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情況怎樣查詢
有如下幾種查詢方式:
社保中心查詢: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上網查詢: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電話查詢:撥打社保局服務電話12333查詢。
(1)南通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保險對象的權益有:
1)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十年長壽 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3)保險對象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本人。
4)投保人招公、提干、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養老保險
②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是事業單位嗎
你好!農保中心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有的還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呢。
③ 南通農村養老金個人繳納3600元一年政府補貼多少
現在農村個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金,政府是沒有補貼的,全部是個人自費。
④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如何運營
(1)區縣管理中心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基本核算單位。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進行歸集、核算,並委託市級業務管理機構代為運營和管理。
(2)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截留基金。基金不得用於拆借、擔保和抵押。
(3)基金運營收益按年結算,不低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基金增值要求。
⑤ 江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你母親參加的這個不是新農保,是單位那種養老保險,交費高,將來的養老金高
養老保險交費以後不會銀行賬戶的,將來辦理了退休,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時候,才有銀行賬戶的
是否真假,你可以讓你母親帶上身份證去鎮社保中心那裡查詢,能查到交費記錄,就是真的,不會有問題
⑥ 南通市農村養老保險費如何繳納拜託各位了 3Q
各街道辦事處,各鄉人民政府,港閘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港閘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7月14日區第七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港閘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我區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共江蘇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現代農業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蘇發[2007]1號)和市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通政發[2008]37號)的要求,結合我區農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堅持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有利於城鄉社會保險制度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籌集方式,採用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管理模式。 第五條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由區政府組織實施和管理。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任務是:制定發展規劃、政策擬定、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負責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待遇結算和發放、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並提供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有關的咨詢服務等具體業務。 第六條 鄉(街道)、開發區負責轄區內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組織宣傳和擴面征繳工作。具體業務由鄉(街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所承擔。 第七條 各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在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參保對象和保費籌集 第八條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不含在校學生): 凡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林牧漁等農業生產,具有本區戶籍且長期居住在農村;男年滿18周歲至未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至未滿55周歲;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九條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以本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最低繳費基數,個人繳費費率為16%。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於每年7月公布調整後的最低繳費標准。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以一個年度為繳費期,參保人員按年足額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漏繳、少繳。 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給予資金補助。鼓勵機關、團體和社會各界對農村特殊群體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給予資金扶持。 第十一條 根據本年度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年最低繳費標准,區財政給予15%的財政補貼;鄉(街道)、開發區財政給予5%的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 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核發《繳費手冊》,詳細記載每年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檔案。財政補貼、集體補助進入個人賬戶與個人繳納分開記載。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 (二)集體補助總額及其利息; (三)財政補貼總額及其利息。 第十四條 鄉(街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所負責集中本區域農村養老保險費,並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資金匯集系統將資金匯集至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城鄉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確定。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並為參保人員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口遷出本地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可隨之轉移;無法轉移的,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將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章 養老待遇的計發和調整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按月享受養老金,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2)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3)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以上。 第十八條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如下:個人賬戶全部儲存積累總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即:個人月養老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利息)+(村集體補助+利息)+(區、鄉(街道)、開發區兩級財政補貼+利息)]/120。 第十九條 新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低為l5年,參保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但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推遲享受養老金的時間。推遲享受養老金的時間最長為5年,如推遲5年後仍達不到規定繳費年限的,經本人申請,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採用補繳的辦法補足繳費年限後再按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參保人員補繳時,繳費標准為不低於當年確定的最低繳費標准進行補繳。 第二十條 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均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准繳費,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按本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原繳費年限可與本辦法實施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原繳費金額低於現行繳費標准先折算繳費年限後,按歷年確定的最低繳費標准進行補繳。 第二十一條 不願或無力補足保費的參保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保險關系終止。 第二十二條 養老金由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郵政等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參保人員享受養老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的,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辦理。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發放參照國家、省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10年。參保人員在保證期內死亡的,其保證期內個人賬戶中余額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在30日內到當地農保經辦機構注銷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六條 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戶口遷出本區的, 其養老金仍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發放;也可由本人提出一次性申領,經批准後,將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七條 建立養老待遇調整制度,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方案由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 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並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養老待遇仍按原計發辦法執行,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同步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以轉換銜接,具體辦法由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由區財政兜底。 第四章 基金存儲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級統籌,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平調或挪用。 第三十二條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必須符合國家政策的規定,現階段主要通過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確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區成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使用、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級農村養老保險機構應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將資金的收支、結余情況上報同級主管部門和上級業務部門。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給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受贈款項,均不計征稅、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港閘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港閘政[1996]第89號) 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到哪去拿錢
