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國債利息收入」在計算所得稅(個人和企業)時是否扣除的問題
1、國債利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因此,
根據您的表述,200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里的一個多選題(第39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屬於不征稅收入的有,其中一個選項就是「國債利息收入」,正確答案沒有「國債利息收入」,是對的。應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 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因此,國債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不屬於不征稅收入。雖然形式上都不征稅,但在稅法解析上是有區別的。所以,200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里的一個多選題(第39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屬於不征稅收入應當不包括「國債利息收入」,因為,它屬於免稅收入,而不屬於不征稅收入。
『貳』 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收入總額裡面要加上國債利息收入等免稅收入么
收入總額包括免稅收入。
『叄』 我一直對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問題搞不明白,主要是各種費用,不明白哪些多入,哪些不能多入,請詳細回答、
企業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注意的稅收政策歸納如下:
◆ 哪些事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保險費。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借款費用。向非金融機構借款費用支出,在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可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銷售收入5‰,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之間各種支出。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特別納稅調整。對關聯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所加收的利息不得扣除。
罰款、罰金、滯納金。企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不得扣除。
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的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得扣除。
贊助支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非廣告性質支出,不得扣除。
准備金。除稅法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備金, 不得扣除。
◆ 哪些事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
權益性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免徵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均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虧損彌補。企業發生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除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 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扣除。
創投企業。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購置節能減排設備。企業購置按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肆』 會計中國債利息收入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4)所得稅匯算中關於國債利息管理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伍』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限額是按照什麼計算呀,請教各位高手了,謝謝。
主要限制目標是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向個人進行融資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只要利率沒有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就可以列支,如果有超過,那麼超過的部分做納稅調整,不能稅前列支。
『陸』 請教關於所得稅匯算清繳財務費用問題
一、 核對總賬、明細賬與記賬憑證確保「賬賬相符」
二、 審核與利息支出有關的會計科目、借款合同
三、審核匯兌損失明細賬
四、核查大額金融機構手續費真實性和准確性
五、核查可稅前扣除的關聯方企業間利息支出的准確性
摘要
財務費用作為企業生產經營中發生的「三費」(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之一,是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重要項目,一旦對財務費用賬務處理不當,很容易產生涉稅問題。那麼,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財務人員該如何做好財務費用自查工作呢?本文將從多個角度為財務人員講述財務費用自查的幾種方法。
關鍵詞:匯算清繳;財務人員;財務費用;自查
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費用,在計入「財務費用」科目後,在期末應將本期發生的財務費用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確定本科目無余額,這是財務費用自查工作的前提。
一、 核對總賬、明細賬與記賬憑證確保「賬賬相符」
首先,財務人員要核對「財務費用」總賬數和明細賬的合計數是否相符。若企業使用財務軟體記賬則基本上不會出現總賬數和明細賬的合計數不相符的問題,但若企業採用手工記賬方式,該問題則有必要進行比對核查。
其次,核查「財務費用」明細賬記錄與有關憑證,並與所得稅申報資料核對,核實有無將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利率以上的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對超過規定列支的利息支出,是否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作了調整。
例如:財務人員在自查時,應重點關注本企業是否有向關聯企業、股東及企業實際控制人借款的情況,通常向上述對象借款利率容易出現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利率的問題。
此外,財務人員在自查時,還應核查財務費用記賬憑證總數與記賬憑證實際後附的若干利息發票憑據等合計數是否相符,從而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二、審核與利息支出有關的會計科目、借款合同
財務人員在核查「短期借款」「長期借款」賬戶時,應結合每筆貸款的金額、利率、用途、貸款期限和利息支付方式,查清每筆借款資金的流向,核實有無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全額計入財務費用在稅前一次性扣除的現象,以及有無轉給其他單位使用並為其負擔利息的情況。對於本企業承擔的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財務費用支付,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增處理。
例如:財務人員在對短期借款科目自查時,發現企業向銀行借入的一筆短期借款所發生的財務費用由本企業負擔,但借款實際卻是無償提供給本企業實際控制人用於個人支出使用,對於類似問題,財務人員就應對財務費用做納稅調增處理。
三、審核匯兌損失明細賬
財務人員在自查匯兌損失明細賬時應重點關注匯兌損益的計算方法是否正確,核對所有匯兌率是否正確,前後期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結合對資產稅務處理的規定,核查匯兌損益是否計入資本性資產價值。
例如:企業因建設新型生產線需要而向境外母公司發生外幣專門借款,那麼,財務人員在自查時應關注在資本化期間內,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匯兌差額,是否予以了資本化,是否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
四、核查大額金融機構手續費真實性和准確性
財務人員在核查「 財務費用」明細賬,應注意核查大額金融機構手續費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同時,注意憑證後附的是否為符合稅法規定的可稅前列支的合法有效票據。若取得的財務費用列支憑據不是稅法規定的合法有效票據,財務人員應積極向票據提供方索取。
例如:企業將在生產經營中取得的承兌匯票貼現時,因為承兌匯票金額往往較大,因而貼現費用也較高。財務人員在核查時應重點關注貼現憑證名頭是否為本公司,是否為合法有效憑據。
