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養老保險條例
依據是社會保險法,
農村養老保險只有辦法,沒有條例的.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Ⅱ 惠農保險的基本條款
您好:惠農卡B:投保范圍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職業類別四級及以下)基本條款交費方式:一次交清保險期間:1年寬限期:保險期間屆滿的次日起60天續保:續保可延續至年滿70周歲後的第一個保單生效日保險。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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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農業保險條例規定農業保險經營原則有哪些
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即保險業務的兩大基本類別必須分開經營。因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保險對象不同,使得這兩種保險業務各有特點。在承保手續、訂立的要求、保險責任、保險計費的基礎、保險金的賠付、保險基金的管理方式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等方面都是有區別的,因此,保險公司有必要進行分業經營。保險公司分業經營,有利於實現保險業規范化管理,有利於提高保險業水平,同時有利於保證保險公司有相應的賠付能力,維護保戶的合法權益。保險法關於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與人身保險業務的規定,是指同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下設兩個部門分別經營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或者設立分公司經營與本公司不同的保險業務,都是違反保險法關於分業經營原則的。同時,保險法規定,保險法施行前已設立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法實行分業經營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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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黑龍江省惠農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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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補貼政策和惠農項目並非一成不變,但國家的生豬扶持力度卻始終存在。無論是一號文件對農業生產的重視,還是生豬行業的各項新政,都透露出國家對行業的關注。
那麼,2017年生豬補貼的力度又會發生怎樣的變化呢?
老規矩先看規模補貼標准和補貼數額:
①生豬養殖規模3000頭以上的,補貼80萬。
②生豬養殖規模2000到2999頭的,補貼60萬。
③生豬養殖規模1000到1999頭的,補貼40萬。
④生豬養殖規模500到999頭的,補貼20萬。
動物防疫補貼及相應補償
①這些重大動物疫病疫苗免費
國家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小反芻獸疫等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政策。上述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養殖場(戶)無需支付疫苗費用。
②因這些重大動物疫病撲殺,補償損失
國家對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小反芻獸疫發病的動物及同群動物,布病、結核病陽性奶牛實施強制撲殺。對因上述疫病撲殺畜禽給養殖者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助。
③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每頭80元
對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給予每頭80元的補助,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
④病害豬損失每頭補貼800元
對屠宰環節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標准為每頭800元,無害化處理標准為每頭80元。
此外,還有6大項補貼可以申領
2016年是「十三五」的開局之年,農業部罕見地發布了生豬生產的頂層設計性文件——《全國生豬生產發展規劃(2016-2020年)》也就是「十三五」生豬生產規劃。
2017年會秉承2016年,生豬養殖補貼政策並不會減少,依然會有多種補貼等待認領。
①良種工程項目與相關補貼
農業部計劃實行良種補貼政策,在天津、河北等省市和黑龍江農墾、廣東農墾實施生豬良種補貼政策,中央財政對使用優良種豬精液進行品種改良的養殖場戶給予補貼,每頭能繁母豬按照每年使用4份精液進行補貼。
②調出大縣獎勵政策與相關補貼
《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會對統計數據達到規定標準的縣予以獎勵,數據涉及生豬調出量、存欄量和出欄量。每個縣的獎勵資金原則上不少於100萬元,主要用於規模化生豬養殖場的豬舍改造、良種引進、糞污治理的支出,養殖大戶購買種公豬、母豬、仔豬和飼料等的貸款貼息和保險保費補助支出,生豬防疫服務費用支出等。
③標准化養殖項目
標准化養殖項目支持適度規模生豬養殖場進行標准化改擴建,包括節水設施、節料設備、清糞設施、漏逢地板等改造,實施自動化環境控制等。標准化畜禽養殖示範場創建成功後,可以獲得一定的補貼,每個改建、擴建項目單位補助資金規模在50萬元~100萬元之間不等。
④生豬育種補助政策
生豬育種補助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開展聯合育種,對生產性能測定、遺傳物質交流、遺傳評估、大數據平台建設給予補貼。
但鑒於目前行業的實際情況,能夠搭建屬於自己的育種平台的養豬場或養殖企業仍在少數,基層養殖戶能從這項政策中直接受益的程度並不高。
⑤生豬養殖保險政策
生豬養殖保險政策施行已經有一段時間。例如能繁母豬保險、育肥豬保險、生豬價格指數險。這些險種都被納入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范圍內,作為惠農政策的一部分,幫助參保的養殖戶在遭遇疾病、自然災害、行情劇烈波動時挽回部分損失。
⑥廢棄物綜合處理項目
完善有機肥生產、使用補貼政策,繼續實施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項目,支持規模養殖場配套建設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引導形成規模適度、農牧結合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機制。加強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落實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政策。
參考地址【養豬吧】
Ⅳ 國家有什麼支農惠農的具體政策
可以到農業銀行申請貸款,但是應該要有商鋪等資產作為抵押,而且能貸到的錢也不會太多,5000左右吧.你也可以到市、縣農業局去詢問一下,一般農業局每年都有支農的專款。
