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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基金應急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07 03:58:15

① 當前,我國政府加強自然災害應急管理的手段和措施有哪些

一、構建自然災害應急管理的系統工程 自然災害的群發性、頻發性、多樣性,決定了單靠某一種管理措施是難以解決日益嚴重的自然災害問題的。要想更好地搞好災害管理工作,必須強調由單一減災走向綜合減災,建立全國統一的減災系統工程。在美國,災害管理一般包括四個階段,它們也構成自然災害的管理系統。第一是減輕災害.即社區採取行動減緩或減弱發生災難的影響,比如房屋不能建在地震高發區;第二是隨時准備,了解資源狀況,建立早期預警系統、培訓救災人員並經常演習;第三是災害發生時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生命和財產,包括損害程度分析、醫療服務、提供臨時住所和准備重建等等;第四是恢復重建,一兩周內使災區的基礎設施恢復,重新提供正常的生活秩序和信心。在英國,災害管理也包括風險評估、災難預防、做好應對准備、執行應急措施和進行災後恢復五個部分。 在我國,自然災害管理的系統工程應當包括監測、預報、評估、防災、抗災、救災、安置與新建、教育與立法、保險與基金、規劃與指揮等方面。各部分之間是密切聯系、相互影響的。

② 陳安的承擔科研項目

1,主持並完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基金一項(2003-2005):《基於電子協作平台和模糊數據挖掘技術的客戶關系管理》
2,主持與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院地合作」項目(2007-2008):《城市「脆弱性」與基於「保障率」的機構彈性評估方法研究》
3,與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聯合負責項目(2007):《天安門地區風險評估與應急管理方案設計》項目
4,主持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2002-2003):《基於XML的電子協作模型與關鍵技術研究》
5,主持並完成所長基金(2004年度):《商務智能及其若干關鍵技術研究》
6,主持所長基金一項(2006 -2007年):《應急管理一般性框架模型、若干關鍵理論及行業應用研究》
7,聯合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奧運科技產業化及基於奧運市場規則的國際化研究」(2006-2010)
8,主持哈爾濱永成數控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資助項目:《商務智能關鍵技術及應用》,2005-2007
9,參與中國國際航空公司項目兩項,分別為:《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客艙服務部成本分析與分配方案研究》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航班正點率評價方法研究》
10,參與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廣播電視行業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研究項目
11,協助主持科技部863高技術研究項目一項(項目副組長):《電子商務應用模式與應用框架研究》,項目號2001AA414330
12,1998年9月——2000年6月,敏捷製造環境下供應鏈管理及支持系統設計與實現,科技部 863 高技術項目,項目號9844-007,項目主要參加者
13,1999年4月——1999年8月,海爾集團供應鏈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參加者
14,1995年9月——1997年4月,山東省宏觀經濟發展與監控系統,山東省科委,負責軟體系統設計與實現
15,1996年3月——1998年4月,中國煤炭價格預警系統,主要參加者
16,參與完成青海省科技廳研究項目:《青海省科技創新能力與產業化環境評估指標體系研究》

③ 應急管理制度

企業應急管理制度:
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公司應急管理制度,提高應對風險和防範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應急管理制度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快速反應」的原則,
3.應急管理分「預防、准備、響應和恢復」四個過程。主要內容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管理、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物資保障等。
4.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組長,主管安全生產副經理、礦長為副組長,安監科長、各采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安監科,並負責日常管理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寫與修訂。公司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負責預案的編制、修訂。預案要符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並保持與上級部門預案的銜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實際演練情況,適時修訂《預案》,做到科學、易操作。
6.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辯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
7.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和綜合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安監科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8.應急通訊設備保障。公司要對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或更新,確保通訊暢通。
9.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公司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葯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並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
10.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
11.成立兼職救護隊,人員由各科室、采區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幹組成,並進行經常性訓練,熟練掌握基本的救護常識和救援能力。
12.應急救援協議。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預案和應急組織相銜接。根據有關規定,公司要同石家莊市礦山救援中心簽訂救護協議,一旦發生企業不能自救的事故,請求石家莊市礦山救援中心支援。
13.應急管理費用由公司總經理審批,財務部門予以保障。