這是以前的老農保。和現在的新農保是一樣子的,只不過有一點變動而之,你可以帶著本子去辦理轉新農保的手續,到當地農村保險處,一般和社保局在一起。 這個咨詢當地社保基金局會更准確一些的。
⑧ 南通 養老保險 繳費
各街道辦事處,各鄉人民政府,港閘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南通市港閘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7月14日區第七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南通市港閘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構建我區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共江蘇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現代農業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蘇發[2007]1號)和市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通政發[2008]37號)的要求,結合我區農村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堅持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有利於城鄉社會保險制度銜接的原則。第四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籌集方式,採用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管理模式。第五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由區政府組織實施和管理。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任務是:制定發展規劃、政策擬定、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負責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待遇結算和發放、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並提供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有關的咨詢服務等具體業務。第六條鄉(街道)、開發區負責轄區內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組織宣傳和擴面征繳工作。具體業務由鄉(街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所承擔。第七條各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在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第二章參保對象和保費籌集第八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不含在校學生):凡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林牧漁等農業生產,具有本區戶籍且長期居住在農村;男年滿18周歲至未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至未滿55周歲;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九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以本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最低繳費基數,個人繳費費率為16%。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於每年7月公布調整後的最低繳費標准。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以一個年度為繳費期,參保人員按年足額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漏繳、少繳。第十條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給予資金補助。鼓勵機關、團體和社會各界對農村特殊群體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給予資金扶持。第十一條根據本年度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年最低繳費標准,區財政給予15%的財政補貼;鄉(街道)、開發區財政給予5%的財政補貼。第十二條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核發《繳費手冊》,詳細記載每年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檔案。財政補貼、集體補助進入個人賬戶與個人繳納分開記載。第十三條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二)集體補助總額及其利息;(三)財政補貼總額及其利息。第十四條鄉(街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所負責集中本區域農村養老保險費,並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資金匯集系統將資金匯集至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城鄉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確定。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並為參保人員提供查詢服務。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口遷出本地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可隨之轉移;無法轉移的,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將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三章養老待遇的計發和調整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按月享受養老金,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2)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3)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以上。第十八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如下:個人賬戶全部儲存積累總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即:個人月養老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利息)+(村集體補助+利息)+(區、鄉(街道)、開發區兩級財政補貼+利息)]/120。第十九條新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低為l5年,參保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但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推遲享受養老金的時間。推遲享受養老金的時間最長為5年,如推遲5年後仍達不到規定繳費年限的,經本人申請,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採用補繳的辦法補足繳費年限後再按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參保人員補繳時,繳費標准為不低於當年確定的最低繳費標准進行補繳。第二十條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均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准繳費,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按本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原繳費年限可與本辦法實施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原繳費金額低於現行繳費標准先折算繳費年限後,按歷年確定的最低繳費標准進行補繳。第二十一條不願或無力補足保費的參保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保險關系終止。第二十二條養老金由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郵政等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參保人員享受養老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的,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辦理。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發放參照國家、省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參保人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10年。參保人員在保證期內死亡的,其保證期內個人賬戶中余額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五條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在30日內到當地農保經辦機構注銷養老保險關系。第二十六條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戶口遷出本區的,其養老金仍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發放;也可由本人提出一次性申領,經批准後,將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第二十七條建立養老待遇調整制度,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方案由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二十八條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並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養老待遇仍按原計發辦法執行,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同步進行調整。第二十九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以轉換銜接,具體辦法由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第三十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由區財政兜底。第四章基金存儲和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級統籌,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平調或挪用。第三十二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必須符合國家政策的規定,現階段主要通過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確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第三十三條區成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使用、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第三十四條各級農村養老保險機構應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將資金的收支、結余情況上報同級主管部門和上級業務部門。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給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受贈款項,均不計征稅、費。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港閘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港閘政[1996]第89號)同時廢止。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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