稅辦法應有別於傳統金融工具。實踐中,上述兩種原則分別為不同國家所採用,例如英國採取分離課稅原則,法國採取不分離課稅原則。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個價值指標,比如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和市場價值,市場價值往往偏離內在價值。選擇內在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稅收負擔隨內在價值變化而變化,符合適度稅負原則,但難以抑制市場價值偏離內在價值的投機炒作行為;選擇市場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但當市場價值背離內在價值時,存在稅負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額巨大,價值變化頻繁且幅度大,無法適用傳統會計原則計價(如歷史成本原則、匹配原則等),也難以在傳統報告體系中列示(如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因此,在對衍生工具征稅時,價值量與收益額的確定是一大難題。(三)征稅時間的確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發生時點差異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發生的時點也是可選擇的。如金融期貨既可以對沖平倉,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權合約到期時可以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因此交易環節的征稅時點難以統一。衍生工具從合約開始到最後清算交割,期間不發生實際資金流動,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會給合約持有者帶來損益,合約平倉或交割前的損益是否要在相應的會計期間確認,存在不同做法。英國、日本適用損益實現原則,不對合約期內未實現的損益征稅,只有到合約終了損益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後,才予以確認。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但會刺激納稅人推遲所得實現時間,達到避稅目的。而市場計價原則要求納稅人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該年度未實現的損益並征稅,美國採用這種方法。但這種方法也有問題:首先,合約存續期間價值變化都要作為稅基征稅,存在未實現收益納稅後最終未實現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調整課稅有悖傳統所得稅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規定;最後,有些流動性差的金融工具難以取得可靠的市場價格。除上述兩個原則之外,還有研究者提出,在對沖交易獲得收益時可以確認衍生交易損益的匹配原則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實現原則,來確認衍生工具課稅的會計期間。二、建設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一些思考當前我國稅制中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對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暫不徵收資本利得稅。涉及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涉及的業務基本為傳統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新出現的創新金融業務主要沿用既有的相關稅種、稅目、稅率,並以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問題具體批復的形式進行詳細規定。比如曾以國家稅務總局批復的形式規定金融企業外匯轉貸中發生的掉期業務可按照「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以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為例,同意公司為降低外匯風險,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的確認,按已交割部分外匯合約實現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開發應用,相關稅制建設要側重於促進市場發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據衍生工具的性質和特點,落實印花稅、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稅種的恰當徵收。現行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納印花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因此遵循慣例,衍生合約的簽發可以作為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稅法規定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衍生合約交易也可以類比徵收交易印花稅,通過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機性交易,但稅率設定必須適度,過高就會從根本上傷害到交易,同時要慎重徵收基礎資產交易稅,防止對衍生交易造成沖擊。金融機構買賣衍生工具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應比照其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徵收營業稅,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經紀業務、結算業務等同樣類比徵收營業稅。營業稅徵收中的難點是對不同工具、不同業務營業額的確定,應該堅持參照基礎交易,靈活分拆組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營業稅的稅率設定要體現政策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自然人和法人)從事衍生交易所得徵收所得稅是順理成章的,轉讓衍生合約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徵收范圍。我國目前尚未徵收資本利得稅,根據衍生交易參與主體和交易風險的特殊性,可以考慮對其徵收資本利得稅。征稅過程體現出對投機交易與套期保值交易的區別對待,引導新興的衍生工具市場朝規避風險、提高市場效率的方向發展。衍生工具稅制建設還需要考慮外資金融機構的稅收待遇問題。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已經統一,未來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稅收政策制定,應繼續遵循平衡稅收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既要充分利用外資金融機構的經驗優勢和鼓勵它們的參與積極性,又要防範戰略地位和經濟資源被他人控制。協調國內外衍生交易稅制中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期限等稅收要素的認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樣的衍生交易,在東道國和母國的稅務處理不同,必然會引起征稅混亂和制約業務開展。總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完善必然與衍生工具不斷被推出應用,屬性特徵不斷被理解掌握,會計確認與計量不斷進步革新的過程相一致並行,最終體現為對交易性質、交易數量(價值量)、所屬會計期間的合理認定,使稅收達到公平稅負、提高市場效率的目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買保險屬於一種投資嗎
買保險屬於一種投資。
1、保險產品可以分為兩個類型:消費型和投資型.