④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國家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志願服務等活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第七條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救助准備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情況,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隊伍;
(三)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物資、設備;
(四)自然災害的預警預報和災情信息的報告、處理;
(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等級和相應措施;
(六)災後應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措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裝備。
第十條國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全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庫規劃,並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置明顯標志。
啟動自然災害預警響應或者應急響應,需要告知居民前往應急避難場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通過廣播、電視、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互聯網等方式,及時公告應急避難場所的具體地址和到達路徑。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救助人員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自然災害信息員。
第三章應急救助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預警響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向社會發布規避自然災害風險的警告,宣傳避險常識和技能,提示公眾做好自救互救准備;
(二)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情況緊急時,實行有組織的避險轉移;
(三)加強對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鄉村、社區以及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
(四)責成民政等部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備。
第十四條自然災害發生並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立即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
(二)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
(三)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四)撫慰受災人員,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
(五)組織受災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評估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採取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措施;
(七)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活動。
對應急救助物資,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優先運輸。
第十五條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徵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自然災害造成特別重大或者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報告國務院。
第十七條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等情況,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並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第四章災後救助
第十八條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於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並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盡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耕地。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並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台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並監督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調撥、分配、管理自然災害救助物資。
第二十三條人民政府采購用於自然災害救助准備和災後恢復重建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依照有關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組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中涉及緊急搶救、緊急轉移安置和臨時性救助的緊急采購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
定向捐贈的款物,應當按照捐贈人的意願使用。政府部門接受的捐贈人無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人無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會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用於自然災害救助。
第二十五條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應當用於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住房的恢復重建,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采購、儲存和運輸,以及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的撫慰等項支出。
第二十六條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主動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
受災地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數額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監督檢查制度,並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遲報、謊報、瞞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造成後果的;
(二)未及時組織受災人員轉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組織恢復重建過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後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
(四)不及時歸還徵用的財產,或者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
(五)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條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得的款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搶奪或者聚眾哄搶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開展生活救助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防災、抗災、救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⑤ 應急管理過程中的應急資金來源有哪些

應急管理中的資金保障體系
一是政府與保險公司共同參與,具體地說,政府可 著重於制定相關政策、提供部分保費補貼、建立相 關再保險市場,另外承擔超大災害的最後賠付責 任,保險公司則重在承辦具體保險業務,如銷售保 險、查勘理賠等。
二是要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險公司、再保險 公司、投保人設計出多層次、共同承擔資金責任的 機制。即先由中央拿出一部分錢來做「引子錢」來補貼保費,誘導各省根據自己的情況考慮建不建巨災保險。

⑥ 周玲的科研項目

17.2011.5-2012.3,中華慈善總會志願者工作委員會:中國應急志願者管理機制建設研究
16.2011.5-2011.12,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檔案管理
15.2011.4-2011.12,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風險防範與應急處置機制研究暨風險管理培訓
14.2011.3-2011.12,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風險管理研究(續)
13.2010.11-2011.3,北京師范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應急管理概論》MPA課程開發
12.2010.10-2012.12,北京市應急指揮中心委託課題,《北京應急管理的理論與實踐》
11.2010.4-2010.12,北京市頤和園,北京市頤和園風險管理研究
10. 2010.4.6-2010.10.31,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風險管理研究
9.2010.1-12,北京師范大學自主科研基金:災害條件下殘障人群的媒介使用與信息政策研究:以汶川地震為例
8.2009.12-2010.12,北京市應急指揮中心委託課題,北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評審掛牌管理辦法研究
7.2009.11-2009.12,北京市應急指揮中心委託課題,北京市全面加強公共安全風險管理工作意見研究
6.2009.11-2010.5,國務院應急辦委託課題,應急管理機制建設研究,(項目負責人:閃淳昌,周玲)
5. 2009.7.1-2009.12.31,香港大學,媒體項目——殘疾人災區訪談
4.2009.3.23-2009.8.31,香港大學,四川地震報章新聞分析
3. 2009-2011,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城市公共危機綜合管理研究——子項目:基於應急管理流程的城市多主體決策協同應對機制研究(子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張輝教授,清華大學公共安全研究中心;項目編號:No.70833003)
2. 2008.1-12,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轉型期中國政府應急管理體系中風險管理機制框架研究(項目負責人)。」(立項處: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項目編號: No. 70703019)
1. 2008.1-12,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第42批):轉型期中國政府風險管理中的評估體系研究(項目負責人)。
11. 2010.1-2012.12, 宣明會:從災後社會重建到應急管理能力建設的示範項目(負責應急管理培訓部分)
10. 2009-2012, 2008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新框架研究——基於汶川大地震的實證研究」(08&ZD001)
9. 2008.12-2009,山東省第十一屆全運會風險評估與預案建設。
8. 2008.7-2009.3,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委託項目,「北京市領導幹部應急管理培訓教學體系建設研究」。
7. 2007-2008.3,北京市應急指揮中心委託項目,「北京市奧運期間突發公共事件風險評估實施標准與細則研究」。
6. 2007-2008,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北京城市綜合風險管理體系設計研究」。
5. 2006-今,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建立健全社會預警機制和應急管理體系——轉型期中國風險治理框架建構與實證分析」。
4. 2006-今,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委託項目,「國家應急平台體系關鍵技術研究與應用示範」子課題之一「國家應急平台管理機制研究」。
3. 2006- 07,北京市應急指揮中心委託項目,「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調查評估機制研究」。
2. 2006-07,北京市應急指揮中心委託項目,「從全過程政府應急管理到整合式公共安全治理——北京城市公共安全治理框架理論研究」。
1. 2005-07,北京市哲學規劃辦應急基地資助項目,「北京2008奧運安全:體系構建」。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有強制跟投嗎

