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成立非公募基金會流程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申請書;
●章程草案;
●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名稱及住所;
●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原始基金數額;
●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會管理條例》)
非公募基金會的一般架構
基金會的一般架構由理事會,監事會和一般機構組成。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基金會應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會管理條例》)
一般機構主要包括投資管理部門和項目審批部門。以下是一個非公募基金會組織架構示例圖。
關於非公募基金會
國內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狀況
從1981年7月28日,我國第一個公益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成立開始,我國基金會已經走過了近30年的發展歷程。在我國基金會當中,大多數還是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起步較晚。非公募基金會歷史的開始,准確的說,應該是從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條例發布之日起。隨著新《條例》的頒布,首次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這在國際上是一個創舉。由於成立非公募基金會門檻降低,客觀上達到了鼓勵民間力量積極參與成立非公募基金會的結果。隨著國家「001號」非公募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正式成立,陸續有一些非公募基金會投入到了中國公益事業中。
自2004年6月實施《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來,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發展的迅速。2006年,全國基金會總數量為1144個,其中非公募基金會增至349個,2007年,據民政部最新公布的數據,全國基金會增至1369個,其中非公募基金會436家,非公募基金會的增幅遠遠超過公募基金會。其中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穩步上升,截至2007年上半年,廣東省從當初1家非公募基金會增至34家,上海的非公募基金會已接近其總量的一半,北京市的非公募基金會在2007年已經占據總數的75.6%。各種數字均已表明非公募基金會已成為公益事業的主力軍團。北京、天津、江蘇、甘肅、福建、海南等省市的非公募基金會數量已經超過公募基金會。
B. 愛心基金會是什麼
中華愛心基金會(CKF)屬非牟利性社團組織,由中國共青團中央等若干中央單位倡導發起,經中國國家領導人同意,鑒於面向世界華人的工作需要在香港設立,並根據香港《社團條例》(第151章)規定,在香港警署注冊。中華愛心基金會(CKF)在全球諸多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或聯絡部門。中華愛心基金會(CKF)還根據中國《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內地設立中華愛心基金會北京代表處(CKFBJ),其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國民政部,其業務主管機關是中國國家民委。
業務范圍
本會業務范圍是:
(1) 幫助港人及海外華人投資中國內地西部、東北老工業基地,開展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救助等公益項目;
(2) 在北京長城中華愛心園內為慈善家樹碑立傳,籌集與管理建設基金;
(3) 兩岸文化交流基金的募集與管理;
(4) 中華愛心網的建設維護、《中華愛心》雜志的編輯出版、中華愛心卡的推廣發行等相關業務;
(5) 從事公益成果的評估、愛心文化研究、愛心業績的展示以及其他業務。
C. 怎樣申請成立基金會
一、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3)北京微愛基金會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基金會的特徵
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不同於政府、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託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徵。
1、公益性
基金會的公益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基金會源於捐贈,是公益捐贈的制度化和組織化形式;
二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宗旨;
三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用途,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和整個社會受益。公益性決定了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益組織。
2、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體現在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及其相應的制度規范中,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存在非營利的分配與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託管理者不得從基金會的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得利益;
二是存在非營利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要求基金會具備有效規避較高風險與較高回報的自我控制機制;
三是存在非營利的財產保全機制,要求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3、非政府性
基金會的非政府性是其區別於政府的主要特徵,表現在三方面:
一是基金會在決策體制上不同於政府,是具有自主決策、自治的獨立法人;
二是基金會在治理結構上不同於政府,是民主治理、公開的社會組織;
三是基金會在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是追求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的組織。
4、基金信託性
基金會是以捐贈為基礎形成的公益財產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財產,有兩層含義:
一是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是捐贈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圍繞公益財產達成的公益信託,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價值所在;
二是基金會是以公益財產形式存在的財產集合,通過有效的財產運作實現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體現。
D. 中國預防性病艾滋病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預防性病艾滋病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國內外。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對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研究及宣傳教育,團結國內外力量,為控制、消滅性病、防治艾滋病,造福全人類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佰萬元,來源於公募。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34號中關村科技發展大廈C座2002室。
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促進國內外防治性病、艾滋病學術團體和個人間友好交往與合作,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
