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包工程管理費中包括哪些
分包工程管理費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給專業施工單位或勞務施工單位,以及專業施工單位自行將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勞務施工單位時,應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管理費。
分包工程管理費按工程分包形式分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兩種標准。
分包工程管理費中包括了分包單位的現場經費和企業管理費。
分包單位的臨時設施費,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2. 請問下,勞務分包自有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是勞務分包人買還是總包單位買
是總包單位買。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2)勞務分包管理中保險的費用擴展閱讀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3. 工程保險費怎麼計算
四、國內外標准(示範)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險條款特點
1、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條款中的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我國常用的FIDIC《施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兩種合同條件,這兩種合同條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擔風險的一方承擔風險,從而有利於降低造價。
(1)施工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在施工合同條件下,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風險分擔情況為:
業主承擔自然、經濟、社會及政策風險,業主自身行為以及業主能控制的行為產生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如不可預見的自然條件、物價上漲、後續法規、設備采購、勘察設計等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
承包商承擔自身行為風險,如報價、施工方案及工藝、勞務及材料采購等風險,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設計部分的風險等。
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辦理保險。
(2)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擔施工合同條件下的風險外,還承擔設計責任風險。業主承擔部分不可抗力風險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尤其承擔的風險。
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辦理保險以及承保上人員額保險。
以上兩種合同條件下各方具體風險分擔和保險安排見FIDIC合同標准格式1999版本。
2、我國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1)2007年版《標准施工招標文件》合同通用條款中保險安排:
發包人的投保責任
發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承包人的投保責任
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保險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條款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保險人作出變動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通知後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承包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報告制度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單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
(2)2011年版《標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承包商的投保責任
承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發包人的投保責任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3)2013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承包商投保責任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發包人投保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發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持續保險
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承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發包人負責補足。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發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承包人負責補足。
通知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承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承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對方。
4. 一級建造師項目管理的問題(p270頁)有關勞務分包人保險承擔問題
1、勞務分包人施工開始前,承包人應獲得發包人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的保險,且不需要勞務分包人支付保險費用。(這一條說的是發包人買,承包人獲得,分包人不出錢)
發包方是財產險與第三者生命財產險進行保險。
4、勞務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為施工場地內自由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這里又說自由人員的生命財產保險由分包人支付費用)
勞務公司是為從事施工人員購買意外保險。
以上的險種不是一回事!
5. 建築勞務分包管理費問題
此問題涉及三方的利益關系,甲方、乙方 、分包方(丙)
1、當甲方直接分包時:乙方可以按分包價款記取總包服務費(也叫對分包管理費),同時丙方應向乙方交納總包配合費;
2、當總包直接分包時,分包方應向總包支付分包管理費(定額說明)和總包配合費,費率由雙方協商解決;
總包管理配合費,是按照合同從屬關系確定的。屬於總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一般都要收取總包管理配合費。這主要是分包單位一般都要使用總包單位的垂直運輸工具、交叉施工對總包的影響、分包施工用水用電及人員食宿、必要的施工協調等費用原因。所以,總包收取總包管理配合費,是合理的。
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為兩個概念。前者為業主支付給工程總包單位的費用,後者為分包方支付給總包單位的費用。總包管理費只有在分包單位由業主指定的情況下,並且由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定施工合同,業主與總包單位在合同里明確計取總包管理費時才能支付。總包單位自己找的分包單位業主無須支付總包管理費。總包配合費在總包單位為分包單位提供服務,如腳手架、圖紙、電源點等,並且合同里有明確約定時才由分包單位支付。
6. 工程保險費怎麼計算呢
保險費的計算方式有三種:觀察法,分類法,增減法保險費。通常包括兩部分: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附加保險費指各種業務費用、傭金支出、預計利潤,以及安全費。在純保險費中加入附加保險費,而由保險加入者繳付,稱為總保險費。
保險費通常包括兩部分: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附加保險費指各種業務費用、傭金支出、預計利潤,以及安全費。在純保險費中加入附加保險費,而由保險加入者繳付,稱為總保險費。
保險費與保險費率:
前者為某一保險單所應繳的總費,後者為某一危險單位的費用。
計算保險費須以保險費率為標准。
二者的關系:保險費率×保險金額=保險費。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7. 勞務分包人施工開始前,勞務分包人保險問題。
答一,發包方的人及承包人勞務分包的人監理的人。建築工程團體保險及建築工程財產保險。答二,用公司的名義辦理建築工程團體綜合意外保險及財產保險;沒有公司的,施工人員必須辦理綜合意外保險,施工機械財產保險。答三,自有人員不在問一行列里的,屬插隊的人
8. 工程勞務保險費包括哪些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從條款可以看出:分包單位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是由總承包單位支付的。
但是請注意,在《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中規定:「勞務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所以說還是要看實際訂立的合同,如果合同的訂立未依據示範文本,那麼就必須按照《條例》中的規定,由總承包單位支付保險費;如果合同的訂立是依據示範文本,則保險費由勞務分包自己支付。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9. 勞務分包安全費、環保費應該由誰來承擔
這個區分主要是看根據那個合同的,如果是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那麼該文本第15.4款規定:「勞務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也就是勞務分包人支付。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根據這個條款,分包單位的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是由總承包單位支付的。
所以您就看一下題目選用的是哪個條例,然後選擇對應的責任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