解讀: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解讀:
1、直接規范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目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正在修訂之中,修訂後將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形式頒布,屬於國務院部門規章的性質;與此同時,國務院在行政法規層面出台「私募條列」也被列入2016年立法計劃且正在推進之中。
2、除立法層面明確私募基金的監管及運行規則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授權中基協在證監會的指導下開展行業自律。在此基礎下,中基協的自律管理成為私募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
從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看,中基協擬構建自律規則框架已基本形成,呈現為7個辦法2個指引的「7+2」格局,即《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1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6年2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2016年4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即本徵求意見稿)、《基金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7個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內控指引》(2016年2月發布)和《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016年4月發布)2個指引。
顯然,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是自律規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適用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投資顧問活動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規定。服務機構參與基金資產保管業務的,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解讀:
1、按該辦法,允許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外包服務,內容包括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實際上,從大的業務板塊看,包括募集、投顧、保管、託管四大部分。
2、該辦法明確了外包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即「在中基協完成登記+完已成為協會會員」。
3、募集與投顧,分別由已頒布的「募集辦法」和正在制定完善中的「投顧辦法」規范,因此應從該兩個專項規則之規定。
4、本辦法規定「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這體現出尤為重要的兩個層面的要求,即:1)私募管理人委託第三方提供外包服務,要遵守本辦法;2)私募管理人自行開展本辦法提及的服務內容,也要遵守本辦法。這意味著:1)除非另有明確規定,管理人可以自行完成本辦法所列服務內容,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服務;2)管理人自行提供或者委託第三方提供服務的標准和規則統一。
5、首次明確提出「保管業務」的概念,這是本辦法之前未出現過的概念,未建立的制度;辦法明確了參與資金保管業務的基本規則,即「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筆者將在下文繼續分析。
第三條【服務機構權利義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四條【財產獨立】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解讀:
第三條、第四條提出了幾點重要要求:一是防止利益沖突,二是禁止轉包,三是基金財產獨立。
第五條【管理人權利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託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託服務范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體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等情況;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解讀:
本條對管理人委託外包服務業務提出了幾項要求:
1、完善外包業務的風險管理和制度控制,外包服務的范圍應與管理人的經營水平相適應。
2、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業務前,應對服務基金進行盡職調查;並應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3、私募管理人不因委託而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行業自律】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及其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第七條【服務業務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服務機構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服務業務,對於單一私募基金產品,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一項。
解讀:
本條規定「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一項」,這意味著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被界定為私募管理人的兩項本質類職能,如二者同時不具備,則私募管理人喪失存在價值。
第八條【募集服務定義】募集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業務活動。
第九條【資產保管服務定義】資產保管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
解讀:
1、《證券投資基金法》要求,公募基金必須託管;私募基金必須託管,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意味著,對於私募證券基金而言,如基金合同約定不託管,則可以不進行託管。
對於私募股權基金而言,沒有強制性規定要求股權基金必須託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2、實際上,託管是保障基金財產獨立、投資者資金安全的有效制度安排。通過託管,基金財產從募集設立、到投資管理、項目退出均在第三方服務機構(如託管人)的監督或管理之下;對於證券類基金,基金財產投資形成的權益,通常可在中登公司進行權屬登記。這保障了基金資金可形成閉環流轉,管理人挪用、侵佔甚至詐騙投資者資金的道德風險獲得有效控制。
鑒於託管並非強制要求,對於股權基金而言,其投資的權益憑證亦不能像證券類投資一樣可以在中登公司進行統一登記、查詢;在此背景下,保管成為有效的制度補充。
3、保管服務的內容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管理人可以將股權基金投資的財產憑證(例如投資協議、股東名冊、被投資企業公司章程等)交由第三方服務機構保管,既減少了自己的人員配置,又因第三方專業機構的介入使得憑證管理更加規范。
4、關於提供保管業務的服務主體的要求,本辦法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
第十條【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定義】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保管和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基金估值核算服務定義】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及相關信息披露等服務。
第十二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定義】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其中,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解讀:
本條梳理並界定了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的內容,即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第十三條【附屬服務定義】附屬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監管數據報送、基金績效分析、人員派遣、高管及員工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 服務機構的登記
第十四條【風險提示】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6 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第十五條【登記要求】在中國證監會注冊並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附屬服務。
解讀:
第十四條、十五條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1、建立服務機構退出機制,即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 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登記;2、明確了提供募集服務、保管服務、附屬服務的服務機構的具體條件。
第十六條【登記要求】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三)經營運作規范,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四)組織架構完整,設有專門的服務業務團隊和分管服務業務的高管,服務業務團隊的設置能夠保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服務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
(五)配備相應的軟硬體設施,具備安全、獨立、高效、穩定的業務技術系統,且所有系統已完成包括基金業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六)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人代表等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 6 個月內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七)申請機構應當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並設置相應的防火牆制度;
(八)申請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及相關標准,建立網路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九)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或者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擁有同類應用服務經驗,具有開展業務所有需要的人員、設備、技術、知識產權以及良好的安全運營記錄等條件;
(十)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登記材料】申請登記的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信息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合同清單或意向合作協議;
(六)涉及募集結算資金的,應當包括相關賬戶信息、募集銷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的測試報告等;
(七)法律意見書;
(八)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解讀:
1、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登記應當提供的材料提出了具體要求。
2、需要強調的是,此類登記需要提交法律意見書。筆者個人認為,這與登記的「注冊制」思路有關。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這意味著,與私募管理人登記一樣,中基協為服務機構登記沿襲了「注冊制」思路。在注冊制思路下,登記機關不進行實質性判斷、不進行行政許可;而是設定登記條件,符合條件的即給與登記。關於是否符合條件,交給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進行判斷。
3、注冊制思路下,發表符合登記條件意見的律師事務所的責任加大,且會形成倒查與追責機制。此類追責除可能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外,還有可能被投資人追究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登記流程】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服務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備且登記材料符合要求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登記函。

