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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管理技術中企業

發布時間:2021-08-07 19:58:18

❶ 再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給你看下實例吧,保險業務類的,希望能幫到你
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回到頂部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發展再保險市場,加強對再保險業務的管理,分散保險經營風險,實現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合約分保,是指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預先訂立合同,約定將一定時期內其承擔的保險業務,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臨時分保,是指保險公司臨時與其他保險公司約定,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直接保險公司,是指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直接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公司,是指專門從事再保險業務、不直接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出公司,是指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入公司,是指接受其他保險公司轉移的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分出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出公司轉移出的保險業務;本規定所稱分入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入公司接受分入的保險業務。
本規定所稱保險聯合體,是指為了處理單個保險人無法承擔的特殊風險或者巨額保險業務,或者按照國際慣例,由兩個以上保險公司聯合組成、按照其章程約定共同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外資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商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是指接受再保險分出公司委託,為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分入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以及保險經紀人等其他保險機構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
第六條再保險分出公司、再保險分入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對在辦理再保險業務中知悉的上述主體的業務和財務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積極為農業保險和地震、洪水等巨災保險提供再保險服務。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再保險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二章業務經營
第九條再保險業務分為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保險公司對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應當單獨列帳、分別核算。
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法》規定,確定自留保險費和每一危險單位自留風險;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第十一條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發出要約,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向中國境內至少兩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發出要約;
(二)要約分出的份額之和不得低於分出業務的50%。
第十二條除航空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或者臨時分保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80%;
(二)每一臨時分保合同分給投保人關聯企業的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20%。
第十三條在法定再保險存續期內,直接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將其承保的業務及時、足額辦理法定再保險。法定再保險分入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應再保險分入公司要求,再保險分出公司應當將其自負責任以及直接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分入公司。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開發設計新型風險轉移產品,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六條中國境內的再保險分入公司,應當配備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專職再保險核保人和再保險核賠人。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三章再保險經紀業務
第十七條保險經紀人從事再保險經紀業務,不得損害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保險經紀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引進或者設計再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分出公司的約定,及時寄送賬單、結算再保險款項以及履行其他義務,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險費、攤回賠款、攤回手續費以及攤回費用。
第二十條應再保險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分出公司的約定,將其知道的再保險分出公司的自留責任以及直接保險的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再保險分入公司。
第二十一條應再保險分出公司或者再保險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險經紀人可以配合進行賠案的理賠工作。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除中國保監會批准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評估各項准備金,並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準確、足額提取和結轉各項准備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中涉及再保險業務的內容,應當符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按照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認定。
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費以其總公司直接授權的額度為限。
第二十六條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航空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上一年度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50%的交易情況;
(二)上一年度合約分保中,分給各再保險分入公司的份額;
(三)上一年度保險經紀人和境外再保險分入公司名單;
(四)財產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劃,包括分保政策、合約分保情況、危險單位劃分標准以及每一危險單位的自留限額;
(五)人身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劃的變動情況;
(六)本年度選擇境外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條件和標准。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報告:
(一)上一年度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
(二)精算責任人簽署的、有關再保險業務的各類准備金提取辦法和金額。
第二十八條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將重大保險賠案及其再保險安排情況、再保險政策的重大調整等情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前款所稱重大保險賠案是指在一次保險事故中,財產損失賠償在5000萬元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在3000萬元以上的理賠案件。
第二十九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有關報告:
(一)在每年7月30日以前,提交其總公司注冊地保險監管機構根據當地法律出具的、有關其總公司償付能力狀況的意見書或者經營狀況意見書;
(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其總公司下一年度授權的承保許可權和自留保費額度;
(三)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0日以前,提交有關轉分保業務情況的報告,包括轉分保分入公司名稱、業務種類、合同形式、分出保費、攤回賠款以及攤回手續費等。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及時、准確地報送再保險統計信息以及其他再保險業務資料。
第三十一條保險聯合體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業務分析報告以及向中國境外分保的情況。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對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政策性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參照適用本規定。不能適用本規定的,政策性保險公司應當於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請問再保險公司的定義是什麼

什麼是再保險
保險是保戶將其所承擔的危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險費的辦法,建立保險基金,依據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再保險是分出人與接受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根據這種再保險合同,分保接受人對分出人由於所承擔的責任或承保的危險發生賠款而受到經濟損失給予補償。再保險也是保險的一種,它和保險一樣,都是危險的承擔、分散和轉讓。