(二)引進先進的防治性病、艾滋病葯物、醫療技術、儀器設備、衛生材料及保健用品;
(三)利用多種渠道、形式支持中國防治性病、艾滋病工作,支持有關的科學研究及宣傳教育;
(四)募集、接受國內外捐贈的資金和物資設備,促進中國防治性病、艾滋病事業;
(五)接受國內外有關團體及個人的委託,承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三、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 5~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愛公益事業;
(三)具有相應的閱歷和工作經驗,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盡職盡責盡能保障本基金會財產的保值和增值;
(五)廉潔奉公,主持公道,重大事項認真思考,為自己的投票負責。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或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參與基金會的各項決策;
(二) 參與組織基金會各項活動;
(三) 代表基金會出席社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監督、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行使權利。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
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五)基金會組織的重大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名譽理事長、顧問和特邀理事由有關方面協商產生,理事會決定,每屆任期5年。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審批財務支出;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部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審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審批受理事長授權范圍的財務支出;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名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章程、理事會和理事長賦予的其他職權。
四、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科學研究、科普宣傳、關懷病人項目經費;
(四)存款的利息收入;
(五)投資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培訓基層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員;
(二)性病、艾滋病防治領域的非政府組織活動;
(三)資助防治性病、艾滋病的宣傳教育項目;
(四)關懷艾滋病病人和孤兒;
(五)開展與性病、艾滋病防治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為實現基金保值、增值進行的合法投資;
(七)符合本基金會章程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121聯合行動計劃;
(二) 其它符合基金會章程規定的相關業務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五、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由歷次捐助活動中捐助金額最多的單位或個人決定;
(二)由上級領導機關組織原基金會法人代表、善後工作人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執行相關規定與安排。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七、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5年5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 成立愛心組織需要那些手續
慈善機構門檻太高
審批手續和注冊原始基金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鴻溝
「根本辦不了基金會。」謝醫生咨詢有關部門後徹底絕望,「要一系列審批手續,而且門檻很高」。2004年6月民政部公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把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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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性法人定義為基金會,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這意味著企業和個人都可以出資成立基金會,但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要求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
最少一下得拿出200萬元,否則免談。
還有沮喪的消息。那些真正試圖成立民間慈善組織的人們發現,無論是基金會還是 NGO,大都還只能停留在設想階段。中國社科院一位法學博士生調查發現,占總數80%以上的民間組織屬於「非法存在」,原因之一是「對於社會底層、弱勢群體、貧困山區的公民來說,關於會員數的規定、關於活動資金最低限額的規定,無疑為他們的自由結社劃出了一道難以逾越的鴻溝,而就結社的意義和功能而言,恰恰他們才是對結社最有需要的」。
即使有兩百萬元,也成立了合法的民間組織,還是不能募捐。「先前的義賣、捐款都已經違法了。」蘇州市紅十字會專職副會長郝如一對民間慈善抱有疑慮,「民間捐款不好監管,存在很多問題」。民政部規定:義賣、捐款活動,必須由當地合法的慈善組織作為主辦方承擔,捐款捐物也不能直接進入直接受益人的戶頭,應該由慈善組織安排。
「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民間慈善捐款活動都是『非法』的。」一家得到批準的國際慈善機構廣東地區負責人說,「募捐的權力被指定的幾個組織壟斷了,即使我們上街募捐,也要事先得到審批,否則一樣違法。」捐助「魔豆」既沒有合法的機構作為主辦,捐款也沒有進入慈善組織的賬戶,大家要不停止幫助「魔豆」,要不轉變成地下活動悄悄進行。
蘇州電視台記者想出了一個巧妙的辦法。憑借與蘇州市紅十字會良好的合作關系,由蘇州市紅十字會設立「愛心賬戶」,作為主辦單位之一管理捐款,以繞開嚴厲的管理政策,獲得募捐的合法性。
提議獲得「淘寶網」同意,加上上海
東方衛視,四家單位作為理事,共同簽署了一份協議,規定今後的全部捐款進入蘇州紅十字會「愛心賬戶」,再由周麗紅父母從「愛心賬戶」提款,剩餘款項幫助其他面臨困境的母親,資助對象由紅十字會篩選,四家理事單位全部同意後方可使用,以保證支出透明。蘇州電視台記者認為,這樣做還有一個好處,保證了活動的權威,他說: 「我想不到還有哪個單位比紅十字會更有公信力。」然而恰恰事與願違,新的捐款辦法公布後,網友的質疑卻多了起來,一個題為「請解釋一下:如何保證捐款能全額、安全送達小豆豆手中?」的帖子發問:既然「魔豆寶寶」有自己的賬號,捐款也是自願的個人行為,為什麼不可以直接打款呢?為此,淘寶網工作人員專門寫了一個政策解釋帖答復網友。
「愛心賬戶」找到了合法的運作機構,也制定了相對透明的運作機制,周麗紅的遺願似乎可以實現了。然而,不少人認為,這還只是「真正」慈善事業的起點。
「愛心賬戶以後怎麼維持?」蘇州電視台一位編輯說,隨著「魔豆事件」關注度遞減,捐款肯定越來越少,最後直至為零,「愛心賬戶能走多遠還很難說」。
目前累積捐款18萬元,如果按資助1人3萬元計算,只夠救助6個人。第7個人怎麼辦?與捐款的熱情相反,沒有人認為自己能把愛心賬戶「經營」下去。
「我沒想過,我不會去做這個事,我肯定不會去做這個事情。」謝建軍一連說了兩個「不」,「雖然挺有興趣,但不可能,民間組織手續太難辦,而且我還有一堆自己的事」。謝建軍有兩個孩子,妻子工資不高,他計劃今年出國「淘金」,為孩子的大學學費奔波。
「不可能由淘寶的網友去做。」「蔻蔻」也這樣說,「網友們都有工作,而且個人力量有限,應該是紅十字會或淘寶公司接手」。
蘇州市紅十字會專職副會長郝如一也連連擺手,「只能靠淘寶公司,我們只是參與,提供公信力並監督資金使用」。
就連報道「魔豆」的媒體也一致鼓動淘寶公司把「愛心賬戶」維持下去,淘寶公司的回答簡單明了:作為商業公司,不可能專門做慈善。
F. 中國對慈善組織監管的行政法規和制度有哪些
首先,刑事領域,關於慈善組織相關人員的職務犯罪,刑法有明確規定(如挪用公款罪)。
