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的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主辦互聯網站上建立信息披露專欄,及時對符合本規定要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名稱及相關互聯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進行披露,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在主辦互聯網站上及時登載中國保監會披露的前款信息。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並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合規管控情況作為現場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現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過程中有違反保險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互聯網站上發生銷售假保單等違法行為時,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監管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查處。需要網站主辦者採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的,網站主辦者應當予以配合。網站主辦者不予配合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並協調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