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障資產安全,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❷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注重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投資行為規范和激勵約束安排等基礎建設,建立項目評審、投資決策、風險控制、資產託管、後續管理、應急處置等業務流程,制定風險預算管理政策及危機解決方案,實行全面風險管理和持續風險監控,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該審慎考慮償付能力和流動性要求,根據保險產品特點、資金結構、負債匹配管理需要及有關監管規定,合理運用資金,多元配置資產,分散投資風險。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遵守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確保投資項目和運作方式合法合規。所投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具有完備的經營要件。
第二十七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必要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理機制,盡可能控制並減少損失。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違反監管規定及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其責任。涉及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企業股權的上市、回購、協議轉讓及投資基金的買賣或者清算等。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可以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進入,也可以採取股權轉債權的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本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至少包括投資團隊、投資運作、項目運營、資產價值、後續管理、關鍵人員變動,以及已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主要風險及重大事項等內容,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股權糾紛、債務糾紛、司法訴訟等。
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虛假陳述、誤導、重大遺漏或者欺詐等行為。投資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❸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2010年5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 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 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並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 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後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並、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股權採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於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 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並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組織管理架構、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二)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者主要股東的,應當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徵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徵信記錄;
(四)投資人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情況說明,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提交無關聯關系情況的聲明;
(五)投資人的出資協議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書及投資人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有主管機構的,還需提交主管機構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
(六)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審慎監管指標報告和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後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決議,以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以後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以及2001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1〕126號)同時廢止。
❹ 如何處置保險公司股權違法違規行為
在打擊違法違規保險經營活動方面,《方案》特別指出,監管部門將堅決打擊違規出資和違規股權交易行為。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力度,堅決查處保險公司股權違法違規行為。集中整治入股資金不實、關聯關系不實、股權代持、提供虛假材料等問題,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依法從重處罰。
對於現場檢查監管制度,保監會將修訂現場檢查工作規程。加大全系統現場檢查統籌力度,整合現場檢查力量,提升現場檢查效率。進一步落實「雙隨機」抽查機制,強化現場檢查的公平、公正。完善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規范舉報處理流程。
❺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如果是出讓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權轉讓款支付的條件及時間點,和股權轉讓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讓方,需要關注的內容比較多,最主要的幾點如下:
1、要確保收購的目的可以實現,就是為何要購買這個股權,什麼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條款可以保證;
2、公司的或有債務問題,最後由老股東為公司的或有債務承擔責任,可以考慮預留一部分股權轉讓款作為或有債務的保證金;
3、公司的核心資產問題,要核實產權,有無權利負擔;
4、公司的人員安排,防止收購之後公司的核心人員離職,導致收購落空;
5、收購的公司股權所有權有無爭議,有沒有隱名股東等情況。
以上這些情況都是最核心的內容。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非常多,建議由專業的律師為您辦理!
❻ 保監會發布新規都體現了哪些方面
月7日上午10點,保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四是加強穿透監管。明確監管部門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在股權結構、資金來源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施穿透式監管。強化對投資人背景、資質和關聯關系穿透性審查,將一致行動人納入關聯方管理,明確可以對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將保險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納入備案管理,重點解決隱匿關聯關系、隱形股東、違規代持等問題。
五是加大對股東的監管和問責力度。建立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後問責的全鏈條審查問責機制。通過股權預披露、公開質詢等公眾監督手段,股東承諾及聲明等自我約束手段,章程特殊條款等公司治理手段,全面加強股權審查。同時加大對違規股東的查處,視情節採取責令改正、限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所持股權、撤銷行政許可等監管措施。
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彌補監管短板,嚴格市場准入監管,規范保險公司股東行為,嚴厲打擊違規行為,切實防範化解風險。
❼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權威解讀
保監會就《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6月12日起實施。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目的。
答:信息披露是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提高市場運轉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由於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與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性很強,市場要求保險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因此,制定辦法的目的在於:一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三是進一步完善保險監管體系,四是提高保險市場效率,維護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分五章35條,主要規定保險公司將反映其經營狀況的主要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各項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信息披露的定義和原則。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規定保險公司應該披露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等七個方面的內容,並對每一項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辦法》針對不同類型的信息披露規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時間。一是保險公司基本信息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網站披露,並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三是重大事項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布在公司互聯網網站。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五章附則,主要規定了一些特例情形。《辦法》規定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問:請介紹一下我國保險業信息披露的現狀。
答:從披露主體看,我國保險業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分為保險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保險行業協會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個層次。其中,保監會根據《中國保監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保監會令【2008】3號),在網站發布政務工作等14方面的內容。此外保監會還通過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召開新聞發布會和新聞通氣會、編印《中國保險年鑒》和《中國保險市場年報》等多種方式公開保險業財務、業務等信息。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目前披露的內容包括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實施細則、保險公司交強險專題審計報告和交強險精算報告、車險自律倡議書以及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中國壽險管理師的資格認證情況等。
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一是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9年第3號令),人身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應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新型產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經營成果等信息。二是披露理賠(給付)服務流程。按照《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8〕100號)要求,各保險公司應在公司網站上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清單、聯系電話和投訴電話,方便客戶索賠和申請保險金,著力解決理賠(給付)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披露財產保險承保理賠信息。根據《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建立財產保險承保理賠信息客戶自主查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監發2009年111號),財產保險公司應逐步將承保信息、繳費信息、批改信息、理賠信息、手續費信息、投保渠道信息進行披露,最終實現所有險種的承保理賠信息客戶均可自主查詢,推動財產保險公司提高精細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戶服務品質,促進財產保險行業規范經營,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問:《辦法》和保監會已經頒布的其他關於信息披露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什麼關系?
答:保監會高度重視保險業信息披露工作。近年來,一方面開展了對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以及多個國家、地區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實踐經驗的系統研究,另一方面立足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頒布了一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就壽險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積極開展了一些實踐探索。《辦法》根據新修訂的《保險法》,從制度建設的層面全面、系統地規范了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的對象是社會公眾而非某一特定群體。同時為了與單項業務的信息披露要求相銜接,《辦法》規定「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辦法》發布後,保監會將採取什麼措施促進公司貫徹實施?
答:一是監督保險公司根據《辦法》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密切跟蹤保險公司貫徹執行《辦法》的情況,適時出台《辦法》的配套文件,及時解決《辦法》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三是對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依據《保險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