⑧ 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等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用於因自然因素引發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的防治。特大型地質災害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造成人員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三)威脅人員超過1000人;

(四)潛在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

第三條 以下地質災害防治不納入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應由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二)應由廠礦企業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三)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

第四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補助兩種分配方式,其中70%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由各省落實到具體項目;30%部分按照項目補助方式下達給各省。

第五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章 按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特大型地質災害的調查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工程施工以及為實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遷等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地質災害現狀、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和工作績效。各因素所佔權重分別為70%、20%、10%。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地質災害現狀

以全國上一年地質災害情況為依據,按以下指標核定:

1.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

2.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

3.山地丘陵區縣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15%);

4.地質災害損失數額及其佔全國的比重(15%)。

分省測算數A=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各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20%+(各省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各省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20%+(各省山地丘陵區縣數量/∑各省山地丘陵區縣數量)×15%+(各省地質災害損失數額/∑各省地質災害損失數額)×15%]。

(二)經費投入

以各省上一年年度財政決算中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為依據,即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不含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考慮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確定不同的調整系數,分別為1、1.5、2。

分省測算數B=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調整系數/∑(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調整系數)]×20%。

(三)工作績效

指各省上一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成效,按以下指標核定:

1.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5%),指各省已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數量占應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數量的比重。省、市、縣各級規劃所佔權重為4∶3∶3。

如某省轄20個市、100個縣,已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包括省本級、10個市和40個縣,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為67%(即1×40%+10/20×30%+40/100×30%)。

2.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5%),指各省已納入群測群防監測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佔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的比重。

分省測算數C=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各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5%+(各省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各省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5%]。

各省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A+B+C。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根據需要適時對上述分配因素和權重進行調整。

第八條 每年3月31日前,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本省上一年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及項目執行情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績效、中央財政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及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計劃安排項目情況,以正式文件上報國土資源部,同時抄報財政部。

各省對上報的數據負責,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嚴禁弄虛作假。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對各省上報的數據進行核實後,於當年4月30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財政部,作為按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的依據。

第十條 財政部根據國土資源部報送的數據測算按因素法分配給各省的專項資金數額,並與國土資源部聯合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具體落實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並組織實施。

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達預算之日起60日內,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項目安排情況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按項目補助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 按項目補助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當年因汛期降雨等因素引發或可能引發特大型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勘查設計以及工程施工等支出進行補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將本省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情況以及上一年中央財政按項目補助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以正式文件上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申報文件應包括項目名稱、災害規模、威脅對象、主要工作量、總經費及資金來源、項目承擔單位等,並附有關預算申報表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本。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對各省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項目評審情況,國土資源部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預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各省上報的有關數據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核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各省上報的有關數據經查實確屬弄虛作假或未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專項資金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視情況扣減或取消該省當年或下一年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對未按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及時報送有關數據和項目情況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視情況扣減該省當年或下一年10%左右專項資金預算指標。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汶川地震災區和長江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所需資金按照現有資金渠道安排。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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