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保險欺詐,保險欺詐行為有哪些,承擔什麼後果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的,應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1.被保險人、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結束保險合同關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3.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虛報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Ⅱ 有哪些,保險欺詐行為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進行保險欺詐應當承擔什麼法律後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應當承擔什麼法律後果?如果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的,應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1、被保險人、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的,結束保險合同關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3、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虛報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Ⅲ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欺騙投保人,應當承擔什麼法律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應承擔什麼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應承擔什麼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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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公司欺詐方式有哪些,保險欺詐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1、引誘欺詐投保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實告知,或超額承保,私下許諾給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與投保人串通共同謀騙。
2、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假理賠,或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串通塗改保險合同檔案資料,使之符合保險事故條件,私分保險賠償金。
綜上所述,不論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欺詐,還是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以及代理人的欺詐,其社會危害都是極大的,不僅直接造成保險標的物的經濟損失、被保險人的人身傷害,侵害了社會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保險基本原則,破壞了保險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阻礙了保險制度順利發展的進程,因而保險界稱保險欺詐為「黑色逆流」。
因此,我們在揭示了保險欺詐犯罪的種種表現和內在本質之後,提出防範保險欺詐的對策措施。
《保險法》第28條對保險欺詐的民事法律後果作了規定,即: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得退還保險費(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據、資料或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賠償金的責任。
Ⅳ 保險詐騙要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保險欺詐行為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險欺詐還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種社會危害極大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保險公司自身要採取措施防止被欺詐外,保險法從我國國情出發,對上述保險欺詐行為規定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
(2)刑事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金融詐騙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Ⅵ 保監會發布《反保險欺詐指引》何時起實施
據中國保監會網站消息,中國保監會近日印發了《反保險欺詐指引》,將於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指引》共4章47條,旨在構建保險行業欺詐風險管理規范和反欺詐技術標准,進一步防範和化解保險欺詐風險。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規范:
三是明確了各單位在反欺詐協作配合機制中職責。明確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完善部門合作、區域合作以打擊和懲戒保險欺詐的協作機制,構建跨境、跨地區交流與合作的框架體系等。要求保險機構、行業組織、中國保信等應在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下深入開展行業合作,構建數據共享和欺詐風險信息互通機制,深化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國際交流,聯合開展行業行動,強化風險處置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