再保險是保險的一種,但與保險有許多不同之處,其特徵表現為:(一)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保險人,一方是再保險分出人,另一方為再保險接受人。(二)再保險合同中的標的,是再保險分出人所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是非物質的。(三)所有再保險合同,包括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都實行補償原則。

再保險是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原保險人將承保的被保險的危險轉移給再保險人保險的合同行為,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的獨立合同。所以,原保險不存在,再保險即無從成立。

再保險人接受再保險業務,須向原保險人提供履行其義務的保證。方法是由原保險人提存保費准備金,或由再保險人提供信用證明等。

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再保險市場的發展,規范再保險公司的設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再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依法登記注冊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
第三條 設立再保險公司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依據業務經營范圍,再保險公司可以分為人壽再保險公司、非人壽再保險公司和綜合再保險公司。
第四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再保險公司可以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業務:
(一)人壽再保險業務
1、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二)非人壽再保險業務
1、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三)同時經營上述(一)、(二)兩項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第五條 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六條 再保險公司應當聘用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
第七條 投資再保險公司的中資股東應符合中國保監會《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投資中外合資、外資獨資再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符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
第八條 外國再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其營運資金標准和設立要求,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再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❸ 保險業務中的再保險業務是什麼意思

當前,跨境保險保費收入只佔約我國保費總收入的千分之一,擁有巨大的上升空間。因此在承保中資海外項目的基礎上,我國保險業還應抓住「一帶一路」倡議打開的海外保險市場,借力「一帶一路」深入踐行「走出去」。

「一帶一路」再保險共同體將為我國保險公司「走出去」提供堅實後盾,保險公司得以在承保「一帶一路」項目時擴大承保能力、保障風險損失的有效分散;而在積累海外項目承保經驗、熟悉國際保險運作模式的基礎上,保險公司也得以加快「走出去」步伐,攜手再保險力量「聯合出海」。

今年上半年,在持續蔓延的疫情背景下,我國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仍實現了較快增長。面對巨大的風險保障需求,保險業應正面機遇和挑戰,在「應保已保」的存量市場克服技術和服務不足、增強競爭能力。此次「一帶一路」再保險共同體的成立也將為險企出海保駕護航,增強保險行業服務「一帶一路」的能力和水平。

❹ 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再集團」)由國家財政部和中央匯金投資責任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61.5億元,兩大股東各持14.5%和85.5%的股權,是目前中國惟一的再保險集團公司。
中再集團源於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96年,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再保險部的基礎上成立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填補了新中國保險史上沒有再保險公司的空白;1999年3月18日,中國再保險公司成立,實現了向現代商業再保險公司的歷史性轉變;2003年12月22日,重組為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2007年10月,改制為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跨入專業化、集團化、國際化經營的全新時期。
目前,中再集團控股6家子公司:中國財產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保險報業股份有限公司、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擁有再保險、直接保險、資產管理、保險經紀、保險傳媒等完整保險產業鏈,形成了多元化和專業化的集團經營架構與管理格局。
歷經數次重大變革的中再集團,在培育中國再保險市場、促進直接保險市場發展、服務社會與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作為「保險的保險」,中再集團在中國保險市場一直發揮再保險主渠道作用。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資源,形成了多方面的優勢。通過多年的經營實踐,中再集團建立起一支包括精算、核保、核賠、風控、產品開發、戰略研發在內的高水準的業務管理隊伍,積累了大量的再保險業務數據以及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實踐意義的技術資料,並在技術推廣培訓、自主開發技術成果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有效的工作。
作為中國再保險業的領軍企業,中再集團在國際再保險市場正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再集團是中國核保險共同體主席成員與管理公司、中國航天保險聯合體副主席成員、亞非保險與再保險聯合會執委會成員。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中再集團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再保險業務為戰略支柱,以直接保險和資產管理業務為戰略支持,圍繞集團化、專業化、多元化、國際化的發展方向,立足中國,引領亞洲,輻射全球,致力打造資本充足、內控嚴密、服務和效益良好、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國際再保險(金融)集團。