2、消費型保險: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消費型的保險,即客戶(投保人)跟保險公司(保險人)簽定合同,在約定時間內如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按原先約定的額度進行補償或給付;如果在約定時間內未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返還所交保費。
3、投資型保險:投資型保險是人壽保險下面一個分支,這類保險是屬於創新型壽險,最初是西方國家為防止經濟波動或通貨膨脹對長期壽險造成損失而設計的,之後演變為客戶和保險公司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一種金融投資工具。
4、投資型保險,也可以理解為返本型或理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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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注意事項:
1、投資型保險包括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等,這些產品的紅利和收益是不確定的。河北省保險行業協會提醒您,購買投資型保險要了解其風險和特點。
2、一是分紅保險。分紅保險是集風險保障、儲蓄和投資三種功能於一身的人壽保險產品,保險期限較長。購買時要注意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的演示紅利並非保證紅利。實際紅利水平是由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的。
3、仔細閱讀分紅保險產品說明書,充分了解該產品的性質、特徵、保險公司對產品費用率、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保單持有人承擔的風險、退保問題的規定等。
4、分紅保險是一種長期投資方式,在投保初期,成本高,費用大,紅利少;之後隨著產品的各項費用大幅下降,現金價值累計加快,紅利分配也逐漸增多,其投資功能要通過一段較長時間才能體現出來。因此,客戶購買分紅保險後,應盡可能避免退保,否則將發生比不分紅保險退保更大的損失。
❹ 保險是理財的一種方式,怎麼理解
保險算理財的話,我認為是保險公司在偷換概念而已,
理財即對於財產(包含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知識產權)的經營。多用於個人對於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的經營,是指個人或機構根據個人或機構當前的實際經濟狀況,設定想要達成的經濟目標,在限定的時限內採用一類或多類金融投資工具,通過一種或多種途徑達成其經濟目標的計劃、規劃或解決方案。在具體實施該規劃方案的過程,也稱理財。
所謂理財應該是對現有的財產進行規劃和使用的一種行為。如果保險算理財的話,那除非是死亡了或者是有了重大疾病了才算理財成功了,否則都是失敗的。一個資身保險人給我們講課的時候就赤露的告訴我們:買保險除非人死了,否則怎麼都是虧!
這句話聽的很是心寒啊。
保險里的分紅基本上可以認為是沒有的,因為保險公司的分紅都是不透明的,愛給多少就給多少,甚至有不給的情況發生。哎!去看一下我的空間裡面寫的吧,我不是做廣告,只是告訴一些剛進保險行業里的人一些東西。
❺ 保險屬於什麼資產
保險屬於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可分為現金與現金等價物和其他金融資產兩類。前者是指個人擁有的以現金形式或高流動性資產形式存在的資產,所謂高流動性資產主要是指各類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和人壽保險現金收入。其他金融資產是指個人由於投資行為而形成的資產,如各類股票和債券等。
(5)保險僅僅是一種金融工具擴展閱讀
金融資產包括一切提供到金融市場上的金融工具。但不論是實物資產還是金融資產,只有當它們是持有者的投資對象時方能稱作資產。
如孤立地考察中央銀行所發行的現金和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債券,就不能說它們是金融資產,因為對發行它們的中央銀行和企業來說,現金和股票、債券是一種負債。因此,不能將現金、存款、憑證、股票、債券等簡單地稱為金融資產,而應稱之為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對其持有者來說才是金融資產。例如,持有商業票據者,就表明他有索取與該商品價值相等的貨幣的權利;持有股票者,表示有索取與投入資本份額相應的紅利的權利;持有債券者,表示有一定額度的債款索取權。
金融工具分為所有權憑證和債權憑證。股票是所有權憑證,票據、債券、存款憑證均屬債權憑證。但在習慣上,這些金融工具有時也稱之為金融資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資產
❻ 保險被說是金融產品對嗎
您好,我個人認為您的理解並沒有錯,只是不太充分。
首先,商業保險公司是在藉助保險產品融資,但與此同時它也在幫助國家分擔民生問題,正是因為如此,在國務院2006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十條」)中才反復強調「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
其次,對於老百姓來說,現在大多數的保險產品都可以讓他們在享受保險互助機制提供的保障之外,還可以享受到資本公司的商業運作,使得資金穩健增值。簡言之就是,「如遇風險保風險,平安健康作理財」。
最後,為何您被有些人看作是「怪物」,我覺得這可能來源於您並非是不求甚解、草草了事的人,繼續努力吧,呵呵!