Ⅵ 涉農保險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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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農業保險統計制度》分為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兩大類。農業保險包括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
涉農保險是指除農業保險以外,其他為農業服務業、農村、農民直接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涉及農用機械、農用設備、農用設施、農房等農業生產生活資料,以及農產品(000061)儲藏和運輸、農產品初級加工、農業信貸、農產品銷售等活動的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壽命和身體等方面的人身保險等。
Ⅶ 農業保險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
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 農業保險合同
第一條
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條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三條
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七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七條
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九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一條
保險機構未經批准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甚至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三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Ⅷ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保監會
關於印發《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
2015
〕
31
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各財產保險公司、中國財產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
,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
業務管理,切實維護參保農戶利益,確保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
有效落實。經會簽財政部、農業部,我會制定了《農業保險承保
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
年
3
月
17
日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管理,
切實維護參保農
戶利益,防範農業保險經營風險,保障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
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農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業務。
價格保
險和指數保險等創新型業務、以及森林保險業務另行規定。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一節
投
保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嚴格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在投保單、保險
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
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理賠標准和方式等
條款重要內容。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
的,可組織投保人、被保險人集中召開宣傳說明會,現場發放投
保險種的保險條款,講解保險條款中的重點內容。
第四條
保險公司和組織投保的單位應確保農戶的知情權和
自主權,不得欺騙誤導農戶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農戶投
保或限制農戶投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承諾給予保
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准確完整記錄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應至少
包括:
(一)客戶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姓名或者組織名稱、身
份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聯系方式、居住地址;
(二)保險標的信息。保險標的數量、地塊或村組位臵(種
植業)
、養殖地點和標識信息(養殖業)
;
(三)其他信息。投保險種、保費金額、保險費率、自繳保
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
上述信息應在業務系統中設臵為必錄項,
確保投保信息規范、
完整、准確。
第二節
承
保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標的風險狀況和分布情況,
採用
全檢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驗標的,核查保險標的位臵、數量、權屬
和風險狀況。條件允許的,保險公司應從當地農業、國土資源、
財政等部門或相關機構取得保險標的有關信息,以核對承保信息
的真實性。
承保種植業保險,應查驗被保險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土
地承包經營租賃合同。被保險人確實無法提供的,應由相關主管
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承保養殖業保險,應查驗保險標的存欄數量、
防災防疫、標識佩戴等情況。被保險人為規模養殖場的,應查驗
經營許可資料。
保險公司應對標的查驗情況進行拍攝,影像應能反映查驗人
員、查驗日期、承保標的特徵和規模,確保影像資料清晰、完整、
未經任何修改,並上傳至業務系統作為核保的必要內容。
第七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的,
應
製作分戶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信息。投保清
單在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對並蓋章確認後,保險
公司應以適當方式在村級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共區域進行不少
於
3
天的公示。如農戶提出異議,應在調查確認後據實調整。確
認無誤後,應將投保分戶清單錄入業務系統。
第三節
核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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