其次,在國家審計層面,《審計法》對慈善組織的審計制度有明確的規定。這兩項是最有利的監管舉措,當然在我國對慈善組織監管的行政法規具體有以下幾個: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對於民間組織(包括慈善組織)的成立條件、組織機構、政府監管等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
就慈善組織所具有的財產來源的捐贈性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是最直接的法規。
慈善組織的監督制度主要規范慈善組織的行為,保障慈善組織健康、透明運作。現已形成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為主題的慈善事業監督管理法律體系,對慈善組織的管理體制、設立條件組織構成、運行規則和財產管理等方面走了明確規定,以規范慈善組織的行為。
G.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二、個人募資行為是可以成立基金會的
1、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2、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與公募基金必須遵守嚴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要求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相比,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也較少。
3、它既可以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7)北京微愛基金會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1、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2004年2月4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總則第三條定義,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2004年,中國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對公募的定義,即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對於公募性組織而言,資源獲得來自於公眾的志願性捐贈,不具有財政機制的強制性和市場機制的交易性,而是公眾的捐贈意願來決定。
3、公募基金會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會公開說明組織所獲各種資源的流向,以及說明各種運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組織宗旨及其社會承諾,用來證明其為可靠組織。
H.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大力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支持和推動志願服務活動,為人們關愛他人、奉獻社會搭建平台,引導人們多做好事、增長好心、爭當好人,不斷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宣傳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西長安街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資助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
(二)組織志願服務的理論研究和宣傳;
(三)獎勵為志願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四)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會基金。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從事志願服務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志願服務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准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幹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一) 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 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
(二)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1、年度投資計劃;
2、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1、依照國家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2、全國范圍內的募捐;
3、募款額預計超過1000萬元的募捐。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I. 班級內部成立愛心基金的背景、目的和意義明天就需要
中華愛心基金會(CKF)屬非牟利性社團組織,由中國共青團中央等若干中央單位倡導發起,經中國國家領導人同意,鑒於面向世界華人的工作需要在香港設立,並根據香港《社團條例》(第151章)規定,在香港警署注冊。中華愛心基金會(CKF)在全球諸多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或聯絡部門。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中華愛心基金會(香港)北京代表處,國家民委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民政部為登記管理機關。中華愛心基金會英文名:CHNA KIND FUND,縮寫:CKF。 中華愛心基金會(CKF)還根據中國《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內地設立中華愛心基金會北京代表處(CKFBJ),其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國民政部,其業務主管機關是中國國家民委。 一方面,CKF設立在法制環境優良、國際化程度極高、地處大中華區域最方便中心位置的香港,使得CKF能夠較好地發揮純粹民間團體和獨立於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第三部門」的作用,能夠便捷順暢地與全世界華人交流、溝通,給愛心事業爭取到極大的發展時空。另一方面,鑒於服務於中國內地的宗旨和實際上絕大部分業務機會也產生在中國內地的現實,CKF在中國北京設立代表機構。中國北京的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國務院有關部委的管理,擁有雄厚的中國黨政群團的支持背景資源,使得本會便於抓住適合目前中國國情的諸多工作機遇。總之,CKF享有「一國兩制」政策下的雙體制與多元化生命基因和成長元素,因而理應發展得快一點、貢獻得大一些。 [編輯本段]中華愛心基金會-宗旨方針 中華愛心基金會 努力發掘、研究、弘揚優秀的「中華愛心文化」,激勵、幫助世界華人在促進人類文明和振興中華的偉大事業中,奉獻愛心,建功立業。努力增進中國各民族人民的大團結,支援中國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發展事業。努力加強台灣海峽兩岸人民的友好往來,為中國和平統一大業做出應有貢獻。中華愛心基金會工作方針即為,面向中國境外、海外,籌募資金;支援中國內地,扶貧濟困;凝聚愛心,服務社會;奉行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 [編輯本段]中華愛心基金會-社團理念 中華愛心基金會 中華愛心基金會實行會員制,分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建立專項基金,透過實施一系列高品位的特色項目,竭誠為社會服務,至誠追求「大愛無涯」的崇高理念。愛心超越國度、種族、階層、信仰,成為人類文明的永恆主題。愛心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愛人類,愛和平,愛自然,愛生活……愛中華。愛的領地如此廣袤,愛的境界如此高遠,愛的意義如此重大。愛心是公益事業的內核;愛心是慈善行動的基礎.CKF透過開展相關系列活動,鼎力發掘、研究、弘揚優秀的「中華愛心文化」,從而激勵、幫助世界華人在促進人類文明和振興中華的偉大事業中,再接再勵地奉獻愛心,永無休止地建功立業。奉行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