❼ 保險作為資產傳承的一種工具
現代社會人們變得越來越富有的同時,財富如何順利傳承也成為人們思考的主要問題。雖然我們都有著美好的願望,但很多人在財富需要傳承的時刻,卻因為資產所有者無法明確繼承人及無有效傳承方式等問題,讓自己的美好願望無法實現,甚至家庭財富落入他人囊中。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往往是源於「財富所有權」「財富控制權」和「財富受益權」在財富傳承過程中的無法全面掌控。
隨著人們對財富意識的加強,不少人都希望財富傳承能夠提前完成。目前財富傳承常用的方式主要包括「房產贈予」、「現金贈與」,「股權轉讓」等等。上述資產轉移模式可以實現資產所有者希望的「資產受益權」轉移,但同時傳承人也喪失了對於相關資產的「所有權」和「掌控權」,這為資產帶來很多不安全的因素。例如:父母以孩子的名義購買房產,雖然一步到位的實現了資產傳承,但同時此房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也一並掌控在孩子手中。如果孩子未來對此房產的處置決定與父母的初衷不相符,作為父母也只能接受無奈的結局。
什麼金融工具在保證資產傳承人對資產擁有「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同時,又可以安全定向傳承資產呢?「人壽保險」就是有效方式之一。
以人壽保險中常見的終身壽險為例:資產傳承人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通過確定的保險金額,從而提前確定需傳承的資產;資產傳承人在有生之年擁有對保險合同的「所有權」和「控制權」;資產傳承人可以指定和隨時變更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從而確保財富按資產傳承人的心願轉移給受益人。
人壽保險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可以很好的實現「財富所有權」「財富控制權」和「財富受益權」統一。合理利用人壽保險,可以確保我們有生之年,資產可以靈活支配;離去之時,資產可以按我們的心願留給最愛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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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買保險有用嗎
首先要說明一點,保險的功能是保障,是「救急錢」、「救命錢」或者「養老錢」。在金融市場上,風險和收益並存,保險的超低風險就同時意味著它不可能有著過高的收益。
我們聽說過太多家境殷實的小康之家因一位家庭成員患病而導致負債累累的悲慘故事。事實上,小的風險帶來的損失我們往往可以承受和解決,而大的風險帶來的常常是重大打擊,這些就要依靠保險來解決。投一份重疾險,用一點小錢來應對可能的突發重大打擊,給自己一份內心保障。
如果到了一定年紀或者已經診斷出有疾病,比如說家裡的老人們,那可能就不符合重疾險對投保人的健康要求,一旦生病住院也會是一筆很大的開銷。投一份醫療險,對門診住院全覆蓋,緩解家庭負擔。
現在的年輕一代壓力都很大,還房貸還車貸,雙方四位老人,膝下一雙兒女,小兩口努力工作,積攢財富,生活蒸蒸日上,美好未來指日可待。如果突然來一場意外,所有的重擔壓到一方身上,瞬間舉步維艱,希望破滅。投一份壽險,讓家庭在面對意外變故時經濟上有點保障,給愛的人多一點關懷。
有些人的閑置資金會傾向於買些股票或債券,以期達到財富增值的最大化目的。殊不知,高收益的背後也隱含著高風險,一旦投資「失手」,自己很可能失去未來的生活依靠。養老金本身是一個專款專用的概念。一旦將用來養老的資金投入到有風險的市場上用作它途,就不能被稱為養老金了。投一份養老年金險,一份穩定且足額的保險,保護家庭財富的底線。
❾ 保險是金融衍生品嗎
保險不屬於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通常是指從原生資產(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由於許多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資產負債表上沒有相應科目,因而也被稱為「資產負債表外交易(簡稱表外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共同特徵是保證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可進行全額交易,不需實際上的本金轉移,合約的了結一般也採用現金差價結算的方式進行,只有在滿期日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的合約才需要買方交足貸款。
金融衍生品是有關互換現金流量或旨在為交易者轉移風險的一種雙邊合約,常見的有遠期合約、期貨、期權、掉期等,國際上屬於金融衍生品品種繁多,在我國現階段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指以期貨為中心的金融業務。期貨又可分為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後者主要包括貨幣期貨、利率期貨和指數期貨。
1、遠期合約(Forwards):指合約雙方同意在未來日期按照固定價格交換金融資產的合約。遠期合約規定了將來交換的資產、交換的日期、交換的價格和數量,合約條款因合約雙方的需要不同而不同。遠期合約主要有遠期利率協議、遠期外匯合約、遠期股票合約。
2、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s):就是買賣雙方在有組織的交易所內以公開競價的形式達成的,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交收標准數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協議。主要包括貨幣期貨、利率期貨和股票指數期貨三種。
3、金融期權(Financial Options):是合約雙方按約定價格、在約定日期內就是否買賣某種金融工具所達成的契約。包括現貨期權和期貨期權兩大類。
4、互換(Swaps):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交換一定支付款項的金融交易,主要有貨幣互換和利率互換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