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學術論文的基金項目和研究成果格式怎麼標注
在文章標題後的空白處點「插入」下面的「引用」,再選「腳注和章節附註」,在「位置」選「腳注」,在「格式」下選「編號格式」,如果不需要數字標記,則選擇「自定義」,在後面的「符號」中選擇相應的符號,或者選空白(一般學術論文里選擇符號里的第一個空白符號即可)。然後點「插入」。現在,游標自動出現在頁面底端的腳注處,你就可以編輯了。然後
項目名稱:XXXXXXX。
項目編號:XXXXXXX。
一般還要加上
作者:XXX(1992-),XXX專業,主要從事XXX研究。Email:XXX.
有的還要加上
通訊作者:XXX(出生年份),主要從事XXXXXXXXXX研究。Email:XXX.
㈡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參考全國社科規劃辦公布的經費資助額度,根據研究的需要編制項目概算;對評審後的擬立項項目,學科評審組審核概算,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建議資助金額進行復核,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項目預算,並根據要求填寫回執,於一個月內將列有預算的回執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凡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條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應根據項目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制項目預算,並對主要用途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
(三)編制項目預算應接受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審核。
第十一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列有項目預算的回執進行審核,批准後將項目啟動經費撥付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不能轉撥其它單位。如確需轉撥協作單位,應書面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協作單位不能在轉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分期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3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5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8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撥付30-50%繼續研究經費,其餘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給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一般不能調整。確因項目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照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
(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調整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按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未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准並報財務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准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列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
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名稱、成果形式改變;項目研究內容重大調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或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示,經省 (區、市) 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發現有重大事項變更未予報告者,暫停撥款,待報告並經審批後,再恢復撥款。
㈢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如何填寫
填 寫 說 明
一、《申請書》請用計算機填寫,所用代碼請查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申報數據代碼表》,所有表格均可加行加頁,排版清晰。
二、封面上方兩個代碼框申請人不填,其他欄目請用中文填寫,其中「學科分類」填寫一級學科名稱,「課題名稱」一般不加副標題。
三、《數據表》的填寫和錄入請參閱《填寫數據表注意事項》,相關問題可咨詢當地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
四、《課題論證》活頁與《申請書》中「表二.課題設計論證」內容略有不同,請參閱表內具體說明。
五、《申請書》報送一式5份,統一用A3紙雙面印製、中縫裝訂,《課題論證》活頁夾在申請書內。各省(區、市)報送當地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報送兵團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報送中央黨校科研部,在京部屬高等院校報送教育部社科司,中國社會科學院報送本院科研局,軍隊系統(含地方軍隊院校)報送全軍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
填寫 《數 據 表》 注 意 事 項
一、本表數據將全部錄入計算機,申請人必須逐項如實填寫。填表所用代碼以當年發布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申報數據代碼表》為准。
二、《數據表》中粗框內一律填寫代碼,細框內填寫中文或數字。若粗框後有細框,則表示該欄需要同時填寫代碼和名稱,即須在粗框內填代碼,在其後的細框內填相應的中文名稱。
三、有選擇項的直接將所選代碼填入前方粗框內。
四、不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專業職稱或沒有博士學位的申請人,須填寫表五推薦人意見欄。
五、部分欄目填寫說明:
課題名稱——應准確、簡明地反映研究內容,一般不加副標題,不超過40個漢字(含標點符號)。
關鍵 詞——按研究內容設立。最多不超過3個主題詞,詞與詞之間空一格。
項目類別——按所選項填1個字元。例如,選 「重點項目」 填「A」,選「一般項目」 填「B」,選「青年項目」填「C」等。
學科分類——粗框內填3個字元,即二級學科代碼;細框內填二級學科名稱。例如,申報哲學學科倫理學專業,則在粗框內填「ZXH」,細框內填「哲學倫理學」字樣。跨學科課題填寫與其最接近的學科分類代碼。
所在省市——按代碼表規定填寫。地方軍隊院校不按屬地填寫,一律填寫「軍隊系統」。
所屬系統——以代碼表上規定的七類為准,只能選擇某一系統。
工作單位——按單位和部門公章填寫全稱。如「北京師范大學哲學系」不能填成「北京師大哲學系」或「北師大哲學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數量與技術經濟研究所」不能填成「中國社會科學院數技經所」或「中國社科院數技經所」,「中共北京市委黨校」不能填為「北京市委黨校」等。
通訊地址——按所列4個部分詳細填寫,必須包括街(路)名和門牌號,不能以單位名稱代替通訊地址。注意填寫郵政編碼。
課題組成員——必須是真正參加本課題的研究人員,不含課題負責人。不包括科研管理、財務管理、後勤服務等人員。
預期成果——指最終研究成果形式,可多選。例如,預期成果為「專著」填「A」,選「專著」和「研究報告」填「A」和「D」。字數以中文千字為單位。
申請經費——以萬元為單位,填寫阿拉伯數字。申請數額可參考本年度申報公告。
參考鏈接:http://wenku..com/link?url=_-bW44roC4cB_NypALfTKffTzX8m
㈣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四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資料費、數據採集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管理費。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等。
(二)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准和會期。
(五)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赴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並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項目研究確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按照以下程序經批准後執行: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和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其它項目(不包括後期資助項目)由省(區、市)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批准。
(六)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費支出。因項目研究確需購置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後方可購置,並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七)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八)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九)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列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管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對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每項不超過5000元;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3%,其中,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西部項目、後期資助項目每項不超過2000元。嚴禁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第五條 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六條 成果鑒定費是指在項目結項時對項目成果的政治和學術質量進行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另行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後期資助項目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鑒定專家的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鑒定專家的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類別和字數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質量問題需組織第二次鑒定發生的費用,從尚未撥付的項目經費中扣除。
第七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對出版困難、學術性強的專著類項目經費的結余可用於該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餘凈結余經費收回原渠道,並按照財政部關於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