在實務中,一些企業考慮到銀行等金融機構貼現費用較高因而會選擇其他企業辦理貼現,在這種情況下,財務人員則更應關注企業取得的貼現費用憑據的真實性與合規性問題。
『柒』 國債利息收入計免徵企業所得稅,利息收入是指票面利息收入,還是按攤余成本計算的實際利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以下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摺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即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未經備案,企業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申請表》;
(二)取得財政部國債利息收入的明細資料及憑證。
『捌』 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利息支出要注意什麼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關聯方借款的防止資本弱化規定
為了防止資本弱化,《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明確如下: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案例:A、B公司是關聯方,A公司投資B公司的股本是1000萬元,另借款給B公司5000萬元(借款利息是7%),按2:1的比例,B公司按5000萬計算的一年應付利息為5000×7%=350萬,其中稅前允許扣除只能是1000萬元×2×7%=140萬元,差額210萬元的利息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本條重點理解是後半部分「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由於優惠稅率、減免稅、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所得稅返還的存在,是的企業間的實際稅負並不相同,假如支付利息方企業的實際稅負低於收取利息方企業,實質上國家是多收稅的,反之則企業佔便宜。
案例:甲、乙公司是關聯方,甲公司投資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萬元,另借款給乙公司5000萬元(借款利率是7%,假設利率符合規定),如果甲適用稅率為25%,乙公司的適用稅率15%,由於甲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按照2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不考慮其他情況下,甲公司取得該筆利息收入應繳納的所得稅額=5000萬×7%×25%=87.5萬元,乙公司支付的利息即使全額扣除,由於其適用稅率15%,乙公司因支付利息減少的所得稅額=5000萬×7%×15%=52.5萬元,這種情況下可以不考慮債資比。反過來當然就不行了。
另一種情況:甲、乙公司是關聯方,甲公司投資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萬元,2013年初借款給乙公司5000萬元(借款利率是7%,假設利率符合規定),甲公司2013年度利潤總額為0,乙公司2013年度利潤總額1000萬,適用稅率均為25%,不考慮其他調整事項。這種情況實質上是逆向彌補,如果把甲乙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看,企業並沒有佔便宜,胡說財稅認為仍然可以不受債資比限制。
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取得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也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准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稅法沒有做出具體的定義,而是引用會計上的定義)。如果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過收購股權取得的投資,其債資比與收購股權所支付的價款無關,仍然按照上述的所有者權益確定。這是因為股權收購支付的對象不是目標公司,而是目標公司的股東。
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七條明確: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三、區分資本性借款利息支出與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資本性借款利息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按照規定扣除;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四、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2號)明確: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五、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明確: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六、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明確: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七、企業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須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對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為企業借款處理。對提供借款的納稅人視同獨立交易的原則,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所得稅。
八、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並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綜合案例:A公司2012年1月投資1000萬元設立B公司。2012年1月,B公司以10%年利率從A公司借款5000萬元,假設A、B公司均為非金融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8%;B公司實際稅負高於A公司,且B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121號文件的規定,現計算如下:
由於B公司實際稅負高於A公司,且B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B公司實際支付給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過121號文件規定的債資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B公司接受A公司的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分別為5000萬元和1000萬元,其比例為5:1,高於規定的2:1,並且其約定利率10%高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額稅前扣除。其可稅前扣除的借款額為1000×2=2000萬元,利息額為2000×8%=160萬元。2012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0×10%=500萬元,可稅前扣除160萬元,其餘340萬元應作在2012年作納稅調整,且在以後年度也不可扣除。
『玖』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項目有哪些
一、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收入類項目
1.不征稅收入:
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國債利息收入:
不計入應納所得稅額,但中途轉讓所得應計稅。
二、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支出類項目
1.職工福利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2.工會經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繳納的職工工會經費,要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4.五險一金: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3)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6.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0.5%。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特別注意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產生時間性差異。
8.罰款、罰金、滯納金:
(1)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2)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於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9.捐贈:
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