❺ 2019年再保險合約業務理賠管理中對於重大損失通知金額的規定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給你看下實例吧,保險業務類的,希望能幫到你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回到頂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培育和發展再保險市場,加強對再保險業務的管理,分散保險經營風險,實現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本規定所稱合約分保,是指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預先訂立合同,約定將一定時期內其承擔的保險業務,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本規定所稱臨時分保,是指保險公司臨時與其他保險公司約定,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直接保險公司,是指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直接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公司,是指專門從事再保險業務、不直接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出公司,是指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入公司,是指接受其他保險公司轉移的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分出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出公司轉移出的保險業務;本規定所稱分入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入公司接受分入的保險業務。本規定所稱保險聯合體,是指為了處理單個保險人無法承擔的特殊風險或者巨額保險業務,或者按照國際慣例,由兩個以上保險公司聯合組成、按照其章程約定共同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本規定所稱外資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商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是指接受再保險分出公司委託,為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分入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以及保險經紀人等其他保險機構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五條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第六條再保險分出公司、再保險分入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對在辦理再保險業務中知悉的上述主體的業務和財務情況,負有保密義務。第七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積極為農業保險和地震、洪水等巨災保險提供再保險服務。第八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再保險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二章業務經營第九條再保險業務分為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保險公司對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應當單獨列帳、分別核算。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法》規定,確定自留保險費和每一危險單位自留風險;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第十一條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發出要約,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當向中國境內至少兩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發出要約;(二)要約分出的份額之和不得低於分出業務的50%。第十二條除航空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或者臨時分保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80%;(二)每一臨時分保合同分給投保人關聯企業的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20%。第十三條在法定再保險存續期內,直接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將其承保的業務及時、足額辦理法定再保險。法定再保險分入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賠款。第十四條應再保險分入公司要求,再保險分出公司應當將其自負責任以及直接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分入公司。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開發設計新型風險轉移產品,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第十六條中國境內的再保險分入公司,應當配備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專職再保險核保人和再保險核賠人。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三章再保險經紀業務第十七條保險經紀人從事再保險經紀業務,不得損害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合法權益。第十八條保險經紀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引進或者設計再保險合同。第十九條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分出公司的約定,及時寄送賬單、結算再保險款項以及履行其他義務,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險費、攤回賠款、攤回手續費以及攤回費用。第二十條應再保險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分出公司的約定,將其知道的再保險分出公司的自留責任以及直接保險的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再保險分入公司。第二十一條應再保險分出公司或者再保險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險經紀人可以配合進行賠案的理賠工作。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除中國保監會批准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評估各項准備金,並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準確、足額提取和結轉各項准備金。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中涉及再保險業務的內容,應當符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的要求。第二十五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按照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認定。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費以其總公司直接授權的額度為限。第二十六條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除航空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上一年度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50%的交易情況;(二)上一年度合約分保中,分給各再保險分入公司的份額;(三)上一年度保險經紀人和境外再保險分入公司名單;(四)財產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劃,包括分保政策、合約分保情況、危險單位劃分標准以及每一危險單位的自留限額;(五)人身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劃的變動情況;(六)本年度選擇境外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條件和標准。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報告:(一)上一年度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二)精算責任人簽署的、有關再保險業務的各類准備金提取辦法和金額。第二十八條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將重大保險賠案及其再保險安排情況、再保險政策的重大調整等情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前款所稱重大保險賠案是指在一次保險事故中,財產損失賠償在5000萬元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在3000萬元以上的理賠案件。第二十九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有關報告:(一)在每年7月30日以前,提交其總公司注冊地保險監管機構根據當地法律出具的、有關其總公司償付能力狀況的意見書或者經營狀況意見書;(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其總公司下一年度授權的承保許可權和自留保費額度;(三)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0日以前,提交有關轉分保業務情況的報告,包括轉分保分入公司名稱、業務種類、合同形式、分出保費、攤回賠款以及攤回手續費等。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及時、准確地報送再保險統計信息以及其他再保險業務資料。第三十一條保險聯合體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業務分析報告以及向中國境外分保的情況。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對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政策性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參照適用本規定。不能適用本規定的,政策性保險公司應當於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❻ 再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如何,一般由哪些部門組成

一個集團公司的部門一般有:
1.行政辦公室:負責全公司協調,包括制度、接待、會議等,屬於公司中心決策部門;
2.人力資源部:公司人事、培訓、勞資、考勤、保險、職稱等;
3.財務部:費用收支、預決算、工商稅務等;
4.生產技術部:公司生產技術管理、技術革新、設備維護檢修費用、質量監察監督
5.計劃營銷部:市場營銷、經營、客戶服務等
6.安全監察部: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
7.其他部門還有:黨群工作部(或者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紀檢監察部、團委)、工會辦公室、保衛部、後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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